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質押合同書(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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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質押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最高額質押合同書(精選5篇)

特 別 提 示

銀行已採取加粗、加黑、突出顯示等合理方式提請合同當事人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各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爲了維護您的利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的各條款,並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本合同分爲通用條款和具體約定條款二部分,出質人有權選擇本合同條款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全部條款;

2.本合同中關於出質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條款;

3.確保您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或其他組織;

4.應確保您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5.您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並承諾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合同各方當事人:

出質人(甲方):爲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提供財產質押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質權人(乙方):爲債務人提供融資(或擔保),並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擔保(或反擔保)的銀行 。

鑑於債務人和質權人(債權人)已經或一定期間內將要簽訂系列主合同,爲保障質權人(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提供財產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債權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爲乙方依據所有主合同享有的債權,主合同詳見第13.2條約定;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約定。

1.2 主債權爲外匯的,按照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將不同幣種債權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幣表示的餘額之和。

第二條 質物及質權的效力

2.1 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描述,不作爲乙方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質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2.3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致使質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4 質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5 本合同項下質物如爲動產或股票,根據質物價值與主債權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處置線: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甲方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質物價值下降到處置線時,乙方有權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6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於提前清償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質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爲主債權的擔保。

★第三條 擔保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主債權產生的費用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差旅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實現質權:

(1)任一主合同項下主債權到期(包括分次發放的貸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2)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警戒線,或發生本合同第6.3條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復質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3)債務人或甲方發生破產、解散、清算、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等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動產浮動質的質物的;

(5)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處置線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實現質權時,可通過與甲方協商,將質物拍賣、變賣或兌現、提現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質物折價以清償主債權。甲乙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財產。

4.3 質物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提貨。兌現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提取的貨物按本合同約定辦理質押交付、登記,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或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4.4 甲方用存單、國債等可提前兌現或提現的權利質押的,如其兌現或提現日期晚於約定實現質權之日,甲方授權乙方在實現質權時可提前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5 乙方實現質權時,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保管費、質物處置費和本合同項下甲方應支付或償付給乙方的費用後,用於清償第三條約定擔保範圍債務人所欠所有債務。

4.6 質物處分所得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第1.2條的約定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後償還乙方債權。

第五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5.1 簽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甲方是質物的所有權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並享有對質物的完全處分權,質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2)已對質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質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3)質物沒有爲其他債權人設置抵、質押,或雖已設立抵、質押,但已經將設立抵、質押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4)質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質押事項徵得共有人同意。

5.3 如甲方爲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4 完全瞭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真實用途,爲債務人提供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於國際國內貿易融資,甲方確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5.5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5.6 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爲乙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甲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5.7 若甲方爲自然人,則其同時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爲;

(4)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爲或犯罪記錄;

(5)爲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並簽署本合同已徵得配偶同意。

★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關條款無效時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5.9 甲方確認,跟乙方就本合同擔保的同一債務人簽訂的其他最高額擔保合同,不影響此合同擔保債權數額的效力,此合同最高額擔保的債權金額亦不覆蓋原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金額。

第六條 甲方義務

★6.1 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甲方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甲方應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7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2 以存單、憑證式國債等作質押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止付。以應收賬款作質押的,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第三方債務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登記質權所需的有關信息,並與乙方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如需做展期、變更登記的,甲方應積極跟乙方簽訂登記展期、變更協議。

★6.3 任何原因造成質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義務恢復質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若是甲方的行爲使質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爲。

6.4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證明。

6.5 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財務資料、納稅憑證以及反映甲方財務狀況的其他相關資料。

★6.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乙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

(2)乙方同意主債權展期,利率根據期限調整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3)在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項下,乙方與債務人對與主合同相關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加重債務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或延長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5)乙方將主債權和質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6.7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銷(預)售、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和質押、遷移、改爲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並保護質物不受任何侵害。

經乙方同意甲方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對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如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6.8 乙方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項下質物出現價值減少、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額抵、質押物。

6.9 乙方實現質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置任何障礙限制乙方質權的行使。

6.10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乙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6.12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甲方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6.13 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成立或質押無效的,甲方應對主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金額和範圍與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條一致。保證期間至被擔保的主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6.14 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爲質物投保的,甲方應辦妥質物保險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保險單中應當註明,出險時乙方爲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6.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乙方:

(1)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2)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4)甲方爲自然人的,工作單位、收入、住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

★6.16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乙方對甲方發出的通知、催收、訴訟等,訊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郵箱、網頁等)即視爲送達。

★6.17 當主債權爲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業務,一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佈止付令、禁止令或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1)乙方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國內信用證項下貨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確認書或已對進口信用證項下單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3)信用證的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4)信用證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6.18 在提貨擔保、提單背書、授權提貨業務項下,甲方不因債務人對相應信用證款項的拒付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6.19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對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2 處分質物的所得款項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7.3 妥善保管質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有滅失、毀損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將質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7.4 債務清償後,及時將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發票、其他相關資料或出質權利憑證返還甲方。

第八條 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第13.2條約定的期間屆滿;

(2)新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

(3)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4)債務人或甲方涉重大訴訟、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如發生本合同6.13 條情況,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扣劃甲方開立在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扣劃日至清償日(乙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主合同幣種並實際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或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爲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與保證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則乙方有權單獨或一併行使下述權利: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爲;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爲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乙方認爲必要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條 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甲方爲自然人的,甲方簽字)、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0.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簽約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應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二條 其 他

乙方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乙方也有權爲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甲方的相關信息。

第二部分 具體約定條款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具體描述:

出質人(甲方):

出質人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及聯繫電話:

質權人(乙方):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

第十三條 具體約定

13.1 質物

甲方提供的質物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質物清單》。

13.2 擔保的主債權

(1)主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爲債務人與債權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期間內簽訂的貸款、貿易融資或擔保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本外幣借款、貸款展期、保理、外匯轉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包括主合同債務人爲承兌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證開證、保函、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遠期結售匯等金融衍生類產品協議等。上述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下甲方擔保之主債權。

(2)主合同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擔保最高債權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質物價值警戒線和處置線(動產和股票質押適用)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13.4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質物共有人條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本合同出質財產的共有人,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同意接受本合同質押條款並將財產質押。

(2)質物共有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一份,登記部門 份。合同所附的《質物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出質人(簽章)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號《最高額質押合同》項下:

質物清單

序號質物品種權利證書編號數量單位評估價值

出質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

年 月 日

最高額質押合同書 篇2

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當票(編號:),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於年月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編號:)作爲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爲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爲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

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爲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爲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後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爲,月利息爲人民幣(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爲,月綜合費爲人民(大寫)元整。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文件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爲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權),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爲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繫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爲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 年月 日簽訂

最高額質押合同書 篇3

出質人(甲方):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質權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於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願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爲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 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爲: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爲 的《 》,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1.4款約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內連續簽訂的多個 合同(以下也稱爲具體業務合同)均爲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業務種類同主合同的約定。

1.3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爲:幣種 (其中外幣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賣出價折算)。

1.3.1 主合同債務人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本金額度可申請循環使用;

1.3.2 最高債權額僅爲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範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1.4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爲至 年 月 日。本條約定具有以下含義:

1.4.1 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爲借款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1.4.2 每筆債權的到期日以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日期爲準,但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2.1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爲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爲保管質押財產、實現質權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2.2 上述範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應當從質押財產變現價款中首先扣除,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三條 質押財產

3.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爲

3.2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孳息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3.3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所提供的質押財產的價值爲:幣種 ,金額(大寫) 。上述價值的確認並不作爲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處臵質押財產時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乙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動產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質押財產、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4.2 以權利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

4.3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或轉讓時應當背書的權利憑證,甲方在交付前應當在權利憑證上背書“質押”字樣。

4.4 質押財產如爲存款單、倉單、應收賬款等權利,在相關權利憑證交付前,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確認書、倉儲保管人確認函、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續;質押財產如爲單位定期存單,則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鑑或密碼。

4.5 乙方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押財產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條 質押財產的保險

5.1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爲動產的,質押財產交付前,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質押財產的財產保險;此前已投保的,須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

5.2 保險合同內容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得有損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權益之約定。

5.3 甲方應爲質押財產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主債權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辦理或變更質押財產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的情況。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應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質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質押登記

6.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依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七條 質押財產的提存

7.1 質押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單方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項下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後兌現或者提貨,兌現的價款或提取貨物變賣所得的款項按以下方式處理:

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賬號爲: 。

7.3 乙方同意轉讓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的,甲方應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乙方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條 被擔保債權的確定和質權的實現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

8.1.1 本合同1.4款所約定的債權的發生期間屆滿;

8.1.2依據法律規定或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前到期;

8.1.3法律規定的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發生以下效力:

8.2.1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未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或者是否有附加條件,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2.2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本合同第二條中約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項,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3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完畢止,若主合同債務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則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

8.4 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質權,甲方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爲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8.5若甲方爲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並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範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的餘額承擔擔保責任。

8.6乙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選擇與甲方協商以質押財產折價用以抵償質押擔保項下全部債權,也有權單方對質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8.7如主債權幣種與處分質押財產後所得款項幣種不同時,按乙方取得處分質押財產款項之日乙方公佈的牌價折算抵償。

第九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9.1 甲方保證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的擔保人資格,且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9.2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爲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質押財產如爲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監管和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

9.4 甲方提供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9.5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爲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9.6 甲方保證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質權人受到損失和使質押財產減值的行爲。

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或兼併)、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註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被宣佈停業整頓、被宣佈關閉、被宣佈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9.9 若甲方變更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9.10 在主合同項下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時,甲方仍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0.1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融資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時,無須再通知甲方 ;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處理質押財產;

10.3 乙方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10.4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所取得的款項,償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0.5 在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拒絕配合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交付或質押登記手續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規定辦理了質押財產交付或經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質權設立。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爲準。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5.2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5.3 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出質人: (簽字)

乙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最高額質押合同書 篇4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爲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爲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爲乙方所擁有的全部電費收費權。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乙方爲甲方與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範圍爲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不超過人民幣(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賃本金計及相應的租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處分質押權利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2、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間內可對主合同的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作出變更,乙方作爲出質人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繼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3、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不因甲方擁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爲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三條 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效力及於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孽息。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辦理和憑證的保管

1、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它法定手續,並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與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所獲的轉讓費、許可費、使用費等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權利的收費標準、付款方式等作出變更。

第五條 費用的承擔

辦理質押所需的登記、評估、公證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出現可能影響收費權正常回款的情形的處理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有權要求且出質人有義務就質押權利價值減少部分或根據質權人要求提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對質押權利行使質權:

1、在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可能使質押的收費權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2、出質人與收費權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導致收費權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

3、由於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政許可等變化,造成收費權限、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收費權價值減少或影響正常收費權收入;

4、出質人、收費權債務人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收費權無法按時獲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爲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質人具有合法的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資格;

(2)出質人有充分的權利簽署本合同。

(3)出質人自願爲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完全瞭解《融資租賃合同》以及本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

(4)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權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保證質押權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提前還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提前到期的日期。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實現質權,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應收款項:

⑴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⑵債務人依據主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應當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⑶質押權利屆滿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

3、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甲方行使質權獲得的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權行使及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4、質押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質押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爲之一,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⑴因質押權利權屬問題而引發糾紛的;

⑵隱瞞質押權利存在爭議、被查封、被凍結等情況的;

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處分質押權利的;

⑷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出質權利憑證移交於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辦妥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由於法律或政策的變動致使該質押無效的或需要變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擔保能力相當的擔保。

4、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解除質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甲方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承諾對本合同條款含義的認識已與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需要登記的,可另行製作副本交登記機關。

質權人(蓋章):授權代表:

出質人(蓋章):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年 月 日

最高額質押合同書 篇5

質權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出質人(含質押財產共有權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址:

電話:

本《個人貸款最高額質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貸款人(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簽署。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誠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國光大銀行相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最高額質押

第一條 本合同所擔保(質押財產見附件)的債權爲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幣 元(大寫)的最高餘額內,貸款人根據□《個人循環借款合同》□《個人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向借款人 發放的所有貸款。

第二條 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質押財產)向質權人出質,爲借款人在主合同以及基於主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質權人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第三條 本合同中涉及到質押財產爲出質人與第三人共有,則在本合同項下凡提及“出質人”應同時包含質押財產共有人,質押財產共有人也同意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以及基於本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於 年 月 日由出質人交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後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質權人執管。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並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基於本合同發生的具體貸款合同項下所有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全部償清爲止。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本合同主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貸款人與借款人、出質人終止主合同;

(四)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借款人、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註銷、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出質人在此向貸款人聲明和承諾如下:

(一)出質人是質押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對質押財產享有合法而充分的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且出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其對質押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擔保外,出質人未曾在質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託管、共有、其他權屬爭議或任何限制。質押財產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質押財產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存在任何可能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情形的,依法可以作爲質押擔保的標的物。

(二)出質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出質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質押財產的、或將會對質押財產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五)未經貸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外,出質人不得在質押財產上設立其他任何擔保,亦不得對質押財產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押財產。

(六)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押財產有關的應付的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各種稅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押財產相關的其他合同及條件。

(七)爲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優先性、可強制執行性,及爲確保及完善貸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

(八)出質人應及時將可能影響質押財產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質押財產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貸款人。由於出質人的過錯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出質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應在三十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九)配合貸款人對質押財產的檢查。當質押財產因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十)一旦發生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以其認爲合適的方式依法實施和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權,包括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或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清償債務或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一經貸款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貸款人取得與貸款人實現其債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協助貸款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十一)出質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貸款人針對質押財產或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的行爲。

(十二)只要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仍有任何債務尚未清償,出質人將不會就其已向貸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借款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第九條 一旦出質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質押財產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件或發生本合同第十四條項下的任何事件,貸款人即有權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二條項下的權利。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擔保獨立於貸款人爲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借款人對出質人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貸款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條 出質人在此同意,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任一貸款合同的,除貸款展期或增加貸款本金外,無需事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出質人將根據變更後的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隨時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並對貸款的使用提出意見。

(二)有權隨時檢查質押財產的情況,並提出意見。

(三)有權自行決定本貸款合同項下各類文件、契約、權利文件、憑證等的保管地點、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人進行保管。

(四)有權要求借款人和/或出質人不時提供與本合同的簽署和/或履行有關的資料、信息;有權要求借款人和/或出質人提供貸款人不時要求的各種協助;有權調查、徵信借款人和/或出質人的資信情況;

(五)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文件資料或提供的文件資料未滿足貸款人要求的,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請。

(六)當質押財產非因貸款人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七)貸款人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授信申請人資信等情況對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額度隨時進行調整。

(八)如授信項下任一單筆貸款連續3期未歸還貸款本息,授信額度即失效,借款人不得使用剩餘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到期及未到期的債務、或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

(九)有權以其認爲適宜的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十)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爲質押財產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貸款人認可的保險,並保持有關保險在貸款全額清償前的有效性。

(十一)貸款人有義務妥善保管保險單正本及質押財產相關文件、資料、憑證。

(十二)合同履行完畢後,貸款人應將保險單正本及質押財產相關文件、資料、憑證退還給出質人,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登記註銷等手續。

(十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出質人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二)出質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以及質押財產的檢查,對於貸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見,借款人、出質人有義務依照執行。當質押財產非因貸款人的過錯毀損或滅失,或導致價值減少,足以影響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清償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等值質押財產,或恢復質押財產價值,或提供質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三)在貸款人要求出質人提供信息資料和/或協助時,出質人有義務提供相應信息資料和/或協助。

(四)出質人作爲委託人的,出質人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五)貸款人以其認爲適宜的方式處分質押財產時,出質人應予以無條件配合。

(六)出質人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下述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發生主合同約定的違約事件;

(二)出質人爲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憑證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和承諾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三)出質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或貸款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或貸款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責任或義務;

(四)發生了針對質押財產的查封、扣押、拆遷、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事件;

(五)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出質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一旦發生上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或消除違約狀態;

(二)要求追加或更換質押財產;

(三)宣佈行使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權利,以貸款人認爲合法適宜的方式依法實施和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權,包括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或將質押財產折價清償債務等;

(四)出質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爲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五)質權人認爲有利於實現質權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貸款人有權調整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或終止本合同:

(一)國家的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借款人所在地區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

第四章 費用

第十七條 借款人或出質人作爲委託人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第五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本合同各方間的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簽字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或傳真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到另一方通訊地址或傳真變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訊地址或傳真仍應被視爲該方的有效通訊地址或傳真。

第十九條 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調整利率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出質人的同意。

第二十條 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爲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爲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爲送達。但借款人和/或出質人發給貸款人的文件,則需在貸款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爲送達。

第二十一條 在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及其相關條款自貸款人與出質人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如法律法規要求質押權需在質押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則該等質押權應在質押登記機關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代表出質人簽字的委託代理人應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完整的委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處對委託文件的公證)。

第二十四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一年覈定一次授信額度,如有變更,貸款人發出《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告知借款人,並視爲對本合同約定授信額度的修改,《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當事人各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質押財產品清單、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申請書、授信額度調整通知書以及其他爲本合同之目的而製作並簽署的書面文件均爲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應按貸款人的合理要求辦理質押財產的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貸款人,保險期限不得短於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履行期限,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執管。一切保險費用均應由出質人自行承擔。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貸款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代爲投保,但出質人須向貸款人補償貸款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及其利息。在債務全部清償之前,任何上述保險單項下的保險賠償金應直接支付給貸款人。貸款人有權視情況將保險賠償金直接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款項。如果因任何原因,出質人收到任何保險賠償金,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代貸款人持有和保管該筆款項,並按貸款人的書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該筆款項。(本條爲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 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爲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貸款人、□借款人、□出質人、□質押財產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______簽訂。

質權人:中國光大銀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出質人(含質押財產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附件:

質押財產品清單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爲:

項目序號123

單據編號

質物種類

票據編號

賬號

戶名

幣種

存入日

到期日

憑密或印鑑

開戶行名稱

追加/撤消質押

追加/撤消質押時間

票面金額

質押率

質押債務金額

累計金額

累計質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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