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技術進出口司(以下稱爲甲方)與社團法人日本成套設備協會(以下稱爲乙方)就中日雙方工業技術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執行機構
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技術進出口司爲中方執行本協議的責任機構。
第二款:社團法人日本成套設備協會爲日方執行本協議的責任機構。
第二條 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爲:甲乙雙方通過對於雙方根據本協議規定所確定的項目(以下稱合作項目)的合作,以達到擴大發展中日雙方技術交流之目的。甲方通過甲方合作項目單位獲得乙方對合作項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技術諮詢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以促進中國工業技術的發展及促進合作項目的實施;乙方通過對合作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術諮詢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有助於提高中國工業技術。
第三條 合作範圍
第一款:合作項目
(-)中方優先計劃建設的技術引進項目;
(二)中方擬從日本引進技術、進行改造的項目;
第二款:合作項目條件
中國經濟和工業發展需要的,並且日本企業在管理、技術及設備等方面具有相當競爭能力的項目。
第三款:合作項目合作範圍
由日本專家爲本條第一款合作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調查及技術諮詢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四條 日方參加的方法
乙方組織由技術專家組成的調查團,對合作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調查及技術諮詢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上述諮詢服務所需要的外匯費用(日中間的往返機票費、日工資、住宿費及進行調查、完成報告書所需要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調查時間過長及所需費用過多的合作項目的調查、研究開發除外。
第五條 中方參加的方法
甲方組織由專家組成的小組(包括翻譯)協助乙方對合作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技術諮詢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爲了使乙方的諮詢服務順利實施,甲方提供必要的措施及技術協助,同時爲乙方調查團提供中國國內的住所、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方便。對此工作所需要的人民幣部分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保密義務
甲乙方互相提供給對方的資料及報告書,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亦不得公開發表。
第七條 稅收
乙方爲執行諮詢服務所攜帶的物品(包括諮詢服務所必要的設備材料、儀器、資料等)不繳納稅收。
第八條通信
第一款:甲乙雙方的一切重要聯繫皆用書面形式,凡接下列地址以傳送的函件、電報、電傳或傳真形式發出,皆視爲正式發送。
甲乙雙方地址爲: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東長安街二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技術進出口司
郵政編碼: 100731
電傳: 211230 tomft cn
電話:(861)542247或(861)5126644-444
乙方: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由區有樂町一丁目 8番1號
日比谷公園大樓3層
社團法人日本成套設備協會
郵政編碼:"10o
電話:(03)213-8551
電傳: 2222795,jacoin j
傳真:(03)213-8822
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在遷往新址前一個月,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更改上述地址爲新址。
第三款:甲乙雙方一切文電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日文或英文。
甲方提交乙方的一切文電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或英文。
乙方提交甲方的一切文電及文件均使用日文或英文。
第四款:甲乙雙方應保持密切聯繫,隨時通報執行本協議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協議的解釋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中,如發生分歧,雙方均以誠意的態度協商或共同同意的其他方式解決。
第十條 其他
本協議附件1、附件2及附件3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修改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對本協議的修改,將通過甲乙雙方會晤或換函的形式協商,最後以雙方簽署的文件形式確定修改款項。
如甲乙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議,應提前六個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對方。若接到通知二個月以內對方未提出書面異議,從通知日起六個月後,本協議則自動失效。
甲乙雙方授權代表於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於北京正式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文本一式二份,以中文、日文書就,各自保存一份,並具有同等效力,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