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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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短期借款合同模板

貸款人:

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遵照有關法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 (大寫)rmb (小寫)。

第二條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放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爲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借款放出。

第五條 借款人用各種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六條 本合同到期,借款人應主動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動歸還的,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從借款人賬戶劃款收取。

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根據雙方協商,採用優惠利率,確定爲 。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自貸款方放款之日起按實際借款時間計息,按實際借款天數結息,借款到期還清本息。

第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仍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約定用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十條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應在其賬戶下備足應付借款本息,由貸款人從借款人賬戶劃轉

擔保

第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該公司法人代表 向貸款人提供個人方式的擔保。

雙方承諾

第十二條 借款人承諾:

1.不利用借款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2.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種改變經營方式行爲(包括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聯營、與外商合資或其他形式)時,應最遲於改變經營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貸款人,並保證貸款本息的清償。

3.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保證立即歸還貸款本息。

4.當客觀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況時(包括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起訴、財務狀況惡化等),應在事件發生後七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貸款本息的償還。

5.按時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所有開戶行、賬號、存款餘額等)。並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查和檢查與借款有關的生產、經營、財產等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人承諾:

1.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2.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

合同的變更

第十四條 借款人如果將本合同項下債務轉讓給第三者,應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借款人、貸款人任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均應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借貸雙方變更本合同內容,均應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歸還借款本息時,貸款人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五的利息。

第十八條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十四條,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並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視爲貸款逾期,貸款人有權按國家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第十九條 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應根據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貸款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加蓋公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其項下貸款本息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得到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以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等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七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

(1) 貸款證複印件;

(2) 借款人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 借款人授權代理人委託書

(4) 借據

(5) 擔保人身份證複印件。

借款人住所: 貸款人住所:

基本賬戶開戶行: 電話:

賬號: 傳真: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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