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通用14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1W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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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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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合夥人資格

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夥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爲,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夥人原因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住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夥經營範圍:受託管理私募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條、合夥期限爲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簽發之日起計算。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爲_____人,爲_____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夥人的數量。

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普通合夥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有限合夥人

1、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2、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3、各合夥人身份證信息:

第十二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爲普通合夥人,但須保證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風險提示:合夥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夥人的出資。

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爲相應的股份,在合夥協議中明確。

這樣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爲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於合夥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

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第十四條、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億元。

第十五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合夥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佔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合夥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首期出資佔全部認繳額的比例:

第十六條、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0%,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24個月內全部付清。

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0%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

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

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第十八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有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20%。

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普通合夥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夥人根據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2、計提辦法:合夥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爲達到6%時,所有合夥人按權益比例分配受益;合夥企業年平均收益率達到並超過6%(含)時,普通合夥人方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受益分成。

現金流分配順序:本合夥企業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後不再進行循環投資,資本回收賬戶的現金按下列順序分配:

(1)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夥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4)普通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受益。

(5)本合夥企業收益率超過了6%/年時,普通合夥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餘80%的收益由所有合夥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4、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等費用。

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並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託管機構發生的託管費。

5、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6、必要的媒體費用。

7、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歲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3、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夥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得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的購買權。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三條、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___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夥企業同時委託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並負責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有限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執行合夥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於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於本合夥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投資。

(2)出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督促執行合夥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資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五條、執行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第二十六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

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

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准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夥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夥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餘1名委員由合夥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範圍包括: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夥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第八章: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爲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爲責任明細不夠。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夥人如違反合夥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爲普通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一起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地債務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合夥人會議並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2、有權自行或委託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經營資料。

3、有權瞭解和監督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並提出意見。

4、收益分配權。

5、出資轉讓權。

6、在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夥人退夥。

第三十八條、有限合夥人義務

1、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爲限。

2、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

如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調整各合夥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3、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4、保密義務:有限合夥人僅將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於合夥企業相關的事務,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於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與普通合夥人由利益衝突的商業事務)。

普通合夥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夥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5、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合夥企業託管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成立後,委託託管機構進行託管,通過託管機構對本合夥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夥企業資金的安全。

合夥企業向託管機構支付託管費用。

託管機構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

具體的託管辦法和條件以合夥企業成立後與託管機構簽訂的託管協議爲準。

第四十一條、全體合夥人應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爲本合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合夥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後,視爲其已繳納對本合夥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二條、託管機構的義務

1、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等爲合夥企業的資產賬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指令,負責合夥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夥企業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2、複覈、審查管理合夥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資產管理公司覈對。

3、出具合夥企業業績和合夥企業託管情況的報告。

4、保存合夥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5、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夥人支付投資收益。

6、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夥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章:入夥與退夥

第四十三條、信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裏,項目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爲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

第四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地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貨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

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0日內通知其他全部合夥人,並在30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合夥人向本合夥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經合夥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合夥企業的淨資產進行評估。

對於評估後的合夥企業的淨資產按照該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

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夥人選擇確定,並由執行合夥人代表代表合夥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

評估費用由退夥或被除名的合夥人承擔。

合夥人退貨時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尺寸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夥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保密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

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五十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

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一條、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爲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爲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夥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夥人在協商合夥協議時,對合夥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佈新的有關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衝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繫住址: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爲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 、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 、合夥經營範圍: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條 、合夥期限爲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_人,分別爲:______,______。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合夥人的數量。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二條 、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億元。

第十三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______

認繳情況:__________________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餘出資數額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條 、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______%,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五條 、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______%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六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各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

2、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3、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並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十八條 、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______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夥企業由______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條 、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夥企業同時委託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並負責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夥企業成立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有限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夥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於本合夥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後,方X進行投資。

(二)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1、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執行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督促執行合夥人更正。

第二十一條 、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XX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准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夥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夥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餘1名委員由合夥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第二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範圍包括:

第三十條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第三十一條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十二條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制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第三十四條 決定合夥企業資金的劃轉。

第三十五條 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夥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夥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後,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第四十條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爲:

第四十一條 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四十三條 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四十五條 、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九章 :保密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四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條 、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一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三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四十二條、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四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採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後,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後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淨值爲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於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贖回後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於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後交易賬戶餘額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餘額,並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餘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並以公告的新聯繫方式爲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後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爲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

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投融資項目結成長期的共同發展聯盟,並在融資項目的合作上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戰略合作關係的建立

1、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決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共同利用自身的優勢爲用款項目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通過業務合作與創新,加強抗風險能力,共同做大做強,實現跨越式發展,共同爲新型城鎮區域性經濟發展需求提供金融支持,實現企業項目與資金供求的強有力對接,全力支持地方經濟平衡較快發展。

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爲戰略合作關係確立之日。

3、在雙方保密條款約束的前提下,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應按項目要求提供相應詳細資料,並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條 、合作事項

1、甲方爲乙方各地項目在中國XX地區發行___________專項基金,並進行融資渠道合作。

2、甲方出任乙方的基金募資顧問(包括財務顧問、募資策劃等),在對乙方項目進行充分的內部評審通過的前提下,尋找基金出資人,向乙方推薦各類企業、機構以及個人投資者客戶,協助開展潛在投資者接觸、基金募集推介等顧問服務。

第三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義務

(1)向國內項目投資者定向推薦乙方及乙方的項目。

(2)爲乙方及乙方的項目設計基金產品並募集資金。

(3)在乙方向甲方出具所推薦項目投資者的確認函後,向甲方的目標客戶提供項目的基本信息,協助甲方與項目投資者的聯繫。

(4)甲方應當向乙方及時通報投資接洽,談判及合作情況,特別是重要協議的簽署,投資款項的到位情況等。

(5)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保守商業祕密。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基本資料(營業執照,企業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業績等資料。

(2)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乙方須儘可能爲甲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乙方出具確認函後,方可與甲方推薦的項目客戶進行接觸。4)按照本協議約定保守商業祕密。

(4)乙方應按照後續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項目服務費等費用。

第四條 、聲明與保證

1、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1)甲方具備合法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已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獲得授權,接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等均真實,準確,完整。

2、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1)乙方具備合法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已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獲得授權,接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等均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保密

1、乙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項目客戶公開的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另行出具說明。

2、一方有義務對從另一方處獲得的項目關聯客戶的各種材料進行保密,並保證不用於本協議項下融資以外的其它用途。

3、甲方有權向項目投資者提供乙方所提供的資料(乙方書面明確要求保密或不得對外提供的除外)。

第六條 、聯繫和協調

1、甲乙雙方應給予對方積極的支持、配合,並建立專門的協調部門或人員。

2、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及時向對方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如各自組織內部或政策發生改變,並且這種改變會直接或潛在損害對方的利益,發生改變的一方有義務及時將情況及時通報對方。

3、經商定其他應由對方完成的事項。

1)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爲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並有權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甲乙雙方在有關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對於有意購買甲方發行的基金產品,同時未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的優質客戶,乙方有權利要求客戶到甲方處開立銀行賬戶。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具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不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性質相同的合作。

2、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3、如果一隻項目基金髮行成功後,乙方以後就該項目的再融資(包括但不限於貸款、信託融資、資管計劃、上市融資等)均由甲方優先代理,並擔當財務顧問。

第八條 、協議生效

1、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簡易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3、本協議書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實業總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成都市__區__街__號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管理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成都市__區__街__號__大廈__樓__室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其證券賬戶資產,賬戶資金賬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產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經紀商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務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提供證券賬戶賬號及密碼以及合同約定金額數量的資產給乙方;

2.於合同簽訂之日足額繳納合同約定金額千分之八的手續費給乙方;

3.合同期滿之日,若該賬戶盈利超過6%,則於合同期滿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賬戶收益計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收益=(期末

資產-期初資產)/期初資產_100%;

4.合同期內,不能擅自撤走資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若收益小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給乙方;若收益大於6%,則支付超出

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

5.保守乙方商業機密;

6.投資有風險,專業理財雖能創造優良的業績,但不保證100%盈利,

若證券資產出現虧損,甲方仍然承擔全額虧損;

甲方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對該賬戶資產盈虧享有知情權;

2.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證券賬戶;

4.享有證券賬戶除去管理費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賬戶出現虧損或盈利低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

乙方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尋找低價、優質、安全的證券投資品種,爭取以較低的價格代甲方投資;對投資進行科學的管理;

2.若管理證券賬戶出現15%的虧損,及時聯繫甲方,移交賬戶,終止合同。

3.對證券賬戶盈虧狀況定期向甲方報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證券賬戶信息,保證證券賬戶的安全;

5.不承諾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資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長期穩定的利潤,有義務在確保15%的風險範圍內提高收益;

乙方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收取本合同規定費率的手續費;

2.收取證券賬戶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

3.不承擔證券賬戶的虧損;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國家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自願簽訂;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任何投資決策,

以免干擾乙方的投資策略及交易計劃。甲方只需要隨時查詢並監控自己的資金情況即可。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創業投資基金(該名稱爲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校準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八條、合夥目的:從事投資事業,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夥經營範圍:受託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條、合夥期限爲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夥期限。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夥人的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第十一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_____人,分別爲:______,______。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合夥人的數量。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_______人

_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二條、本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爲人民幣______億元。

第十三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餘出資數額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條、作爲合夥企業之資本,合夥協議簽字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夥人應向合夥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______%,即爲首期出資。

第十五條、後期出資按照資產管理公司指令撥付,所有出資應自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夥人不能按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合夥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夥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如果合夥人不能按時繳納後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______%最爲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各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______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爲合夥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______%。

2、分配時間:本合夥企業對每年度(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爲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並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3、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並補交上述費用。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費用

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夥人會議費用。

4、合夥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夥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諮詢費等。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比例分配。作爲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各方同意合夥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

投資期間按照合夥企業承諾總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夥企業與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後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十八條、本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______承擔責任。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九條、本合夥企業由______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條、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以及執行合夥人的選擇產生方式等事項約定如下:

1、由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負責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夥的事務並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本合夥企業同時委託執行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資產管理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並負責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夥企業成立後,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有限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夥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於擬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委員會(關於本合夥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等見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後,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4、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5、執行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有權督促執行合夥人更正。

第二十一條、執行合夥人的權限:

1、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夥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夥企業與資金託管銀行簽署資金託管協議。

4、代表合夥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夥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負責合夥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解決合夥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執行合夥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夥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夥人。

第二十三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夥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夥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夥人,並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夥人或代表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30%以上的有限合夥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夥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合夥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夥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時間。

2、決定本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本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修改。

4、決定本合夥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准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本合夥企業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夥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夥人通過。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本合夥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夥人選舉2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員,其餘1名委員由合夥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範圍包括: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制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合夥企業資金的劃轉。

6、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夥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夥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後,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爲:

1、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准。

2、一般項目你: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3、特殊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0%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三十條、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本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夥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夥人可以退貨。

有限合夥人退夥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願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夥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後,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九章:保密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於與執行合夥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夥企業相關信息、合夥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五條、各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他合夥人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夥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全體合夥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夥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協議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三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

第四十二條、合夥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支付4‰的違約金,並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協議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7

甲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傳真:

乙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的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委託乙方辦理

基金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負責組織基金的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的銷售和交易規則及其它規則、制度。

(3)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的代理銷售有關事宜,並以合理的方式和時間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對因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4)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有權同時委託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同一個基金產品。

(5)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有權拒絕受理某一筆或某一段時間內的參與、退出或其他業務申請,但必須及時向乙方及基金投資者說明理由。

(6)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並保證其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基金產品代理銷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簡況、投資策略、基金的特點等。

(4)按照本協議或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及時足額付給乙方代理銷售費用。

(5)對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乙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於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

議中的約定通過乙方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7)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8)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甲方提供的業務規則、資料等,制定業務流程,獨立確定乙方的銷售策略、銷售網點安排,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3)對因甲方責任而給資產委託人及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足額取得代理銷售費用。

(5)在與甲方合作銷售基金產品的同時,有權選擇代理銷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產品。

(6)對因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甲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乙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勤勉、盡責地履行代理銷售人的職責。

(2)採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銷售交易業務的正常、高效進行,並負責經由乙方認購、參與、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資者的客戶服務工作。接

受甲方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情況進行的合理監督。

(3)乙方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

(4)採取有效手段,確保按時、足額辦理基金代理銷售的資金交收。

(5)對甲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甲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或相關證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銷售甲方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業務資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基金投資者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

(8)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向通過乙方認購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提供持續服務。

(9)在簽訂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前,並對基金投資者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

(10)對因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代理關係。乙方獨立銷售基金產品,獨立承擔銷售行爲的一切法律後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者、委託財產或甲方損失時,乙方應獨立地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因其不再作爲本基金銷售機構而免除。甲方不對乙方的銷售行爲承擔責任。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一)市場推廣和銷售

1、乙方應建立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爲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嚴格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

2、乙方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銷售人員開展基金的銷售工作,並做好銷售人員培訓工作,必要時甲方可協助乙方開展培訓工作。

3、在初始銷售基金前,甲乙雙方應保證有充足的時間供基金投資者審閱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的內容,乙方應指派專人向基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基金說明;甲方應在能力範圍內積極配合。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均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甲方、乙方的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宣傳、銷售基金。甲乙雙方可協商制定在雙方的網站宣傳基金的投資方案,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5、根據市場營銷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基金宣傳的宣傳資料(印刷品、光盤等),該類資料的內容須事先經由雙方認可確認,並僅供甲乙雙方獨立或共同進行的客戶推介時向客戶提供。雙方應保證宣傳資料與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6、甲乙雙方在基金銷售中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必須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其他代理銷售機構;

(4)在宣傳時,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基金投資者認爲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1、甲方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乙方負責基金合同/合夥

協議的發放、簽署及回收。乙方應在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等資料提供給甲方並留存一份備查。

2、資金交收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個基金產品銷售資金的結算賬戶,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銷售費用等,甲乙雙方發生的資金往來皆通過此賬戶辦理。如乙方變更賬戶信息,應及時向甲方出具正式蓋章函件說明更新後的賬戶信息。

3、客戶服務

(1)甲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專職的客戶服務部門,明確並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化管理。

(2)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及本協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體系,根據甲方及時提供的準確信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基金投資者能夠及時、充分、準確地獲取相關的信息

(三)業務資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料是指甲乙雙方在爲基金投資者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書面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者的各類業務申請表單和相關證明資料、交易記錄與確認數據、各類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協議、合同等。

2、基金投資者書面填寫的各類業務申請表等書面資料,由乙方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資料保管規定妥善保管,並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時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給甲方。

3、甲乙雙方在代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記錄、基金投資者信息資料等電子資料,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自身的業務資料保管規定,以電子數

據形式保存,並做好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

4、所有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於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年限。

三、代理銷售費用

(一)代理銷售費用應以乙方銷售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金額爲基數,年銷售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年銷售費率)按以下方式計算:

1、投資期限爲1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2、投資期限爲3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3、投資期限爲6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4、投資期限爲9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5、投資期限爲12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6、投資期限爲18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注:年化發行成本爲15.5%;

預期年化淨收益參照各基金募集說明書計算。

(二)甲方應在該基金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銷售服務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以確認乙方銷售該基金的情況,乙方應在收到次日予以確認。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基金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銷售費用。

乙方基金銷售費用結算賬戶:

賬戶戶名: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四、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雙方就本協議內容和與本協議相關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無條件和無保留。

(一)雙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被授權訂立並履行本協議。

(二)雙方對本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會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權益和商譽的行爲。

五、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解除和終止

(一)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市場發展需要和監管部門要求,需變更本協議及附件,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意見。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有權機構撤銷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乙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基金、基金投資者或甲方的利益,經甲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或乙方的利益,經乙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解除本協議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應以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爲原則與另一方積極磋商協議解除的善後處理事宜。任何一方應在其義務範圍內,誠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處理方案的執行。

3、在解除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應本着爲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雙方已經就具體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的,仍須就補充協議履行至相應的基金清算後。

(四)代理銷售協議的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乙方不再具備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產或由其他代理銷售機構接管基金的代理銷售業務;

(4)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5)其他導致本協議終止之事項。

2、協議終止的後果

(2)協議終止後,雙方應本着爲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協議或補充協議已經產生的債權、債務。

六、保密條款

(一)保密信息指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有關的,由提供方向對方以書面、電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開發及(或)持有的商業祕密、客戶信息以及其他。

雙方應謹慎盡責,保守機密,並應盡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盜取或獲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條款獨立於本協議,本協議的中止、終止或失效將不會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效力,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銷售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延遲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交資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則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一方承擔了按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應由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爭議中,甲乙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據或協助必要的取證工作。

八、爭議解決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九條、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聯絡及通訊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關信息爲準: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爲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十、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爲 年。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於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署代理銷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項下的補充協議爲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三)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郵箱:________________

郵箱:

1,甲方委託乙方爲其代理操作在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初始資金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從到爲委託期間進行股票投資,投資方向全部爲股票,權證,風險控制範圍爲,賬戶爲有償服務。

2、甲方需爲有穩定職業,信譽好的個人,機構,認可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對於確定的風險範圍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能夠提供交易和行情繫統。

3、初始投資資金不少於50萬元,甲方需保證資金正當合法,中途追加資金另行計算。

4、甲方有義務對自己的資金密碼保密,股票賬戶的資金安全由甲方所開立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

5、乙方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甲方不能隨便更改賬戶裏面的所有操作項目,不得隨意調撥委託投資資金(委託資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內),否則視甲方違約,對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概不負責,甲方且必須支付乙方資產管理費用1%做爲時間補償。

6、對於賬戶中的資金,只有甲方有權支取,但在合同期間需要與乙方協商,除非出現合同條款中的自動解約事項。

7、甲方必須將賬戶和交易密碼告訴乙方,不含資金密碼,以便乙方下單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間,可以更改交易密碼,但甲方每月有權查看賬戶一次。

8、甲方不得將賬戶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給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間不得做出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爲,投資需保持代理賬戶的獨立性,客觀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選擇如下:

1、固定類:收益______%以上部分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0%。少於______%將不收取費用

2、浮動類:當風險控制在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______%以內時,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當風險控制在______%以上時,按照收益______%以上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注:收益都是賬戶原始投入資金的總收益,發生約定風險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約,且乙方補其風險約定差價部分,合同期間總收益低於10%將不分配利潤,每半年收益超過10%以上結算一次,甲方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分配利潤存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內。

11、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虧損,乙方將不負責,參考證監會的說明。

1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執行,並本着本等友好協商的原則,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雙方依據《民法典》,證券法》通過當地人民法院仲裁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9

一、甲方和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的事項簽訂本協議。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委託乙方辦理

基金產品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負責組織基金的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的銷售和交易規則及其它規則、制度。

(3)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的代理銷售有關事宜,並以合理的方式和時間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對因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4)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有權同時委託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同一個基金產品。

(5)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有權拒絕受理某一筆或某一段時間內的參與、退出或其他業務申請,但必須及時向乙方及基金投資者說明理由。

(6)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並保證其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基金產品代理銷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公司簡況、投資策略、基金的特點等。

(4)按照本協議或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及時足額付給乙方代理銷售費用。

(5)對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乙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用於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

議中的約定通過乙方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7)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

(8)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及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甲方提供的業務規則、資料等,制定業務流程,獨立確定乙方的銷售策略、銷售網點安排,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

(3)對因甲方責任而給資產委託人及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足額取得代理銷售費用。

(5)在與甲方合作銷售基金產品的同時,有權選擇代理銷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產品。

(6)對因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甲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乙方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代理銷售業務,勤勉、盡責地履行代理銷售人的職責。

(2)採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銷售交易業務的正常、高效進行,並負責經由乙方認購、參與、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資者的客戶服務工作。接受甲方對乙方的代理銷售業務情況進行的合理監督。

(3)乙方應該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收取銷售費用。

(4)採取有效手段,確保按時、足額辦理基金代理銷售的資金交收。

(5)對甲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資者信息、交易數據,甲方商業祕密等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即使本協議終止,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或相關證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銷售甲方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業務資料。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基金投資者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

(8)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向通過乙方認購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提供持續服務。

(9)在簽訂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前,並對基金投資者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

(10)對因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乙方的過錯而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及甲方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基金的銷售機構,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代理關係。乙方獨立銷售基金產品,獨立承擔銷售行爲的一切法律後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者、委託財產或甲方損失時,乙方應獨立地承擔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因其不再作爲本基金銷售機構而免除。甲方不對乙方的銷售行爲承擔責任。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本協議及補充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一)市場推廣和銷售

1、乙方應建立健全的銷售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爲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嚴格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

2、乙方須配備足夠的、合格的銷售人員開展基金的銷售工作,並做好銷售人員培訓工作,必要時甲方可協助乙方開展培訓工作。

3、在初始銷售基金前,甲乙雙方應保證有充足的時間供基金投資者審閱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的內容,乙方應指派專人向基金投資者做出詳細的基金說明;甲方應在能力範圍內積極配合。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均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甲方、乙方的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宣傳、銷售基金。甲乙雙方可協商制定在雙方的網站宣傳基金的投資方案,但須遵守相關規定。

5、根據市場營銷需要,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制定基金宣傳的宣傳資料(印刷品、光盤等),該類資料的內容須事先經由雙方認可確認,並僅供甲乙雙方獨立或共同進行的客戶推介時向客戶提供。雙方應保證宣傳資料與備案資料的一致性。

6、甲乙雙方在基金銷售中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必須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其他代理銷售機構;

(4)在宣傳時,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基金投資者認爲沒有風險的詞語;

(6)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7)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銷售業務安排

1、甲方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乙方負責基金合同/合夥

協議的發放、簽署及回收。乙方應在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生效後的 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合同/合夥協議等資料提供給甲方並留存一份備查。

2、資金交收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個基金產品銷售資金的結算賬戶,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銷售費用等,甲乙雙方發生的資金往來皆通過此賬戶辦理。如乙方變更賬戶信息,應及時向甲方出具正式蓋章函件說明更新後的賬戶信息。

3、客戶服務

(1)甲乙方應建立完善的、專職的客戶服務部門,明確並執行客戶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化管理。

(2)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及本協議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客戶服務體系,根據甲方及時提供的準確信息,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基金投資者能夠及時、充分、準確地獲取相關的信息

(三)業務資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料是指甲乙雙方在爲基金投資者辦理本協議規定的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書面和電子形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者的各類業務申請表單和相關證明資料、交易記錄與確認數據、各類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資者的協議、合同等。

2、基金投資者書面填寫的各類業務申請表等書面資料,由乙方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資料保管規定妥善保管,並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時提供必要的相關資料給甲方。

3、甲乙雙方在代理銷售業務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記錄、基金投資者信息資料等電子資料,由雙方依照法律法規及雙方自身的業務資料保管規定,以電子數

據形式保存,並做好數據備份和維護工作。

4、所有資料應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於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年限。

五、代理銷售費用

(一)代理銷售費用應以乙方銷售的基金份額對應的本金金額爲基數,年銷售費用費率(以下簡稱年銷售費率)按以下方式計算:

1、投資期限爲1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2、投資期限爲3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3、投資期限爲6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4、投資期限爲9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5、投資期限爲12個月的銷售費用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6、投資期限爲18個月的年銷售費率爲:

年銷售費率=年化發行成本-預期年化淨收益

注:年化發行成本爲15.5%;

預期年化淨收益參照各基金募集說明書計算。

(二)甲方應在該基金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銷售服務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以確認乙方銷售該基金的情況,乙方應在收到次日予以確認。雙方確認後,甲方應在基金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銷售費用。

乙方基金銷售費用結算賬戶:

賬戶戶名: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六、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雙方就本協議內容和與本協議相關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無條件和無保留。

(一)雙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被授權訂立並履行本協議。

(二)雙方對本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會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另一方權益和商譽的行爲。

七、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解除和終止

(一)代理銷售協議的修改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市場發展需要和監管部門要求,需變更本協議及附件,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意見。

(二)代理銷售協議的解除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有權機構撤銷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乙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基金、基金投資者或甲方的利益,經甲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

2、若甲方違反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募集說明書和本協議,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資者或乙方的利益,經乙方提示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解除本協議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的約定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協議,應以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爲原則與另一方積極磋商協議解除的善後處理事宜。任何一方應在其義務範圍內,誠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處理方案的執行。

3、在解除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應本着爲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雙方已經就具體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的,仍須就補充協議履行至相應的基金清算後。

(四)代理銷售協議的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乙方不再具備基金代理銷售業務資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產或由其他代理銷售機構接管基金的代理銷售業務;

(4)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5)其他導致本協議終止之事項。

2、協議終止的後果

(2)協議終止後,雙方應本着爲基金及基金投資者負責的原則,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協議或補充協議已經產生的債權、債務。

八、保密條款

(一)保密信息指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有關的,由提供方向對方以書面、電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開發及(或)持有的商業祕密、客戶信息以及其他。

雙方應謹慎盡責,保守機密,並應盡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盜取或獲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複製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條款獨立於本協議,本協議的中止、終止或失效將不會影響本保密條款的效力,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銷售費用,則每逾期一日,按延遲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乙方未及時向甲方提交資料引起的逾期支付,則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基金、基金投資者、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屬雙方共同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如一方承擔了按法律法規或本協議規定應由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該方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爭議中,甲乙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據或協助必要的取證工作。

十、爭議解決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一條、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聯絡及通訊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關信息爲準: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爲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後第5日;

3、傳真:收到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1個工作日;

4、特快專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發送憑證上郵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違反前述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十二、附則

(一)本協議經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有效期爲 年。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於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署代理銷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項下的補充協議爲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三)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0

甲方:__________總公司

地址: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電話: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管理公司

地址: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_____大廈_____樓_____室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其證券賬戶資產,賬戶資金賬號爲:_______________,資產金額爲:__________,證券經紀商爲: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務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義務:

1. 提供證券賬戶賬號及密碼以及合同約定金額數量的資產給乙方;

2.於合同簽訂之日足額繳納合同約定金額千分之八的手續費給乙方;

3.合同期滿之日,若該賬戶盈利超過6%,則於合同期滿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賬戶收益 計算方式:收益=(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初資產*100%;

4.合同期內,不能擅自撤走資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若收益小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給乙方;若收益大於6%,則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給乙方;

5.保守乙方商業機密;

6.投資有風險,專業理財雖能創造優良的業績,但不保證100%盈利,若證券資產出現虧損,甲方仍然承擔全額虧損;

甲方權利:

1.對該賬戶資產盈虧享有知情權;

2.可以申請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證券賬戶;

4.享有證券賬戶除去管理費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賬戶出現虧損或盈利低於6%,則不支付管理費;

乙方義務:

1.尋找低價、優質、安全的證券投資品種,爭取以較低的價格代甲方投資;對投資進行科學的管理;

2.若管理證券賬戶出現15%的虧損,及時聯繫甲方,移交賬戶,終止合同。

3.對證券賬戶盈虧狀況定期向甲方報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證券賬戶信息,保證證券賬戶的安全;

5.不承諾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資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長期穩定的利潤,有義務在確保15%的風險範圍內提高收益;

乙方權利:

1.收取本合同規定費率的手續費;

2.收取證券賬戶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費;

3.不承擔證券賬戶的虧損;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國家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自願簽訂;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任何投資決策, 以免干擾乙方的投資策略及交易計劃。 甲方只需要隨時查詢並監控自己的資金情況即可。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採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後,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後受理申請。

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淨值爲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餘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爲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於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贖回後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於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

若贖回後交易賬戶餘額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餘額,並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餘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

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並以公告的新聯繫方式爲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鑑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後,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

由於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爲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並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後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複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爲準。

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

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2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碼:郵箱:

郵箱:

1,甲方委託乙方爲其代理操作在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戶名:帳號:初始資金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從到爲委託期間進行股票投資,投資方向全部爲股票,權證,風險控制範圍爲,賬戶爲有償服務。

2、甲方需爲有穩定職業,信譽好的個人,機構,認可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對於確定的風險範圍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能夠提供交易和行情繫統。

3、初始投資資金不少於50萬元,甲方需保證資金正當合法,中途追加資金另行計算。

4、甲方有義務對自己的資金密碼保密,股票賬戶的資金安全由甲方所開立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

5、乙方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甲方不能隨便更改賬戶裏面的所有操作項目,不得隨意調撥委託投資資金(委託資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內),否則視甲方違約,對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概不負責,甲方且必須支付乙方資產管理費用1%做爲時間補償。

6、對於賬戶中的資金,只有甲方有權支取,但在合同期間需要與乙方協商,除非出現合同條款中的自動解約事項。

7、甲方必須將賬戶和交易密碼告訴乙方,不含資金密碼,以便乙方下單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間,可以更改交易密碼,但甲方每月有權查看賬戶一次。

8、甲方不得將賬戶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給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間不得做出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爲,投資需保持代理賬戶的獨立性,客觀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選擇如下:

1、固定類: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少於10%將不收取費用

2、浮動類:當風險控制在10%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當風險控制在10%---20%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當風險控制在20%--30%以內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當風險控制在30%以上時,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賬戶原始投入資金的總收益,發生約定風險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約,且乙方補其風險約定差價部分,合同期間總收益低於10%將不分配利潤,每半年收益超過10%以上結算一次,甲方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分配利潤存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內。

11、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虧損,乙方將不負責,參考證監會的說明。

1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執行,並本着本等友好協商的原則,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雙方依據《民法典》,證券法》通過當地人民法院仲裁執行。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一、前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銷售代理甲方管理的_________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本計劃的註冊登記人爲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本計劃具體的銷售代理業務將遵循甲乙雙方簽訂的《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銷售代理協議》(以下簡稱《銷售代理協議》)。爲了進一步明確雙方在本計劃代理業務中有關銷售服務代理費用等具體事項,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補充協議。

二、協議當事人

計劃管理人:_______________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銷售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三、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標準

本資產管理計劃的銷售服務服務服務是指爲他人做事,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以提供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需要。58·廣告查看詳情

費按資產管理計劃初始資產本金的0._____%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_____0._____%÷當年天數

H爲每日應攤銷的銷售服務費E爲前一日的計劃財產淨值

四、銷售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

本計劃的銷售服務費自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起始日起,一次性提取,每日攤銷。由資產管理人向資產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資產託管人複覈後於三個工作日之內,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收到上述款項後於三個工作日將款項一次性支付給代銷機構。

五、諮詢、查詢、投訴安排

甲方設立客戶諮詢、查詢、投訴電話,接受客戶諮詢、查詢、投訴等相關事宜。

六、信息披露

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年度報告,,資產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後及時將其發送資產託管人,資產託管人收到後15日內複覈其中的投資組合情況,並將複覈結果書面通知資產管理

人,由資產管理人將年度報告送交投資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未滿3個月,不編制當

期的年度報告。

1、郵寄服務服務服務是指爲他人做事,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以提供勞動的形式滿足他人需要。58·廣告查看詳情

資產管理人或代理銷售機構向投資投資理財投資指的是特定經濟主體爲在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而投放足夠數額資金的經濟行爲。58·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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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郵寄年度、季度報告、淨值報告、臨時報告等有關本計劃的信息。投資者在合同簽署頁上填寫的通信地址爲送達地址。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投資者應當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

2、傳真或電子郵件

如投資者留有傳真號、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的,資產管理人也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報等方式將報告信息通知投資者。

3、臨時報告

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編制臨時報告並向投資者履行告知義務。

(1)投資經理髮生變動。

(2)調整投資政策。

(3)涉及資產管理人、計劃財產、資產託管業務的訴訟。

(4)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5)資產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本計劃投資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資產託管人及其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4、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本計劃可不提供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二)資產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報告的途徑及投資者信息查詢的方式

資產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報告,將嚴格按照《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客戶選擇通過以下至少一種方式進行。

七、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若資產管理人對客戶違約情況發生,甲方應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乙方需及時向客戶披露資產管理人違約信息,併成立處理小組,做好客戶解釋及安撫工作;並配合客戶進行資產管理計劃客戶財產追索工作;違約情況不限於到期本息未付、支付延期、資產管理人隱瞞重大管理誤差等會對資產管理計劃到期兌付產生影響的重大事項。

八、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九、協議的效力

(一)本補充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補充協議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書面終止協議後終止。(2)本資產管理合同終止。(3)《銷售代理協議》終止。(4)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本補充協議與《銷售代理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中未明確的內容,按照雙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協議》執行。本補充協議與《銷售代理協議》不一致者,以本補充協議爲準。本補充協議中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可再次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或備忘錄。

(四)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各持兩份,上報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本頁爲代銷協議補充協議蓋章頁)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企業私募基金合作協議書 篇14

甲方:______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夥)

乙方: ______有限公司

鑑於: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在中國大陸共同合作發起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乙方房地產項目,獲得合理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簽定本合作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事項 雙方發揮各自優勢,負責基金的設立、籌資、募集和管理運作。

1、甲方以其多年從事金融服務行業所擁有的投資基金管理、國內國際投融資運作、金融產品策劃銷售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和客戶資源爲依託,爲甲乙雙方合作發起的私募基金組建基金策劃、管理運作專業團隊,負責基金的策劃、設立、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金融產品策劃及法律事務服務。

2、乙方依靠其從事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及擁有的雄厚資金實力,爲本基金的成功發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及種子基金,與甲方合作成功設立、運作本基金。

3、由乙方推介項目、提供種子基金和基金銷售募集工作,甲方負責基金的策劃、協助乙方進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及基金後期管理工作,向社會召集不超過48名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作爲有限合夥人加入本合夥企業,每年按約定支付給有限合夥人固定投資回報,即達到種子資金放大的效果。

4、在基金存續期間,甲方依協議約定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績效費等費用。

第二條 基金設立與運作

1、基金名稱: 基金,即 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終覈准名稱爲準)

2、基金規模:人民幣20億元。(以最終實際募集到的金額爲準)。

3、基金存續期限:2+2年。前2年爲投資期,之後爲延續期,經合夥人同意最多延長2年,延續期內可申請轉讓。

4、甲乙雙方成立“ 投資合夥企業”針對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項目,設立發起基金,並對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與職責 1、甲乙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署本協議並承諾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參與、訂立及執行本協議,或具有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力與授權。

2、乙方爲保證本基金的成功發起設立,共提供相當於發起基金規模10-30 %(待定),即不低於人民幣 10000-20000萬元的資金作爲種子基金,乙方出資種子基金20000萬元,即佔基金規模的10 %,注入雙方成立的合夥企業,作爲在日後具體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種子基金出資,以便基金的募集、運作等工作,並以此在基金的未來收益中得到比其他合夥人更高的分成收益。 3、甲方根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證券法》、《基金法》及《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起草基金設立所需基金內部治理方案、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基金產品說明書、產品推介書。

4、由甲乙雙方召開基金推介會,向社會定項招募48名有限合夥人,成立“深圳賽虹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共同出資投資乙方項目(具體召集程序和入夥退夥條件在《合夥協議》中詳細約定)。

5、甲乙雙方應本着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與職責,有效地整合各類資源和渠道以開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工作,盡最大努力保證本基金運作成功。

6、乙方爲本基金的成功發起,一次性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籌備費用人民幣300 萬元,在本協議簽訂的三個工作日內打入雙方指定______投資合夥企業共管賬戶,此筆款項用於註冊合夥企業、投資基金的策劃、籌備等基金前期運作費用的支付,甲乙雙方將對此筆資金進行共管,根據基金募集發起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使用(詳見《基金髮起策劃書》)。

第四條 費用說明

甲乙雙方針對該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事宜收取基金管理費、種子基金收益、基金績效費。

1、甲方收取標準爲基金總額的2.5%基金管理費及投資績效費(詳見《合夥協議》約定)。

2、種子基金收益由乙方收取,由乙丙方提供的種子基金數額按投資收益比例收取。

3、乙方使用基金資金綜合成本爲25%/年(具體可協商下浮)。乙方綜合成本包括但不限於甲針對乙方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以及針對本基金的策劃、設計、募集、運作和管理等事宜收取的基金管理及績效等費用。

第五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對在合作過程中獲得的關於對方的經營信息、客戶名單、管理技術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對於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瞭解或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均應保守祕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3、本協議終止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協議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而給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爲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全面遵守本協議。

2、甲方募資成功,乙方不得拒收本資金,否則甲方將沒收乙方前期運作的策劃、籌備費用。

3、由於一方的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根據守約方的要求繼續履行義務或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4 保證本協議的繼續履行,一方的違約行爲如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所造成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如雙方均有違約,根據雙方實際過錯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七條 免責條款 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責任而造成的另一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由於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請簽字地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爲以下雙方《基金合作協議》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______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限合夥)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日

乙方: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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