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食品管理制度(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9W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公司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加強對企業職工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室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目的:

(一)加強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公司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企業第一責任人。

(三)積極展開對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公司食品經營安全。

第三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四條培訓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爲主,以外部培訓爲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訓,並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五條培訓時間:本公司規定員工每週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並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

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培訓要求:本公司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本公司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制定。

第七條對新錄用員工及轉崗員工在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八條對培訓結果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並作爲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對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彙總、歸納、整理並進行歸檔。

檔案保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2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我單位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索要供貨者的銷售票據,並通過複印、存檔等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

二、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採用計算機管理,建立電子臺帳;

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

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進貨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四、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企業應留有企業總部提供的進貨查驗證明或配送單據備查。

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向購貨者開具並保留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清單或“票證通”銷售票據。

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並隨時更新。

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企業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員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明確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二、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將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及時對員工進行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對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積極協助食品生產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發經營者對零售商退回或者從零售商和消費者手中召回的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按規定退回上級批發商或者生產廠家,或者作銷燬等無害化處理,並記錄退回、無害化處理情況。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食品檢查、貯存、運輸制度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銷售食品,經營場地和經營場所的設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的食品。

三、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要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將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運輸。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確保食品經營安全,自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監督以及工商部門的檢查。

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處理消費者投訴,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三、不銷售不符合法定標準和要求的食品,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或依法予以賠償等義務,保證不欺詐消費者。

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食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爲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於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後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後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並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於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後,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註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七、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

屬特殊情況且須徵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後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並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

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後打印用藥詳單。

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

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

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

工傷人員出院後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彙總後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覈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後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於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八、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爲30元/天,寧德爲40元/天,福州、廈門爲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繫。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鑑定爲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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