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抵押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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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抵押合同 篇1

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採礦權抵押合同(通用5篇)

身份證號: 電 話: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爲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於20xx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爲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

二、因抵押財產換髮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爲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範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爲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及時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爲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一、乙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佔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甲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並可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甲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甲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爲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爲乙方墊付賠償金,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爲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七條 對乙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與、轉讓、出資、重複擔保等。

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其他約定,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爲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後的淨額。

三、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等)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乙方。

四、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優先處分抵押財產爲前提條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甲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乙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因過錯遺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後,甲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乙方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乙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乙方辦理註銷抵押財產登記。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甲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爲;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甲方未及時或充分實現抵押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佔有、管理、處置、登記、評估、公證、維護、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爲實現抵押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減免。

三、乙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債務人債務履行完畢後,簽訂《抵押登記註銷協議書》,註銷抵押物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 兩 份。

第十五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一、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乙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全額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乙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資產、債務、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署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四、乙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五、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爲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六、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爲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款、維修費用、國家稅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爲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乙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自願簽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權抵押合同 篇2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爲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爲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採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爲:,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爲(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複印附後。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於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爲:。

1.4抵押物的開採方式爲爲:。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爲:。

1.6抵押物的開採礦種爲:。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爲:。

1.8截止年月,抵押物佔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爲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爲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着建築物、採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後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採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採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複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複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採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爲;

4.1.5乙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爲;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發證機關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後,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採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後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註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註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佈貨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佈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署

採礦權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從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借款本金(大寫)爲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爲__月,月息 自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規定的帳戶之日起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甲方具有所有權並且沒有被用於抵押、擔保的物品。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乙方認爲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註明乙方爲唯一受益人,並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爲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爲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由第三方直接將價款支付到乙方賬戶。價款清償借款及各項費用後,由乙方將剩餘價款支付給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償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第一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十五天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

6、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事實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需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權抵押合同 篇4

借款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 _____天。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後,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還清本息。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借款總額20%每天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五日的,視爲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終止本借款合同,甲方抵押車輛所有權無條件歸乙方所有,且甲方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並承擔過戶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2. 關於爭議解決:如雙方產生爭議需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4.抵押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爲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但需保證抵押車輛的安全。.若是由於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乙方需妥善保管好甲方所抵押的物品,並於甲方還清本息時一次性歸還甲方。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五日後,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挽回損失,甲

第七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

5.借款人捲入或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八條 費用的承擔。

1.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採礦權抵押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抵押財產清單(詳見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________(大寫)元整,抵押率爲百分之________ ,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代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市________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爲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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