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範文條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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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範文條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借款合同範文條例(精選3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實行獨立經濟覈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借款方)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借貸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照國家政策、依據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

第四條 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後,即可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七條 借款方申請借款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並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作貸款的保證。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爲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

借款方不完全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借款條件,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以提出申請,但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並報經貸款方上級批准後,方可借款。

第八條 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需要保證人的,或者經當事人一方提出或雙方協商需要保證人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

第九條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一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項目經原批准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三、借款方經國家批准決定關閉、停產、合併、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法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第十六條 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七條 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本條例第十六條罰息的計算相同。

第十八條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應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格式,由銀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借款合同範文條例 篇2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佈《借款合同條例》,於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佈《借款合同條例》,於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借款合同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爲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它適用於實行獨立經濟覈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應參照《借款合同條例》執行。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只能是銀行、信用合作社和經批准可以發放貸款的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借貸。

合同原則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後,方可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對借款申請要認真審查,瞭解借款方的經濟情況、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歸還貸款。簽訂借款合同時,必須根據如下原則:①按計劃發放和使用原則。銀行貸款必須在國家信貸計劃所規定的金額和用途範圍內,根據借款方的實際需要,有計劃、有目的地發放使用。②物資保證原則。借款方必須具有與貸款數量相適應的,並能參加生產週轉和商品流通的物資作爲貸款的物質基礎。當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爲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③按期償還原則。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確定歸還期限,借款企業必須按期歸還。

合同擔保 借款方若不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也沒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並經貸款方上級批准後,方可予以借款。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對企業單位而言是依法登記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經營,有獨立支配財產和進行獨立覈算的經濟單位,並要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作保證。如以個人作保證人的,必須是有當地正式戶口和固定工作單位,同時必須具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名義承擔經濟責任的人作保證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爲借款方的保證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合格後,雙方即可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授權證明必須有法定代表簽名蓋章的書面文件爲法律根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調動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應繼續遵守合同條款。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並享受原有的權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①貸款種類。銀行貸款分爲工業(包括交通運輸企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等。②借款用途。銀行貸款可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專項貸款等。③借款金額。要填寫清楚,大寫小寫數額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貸款銀行只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幅度內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據貸款種類的不同,專業銀行在各自的貸款管理辦法中都規定了各種貸款項目的最長期限。借貸雙方只能在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確定借款期限。⑥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借款方還款資金來源必須正當,不得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借款合同中還應規定借款方是一次歸還本息還是分幾次歸還本息。⑦保證條款。即將借款方對借款合同予以保證或提供擔保人的內容寫入合同。保證人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應在借款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從借款合同期滿之日起算。⑧違約責任。即當事人雙方商定的當一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責任。過錯方應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由於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借款合同雙方可將雙方一致同意的,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內容寫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規定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借款轉貸給他人,不得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借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方發放貸款後應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檢查借款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檢查貸款物資保證性、測定貸款風險程度、落實企業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及時解決影響貸款按期歸還的不利因素。對風險性較大的貸款種類還應反覆進行檢查。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如貸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合同變更及違約責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時或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對原來的合同條款作某些修改、刪除或補充某些內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許的。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借款合同條例規定了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幾種情況:①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項目經原批准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③借款方經國家批准決定關閉、停產、合併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④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無論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還是因貸款方工作人員失職造成貸款損失浪費以及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都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佈《借款合同條例》,於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借款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規定內容履行,以及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和承擔多少責任等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要堅持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糾紛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以根據影響大小、金額多少由省、市或者國家仲裁機關仲裁。經仲裁後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範文條例 篇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爲)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立《借款協議》(no:)作廢。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爲)。鑑於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爲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的罰息,直至還清爲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繫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爲雙方有效的聯繫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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