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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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合同 篇1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市

國際工程合同(通用3篇)

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____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_________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____________先生(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___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_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信箱

鑑於甲方要興建的_____________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於1983年2月10日被_________________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_____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於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________________市對_________________學校10000㎡的教學樓(該工程爲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爲___________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的比例爲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爲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_______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爲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複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爲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纔對甲方產生義務。

用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爲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爲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後,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工程合同 篇2

以_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僱主”)和以中國_________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_爲另一方(以下簡稱“____”)通過友好協商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鑑於僱主希望爲其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以下簡稱“工地”)__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工程”)提供勞務,中國公司願意爲本工程提供勞務;

現雙方同意如下條文:

第一條總則

一、僱主負責實施本工程,中國公司負責爲本工程提供勞務。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總理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人員

一、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種、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爲本工程派出其受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二、附件一和二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僱主要求變更時,經中國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開北京之前如需變更時,僱主應將變更內容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如僱主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中國公司,而中國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僱主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日前,如需終止僱傭,僱主應在終止僱傭之前,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僱主應在期滿之前,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三、中國公司受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簽證和其它證件

一、中國公司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二、僱主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僱主爲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中國公司具體明確提出由中國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僱主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中國公司不負責任。

三、如僱主未能爲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則僱主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則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__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如中國公司沒有按僱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僱主無法爲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中國公司負擔。

四、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僱主或僱主在項目所在國的受權代表。僱主應在接到中國公司的通知後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中國公司。同時僱主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對中國公司人員的要求

人員應: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僱主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僱主爲實施本工程而僱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對僱主的要求

僱主應: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生活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工地的受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工作時間

一、人員每週工作6天(遇有節日應包括在內),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由僱主與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爲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三、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四、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後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_____天有薪休息。

第七條合同工資

一、人員的月合同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內按以下標準(美元)支付:

(1)半熟練工,幫廚,服務人員:_________

(2)熟練技工,廚師:_________

(3)工長:_________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_________

(5)駐地經理:_________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_________

(7)高級工程師:_________

(8)副受權代表:_________

(9)受權代表:_________

二、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人員應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工資遞增_________%。

第八條夜班及加班

一、根據工程的需要,僱主要求人員在夜班工作和加班,應商得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_____小時。

二、夜班時間係指從當日晚上九時至次日晨5時,人員夜間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僱主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工資;人員夜間加班,僱主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三、人員平日加班(指八小時之外的工作小時,非屬於夜間),僱主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加班費。人員在節假日或每週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時不論是否屬於夜間),僱主均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四、小時的合同工資,按下式計算:月合同工資/25___8

第九條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一、人員工資支付應自人員離開中國___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國___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資爲月合同工資的1/25。

二、中國公司在工地的受權代表應按僱主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制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___日後_________天內即_________日前提前僱主在工地的受權代表審覈批准。

三、工資單審批後,僱主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後_________天即_________日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中國公司。其中:_________%電匯至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帳號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中國公司工地授權代表。如僱主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支付所欠付款總額的_________以美元向中國公司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北京的中國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稅金

中國公司應負責爲人員交納中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僱主應負責爲人員交納項目所在國政府所徵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節假日、每週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一、按項目所在國的政府規定,每週的休息日爲星期_________。

二、人員應享受項目所在國政府頒佈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___天。

三、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爲期___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僱主應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___間的返往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工作月數/12=休假天數

四、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五、因本工程需要並應僱主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北京間的往返旅費僱主照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預付工資

一、僱主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後,即應向中國公司受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於_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二、中國公司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後第_________個月開始償還,分___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_____。

第十三條動員費

一、僱主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二、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後由僱主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併電匯至中國銀行中國公司帳號。

第十四條保險

一、中國公司爲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隨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併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___美元保險費。

二、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後,僱主對於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工傷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殘廢或死亡均不再承擔賠償費。

三、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後,如經僱主要求,中國公司可向僱主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免僱主爲人員在項目所在國重複投保。

第十五條醫療和病假

一、僱主應爲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病或因工傷提供免費醫療、藥品和住院治療。所需中藥中國公司可代購,但藥費、包裝費和運費由僱主承擔。

二、人員如因病或因工傷休假不超過1個月,僱主應支付全部月工資。如休假超過1個月但不足3個月,僱主應支付_________%月合同工資。如休假超過3個月仍不痊癒需送回中國繼續治療,僱主不再支付第四個月的工資,但應承擔其回中國的旅費。如僱主要求中國公司派人替換該傷或病人員,則替換人員由北京至工地的旅費亦由僱主承擔。

三、人員在合同期間如因病或因工傷死,僱方應負責其遺體處理並承擔死者遺物運回中國的費用。

第十六條交通、通訊工具和差旅費

一、僱主應負擔人員中國_________至工地間的往返旅費及每人往隨身攜帶_________公斤超重行李費。僱主應於人員合同期滿後回中國前_________天,將回程旅費及超重行李費支付給中國公司受權代表。

二、僱主應免費向人員提供駐地至工地間(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三、僱主應免費向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工程師、駐地經理提供一輛小轎車和供人員採購食品及生活用品的一輛小型貨車。如人員人數每超過_________人,僱主應增加一輛小型貨車。上述車輛所需的司機、燃料,應由僱主免費提供,並負責檢修。此外,人員在節假日可以免費使用僱主的交通工具,用於正當的目的,諸如遊覽、購物等。

四、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和人員可以免費使用僱主的通訊工具如:電話、電傳、圖文傳真等。

五、人員如經僱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費應由僱主負擔,差旅費的支付標準和使用的貨幣按僱主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生活和膳食設施

一、僱主應爲人員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積的標準爲:工人爲_________平方米;翻譯、會計、技術員爲_________平方米;受權代表、工程師、醫生、駐地經理爲_________平方米;僱主還應免費提供水、電、臥具、空調、淋浴、衛生、洗衣設備和用品及必要的傢俱和備品(臥具和傢俱詳見本合同附件三和四)。

二、僱主應向人員免費提供廚房、餐廳、炊具、餐具、製冰機、電冰箱和備品以及水、電、燃料(炊具、餐具,詳見本合同附件五和六)。

三、中餐專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國公司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費和包裝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在收到中國公司代購上述物品的帳單後_____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中國公司帳戶。

四、中國公司自費購買人員的主副食。但中國公司爲此而派遣的必要數量的廚師和幫廚在平日加班和每週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應享有標準小時工資。

五、人員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從中國空運或海運至項目所在國,物品到達機場或港口後,有關報關、提貨、運輸等工作,僱主應給予協助。

第十八條勞保用品及小工具

一、僱主應爲人員免費提供一般勞保用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七)和專用勞保用品(詳見本合同附件八)以及辦公用品,本合同附件七中所列的一般勞保用品可由公司在中國包乾代購,僱主應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_________美元。專用勞保用品,如需中國公司代購,由僱主據實支付貨款,並承擔這些物資的包裝費及運費。

二、僱主應免費向人員提供各工種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國公司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費、包裝費)由僱主承擔。僱主應在收到中國公司代購手工用小工具的帳單後_____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中國公司帳戶。

三、本合同未列的,但爲順利實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應經雙方工地受權代表協商同意後,由僱主免費提供。

第十九條保密

一、中國公司及其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於本工程的一切資料及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祕密。

二、僱主及其任何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於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提供勞務的條件和價格以及其它有關的資料和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祕密。

第二十條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一、人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涉及項目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應由僱主出面處理並負擔所發生的費用。

二、人員因行爲不端或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涉及項目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應由僱主協助中國公司出面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由於天災,戰爭,內亂,封鎖,暴動,傳染病,政變等,使本工程無法繼續進行時,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暫停。在這種情況下,僱主應負擔人員的回國旅費。

第二十二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_____(被訴方所在國名稱),由_________(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的名稱)根據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補充或修改

根據需要,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修改或補充的條款以書面形式經雙方受權代表簽字後,即成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中國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工程合同 篇3

國際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條款)

1  定義和釋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

“業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僱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但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某個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繼承人和業經認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師,或由業主隨時任命且書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師履行合同職責的其它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或由業主或工程師隨時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條規定職責的任何工程現場監督,其權限上工程師書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圖紙、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單價和價格表(如果有),還可指標書、接受證書以及承包協議(如已完成)。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增減。

“建築設備”指工程施工和維修中或有關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或物品,不論任何性質,但不包括旨在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臨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維修或有關工程施工或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技術規範”指在標書或任何標書更改中提及的規範,或由工程師隨時可能增加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圖紙”指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對此種圖紙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同的其他圖紙。

“工地”指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過部分,以及由業主所提供的用作臨時儲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場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規定構成工地的組成部分。

“業經認可”指已經經書面認可,包括過後對口頭認可的書面確認,“認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規定在內。

1.2 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單數含義的單詞也可據有複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一樣。

1.3 合同條款的標題和邊注不得視爲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於考慮解釋條款或合同。

1.4 “費用”一詞應視爲含工地上或以外發生的間接費用。

2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必須按合同明文規定,履行作決斷、頒發證書和發出指令等職責。如業主簽發的工程師任命書中規定其某些職責的履行得經業主專門認可,其要件應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規定。

2.2 工程師可隨時書面授權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職權,但必須將所有此種授權書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和業主。在授權範圍內,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令或認可(僅限於此)對承包人和業主具有與工程師的指令或認可同樣的效力。以下規定屬於例外:

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認,不得影響工程師此後否認以及命令拆毀、移動或拆除此種工程或材料的權力。

若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決定不滿意,其有權將此決定提交工程師確認、取消或更改。

3  轉讓和分包

未經業主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規定或依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收益轉讓,向承包人的開戶銀行支付按本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除外。

4  承包人不得轉包整個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工程師事前書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師不得無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種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擔的任何合同所規定的責任或義務,他必須對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爲、不履行和過失負完全責任,如同這些行爲、不履行或過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所爲。以計件方式提供勞力不得視爲是本條所規定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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