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22--0204)(岩土工程設計、治理、監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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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22--0204)(岩土工程設計、治理、監測) 篇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22--0204)(岩土工程設計、治理、監測)(精選3篇)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承包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20__年三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有關法規,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立項批准文件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岩土工程任務委託文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工程規模、特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岩土工程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預計的岩土工程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第三條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

序號

報告,成果,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交付時間

第四條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工期爲__________天。由於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5.1 本岩土工程收費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___計取;或以“預算包乾”、“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承包人另行議定。

5.2 本岩土工程費總額爲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合同生效後3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預算工程費總額的20%,計元作爲定金(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工程費)。

5.3 本合同生效後,發包人按下表約定分__________次向承包人預付(或支付)工程費,發包人不按時向承包人撥付工程費,從應撥付之日起承擔應撥付工程費的滯納金。

撥付工程費時間(工程進度)

佔合同總額百分比

金額人民幣(元)

第六條 變更及工程費的調整

6.1 本岩土工程進行中,發包人對工程內容與技術革新求提出變更,發包人應在變更前________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人有權拒絕變更;承包人接通知後於_________天內,提出變更方案的文件資料,發包人收到該文件資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如不確認或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變更文件資料自送達之日起第__________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順延外,因變更導致承包人經濟支出和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22--0204)(岩土工程設計、治理、監測) 篇2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 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發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爲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規模、特徵:

1.4 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文號、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按現行國家《岩土工程勘察規範》及其它相關規範進行勘察,查明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及水文地質條件,爲擬建工程的地基基礎設計、變形及穩定計算、基礎施工提供有關岩土技術參數和建議。

1.6承接方式:承包

1.7預計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

確性、可靠性負責。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複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複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

圖、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2.3 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

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佈圖。

2.5 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的,發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四份,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 開工及提交的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於_ 年_ 月_ _日開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由於發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或提交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爲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 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按《廣西工程勘察收費項目及標準指導性意見》(20__年版)價格文件執行;或以“預算包乾”、“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勘察人另行議定。

4.2.2本工程勘察費預算爲 元(大寫 ),合同生效後3天內,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爲定金,計 元(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費);勘察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發包人還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進度 %時,向勘察人支付預算的 %的工程進度款,計 元;勘察工作外業結後 天內,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 %,計 元;提交勘察成果資料 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

5.1.1發包人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在勘察工作範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爲勘察人提供並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5.1.4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並承擔費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5.1.6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後,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爲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並承擔費用;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勘察人臨時設施費 元。

5.1.8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支付停、窩工費(計算方法見6.1);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計算加班費。

5.1.9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複製、不得泄露、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索賠。

5.1.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5.2勘察人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關對其負責。

5.2.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託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商定爲實際損失的 30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派人與發包人的人員一起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在工程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岩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衛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由於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除應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工期按實際工日順延外,還應付給勘察人來回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6.2由於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6.3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 ;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6.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5由於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簽訂後,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欽州市欽北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勘察人認爲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發包人 貳份、勘察人貳份。

發包人名稱: 勘察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 戶: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22--0204)(岩土工程設計、治理、監測) 篇3

工程測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勘察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建設部甲級勘察證201907-kj號

發包人:________

勘察人:

簽訂日期: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監製

發包人

勘察人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詳細工程勘察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爲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詳細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工程規模、特徵:建築物高層,局部設一層地下庫,及擋土牆(抗滑樁)邊坡。

1.4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文號、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

1.5.1按現行的國家規範——《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__)、《高層建設岩土勘察規程》(jgj72-20__)、《建築工程地質鑽探技術標準》(jgj87-92)《土工試驗方法標準》(jb50123-1999)、《廣西膨脹土地區建築勘察設計施工規程》及勘察合同書執行。

1.5.2勘察人依據場地及建築物佈置情況,按區域劃分及邊坡進行區域性和單項目評價。對各區域應提供建築物場地的持力層承載力;每一土層的名稱、物理力學指標、厚度、坡向及岩石的風化程度等勘察規範中規定的數據。勘察人對整體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水文等參數作出綜合評價。依據規範布孔外,根據現場地形的變化可在單體建築內加密鑽孔。

1.5.3確定持力層以下有無不良地質,並作出結論。

1.5.4提供泥岩0~400kpa的壓縮曲線。

1.6承接方式詳勘所有的一切工作內容及綜合單價包乾(包括進出場費、檢測、測試費、成果資料、基槽驗收等費用)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

1.7預計勘察工作量按國家現行規程規範及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共佈置鑽孔個,其中,多層建築佈置鑽孔個,預計進尺米;高層建築佈置鑽孔個,預計進尺米,擋土牆(抗滑樁)邊坡佈置鑽孔個,預計總進尺米。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複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複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2.4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佈圖。

2.5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的,發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六份,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合同生效後,進場日期以發包方通知爲準。發包人發出開工令之日起,第一階段總工期爲天(按土建出圖棟號範圍)其中:野外工期爲天,室內土工試驗和資料整理天內出中間資料;第二階段在完成第一階段中間報告後天內完成全部勘察工作並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提交日期作爲工期的結算依據。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爲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以“綜合單價包乾”方式、擋土牆(抗滑樁)邊坡、多層住宅綜合單價元/m;小高層、高層綜合單價元/m,結算時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綜合單價”計取(經雙方覈實認可簽字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勘察人另行議定。

4.2.2本工程勘察預算造價爲¥元;(大寫玖拾元整),合同生效後設備進場實際工作後7天內,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造價的%作爲定金,計¥元(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費);勘察工作外業結束雙方覈實工程量後五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造價的%,計¥元;勘察工作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給甲方,1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覈對實際完成工程量,出結算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工程勘察結算總造價的%;各標段基槽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該標段工程勘察結算總價的%;各標段樓房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標段工程勘察結算總價的%。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

5.1.1發包人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在勘察工作範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爲勘察人提供並解決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5.1.4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並承擔費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5.1.6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後,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所需的生產、生活條件,由勘察人自行負責。

5.1.8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支付停、窩工費(計算方法見6.1);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計算加班費。

5.1.9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複製、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索賠。

5.1.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5.2勘察人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負責。

5.2.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託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商定爲實際損失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合同簽定後三天內),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派人與發包人的人員一起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岩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衛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由於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6.2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造價50%的勘察費計¥元;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6.3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還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4由於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的千分之一。

6.5本合同簽訂後,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

8.1勘察人勘察工作過程中發包人應派有專人與勘察人保持聯繫,爲了不影響施工進度,在每完成一個鑽孔施工,發包人應在終孔時進行檢查簽字確認,若勘察人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發包人在2個小時之內不到現場驗收,勘察人視爲發包人已同意驗收確認,影響工期按實際影響時間順延。工程結算以發包人委派現場人員簽字確認的工作量爲依據,並蓋“工程技術專用章”爲準。

8.2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費用,每支付一次,勘察人應向發包人開具有效正式發票,並且在開具發票後,發包人以轉帳方式支付勘察費用。勘察人應按結算總額開具發票。

8.3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勘察工期可相應順延,但必須辦理工期順延手續,在24小時內簽證延順工期,否則發包人不予認可。

8.4勘察人提供的勘察工作組織及勘察方案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8.5勘察人應積極配合建築基槽驗槽工作,應隨叫隨到工地解決問題。勘察人接到發包人通知後應在約定時間內到達工地現場,若勘察人沒能按時到達工地現場時每超過一個小時按延誤半天的工作日時向發包人支付500元/每半天違約金,以此類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勘察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勘察人認爲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發包人肆份、勘察人貳份。

發包人名稱:勘察人名稱: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鑑證意見:

(蓋章)(蓋章)

備案號:經辦人:

備案日期:年月日鑑證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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