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抵押合同格式(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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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1

借款人(債務人):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通用6篇)

貸款人(抵押權人):

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爲 %。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 (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爲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其他: 。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另行約定的除外》,雙方另行約定爲 。

第七條 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應徵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 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其他: 。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後 日內,足額向借款人發 放貸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十條 抵押物:爲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高密市 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

: 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爲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自簽訂後兩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註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第二住所擔保:抵押物爲住宅的,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實現 的風險已有充分的預知。抵押人是否應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由貸款人與抵押人選擇以下第 種約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擔保聲明;

2.抵押人應出具,且該聲明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六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後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爲嚴重違約,應 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爲嚴重違約,應承 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4.因貸款人的以下行爲,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1)貸款人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和利息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 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貸款人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繫,不能按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4)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手續的行爲。

5.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各方選擇以下第 種約定爲本合同的生效條件:

(1)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經 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報相關部門 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抵押共有人:

聯繫地址:

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訂立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2

借款人:

抵押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貸款人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就貸款事宜,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各締約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貸款種類:本借貸行爲爲民間抵押借貸行爲。

第二條貸款用途: (該貸款須用於合法用途)。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第四條貸款方式:貸款人於 年 月 日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次性足額發放給借款人。

第五條貸款期限:貸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實際貸款日與上述記載貸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爲準,實際還款日依次順延,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機關允許領取他項權利證書兩日內,貸款人必須辦理領取手續並向借款人全額發放貸款,否則視爲違約。

第六條貸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爲 )執行。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爲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具體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於簽訂合同之日起半年內付清,第二期利息於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最後還息日爲 年 月 日。

第七條貸款償還:借款人於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額償還貸款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

第八條提前還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額還款,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如實際用款時間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 利息,即 :如實際用款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部分還款,還款部分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按提前還款金額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該利息作爲提前還款的補償,剩餘未還款項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條規定計收(本條款適用於貸款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貸款)。

3、如貸款期限是三個月以內的,提前還款另行協商。

第十條借款人承諾:

1、本合同項下貸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並不用於非法活動;

2、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償還貸款本息;

3、當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對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給予保密:

5、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它資料,並積極配合貸款人調查、審覈與貸款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個人資產、還款能力及貸款使用等)。

第十一條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保密:

3、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貸款,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人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爲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並有權單方面書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借款人時解除:

1、借款人將該貸款用於非法活動或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資信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

3、借款人拒絕或者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隱瞞重要事項的文件或資料;

5、借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於貸款人權益的合同;

6、借款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以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經催千;於到期日後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貸款,損害貸款人利益:

10、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況。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條抵押物:爲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所擁有並有處分權的位於 、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建成年代 、產權證字號爲 的合法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做爲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條抵押房產價值採用第 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爲人民幣(大寫) 元,抵押率爲 。

2、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確認市值爲 元,抵押率爲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十五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抵押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抵押物保險:若貸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應對抵押房產辦理財產保險,並以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如被保險房產在投保期內出現理賠之情形,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十八條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九條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並影響擔保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抵押物所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抵押等擔保。

第二十條權利限制:

1、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捨棄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設定其它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

2、在抵押期間,如遇國家徵地拆遷,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以拆遷房作爲新的抵押物,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爲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應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爲擔保,新抵押物的價值不少於合同約定的原抵押物價值與借款的差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物的處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則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貸款人也有權根據前款規定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第二十三條抵押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無效,不影響“借貸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貸款全部本息當日,協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各締約人簽字或蓋章即生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門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抵押人如發生如下情況,應在五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按合同預留地址通知其他締約人,否則視爲違約並不得以此爲抗辯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發生足以影響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個人名稱、公司法人、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發生變更(不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條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貸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並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直至全部貸款本金髮放完畢並協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記解除本合同爲止,且承擔由此給借款人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2、貸款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的,應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每日萬分之五的逾期利息,並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且承擔由此給抵押人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1)拒絕辦理他項權證註銷手續;

(2)因他項權證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難以辦理抵押注銷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書面通知將上述他項權證轉讓、轉借的;

(4)因貸款人變更地址、聯繫電話無法取得聯繫,不能按約辦理抵押注銷的;

(5)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抵押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撤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4、本合同期滿借款人不能按時向貸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還本,每口按未支付貸款本息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並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息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償還約定本息,並承擔因此給貸款人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的約定履行通知義務,視爲違約,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費用負擔範圍:因訂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債權司能產生的

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締約人同意:如違反本合同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締約人同意:在抵押擔保期間,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又未能與貸款人簽訂延期履行協議,貸款人有權按下列辦法優先受償處理該抵押房屋:

1、貸款人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訴請債權並申請強制執行以處分抵押物變現受償,借款人、抵押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2、抵押人應配合貸款人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過戶到乙方名下的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締約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十五條聲明: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了全面、準確的理解,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締約人對以上條款均予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確,無異議、無疑義。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締約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地址: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地址:

年 月 日簽約於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3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青島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的規定,本着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 借款種類:本借貸行爲爲民間借貸行爲。

第二條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證合法使用其借入之資金。

第三條 借款額度:借款額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同下)。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及付息日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爲準。借款借據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並取得《他項權證》的當日,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的年利率爲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爲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具體付息:第一期利息於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於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如逾期付息或還本,除按本合同規定利率計算利息外,每天按貸款餘額的萬分之三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清借款本息;

2、借款人保證借款到期,絕不以任何理由(如:出差、生病、休假、工作、第三人、公司帳戶等等原因)拖延、賴賬、拒還或者潛逃,否則後果自負;

3、如有意在借款後繼續借用對方資金,必須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提前7天通知貸款人並進行商議,若未與貸款人達成共識,則到期無條件還清所借全部金額。否則,即按照違約處理;

4、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前償還本息;

5、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並對證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九條 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和經營之需確要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天書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利息計,期限以實際借款天數爲準;若借款人不同意,則合同繼續履行。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者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爲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

2、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惡化,危及貸款金額安全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債務;

4、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且延期10天以上者;

5、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或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脅財產的; 6、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條 抵押物:爲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所有權的位於青島市 ,建築面積 平方米合法房地產(權證字號: 號)抵押給貸款人,作爲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前條約定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在本合同締結之日的市價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實際抵押額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公休順延),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間爲 個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撤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四條 抵押物保險:抵押人應對抵押物進行保險,並以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六條 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30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七條 權利限制: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設定其他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爲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後,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務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爲擔保。

第十九條 抵押物的處臵:如借款人不能正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則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因發生本合同第九條所述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貸款人也有權根據前條規定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後,當日內協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承諾:

如出現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抵押人自願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1、該房產抵押並非房產共有人真實意思表示; 2、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

3、該房產因產權等糾紛給抵押權人(即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

抵押人特別聲明:上述債務爲抵押人、借款人共同債務,抵押人與借款人對該責任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抵押人現居住在該抵押房屋,但抵押人擁有第二住所(見第二住所承諾書),該抵押房產不屬於抵押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如因清償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抵押人保證無條件服從法院或者無條件協助法院強制對該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三部分 其 他 約 定

第二十二條 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訂並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後生效,於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徵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5%的違約金。

3、因貸款人的過錯,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辦理登記註銷手續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4、由於借款人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順利抵押或貸款人不能發放貸款的,應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5%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費用負擔: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擔。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本息,並最終進入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強制執行,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公交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借款人放棄法律上的一切抗辯權,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締約人同意:締約雙方如有爭議,則雙方友好協商;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一致同意向青島市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未能還清本息即視爲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視爲根本違反合同。

第二十七條 締約人對以上條款均予以完全認可,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明晰,無異議,無疑義。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自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締約人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借款人: 聯繫電話:

抵押人: 聯繫電話:

貸款人: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4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 )

5、利率爲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覈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爲準。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戶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稅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說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閱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5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________需要,以自有車輛做爲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

名稱:____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爲:_________ 發動機號爲: 車架號爲: 。上述抵押的車輛爲_______所有。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爲_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情況聲明、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後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並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覈實無誤後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後,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延慶縣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2、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償還欠乙方貸款。 第三:支付其它相關費用。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餘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六條 其它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爲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

4.本合同附表爲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押情況聲明》 《抵押物產權證複印件》

抵押人:______

地址:_______

抵押權人:___ 地址: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借貸抵押合同格式 篇6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借貸協議:

1、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幣 。

2、借款日期由 起,到 止。

3、甲方願意將其合法擁有的位於 之物業抵押給乙方作爲該項借款的擔保物。並保證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完好無損,負責維修保養。乙方有權對抵押物狀況進行了解及管理。

4、甲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未能將該項借款人民幣 完全歸還給乙方,又未與乙方簽署續約合同,乙方無需知會甲方有權利將甲方抵押物 的物業處理或買賣。用於完全清還該項借款爲止。甲方不存在任何異議,並按乙方要求將該物業清空、遷出,交由乙方處理或使用。

5、抵押借貸期間,未經甲、乙雙方書面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抵押物自行處理(包括甲方向銀行提前歸還貸款贖回房產證)。否則,所引發的一切民事糾紛及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違約責任方負責。

6、甲方授權約定,見公證書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所述授權委託及合同有關承諾不可撤銷。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還該項借款之日止。

7、以上協議經雙方覈實無誤,自簽章日起生效。本合同簽署後甲乙雙方應共同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抵押登記手續,所發生費用(包括塗銷)由甲方支付。

8、甲方若逾期無法歸還借款,如需續約,甲方需提前十天知會乙方,條件另議。若甲方逾期不歸還借款且雙方沒有簽署續約,屬甲方違約,甲方必須每天按借款總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還清貸款爲止。

9、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備註:甲方發生下情況之一,乙方有權立即處理抵押物,甲方不存在任何異議。

A、甲方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B、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包括聲明書)。

甲方(借款人)簽名: 乙方(貸款人)簽名: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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