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局員工合同書(精選3篇)
電業局員工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據、《_________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_________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五條 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爲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製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 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爲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必須徵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後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製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 企業應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爲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爲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並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爲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加強女職工四期保護和特殊保護工作,確保女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對女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等損壞職工身體健康的崗位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體檢的費用由企業支付,體檢由企業行政組織實施或委託工會進行 。
第二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教育職工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配合企業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第七章 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堅持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制定職業培訓計劃。企業負責職工上崗和轉崗的技術培訓,在崗期間定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企業必須向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專門培訓,使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培訓期間的工資、工時、獎金、福利等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電業局員工合同書 篇2
甲方:乙方:
企業名稱:姓名:
法人代表:性別:
委託代理人:出生年月:
廠址:家庭住址: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畢業生就業政策及相關規定,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意錄(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負責辦理錄(聘)用乙方所需的有關手續,乙方予以積極配合;
四、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間,甲方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提供相關的福利,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五、甲方在招聘時所提供的帶有內容的宣傳材料作爲本協議的附件,乙方在應聘時所提供的自薦材料亦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六、甲方所介紹的情況嚴重失實,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乙方所提供的自薦材料內容嚴重失實,甲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並免責;
七、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後,本協議解除:
1、甲方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2、乙方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誌願服務項目;
3、乙方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
4、乙方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協議,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
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條款或解除協議;
十、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備案、登記部門協調解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十二、乙方需在甲方企業工作不少於兩年,否則乙方需繳交違約金叄仟人民幣給甲方。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名):
負責人: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電業局員工合同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擬聘乙方爲 (崗位) 員工,具體工作根據試用期情況爲期 年。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待遇:工資+ 社保補助+工齡補助+其他補助,具體實施辦法以甲方《工資規定》爲準;每月15日爲發薪日,爲財務週轉和安全考慮,當月發薪日期可以機動,但不得超過每月20日。甲方以貨幣形式委託由銀行支付乙方工資,本月勞務工資下月發放。甲方提供食宿,但乙方須遵守甲方《宿舍管理規定》,否則出現安全問題一律與甲方無關,乙方按150元/月繳納伙食費,剩餘由甲方補貼。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規定之工作數量,達到規定之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調動、調整乙方職位及工作內容,乙方應服從甲方之合理安排。如乙方認爲難於適應調整的崗位、工種,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四、在工作期間如乙方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甲方可以隨時解聘乙方。乙方在試用實習期間要主動離職的,需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申請離職;否則公司將扣發工資,如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關責任和損失的權利。
五、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辭職應提前30日告知甲方,並於離職前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作交接手續,甲方除暫扣乙方離職前薪水外,並可保留追訴及求償權利。
六、乙方必須把安全生產及生產質量放在首位,杜絕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違反勞動紀律,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合同及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無故拖欠或剋扣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工作時間工資報酬,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的經濟補償金;
八、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勞動爭議處理: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提請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 補充條款 。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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