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與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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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與形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爲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准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並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範圍還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於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覈准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借款的期限。

中國的銀行貸款有短期和中、長期貸款之分。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可達1一5年,甚至更長。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貨款,到期均需還本付息。

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佔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基本建設“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並在項目投產後,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於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爲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我國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原概算或預算髮生重大變化甚至取消的;

②原批准機關決定緩建或停建該借款項目的;

③借款方經國家決定關閉、停產、合併、分立或轉產,以致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的;

④由於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此外,如借款方出現下列行爲,經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導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或管理不善,浪費嚴重,或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變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並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規定加收罰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出借方有權收回本息。再由有關部門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等有關材料均爲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爲借款人無須支付利息。

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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