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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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 篇1

抵押人:______

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精選4篇)

抵押權人: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後,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並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後,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爲抵押人向購買的位於處的建築面積爲______平方米的。該房產建築平方米銷售價爲______元,共______元。抵押人已於與房產商簽訂了,並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併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並委託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並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並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爲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並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於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註明抵押權人爲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爲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後,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如有結餘,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爲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______出借人:______保證人:______抵押人:______

根據《民法典》、《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

1.借款金額人民幣萬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爲個月,自__年月起至__年月止。

1.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爲固定利率,月利率%.

第二條借款給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託的第三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賬號銀行卡號爲

戶名

開戶銀行

第三條借款人按以下第種方式還本付息:

3.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3.2按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爲每的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四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4.3按出借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4出現本合同第__.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並落實出借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五條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5.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保證人情況。

5.2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__.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5.4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按照實現債權的費用、違約金、複利、罰息、利息、本金的先後順序歸還,即先抵費用,後還息,再還本。

第六條借款擔保

6.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保證人爲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抵押人以其名下的爲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擔保;

出質人以其所持的爲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

6.2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出借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6.3保證擔保的期間:保證期間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爲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6.4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不行使擔保物權,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保證人承諾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叄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爲止。

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叄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爲止。

7.3對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作爲違約損失賠償。

7.4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及從合同項下義務,出借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爲,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以及採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鑑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承擔。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出借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抵押物、質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徵用、被徵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出借人實現擔保權。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證人之配偶聲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已經充分知悉本合同條款;借款人或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配偶並願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擔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爲簽署頁,無正文。

借款人:______出借人:______保證人:______抵押人: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在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爲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在借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抵押權。爲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於合法經營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期限: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爲_________個月,即從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實際資金交接日不一致時,以實際資金交接日爲準,借款期限隨之順延。資金交接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上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年息_______%計算,利息從實際放款之日計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二交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三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四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付息方式:通過交付各期利息。

6、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項之日起計算。

7、借款本息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主動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經乙方同意後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須另支付天的利息作爲違約金。

9、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10、還款之日起5日內聯繫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條抵押物價格約定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作爲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作爲本合同組成部分。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要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時還本付息,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可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清償借款本息、違約金,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到甲方還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爲止。

4、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足額借款,應向甲方支付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5、違約金不足償付被損害方的損失及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時,不足部分由違約方另行支付。

第四條其他約定

1、乙方有權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並協助乙方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2、合同有關,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保險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由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方如不履行還款義務,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抵押登記後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途徑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若發生爭議;

1、由發生爭議的雙方先行協商解決;

2、如協商不成,可以拆至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公證處、辦理抵押登記部門、徐州匯通抵押貸款服務有限公司各留存一份。

甲方:現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乙方:現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 篇4

合同編號:年字第號

抵押人名稱:

住所:

電話: 傳真:郵政編碼: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抵押人名稱:交通銀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長:

電話: 傳真:郵政編碼:

爲確保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即主合同的貸款人,以下稱乙方)。該主合同的借款金額和幣種爲(大寫)_________,期限爲_____。經乙方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物。甲乙雙方遵照法律並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爲_________(詳見抵押財產清單、批准文件和有關所有權證明的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作價(大寫)________整,按抵押率測算後實際抵押額爲(大寫)________整。甲方以此爲主合同中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寫)________整以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全部應付款項(以下稱應付款項)作擔保。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將在________辦妥抵押物的登記手續。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將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物的放置地點在________。甲方對所佔管的抵押物應負妥善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不得毀損或滅失,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五條 如果甲方的行爲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爲。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六條 甲方將在________辦妥抵押物的足額保險手續。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並指定乙方爲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上借款延期,且延期期限超過原投保期的,則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已辦理過保險的抵押物,要按照上述要求辦妥變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的手續。

當抵押物發生意外損失時,如借款人未償還到期應付款項,保險賠償金應首先用於償還到期應付款項;如借款人雖已清償已到期部分的應付款項,但尚未清償全部應付款項,保險賠償金可用於追加擔保,以此彌補損失的抵押物。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1.主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已到(包括各期到期或被宣佈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償的;

2.甲方或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甲方或借款人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未受清償的。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抵押權的行使方式爲乙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用於償還全部應付款項。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計算至乙方實際收入款項之日。如果處置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全部應付款項時,乙方仍可繼續追索,不足部分應由借款人清償;如果處置所得款項在償清借款人全部應付款項後仍有餘額,結餘部分應退還甲方。

第九條 甲方陳述並保證:

1.甲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手續。

2.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不會違背甲方的章程或有關規定及其上級的指令。

3.本合同中所列抵押物系甲方合法擁有的,現時也未抵押給任何其他方。

4.甲方未經甲方同意,將不得以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如需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應事先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但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條僅適用於甲方爲主合同當事人外的第三人)甲乙雙方除了必須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外,還須遵守下列約定:

1.在借款人全部應付款項清償之前,甲方不會行使由於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

2.甲方同意今後乙方與借款人變更主合同除了變更貸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無故擅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調整範圍外)這四項主要條款,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再徵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

主合同中與貸款金額、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後,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貸款金額和期限相應調整,貸款利率按上述期限變更後的貸款利率執行。

3.當借款人發生分立、合併,實行股份制改造,或與外商合資(合作)等行爲,則甲方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變更後,乙方應在十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

第十一條 若借款人已足額清償全部應付款項,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4款中任何規定,對抵押物保管不善或擅自處置抵押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價值外,並向甲方收取相當於擔保總額___%的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1、2、3款,第十條第1、3款中任何規定,作出不真實陳述或違約,無論給乙方是否造成經濟損失,均要作出賠償。

3.乙方違反第十條第4款有關規定,應向甲方繳納違約金。

第十四條 甲方抵押給乙方的一切財產內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爲準。該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辦妥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應付款項得以清償時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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