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合同格式(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1W

借款擔保合同格式 篇1

借款人意見:

借款擔保合同格式(通用3篇)

擔保人意見:

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和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發放貸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爲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爲 ,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爲準。借據爲本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利率

本合同項下貸款月利率爲 ‰,在本合同項下貸款還清前,雙方均無權要求調整利率。

第五條 放款

5.1貸款人發放或繼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並持續有效(信用貸款除外), 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5.2貸款從貸款人帳戶轉出之日起按月計收利息。

第六條 還款

借款人應當按約定時間還款,經協商一致,可以提前還款。

第七條 罰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沒有按約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數額支付月2.1%違約金。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可以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違約金。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2.1%確定。

第八條 貸款擔保

8.1除信用貸款外,擔保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的相關擔保條款。

8.2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事由,借款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按貸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九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9.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必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的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F、發生第8.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及時告知貸款人或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在個人經營貸款中,借款人的經營實體拒絕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和檢查的;

H、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I、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貸款,造成貸款逾期的,貸款人有權按貸款本金的2‰按日計收違約金,辦理展期手續的除外.

9.2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份貸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9.3借款人違約,除9.2條的約定外,貸款人有權採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項A—H)一種違約情形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0.5%的違約金。(如有二項違約則爲1%,如此類推,每增加一項違約情況,加收貸款本金0.5%的違約金。)

第十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或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或擔保人承擔。因借款人或擔保人違約貸款人爲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並從貸款人墊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一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抵 押 擔 保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二條 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爲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12.3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2.7條的約定處理。

12.5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12.6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爲;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其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2.7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12.8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己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有隱瞞上述情況的,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剩餘貸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四條 抵押登記

14.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

14.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

15.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可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2.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貸款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2.6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5.3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二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15.4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 質物

16.1出質人自願爲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本合同附件《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6.2《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爲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6.3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動,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6.5質物移交貸款人保管的,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16.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七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八條 交付和登記

18.1本合同簽訂同時,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8.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十九條 質物的處分

1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6.6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6.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

C、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D、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9.2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19.3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於貸款人依據第18.1條的約定實現質權之日,出質人授權貸款人可提前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授權貸款人也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

19.4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保 證 擔 保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二十一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爲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爲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其 他 條 款

第二十三條 轉讓

23.1貸款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貸款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佈公告等形式作出。出於貸款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23.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二十四條 擔保人承諾

擔保人承諾: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24.1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變更借貸條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責任的;

24.2貸款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

24.3貸款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方的。

24.4主債權同時存在一個或多個物的擔保或第三人保證的,不論相關物的擔保是由借款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貸款人有權自行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即貸款人有權選擇先就任何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同時要求借款人與保證人、物的擔保人同時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放棄針對貸款人選擇清償順序的抗辯權。

第二十五條 保險

25.1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於貸款金額。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5.2保險單中應當註明貸款人爲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帳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12.7條或第16.6條的約定處理。

25.3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證

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七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

27.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27.2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27.3地址、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27.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徵用、被列入拆遷範圍或發生權屬爭議的;

27.5借款人或擔保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27.6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爲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8.1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爲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相關信息。

28.2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爲時,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信息,或爲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28.3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獨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抵押條款、質押條款因本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而無效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應由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

第三十一條 其他

31.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31.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 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1.3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1.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補充條款

32.1借款人/擔保人同意貸款人通過短信、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提供貸款或還款提示服務,還款提示產生訴訟時中斷的法律效力。客戶預留的住址、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人進行修改,若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而未及時修改,致使客戶無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泄露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但是,貸款人按借款人、擔保人預留的住址、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發送,還款信息服務時,一經發送即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說明,借款人和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

抵 押 物 清 單

單位:平方米,元

房 產 抵 押

房產抵押物

抵押人

借款擔保合同格式 篇2

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貸款人: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爲 元 。(借款人到期未歸還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條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利率)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爲每月 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3、約定利息在借款時提前扣除,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本

4、借款人指定的還款還息賬戶爲: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貸款人應按照本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借款方的本金及利息。

第六條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九條擔保人:爲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其所有權並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爲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爲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擔保產品其它機械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爲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20%的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借款人 (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 (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借款擔保合同格式 篇3

盤錦公司擔保合同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爲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約定利率或利息(%或元):_________________

期限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在提用借款前,應向乙方提交具體的匯款賬號。

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匯款賬號後個營業日內將借款放出。

第三條.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歸還借款本息。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借款,自乙方劃撥借款之日起計息。

第六條.如甲方未按合同期限歸還借款,逾期部分按約定的利率上浮50%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以甲方全部財產及其法人代表和全體股東的個人財產提供擔保。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協調解決。協商或者協調不成,可以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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