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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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

隧道工程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在承建黃龍圪樑隧道工程項目施工勞務合作過程中應承擔的安全責任,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協議內容

1、乙方負責人是該勞務隊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依照規定承擔一切事故責任。

2、服從甲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進行施工作業,對未按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施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 - 元不等,罰款由甲方直接在計量支付中強制性扣除。

4、甲方下達的整改通知單乙方必須按照整改要求執行,並將執行結果上報甲方,對甲方提出問題不能及時或未進行整改的將視問題大小處以 - 元不等,罰款由甲方直接在計量支付中強制性扣除。

5、乙方在施工作業中,盲目蠻幹,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違反操作規程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1000-100000元不等,罰款由甲方直接在計量支付中強制性扣除。

9、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盲目施工,發生因工或者非因工人員傷亡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0、乙方發生輕傷,每發生一人次罰款10000元;重傷事故每發生一人次罰款50000元;亡人事故,每發生一人次罰款 元;重大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罰款 元,罰款直接在計量支付中強制性扣除。

二、附則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勞務合作結束後自行終止。

甲方法人(簽章):

乙方法人(簽章):

年 月 日

隧道工程安全協議書 篇2

項目名稱:

發包單位(甲方):

簽定日期:年 月 日

承包單位(乙方):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與工程承包方(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事宜制定協議,其內容如下:

1 人身安全管理

1.1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適應施工的要求,無妨礙工作的疾病,必須向甲方提供健康查體證明。和職業衛生有關的作業,乙方必須提供職業健康查體證明。長期接觸粉塵工作人員必須定期輪換。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爲施工人員繳納工傷(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1.2 乙方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殘人員。女同志年齡應在18~50週歲,男同志年齡應在18~60週歲。若需更換人員,要徵得甲方同意,並辦理手續。年齡不符合規定,甲方查處後,令其退場,並按管理性違章處罰,一人次不符合規定,按一次違章統計。

1.3 乙方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持證上崗的規定。30人以上的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4 乙方未經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未經教育培訓合格進入現場,按違章處罰。

1.5 乙方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人身事故的發生。

2 施工機具及工器具安全管理

2.1 乙方自帶施工機具,需經過有資質部門的安全檢查、檢驗合格,並向甲方提供檢驗合格的報告或證明。施工用大型電動、氣動機具、壓力容器、起重挖掘、叉車等設備必須向電廠登記備案。

2.2 乙方向甲方借用的施工工器具,借方必須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乙方使用時負責機具的安全性能,歸還時保證機具完好。

2.3 乙方要求甲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設備),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甲方進行安全交底時必須進行交底說明,乙方在編寫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確保該類設備的安全使用的措施,並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3 作業環境安全管理

3.1 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業壞境。如工作現場附近存在帶電、轉動、移動設備或有毒有害物質,甲方應向乙方做好技術安全交底,並同乙方一起做好隔離工作。在發電設備上施工,甲方在做好斷電、斷水、斷(氣)汽、防止機械轉動、防止有害物質泄漏等安全隔離措施,要向乙方交底。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設施安全的,甲方應將地下設施情況向乙方交底。

3.2 乙方有責任做好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保護工作,包括勞動安全技能培訓教育,勞動保護用具的發放及正確使用,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確保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4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 進入電廠施工的機動車輛必須登記,辦理入廠手續,服從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制度;

4.2 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保證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車輛帶病作業;

4.3 機動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不得借證冒名頂替。違反規定者,電廠有權進行檢查或處罰。

4.4 嚴禁拖拉機、三輪車等車輛違章載人。甲方發現乙方有車輛違章載人現象,將按違章處罰。

5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5.1 甲方有責任向乙方人員講明電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地點及禁令,並在“危險區”相應部位懸掛明顯標誌;

5.2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在甲方人員允許和帶領下方能進入危險區作業,不得隨意動用危險品。作業前雙方應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5.3 乙方施工人員帶入甲方現場的危險品必須登記,並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在現場使用危險品必須得到甲方保衛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照保衛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登記和做好安全措施;

5.4 在禁火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做好安全措施。凡是動火工作,動火工作間斷、完畢時必須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發生火災。

6 公用設施的安全

6.1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愛護甲方的公用設施、道路、綠化、建築物等,遵守甲方的文明施工規定,不得損壞和污染公用設施;

6.2 乙方施工人員使用甲方的電力、水源、氣(汽)源、建築物等,必須在合同中或相應的協議中規定使用的範圍、地點、數量,並在甲方人員的指導下使用。禁止私接亂搭現象和破壞固定設施,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制止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6.3 乙方施工人員不能隨意改動、移動、破壞公用設施。如妨礙施工需要變動者,須經甲方合同承辦部門同意。

7 電廠設備及作業安全管理

7.1 乙方施工人員應愛護甲方的發電設備和附屬建築物,不得損壞和移動。施工中應注意保護設施,開挖溝槽時應注意保護埋入地下的電纜、管道、建築物,並在開工前得到甲方的批准。起重、搬運中注意不得碰壞電線、設備、建築物等;

7.2 乙方施工人員不得觸動甲方運行設備;不得隨意接拆電源、氣(汽)源、水源等。如須臨時接拆,須經甲方批准,辦理手續,明確正常及事故情況下的操作範圍;

7.3 施工中動火作業應按甲方的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並做好防火措施;

7.4 乙方施工隊從事甲方發電設備檢修、技術改造、試驗等工作,必須執行電廠的工作票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和動火作業等管理制度。甲方負責辦理工作票的手續。乙方施工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執行甲方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習慣作法”爲理由,違反管理規定;

7.5 甲方有權糾正和制止乙方的違章行爲和現象,必要時可以處以罰款或暫時停止施工作業;

7.6 乙方在開工前,必須制定作業安全措施,經甲方審查同意後,由乙方組織實施,並負責施工安全。

7.7 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30人以上的施工隊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應設兼職安全員。開工前乙方必須自上而下向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須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學習與工作有關的《電業安全作業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部分,並進行考試。甲方安監部門有權檢查和監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權糾正違章冒險作業和不安全行爲,並進行處罰、停止工作、辭退等處理。

8 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

8.1 乙方電工、電焊工、架子工、機動車司機、起重工、潛水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乙方要如實報告特種作業工作人員的資格狀況,不得冒名頂替。

8.2 進入現場前,乙方必須將原件送安監部審查備案,符合要求的才能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工作,必須持證,可以是審查過的複印件。

8.3 甲方對現場抽查發現不持證上崗者,勸其退場,並按作業性違章進行處罰。有證件沒有佩戴,按作業性違章下限處罰,沒有操作證進行特種作業,按上限處罰。

8.4 施工現場所搭腳手架,必須經過驗收合格並懸掛合格牌後方可使用。使用腳手架作業時,作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

9 施工用電安全管理

9.1 甲方綜合隊、電熱隊是檢修電源箱及接線的管理部門。

9.2 從檢修電源箱接線,應在甲方監護下,由電工資質的人員接線,禁止其他人員從檢修電源箱接線。

9.3 乙方可以從二級盤(檢修電源箱下級或MCC櫃等配電櫃下級)接線,但必須由施工單位合格電工作業。

9.4 乙方從固定式插座引接電源,應考慮負荷匹配,嚴禁超負荷使用插座。

9.5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9.6 乙方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漏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準使用。

9.7 溼手不準去觸摸電源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

9.8 乙方焊接機械應放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於5m,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焊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

9.9 在特別潮溼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9.10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溫、導電灰塵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於2.4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於36V;

9.11 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乙方用電負荷超過兩個以上,必須自備帶漏電保護的電源箱。

9.12 開關箱中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

10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10.1 乙方必須購買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安全帽、安全帶、防塵口罩、耳塞、服裝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0.2 甲方監督乙方佩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按作業性違章進行處罰。

10.3 乙方施工人員應該愛護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檢查,禁止坐安全帽等不安全行爲的發生。

11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11.1 乙方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應按安規的相關規定至少安排一名監護者在受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11.2 乙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提供充足的照明。照明採用安全照明變壓器。

11.3 在可能發生有害氣體或通風不良的受限空間內進行工作的人員,嚴禁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除正確佩戴正壓式呼吸器外,還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繩子的一端緊握在上面監護人手中。

11.4 在進入受限空間進行工作前,工作負責人必須檢查受限空間內有無有害氣體,含氧量必須大於19.5%。

12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2.1 乙方動土作業應辦理審批手續,特別是機械挖掘動土,辦理工作聯繫單。

12.2 甲方負責告知乙方地下設施情況,乙方要謹慎動土,避免挖壞電纜、管道等設施。

12.3 乙方嚴禁不能採用機械開挖的地方進行機械開挖。

12.4 乙方在危險場所開挖要有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並服從甲方的指導和管理。

13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13.1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3.2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

13.3 防護欄杆應由上、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爲1.0~1.2m,下杆離地高度爲0.5~0.6m。坡度大於1∶2.2的屋面,防護欄杆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杆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杆柱。

13.4 防護欄杆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杆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或400m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

13.5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板與牆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13.6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設防護欄杆、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邊長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杆,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設或加以防護,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13.7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檔。

13.8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

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杆,並應佈置登高扶梯。

13.9 凡是高度在1.5米以上從事高處作業的,均需正確佩戴安全帶,並掛在牢固的地方。

13.10 施工現場所搭腳手架,必須多方驗收合格實行掛牌制度。

14 治安保衛消防管理

14.1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經用工部門安全培訓後,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保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廠區通行證件,並在有效期間內使用;乙方人員在工程結束退場時應將通行證件交回保衛管理部門,不得僞造、塗改或轉借通行證件。

14.2 乙方施工人員應接受甲方承辦部門的管理教育,瞭解並遵守甲方的治安消防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在甲方區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甲方現場的物資、材料等,未經甲方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違反規定者,甲方有權制止並按規定進行處罰。對故意偷盜或破壞接地線、電纜等設備、設施的予以開除,並從重或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14.3 14.4 乙方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存在消防隱患或造成不安全情況者,按照甲方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4.5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4.6 嚴禁挪用甲方配置在現場的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14.7 施工現場及所屬區域(臨時倉庫)乙方負責配齊消防器材,落實防火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14.8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覈的建設工程必須履行報審手續,未經依法審覈或者審覈不合格,不得進行施工。

14.9 按照“三同時”的規定,工程驗收前乙方應按規定配齊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並取得驗收意見書。

15 事故處理

15.1 施工現場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人員中毒事故,設備損壞事故,雙方有責任保護事故現場。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調查。必要時可呈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鑑定。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分清責任。由於乙方違章、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不徹底,不服從管理,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由乙方獨自承擔責任。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善後處理),由事故的責任方負責。

15.2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按國家規定及時上報地方主管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

16 文明衛生保潔、綠化

16.1 禁止動用現場無關設備設施。

16.2 現場穿合格工作服,戴合格安全帽,禁止採用紗布口罩做防塵口罩,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的勞動防護用品。

16.3 現場禁止吸菸,禁止酒後上崗作業,禁止在現場吃飯、睡覺。

16.4 服從管理,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拿電廠的一草一木。

17 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

17.1 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制,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17.2 監理單位在工程準備階段編制監理規劃,規劃中必須明確安全監理的範圍、職責、工作程序、制度措施及人員配備計劃等。

17.3 監理單位應審查其他承包單位編制的工程組織設計彙總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作業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

17.4 監理單位應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其他承包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17.5 監理單位應監督其他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作業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作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要求其他承包單位整改。其他單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以及有其它嚴重違章行爲的,監理單位有權中止作業,並報發包單位。

18 環境保護和廢物處理

18.1 乙方應在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裏面制定環境保護和廢物處理的相關措施。

18.2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環境,對工業廢棄物不得亂扔,不得放入生活垃圾桶內,應放置在專門的工業垃圾存放點。

18.3 對廢油等液體化學品應按照廢棄化學品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倒入雨水系統、污水系統。

18.4 在馬路上運輸廢棄物,應遮蓋防止污染路面、空氣等。

19 職業健康防護

19.1 外包工作涉及接塵作業、噪聲作業、射線等職業健康的,應在工作前對職工進行健康查體,並報安監部。

19.2 在工作中工作人員必須正確佩戴防塵口罩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9.3 射線等儀器必須合格。

19.4 探傷作業必須設置隔離措施,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甲方,確保無關人員的安全。

19.5 對不正確佩戴勞保用品的立即改正,並按違章處罰。

20 脫硫、脫硝、除塵等重大技改工程要求:

20.1甲方(建設單位)成立安全委員會,安委會主任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建設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20.2建設單位成立獨立項目部,實行項目負責人制,並簽訂安全責任狀;項目部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全、質量的現場監督和管理;項目部每天召開協調會,通報安全檢查等相關情況。

20.3嚴格開工報告制度。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編制開工報告並經監理審覈、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開工;開工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要組織施工單位就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進行充分交底。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作業規程和施工工序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20.4加強重大施工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甲方結合技改現場實際,針對大件吊裝、煙道組裝、設備拆除、腳手架搭設等技術含量較高、安全風險較大的項目,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等施工方案,嚴格執行集團公司“五不準”規定。

20.5做好旁站監督工作。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關鍵作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安排能力勝任的人員從施工單位開工到收工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理,檢查安全防範措施及時佈置到位、施工人員遵章作業,堅決做到“無監護,不開工”。

20.6開展反違章和隱患排查治理。甲方應聯合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每天進行現場巡查,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全面查找改造項目作業環境、現場管理等方面的缺陷和隱患,最存在的問題做到即查即改;在主要施工通道入口設立違章曝光欄,定期發佈違章查處及處罰情況。

20.7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做好施工區域與運行區域的隔離工作,隔離設施應明顯、牢固、可靠;建設單位應指導和督促施工單位開展每日作業前的站班會,由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進行危險點分析和辨識,制定預控措施,並保證有效執行。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應及時下達停工令並隔離現場、清理人員;待施工單位整改完成,並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復工。

20.8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把施工機械(車輛)、電動工器具進場准入關,未經安全檢驗或安全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機械、電動工器具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20.9加強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試,監理單位應進行見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100%持證上崗;建設單位應針對施工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及時組織安全再教育或專項強化教育,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21 外包工程五不準:

21.1沒有施工安全措施或施工方案不準施工;

21.2施工安全措施或施工方案未經審查不準施工;

21.3作業人員不掌握施工工程不準施工;

21.4沒有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不準施工;

21.5沒有建立和業主人員旁站監護不準施工。

一旦發現承包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不僅要責令停工並嚴肅考覈,還要對監理方、業主方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進行嚴肅追究。

22 外包工程違章過多,或違章不及時整改,經停工教育培訓無效果,導致安全風險不可控的,經過承辦部門、安監部綜合評估,可以終止合同,更換隊伍,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23 在簽訂安全協議之前,乙方應先向甲方財務部門繳納安全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爲合同額的0.5%-5%,最低不低於5000元。 繳納安全保證金的單據送甲方安監部備案。

24 其它需要補充的內容,雙方協商補充。

本協議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安監部門、工程承辦部門、乙方承包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工程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

安監部負責人簽字

承包單位負責人簽字

(單位章)

隧道工程安全協議書 篇3

發包單位: (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 (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 法規、標準,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在 工程中的安全生 產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名稱:

第二條 本合同內容只涉及甲乙雙方在 工程建設中關於安全生產的義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

(一)有權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

(二)有權按規定對乙方安全業績、資質進行審查,對乙方針對作業項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環境例捲進行審查並備案。

(三)有權要求乙方維護好相關的甲方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有權對乙方的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發生事故後、有權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參與事故的調查,有權對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甲方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向乙方明確施工作業區的範圍、危險點源及安全要求。

(三)爲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規定的安全作業條件。

(四)發生事故後積極組織搶險,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甲方股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五)其他根據項目要求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

(一)有權對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改進意見。

(二)日常作業中,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乙方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由此產生的打擊報復,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三)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業的工藝條件和環境。

(四)發生嚴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一)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嚴格執行甲方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應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具備相應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甲方規定的原材料、設備、裝置、防護用品、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等。

(四)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認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作業過程中不安全行爲和隱患、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

(五)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有屬於危及安全生產的關健作業時,應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乙方招用的分包商,應經甲方認可,並具備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格,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責任由乙方承 擔,甲方不直接對乙方招用的分包商。

(七)發生事故時,應積極搶險,避免事故的進一步擴大,並按照甲方要求報告事故。

第七條 違約責任及處理

(一)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時,依據合同對違約者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二)發生事故時,甲、乙雙方有搶險、救災的義務,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三)發生的事故,應經事故調查確認責任;事故報告和調查應按照國家和甲方股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

(四)甲方違約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上報。

(五)乙方違約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報告甲方;由於乙方工程質量、檢修質量及購買的原材料導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甲、乙雙方共同造成的事故,按雙方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對乙方發生事故後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遲報或謊報,一經查出,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進入甲方市場資格。

(八)施工期間,需要辦理的有關安全的批文或其它手續,乙方必須辦理齊全,否則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項目施工作業事故及生產的損失,當事人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第九條 甲乙雙方的施工作業人員和機具設備的保險,由甲乙雙方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或約定各自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不成,按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管轄地和糾紛解決的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貳 份,雙方各持 壹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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