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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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1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通用13篇)

爲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

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爲:(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帳面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爲_____%,實際質押額爲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爲,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2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保障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借款合同能夠全面按期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質押合同。

第一條 定義“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與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萬元的________年字第________號借款合同。

第二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費權作爲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

第三條 出質人質押擔保的範圍爲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質權的費用。

第四條 出質人承諾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費權出質,出質行爲真實、有效;

(二)當取得收費權批准文件時交由質權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續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放棄、重複質押或向他人轉讓所出質的收費權;

第五條 賬戶監管

(一)出質人在質權人處或其指定的機構開立車輛通行費收費專用賬戶,並由質權人進行監管。

(二)出質人因享有收費權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必須存入開立於的車輛通行費收費專用賬戶,該賬戶是唯一的,不得將其賬戶中的款項劃至其他行的賬戶。

(三)當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的義務時,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將收費專用賬戶的款項直接劃入借款人的償債基金賬戶,直致償債基金賬戶餘額符合借款合同約定。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一)質權實現的前提條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的義務;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二)質權實現的方式和順序。

1.當出現本合同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質權:

(一)出質人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質權人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第八條 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書面通知質權人:

(一)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出質的權利發生爭議;(四)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等發生變更。

第九條 出質人以公路收費權質押爲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擔保,本質押合同不因出質人主體的變更、消滅或者債務的轉讓而失效或撤銷,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

第十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質人喪失公路收費權或影響公路收費收入,出質人所獲得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與貸款人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應徵得出質人同意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出質人與質權人均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本質押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變更而變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第十四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本質押合同應當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本質押合同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由出質人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出質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質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質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保障實現編號爲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爲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爲(幣種)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利率爲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爲準。

第二條 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質物爲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轉質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質物情況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質物清單及權屬證書原件附後)。

2.質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

三、質物評估價值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質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爲百分之_________,質物評估價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於擔保債權。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爲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爲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質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

二、甲方應爲質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辦理或變更質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五條 質物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移交質物、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物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質押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險、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及質物拍賣、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七條 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轉讓或以質物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質物的,其所得價款應作爲質物的組成部分,用來清償擔保債權。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質押期間,質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產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爲質物的組成部分。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其他財產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四、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五、質押期間,質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爲出質財產。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六、質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質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並依法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上述原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爲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七、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質物所徵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託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以靖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質物。

五、乙方對質物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或抵押、轉質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及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並須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等值擔保。並且,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質物毀損或滅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約定及時通知甲方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爲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後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質物移交乙方佔有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4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通訊地址:

質權人:

負責人:

通訊地址:

鑑於: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了編號爲 的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爲保障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及登記

1.1出質標的爲 (以下稱“應收賬款”)

1.2應收賬款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爲準。

1.3 質權的效力及於應收賬款在質押期間內產生的孳息(若適用)

1.4質權人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出質人應予以協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其他具體內容按主合同約定。

2.2擔保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3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出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專用賬戶及監管

3.1 質押期間,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處開設賬戶(賬號: )(以下稱“專用賬戶”),作爲已出質應收賬款的專用收款賬戶,該專用賬戶是唯一的,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開立。

3.2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按本合同所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通知/確認函》格式通知應收賬款的付款人(下稱付款人),告知應收賬款專用賬戶賬號,並取得付款人的確認回執。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通知付款人變更收款賬戶。

3.3質權人有權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能支取、劃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使用專用賬戶內的款項。

3.4當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務出現逾期時,質權人有權從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質押應收賬款的已收回款項。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出質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在應收帳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4.5出質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四個月內未對其名稱作任何更改,並將其名稱狀況告知了質權人。

4.6 出質人已辦妥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出質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審批等手續。

4.7債務人不是出質人的股東或《公司法》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第五條 出質人的義務

5.1出質人承擔因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審批、備案、評估、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5.2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付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

5.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以任何方式處分應收賬款。

5.4出質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後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並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1)質權人認爲應收賬款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

(2)出質人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或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4)出質人與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貿易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貿易糾紛)債務糾紛和債務追索,導致應收賬款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的;

(5)有跡象表明客戶的應收賬款回收困難;

(6)應收賬款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5.5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5.6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5.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出質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出質人僅按原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質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應收賬款,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出質人未按第5.4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的,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應收賬款,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質權人在應收賬款處分完成前收到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書面通知的,所得款項將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該賬戶中的款項直接受償。

6.3出質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其他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七條 保證條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未設立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出質人未按第1.4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出質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質人保證的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7.3保證期間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爲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7.4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7.1條所列原因未設立或無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9.3 本合同經出質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質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質權人已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出質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5

簽訂地點:

甲方(典當行、質押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當戶、質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簽約事由:

鑑於甲方向乙方提供典當資金,《典當合同》編號爲 年衡盛典當字第 號(《當票》編號爲 )。乙方依照國家頒佈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之規定,自願以其合法擁有的動產質押給甲方,作爲甲方典當資金的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典當合同設立的典當金額、期限及費率:

1、 典當金額(當金) 元整。

2、 月綜合費率: ; 月利率:

3、典當期限:本典當質押合同的質押典當期限爲,自日至 日,首次申請當期爲 ,具體日期根據乙方提出的申請並經甲方確認後爲準,並在雙方簽署的《典當合同》(《當票》)上予以確認(典當手續可分期辦理)。申請期限內或期滿後5日內乙方可提出續當申請,經甲、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新的《典當合同》(《續當憑證》);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間繼續有效。

第二條 乙方以《質押物清單》(見附件1)所記載的動產作爲本次典當資金的質押典當物。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對《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質押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對典當資金本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處分質押動產的費用及甲方爲實現質押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等。

第四條 乙方保證,本合同質押物爲乙方享有所有權,且可依法處分。在向乙方質押之前,該質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對外抵押、保證,沒有任何權利瑕疵。

第五條 質押物的現值由甲方評估折定,乙方同意後做出典當的金額。

第六條 如質押物有所有權證書,乙方應當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質押物所有權證書移交甲方。

第七條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應當妥善保管質押物。質押物在典當保管期間內保管不善,發生損壞,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由於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甲方爲實現到期債權所辦理的評估、鑑定、登記、公證、保險、保管、運輸以及質押物的拍賣、變賣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典當期滿後,乙方不能按約定時間償還債務時,甲方有權將質押物品處理、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清償甲方的典當資金。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實現質押權,不受典當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金額:

1、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它嚴重違約行爲;

2、乙方參與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響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條 乙方隱瞞質押物存在共有、爭議、掛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訴訟

或仲裁或已設定擔保物權等發生其它危及質押權實現情勢的,應向甲方支付典當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 按甲方規定,乙方逾期還款,除應向甲方歸還本金外,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

額的 0.3 %計收違約金,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變賣、拍賣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至債務完全清償時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 0.5 %計收違約金。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爲依本合同約定可重複計算。

第十三條 依法辦理質押簽約和公證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債權全部實現時終止本合同。

第十四條 質押物處置期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委託廣東衡益拍賣有限公司對質押物進行拍賣。乙

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將質押物提交廣東衡益拍賣有限公司進行委託拍賣,有關拍賣等手續乙方現已授權委託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約束。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6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爲保障實現編號爲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存單)項下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爲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爲(幣種)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利率爲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爲準。

第二條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存單項下權利爲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存單不存在瑕疵、爭議、轉質、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訴訟、但栽種等情況;

3.本存單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存單的現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存單情況

1.存單種類_____________,號碼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質物清單及存單原件附後)。

2.存單戶名_____________。

3.存單期限_____________。

三、存單現值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

存單現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爲百分之_____________,存單現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於擔保債權。

第三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爲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爲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存單的開立與確認

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前交開戶證實書、預留印鑑或密碼、委託乙方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的委託書等有關文件;

二、乙方憑上述文件負責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和定期存單確認書;

三、存單簽發行出具定期存單確認書時,應確認存單真實有效,並保證在質押期間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單掛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請,同時,應保證乙方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存單的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應將存單和定期存單確認書等權利憑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

二、乙方應妥善保管存單及預留印鑑和密碼。因保管不善致使其滅失、毀損或泄密的,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質押的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管、提存和質押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及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七條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甲乙雙方及有關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存單,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處分存單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三、質押期間,存單所產生的法定利息作爲質物的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單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處分存單,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單期限先於貸款期限屆滿的,乙方可以在貸款期限屆滿前提前兌現,並與甲方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七、因存單所徵收的存款利息稅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或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從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兌現或提前支取,所得價款直接用於清償該期應還款項,剩餘部分可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對存單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存單。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存單爭議、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僞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嚴重情況危害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並且,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等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存單毀損或滅失,乙方應及時申請補辦或申請掛失,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存單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爲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後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在乙方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發生變化、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更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存單移交乙方佔有,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7

甲方(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地址)電話:

乙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地址)電話:

丙方(監管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地址)電話:

因(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下簡稱受益人)簽訂了編號爲的(以下簡稱主合同押權人簽定編號爲_________________《委託保證合同》人爲其提供保證期限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的保證擔保。

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向質押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

爲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質,約定由質押保證金額爲了確保、《擔保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陳述與保證

1.1自己是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瞭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爲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權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質押反擔保範圍

2.1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委託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出質權利

3.1本合同項下用於出質的權利爲:指定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和資金,詳見《股票質押清單》。

3.2本合同簽訂時甲乙雙方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爲乙方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四條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4.1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應於___年

___月___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

乙方驗收後向甲方出具收據。

4.2被保證人履行全部債務後,乙方應當及時將該權利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返還甲方。

第五條委託管理

5.1甲方、乙方委託丙方對《股票質押清單》上的資金賬戶的證券和資金進行管理,甲方單獨設置證券交易密碼,乙方單獨設置資金密碼。

5.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辦理以下業務:

5.2.1辦理證券的轉託管;

5.2.2辦理T+0銀證轉款業務;

5.2.3在被保證人履行其全部義務之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股票質押清單》上的資金賬戶中提取資金或轉帳。

5.2.4上海賬戶的登記、撤銷指定交易。

5.3甲方承諾:在《股票質押清單》上的資金賬戶中的證券市值及資金的價值總額低於人民幣萬_______________元時,甲方不再享有該資金賬戶中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易權利和所有權,乙方自動取得上述交易權和所有權。

第六條質權的實現

6.1若被保證人未能如期歸還貸款本息,乙方履行保證義務,代被保證人償還貸款後,甲方不再享有《股票質押清單》中的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易權和所有權,乙方自動取得該資金賬戶中證券和資金的所有權。

由乙方自行或委託丙方賣出證券,所得款項和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由丙方以支票方式優先向乙方支付乙方代被保證人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如有剩餘,則歸還甲方。

6.2出現6.1條中乙方出售證券的情況的,丙方須協助乙方儘可能以有利條件賣出證券以保護乙方及甲方的權益。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承擔本合同項下乙方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

7.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7.3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7.4自然人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

7.4.1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7.4.2質押權利發生權屬爭議;

7.4.3住所、電話等發生變更。

7.5法人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

7.5.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7.5.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金髮生變更、股權變動;

7.5.3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7.5.4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7.5.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7.6被保證人提前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7.7有義務配合甲方、乙方對《股票質押清單》中的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和資金的監管及乙方質權的實現。

7.8享有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應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處分質押權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8.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

8.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8.2有權要求甲方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3代被保證人償還貸款後,乙方有權取得《股票質押清單》上的資金賬戶中證券和資金的所有權,乙方有權自行或委託丙方賣出證券,所得款項及該賬戶中的資金,乙方有權優先受償。

8.4質押期間《股票質押清單》上的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市值和資金的價值總額低於________時,乙方有權自行或委託丙方賣出證券,所得款項及該賬戶中的資金,向法定機關提存。

8.5乙方依據8.3條或8.4條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返還給甲方。

8.6享有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應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9.1每週爲乙方出具出質證券的對帳單。

9.2《股票質押清單》中的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市值和資金的價值總額即將低於________時,須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價值總額即將低於__________時,按本合同6.1條、8.3條、8.4條及其他的有關約定,將證券賣出。

9.3在被保證人履行其全部義務之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形式從《股票質押清單》上的帳號中提取資金或轉帳。

9.4享有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應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0.2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如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甲方應在質押擔保範圍內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1.3《保證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1.5如甲方未按7.4.3條或7.5.5條的規定通知乙方的,乙方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爲送達。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13.1《質押權利清單》中的資金賬戶上的證券市值和資金的價值總額即將低於____________時,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可採取下列方式,以保持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13.1.1向資金賬戶存入一定資金;

13.1.2提前清償部分貸款:

13.2質押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無權將《股票質押清單》上的帳號註銷、分立、合併、更改。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向丙方申請進行上述行爲的,丙方有權且必須予以拒絕。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8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__(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___________ (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_______)___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爲擔保人爲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爲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經借款人全體股東同意並自願以其在借款人處的股份向甲方出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敬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貸款,數額爲人民幣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願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權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股份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載明(附後),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爲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貸款人債權和甲方擔保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爲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 _________%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其質押股份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據此將甲方記載於借款人股東名冊之下

六、他特約事項

(一)辦理股份轉讓的有關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不得隱瞞質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三)質押股份在質押期間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當甲方爲借款人代償後,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______日內,協商將質押股份折價或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股份折價或 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爲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股 份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後_____日內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還清上述借款本息後,甲方在_________日內將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質押股份按原價再轉讓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_______元的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抄送貸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9

發明專利權質押合同書

甲方(出質人):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聯繫人:

聯繫方式:

乙方(質權人):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聯繫人:

聯繫方式:

質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爲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 (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押期間, 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 甲方應負責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九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 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乙方亦不應將財產轉質。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十六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七條 乙方貪污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九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用於登記備案一份。

附件:

質押財產清單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10

合同編號:

特 別 提 示

銀行已採取加粗、加黑、突出顯示等合理方式提請合同當事人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各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爲了維護您的利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的各條款,並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本合同分爲通用條款和具體約定條款二部分,出質人有權選擇本合同條款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全部條款;

2.本合同中關於出質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條款;

3.確保您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或其他組織;

4.應確保您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5.您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並承諾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合同各方當事人:

出質人(甲方):爲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提供財產質押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質權人(乙方):爲債務人提供融資(或擔保),並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擔保(或反擔保)的銀行 。

鑑於債務人和質權人(債權人)已經或一定期間內將要簽訂系列主合同,爲保障質權人(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提供財產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債權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爲乙方依據所有主合同享有的債權,主合同詳見第13.2條約定;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約定。

1.2 主債權爲外匯的,按照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將不同幣種債權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幣表示的餘額之和。

第二條 質物及質權的效力

2.1 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描述,不作爲乙方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質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2.3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致使質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4 質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5 本合同項下質物如爲動產或股票,根據質物價值與主債權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處置線: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甲方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質物價值下降到處置線時,乙方有權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6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於提前清償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質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爲主債權的擔保。

★第三條 擔保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主債權產生的費用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差旅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實現質權:

(1)任一主合同項下主債權到期(包括分次發放的貸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2)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警戒線,或發生本合同第6.3條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復質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3)債務人或甲方發生破產、解散、清算、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等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動產浮動質的質物的;

(5)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處置線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實現質權時,可通過與甲方協商,將質物拍賣、變賣或兌現、提現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質物折價以清償主債權。甲乙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財產。

4.3 質物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提貨。兌現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提取的貨物按本合同約定辦理質押交付、登記,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或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4.4 甲方用存單、國債等可提前兌現或提現的權利質押的,如其兌現或提現日期晚於約定實現質權之日,甲方授權乙方在實現質權時可提前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5 乙方實現質權時,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保管費、質物處置費和本合同項下甲方應支付或償付給乙方的費用後,用於清償第三條約定擔保範圍債務人所欠所有債務。

4.6 質物處分所得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第1.2條的約定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後償還乙方債權。

第五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5.1 簽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甲方是質物的所有權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並享有對質物的完全處分權,質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2)已對質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質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3)質物沒有爲其他債權人設置抵、質押,或雖已設立抵、質押,但已經將設立抵、質押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4)質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質押事項徵得共有人同意。

5.3 如甲方爲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4 完全瞭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真實用途,爲債務人提供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於國際國內貿易融資,甲方確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5.5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5.6 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爲乙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甲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5.7 若甲方爲自然人,則其同時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爲;

(4)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爲或犯罪記錄;

(5)爲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並簽署本合同已徵得配偶同意。

★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關條款無效時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5.9 甲方確認,跟乙方就本合同擔保的同一債務人簽訂的其他最高額擔保合同,不影響此合同擔保債權數額的效力,此合同最高額擔保的債權金額亦不覆蓋原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金額。

第六條 甲方義務

★6.1 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甲方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甲方應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7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2 以存單、憑證式國債等作質押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止付。以應收賬款作質押的,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第三方債務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登記質權所需的有關信息,並與乙方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如需做展期、變更登記的,甲方應積極跟乙方簽訂登記展期、變更協議。

★6.3 任何原因造成質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義務恢復質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若是甲方的行爲使質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爲。

6.4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證明。

6.5 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財務資料、納稅憑證以及反映甲方財務狀況的其他相關資料。

★6.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乙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

(2)乙方同意主債權展期,利率根據期限調整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3)在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項下,乙方與債務人對與主合同相關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加重債務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或延長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5)乙方將主債權和質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6.7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銷(預)售、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和質押、遷移、改爲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並保護質物不受任何侵害。

經乙方同意甲方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對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如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6.8 乙方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項下質物出現價值減少、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額抵、質押物。

6.9 乙方實現質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置任何障礙限制乙方質權的行使。

6.10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乙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6.12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甲方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6.13 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成立或質押無效的,甲方應對主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金額和範圍與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條一致。保證期間至被擔保的主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6.14 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爲質物投保的,甲方應辦妥質物保險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保險單中應當註明,出險時乙方爲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6.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乙方:

(1)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2)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4)甲方爲自然人的,工作單位、收入、住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

★6.16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乙方對甲方發出的通知、催收、訴訟等,訊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郵箱、網頁等)即視爲送達。

★6.17 當主債權爲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業務,一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佈止付令、禁止令或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1)乙方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國內信用證項下貨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確認書或已對進口信用證項下單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3)信用證的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4)信用證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6.18 在提貨擔保、提單背書、授權提貨業務項下,甲方不因債務人對相應信用證款項的拒付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6.19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對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2 處分質物的所得款項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7.3 妥善保管質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有滅失、毀損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將質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7.4 債務清償後,及時將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發票、其他相關資料或出質權利憑證返還甲方。

第八條 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第13.2條約定的期間屆滿;

(2)新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

(3)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4)債務人或甲方涉重大訴訟、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如發生本合同6.13 條情況,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扣劃甲方開立在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扣劃日至清償日(乙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主合同幣種並實際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或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爲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與保證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則乙方有權單獨或一併行使下述權利: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爲;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爲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乙方認爲必要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條 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甲方爲自然人的,甲方簽字)、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0.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簽約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應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二條 其 他

乙方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乙方也有權爲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甲方的相關信息。

第二部分 具體約定條款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具體描述:

出質人(甲方):

出質人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及聯繫電話:

質權人(乙方):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

第十三條 具體約定

13.1 質物

甲方提供的質物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質物清單》。

13.2 擔保的主債權

(1)主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爲債務人與債權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期間內簽訂的貸款、貿易融資或擔保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本外幣借款、貸款展期、保理、外匯轉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包括主合同債務人爲承兌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證開證、保函、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遠期結售匯等金融衍生類產品協議等。上述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下甲方擔保之主債權。

(2)主合同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擔保最高債權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質物價值警戒線和處置線(動產和股票質押適用)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13.4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質物共有人條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本合同出質財產的共有人,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同意接受本合同質押條款並將財產質押。

(2)質物共有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一份,登記部門 份。合同所附的《質物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出質人(簽章)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號《最高額質押合同》項下:

質物清單

序號質物品種權利證書編號數量單位評估價值

出質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

年 月 日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11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______

質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爲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押期間,_________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 甲方應負責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九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十六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七條 乙方貪污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九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用於登記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日前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12

出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爲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爲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爲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書 篇13

抵 押 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注 冊 號:

地 址:

聯繫電話:

質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注 冊 號:

地 址:

聯繫電話:

爲保障實現編號爲 的《典當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名下有權處分的動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動產質押。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質物

1.1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爲出質人所持有的:

(1) 質押物名稱

(2) 數量

(3) 型號

(4) 發動機號

(5) 車架號

質押物明細清單見本合同附件。

1.2 經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項下質押車輛的評估現值共計人民幣大寫( )。甲方用於質押擔保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

1.3 質押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以延期三個月,延期期滿乙方有權通過一切手段處理質物,來保證借款本金及所有息費的全部清償。

第二條 主債權和質押擔保

2.1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爲:債權本金__________(¥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20xx年 月 日止(實際起始日期以乙方收到相關車管所質押備案證明資料後當金髮放日及本金息費全部結清日期爲準)。

2.1.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債權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1.3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合同爲準。

2.2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債權,還及於由此產生的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綜合服務費、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對質物有第一順序的優先受償權。

2.4主合同變更。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利益,不因質權人給予標的公司任何寬限、任何延期還款、質權人與標的公司對主合同的任何條款進行修改、變更或替換等情形而受任何影響。如發生上述情形,視爲已徵得出質人的事先同意,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三條 質物移交與保管

3.1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必須將質押車輛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點,並向乙方移交機動車登記證、車輛保險單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資料,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直至本合同擔保債權全額償清時爲止。

3.2質物及相關資料的。在甲方清償典當借款本金及息費後,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辦理權利質/質押注銷手續,並歸還收執保管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質押登記及費用

4.1質押登記

4.1.1出質登記。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合同雙方認同,出質人全權委託質權人辦理質物的質押登記手續。質物在未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期間,質押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4.1.2解除質押登記。主合同項下所有債權獲得全額清償,質權人可解除質押,配合出質人辦理解除質押的相關手續。

4.2質物的評估、保險、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登記、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及質物拍賣、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均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五條 質物保險

5.1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爲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質物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5.2甲方應爲質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3甲方辦理或變更質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六條 雙方陳述及保證

6.1甲方保證:

(1)本質物爲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質押、轉質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6.2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轉讓或以質物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6.3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質物的,其所得價款應作爲質物的組成部分,用來清償擔保債權。

6.4質押期間,質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產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爲質物的組成部分。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其他財產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6.5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6.6質押期間,質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爲出質財產。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6.7質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質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並依法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因上述原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爲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6.8在質押期間,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質押車輛和票證資料。如果質押車輛出現損壞和丟失,甲方應首先從投保的保險公司取得理賠,不足部分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由乙方負責;若是由於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6.8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9因質物質押時和質押期間所徵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其他措施提前實現質權。

7.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後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7.3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7.4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託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7.5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 質物的返還

8.1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甲方因隱瞞質押車輛存在共有、事故、交通違章肇事、爭議、被查封或已設定其他擔保等情況的:

(1)甲方應按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的1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項違約金乙方直接於收取本息時一併收取;

(2)同時甲方應另行提供合法的質押物,該質押物應徵得乙方同意;

(3)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損失。

9.1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或質押、轉質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及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並須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等值擔保。並且,乙方有權採取提前收回貸款等其他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

9.2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9.3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9.4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5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爲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10.2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10.3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10.4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10.5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0.6本合同自簽訂起成立,自質物移交乙方佔有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10.7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甲方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10.9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質押登記機關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聲明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充分理解,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完全一致,不存在歧義,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條款,以下籤章作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

合同簽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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