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名義借款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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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義借款合同書 篇1

甲方(借款人):

個人名義借款合同書(精選3篇)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爲)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立《借款協議》(no:)作廢。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爲)。鑑於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爲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的罰息,直至還清爲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繫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爲雙方有效的聯繫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借款日期:

個人名義借款合同書 篇2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甲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元整,用途爲,借款期限爲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計算借款利息的利率爲:,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支付時間.

三、借款期限屆滿,甲方保證返還借款,否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借款人:出借人:

(簽字)(簽字)

見證人簽名

個人名義借款合同書 篇3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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