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53W

長期質押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長期質押借款合同(精選3篇)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以質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爲_________(幣別)_________元整,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對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質押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因借款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物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的,應當: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條 非因乙方過錯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兌現、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兌現質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九條 甲方以債權、存款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出質的,其兌現日期先於還款日期的,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於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爲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三)用乙方認可的等額債權、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十條 質押登記

(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

(二)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質權的實現和消滅

(一)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擔保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宣佈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質權人有權直接變賣、拍賣質物或將質物折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應採取拍賣的方法處分質物。

(二)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

(三)質權因以下原因而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質權實現。

質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的,質權人應將其保存的質物及權利證書交還出質人。

第十二條 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拒絕或拖延交付質物,致使質押不能生效的,構成締約過失,出質人應對質權人承擔質押擔保範圍的賠償責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質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押無效;

2.出質人以任何方式(作爲或不作爲)妨礙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物。

(三)在發生上述違約事件或締約過失的情況下,出質人負有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質權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解除與出質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宣佈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質人賠償質權人因出質人違約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

3.僅需通知,將出質人在質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處任何賬戶內的資金或對質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享有的債權與質押擔保債權相抵消。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質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登記、公證費及質物的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處分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支付或償付。

第十四條 權利放棄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爲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五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應按照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解釋或辦理。

(三)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法律適用和管轄

本合同的一切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借款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與訴訟或仲裁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保證人承擔,但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滿足後生效:

1.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2.出質人本合同第五條質物清單所列質物交付於質權人。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出質人執_________份,質權人執_________份,_________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質人(簽章):_________

質權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長期質押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並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第五條 用款計劃

甲方的分次用款計劃爲: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

第六條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採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專項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轉入_____________單位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第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採用_________(月均還款法/累進還款法)歸還。

累進還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遞增還款額。

第八條 還款計劃

甲方從支用信用款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還本付息日期定爲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採用月均還款法,每月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元

採用累進還款法,甲方分次歸還貸款本息爲: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

第九條 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八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並於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內,委託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在還款日前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甲方最後一次歸還的貸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實際使用期限相應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關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借款擔保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債務以______________作爲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爲質物提供擔保或(並)由_______作爲甲方保證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並另行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和)《保證合同》作爲全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乙方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6.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連續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償清的貸款爲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質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設有第三方保證或(和)抵押(質押)的借款合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或抵押物(質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時,甲方無法落實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證或(和)新抵押(質押);

3.6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後終止。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保證人或(和)抵押人(出質人)的,提供保證人或(和)抵押人(質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長期質押借款合同 篇3

貸款人(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開具的支票質押給甲方,作爲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爲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爲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質押標的

質押支票種類:轉帳支票;支票數量: 張;

開戶行: 銀行 支行;

出票人全稱: ;

出票人賬號: ;

支票號碼: ;

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

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質押支票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質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爲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爲準)。雙方確認: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於展期的債務。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乙方賬戶被查封、凍結、監管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爲 ‰,月利息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 ;

月綜合費率爲 ‰,月綜合費爲人民(大寫) 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質押支票背書與交付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質押支票背書“質押”字樣並加蓋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和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1、乙方保證質押的支票填制完整、準確無誤、無任何權利瑕疵,保證所質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據權利。

2、在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掛失該支票。

3、如該支票所在賬戶被有關機構凍結或限制權利的,或支票所在賬戶餘款少於支票金額的,或經營出現經營困難及面臨解散、破產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並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財產擔保。

4、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股東會或或其他權力機構及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換所質押的支票時,乙方應無條件更換。

第九條 質押權的行使

1、在當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約定視爲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當結清全部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否則,甲方有權行使質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直接自質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項。

2、甲方行使質權後,超過全部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結清當金、息費、第十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

之日止(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義務,或由於非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而致質押權未能有效設定、喪失或部分喪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擔保及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償本息及綜合費用,並另向甲方支付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4、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本合同所約定的質押擔保條款獨立於當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如當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條款無效時,上述擔保條款仍然有效,作爲乙方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的擔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爲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3、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押權),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爲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繫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爲有效送達。

第十七條 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