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範本模板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6W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範本模板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管理負責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註冊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電話:____________辦公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約聯繫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手機: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

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

緊急聯繫人: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於甲、乙雙方現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爲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充分保障甲、乙雙方各自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作爲雙方履約依據,以資共同遵守。

前言

1.本合同中,甲方作爲聘用方,即爲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乙方作爲受聘方,即爲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本合同中“約首”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首頁合同名稱之後、“前言”內容之前,列明甲、乙雙方身份情況的相關內容;本合同中“約尾”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尾頁,正文內容之後,甲、乙雙方藉此簽字、蓋章部分的相關內容;本合同中“附件”部分是指在本合同尾頁“約尾”之後,另行單獨設置頁碼但附隨於本合同文本的單頁內容或專項文件。

3.本合同中,約首、前言、約尾、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條款內容(第1條至第200條)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章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合同甲方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與乙方建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以下用人單位之一

(1)依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其他形式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3)依法在國家民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他形式的非營利性機構;

(4)依法在國家司法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律服務機構;

(5)依法在其他政府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

(6)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第2條 本合同乙方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2)年滿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被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但本合同乙方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1)未滿16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雖已年滿16週歲,但正在接受全日制國民教育的在校學生;

(3)已辦理退休手續,開始按時領取養老金的;

(4)與其他用人單位正在存續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尚未辦理完畢終結手續或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正處於處理過程中的;

(5)與甲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的。

第2章 合同當事人

第3條 甲方作爲本合同當事人,甲方承諾:甲方系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況的內容以本合同約首部分列於“甲方(用人單位)”之下的內容爲準。

第4條 乙方作爲本合同當事人,乙方承諾:乙方系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況的內容以本合同約首部分列於“乙方(勞動者)”之下的內容爲準。

第5條 甲方作爲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同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乙方作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本合同生效期間,甲方投資、控股、參股成立的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及甲方所屬母公司、總公司、集團公司等管理單位,或者與甲方具有合作關係的夥伴單位均非本合同的當事人,與乙方不建立勞動關係。如因客觀原因確需變動,必須終結以本合同爲基礎的勞動關係,另行簽署勞動合同。

第6條 乙方作爲勞動者依法享有提供勞動的自主權利,同時應當依法服從甲方作爲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與乙方具有個人關係的家人、親友,或其他受乙方委託的人均非本合同當事人,與甲方不建立勞動關係。

第3章  合同訂立

第7條 本合同訂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本合同一經合同雙方簽署,即表明本合同按照上述原則達成一致;同時亦表明本合同所有條款均按上述原則產生。任何一方違反上述原則而簽訂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8條 甲、乙雙方勞動關係之建立,以甲方開始錄用乙方、乙方提供勞動的實際用工之日爲準。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甲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如本合同在甲方對乙方實際用工之日之前訂立的,自實際用工之日生效,雙方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9條 甲方在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本合同時,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個人基本情況(含身份證件、學歷、專業證件、證書等查驗、覈實);

(2)有權瞭解乙方此前就業經歷及是否曾受過原用人單位處罰;

(3)有權瞭解乙方是否曾經受過刑事處罰;

(4)有權瞭解乙方是否已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完畢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續。

第10條 甲方在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本合同時,具有以下義務

(1)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否則,甲方任何不實告知,均被視爲構成欺詐;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將乙方列入甲方員工名冊;

(3)本合同簽訂時,甲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身份、學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書,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財物(如定金、保證金、抵押金、證件、證書、工卡費、置裝費、上崗或入職培訓費等);

(4)甲方上述義務的履行,乙方認爲必要時,甲方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第11條 乙方在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本合同時,具有以下權利

(1)本合同簽訂前,有權向甲方瞭解甲方作爲甲方的註冊、登記及其他與招用乙方有關的相關法定資質情況;

(2)本合同簽訂前,有權向甲方瞭解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其他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其他必要情況;

(3)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如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身份、學歷證件或其他專業證書,或要求乙方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財物(如定金、保證金、抵押金、證件、證書、工卡費、置裝費、上崗或入職培訓費等)時,乙方有權予以拒絕;

(4)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其列入甲方員工手冊;並有權對外以甲方員工的名義和身份開展工作和從事相關活動。

第12條 乙方在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以下義務

(1)有義務向甲方如實說明自身基本情況(含身份證件、學歷、專業證件、證書真實情況),以及與簽訂勞動合同有關的教育背景和就業經歷;

(2)有義務向甲方如實陳述是否曾經或者現在受到刑事處罰;

(3)有義務向甲方如實陳述是否已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完畢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續,以及目前是否在其他單位兼職;

(4)乙方上述義務的履行,如有任何不實告知,均被視爲構成欺詐;甲方認爲必要時,乙方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第13條 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權利、義務約定以本書面合同爲準,任何口頭約定、承諾不具有勞動合同效力;但雙方將口頭約定、承諾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作爲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14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甲、乙雙方約定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至 完成工作任務爲合同期限,該工作全部完畢時,本合同期限屆滿終止;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至 乙方年齡達到依法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止。

第15條 如甲方系作爲勞務派遣單位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第14條選項中選擇第(1)項時,即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該勞動合同期限應爲二年以上。

第16條 本合同簽定時,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甲乙雙方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在本合同第14條選項中選擇第(3)項

(1)甲方已對乙方實際用工滿一年而從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

(2)乙方在甲方已連續工作滿十年,但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6個月內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視爲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

(3)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4)乙方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無法定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要續訂勞動合同時。

第5章 試用期

第17條 甲、乙雙方共識:本合同所指的試用期是指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乙方的考察期;試用期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標準設定,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設定試用期對乙方進行試用的,乙方有權予以拒絕,並有權按照正式錄用的勞動者請求相應的權利和待遇。

第18條 甲方應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設定長短不同的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19條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20條 甲方與乙方僅約定試用期,而無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的,甲方設定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21條 甲方承諾:試用期期間,甲方給予乙方的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正式錄用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低於甲方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甲方應將不足部分予以補齊。

第22條 試用期內,本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分別按照本合同中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23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確定的原則和標準設定的試用期,只能設定一次,且該試用期包含在本合同期限之內。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24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以誠信、守約原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合同內容全面、合法行使己方合同權利、履行己方義務;任何一方因依法、正當、遵約行使合同權利與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25條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26條 甲方應嚴格按照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勞動定額標準的規章制度,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擅自單方更改,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第27條 本合同履行中,如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予以拒絕,而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其後果仍然由甲方承擔。。

第28條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有權依法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並有權在下列情形下,向工會尋求指導和幫助,對甲方履行合同依法予以監督

(1)當甲方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行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乙方有權請求工會要求甲方糾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予以協助;

(2)當乙方與甲方發生勞動爭議,有權請求工會參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乙方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有權請求工會給予支持和幫助;

(3)當甲方實施違反法律或者本合同的約定的行爲時,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時,乙方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29條 乙方作爲甲方員工期間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甲方名譽、榮譽和利益,恪守職業道德,誠信對待甲方及其他員工;因乙方不誠信給甲方其他員工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導致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7章 規章制度

第30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遵守工作規範。

第31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32條 甲方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乙方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並有權向工會尋求幫助,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33條 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向乙方予以公示,或者通過其他確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34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規定的程序及有關法律規定製定的規章制度,在向乙方公示後,應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35條 甲方依法並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法定***程序制定、並已向乙方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在勞動爭議中作爲解決問題的依據和證據;否則,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第8章 工作內容與條件

第36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職位名稱爲:_________ ;乙方工作任務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經與乙方協商一致後,乙方職位名稱可以變更、調整

(1)升職;

(2)降職;

(3)調崗。

第37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併爲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安全保障,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或發放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

第39條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期限內,向乙方提供如下具體工作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0條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內容及其工作條件,履行職責;並有責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與安排,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41條 合同期限內,乙方的職位名稱、工作任務、工作地點及工作條件,未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不得單方變更;如確需變更,應按本合同中有關合同變更的約定執行。

第9章 勞動報酬

第42條 本合同中,勞動報酬是指甲方作爲用人單位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回報,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43條 甲方向乙方發放勞動報酬,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44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45條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對乙方發放工資:甲方每月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工資爲元/月(其中包括:),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爲:______元/月;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經與乙方協商一致後,乙方上述工資標準可以進行調整、變更:

(1)加薪;

(2)減薪;

(3)其他約定。

第46條 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獎金按以下標準和方式執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7條 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貼/補貼/補助按以下標準和方式執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48條 乙方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第49條 本合同訂立時,如甲方對乙方已實際用工超過一個月,甲方還應自實際用工一個月後每月向乙方支付二倍的工資至本合同訂立之日。

第50條 甲方或甲方委託的銀行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乙方本人,並應向乙方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經其授權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理。?

第51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乙方工資;甲方向乙方發放工資時,必須書面記錄支付甲方名稱、乙方姓名、乙方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第52條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工資報酬必須在甲方與乙方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應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工作爲合同期限的,甲方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53條 甲方應對乙方的工資支付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備查,乙方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第54條 甲、乙雙方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資報酬。

第55條 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須向乙方支付視同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社會活動包括

(1)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應人民法院要求擔任證人出庭作證或者因其他情況必須擔任人民法院證明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乙方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活動期間;

(7)乙方參加由甲方或甲方與第三方聯合舉行的社交活動、公共活動及其他社會活動;

(8)乙方在工作時間,發現違法、犯罪行爲或其他緊急危險事件,進行見義勇爲;

(9)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56條 乙方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甲方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第57條 甲方在乙方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乙方工資;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乙方工資;?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乙方工資。

但如甲方對乙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標準執行。

第58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時,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甲方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第59條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上述標準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60條 甲方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因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或者長期放假,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時,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當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1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乙方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62條 甲方依法破產時、終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權獲得其工資;經依法清算後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優先用於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63條 甲方不得隨意、無故剋扣乙方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資

(1)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

(2)甲方代扣代繳的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因乙方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甲方可從乙方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乙方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64條 甲方違反本規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全額支付乙方應得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工資補償金;情節嚴重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並有權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

(3)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第10章 工作時間

第65條 本合同期限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工作時間按以下第項執行

(1)乙方執行定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自___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 :_________,每週工作40小時,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週期需要採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經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其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超過部分則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合同第57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甲方因自身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執行定時工作制衡量或者需要機動作業而需採用不定時工作制時,經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66條 乙方執行定時工作制時,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65條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應和乙方協商一致,並經工會同意,乙方方可延長工作時間;乙方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但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67條 甲方未和乙方協商一致,強行要求乙方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時,乙方有權予以拒絕而不爲違約;

第68條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縮短乙方工作時間從而導致乙方勞動報酬減少時,應和乙方協商一致;否則,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69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法定節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第70條 乙方執行定時工作制時,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每日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爲乙方非工作時間,乙方有權自行支配;每週週六、週日爲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休息權利。

第71條 乙方採用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不同於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辦法時,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並與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工作及休息方式,確保乙方休息休假權利行使。

第72條 乙方根據甲方規定,可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1月1日起,即享有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具體規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73條 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因見義勇爲受傷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享有病假休息權利。

第74條 乙方爲女性時,依法享有產假休息權利,其產假不少於九十天;具體規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或者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爲男性時,但其爲適齡孕育的女性配偶時,可以享有產假護理假期,具體規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或者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75條 乙方因婚假、喪假時,享有休假權利,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國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記手續的,婚假爲7天;如符合男25週歲、女23週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另加10天假期,但乙方必須在結婚註冊日後6個月內一次性行使。;

(2)喪假:乙方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喪假5天。

第76條 乙方因個人原因需要離崗處理私人事務或者因突發事件不能到崗工作時,享有事假權利。

第77條 關於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間工資待遇,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乙方在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進行休假、休息的,甲方應當視爲正常勞動向乙方支付工資;甲方在非法定及約定的工作時間安排乙方加班的時,如系法定休息時間的,應安排乙方在加班後一年內以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許等方式表示自願放棄的,應按照本合同第57條第(1)、(2)項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如系法定節假日的,應按照本合同第57條第(3)項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2)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期間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向乙方全額支付工資;

(3)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者因見義勇爲受傷在醫療期間,甲方應當視同正常勞動向乙方全額支付工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因產前檢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甲方應當視同正常勞動向乙方全額支付工資;

(5)乙方在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當視同正常勞動向乙方全額支付工資;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乙方在事假期間,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資。

第78條 乙方行使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權利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甲方因客觀原因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有變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權利的,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手續辦理。

第79條 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規定的乙方應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權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或者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前提下,依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80條 本章對假期天數的計算除特別指明以工作日計算外,均以自然天連續計算,最後一日爲節假日時,自然順延。

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81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乙方爲女性時辦理)等社會保險;依法交納應予以交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代爲扣繳。具體險種、繳費比例按照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區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82條 甲方有權在不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至少在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依法制定福利制度或提供福利供給,以發放補助、津貼等方式對乙方進行福利保障。

第83條 甲方應根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乙方婚、喪假、應召服兵役及法定節假日期間等特殊時期向乙方給予補助。

第84條 乙方在高溫、有毒、有害等不利於乙方身體健康的作業環境下工作時,甲方應對乙方予以必要補助和津貼。

第85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區國家有工傷醫療保險關規定執行。

第86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疾病救濟和醫療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87條 甲方有權根據自身能力,在乙方自願基礎上爲乙方購買切實必要的商業保險,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具體分擔比例根據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88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甲方應依據國家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

第13章 就業公平

第89條 本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乙方在就業、履約、升職、加薪、獎金、補助、津貼等方面,不僅享有公平就業、一視同仁的待遇和權利,而且甲方還應根據乙方自身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乙方予優先照顧。

第90條 乙方不因民族、種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甲方歧視;當乙方爲少數民族時,甲方應當依法給予適當照顧。

第91條 甲方應保障男女平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乙方不因性別原因而受到歧視;當乙方爲女性勞動者時,甲方具有以下義務

(1)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女性員工或者提高對女性員工的錄用標準;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中或者與乙方另行簽署協議規定,限制女性員工結婚、懷孕、生育的內容。

第92條 甲方在招用員工過程中,不得歧視殘疾人。當乙方爲殘疾人時,甲方應在同等條件下對乙方優先照顧,積極爲乙方創造有利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93條 甲方不得對乙方進行健康歧視;乙方系某種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時,甲方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不得以此歧視、疏遠乙方;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除外。

第94條 甲方不得對乙方進行戶籍歧視、地域歧視;乙方出身農村或者來自某特定地區時,與其他員工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甲方不得在涉及乙方合法權益事宜中爲乙方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95條 乙方爲法律許可就業的未成年工時,在平等就業、公平待遇基礎上,甲方應根據乙方自然身體條件對乙方進行特殊照顧;甲方不得對未成年工設置與成年工同一的勞動定額標準。

第96條 乙方因本合同所述自身原因如受到甲方其他員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乙方有權利向甲方投訴。甲方有責任糾正其他員工的錯誤行爲,並視其情節輕重對肇事方予以處理,確保乙方處於一個公平、非歧視的就業、工作環境。

第14章 隱私保護

第97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基於乙方履行本合同或因工作關係由甲方掌握的乙方隱私信息,甲方有義務爲乙方保守祕密。本章所指的甲方包括用人單位因工作關係知悉乙方隱私的、代表用人單位行使工作職責的各級工作人員。

第98條 以下內容爲乙方個人隱私信息

(1)乙方爲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及簽訂、履行本合同期間,向甲方提交的個人簡歷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年齡、健康狀況、民族、住址、個人照片、音頻、視頻資料、電話、身份證號、工作經歷、學歷、職稱等及與乙方工作崗位不相關的婚戀、家庭情況、身高、血型、社會關係、信仰、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

(2)本合同確認的乙方基本工資及甲方發放給乙方的獎金和津貼;

(3)甲方在乙方入職及在職期間爲乙方進行的體檢中顯示的乙方個人健康狀況信息;

(4)乙方通過以個人名義申請使用的電子郵箱進行通信的電子郵件信息;

(5)乙方通過以個人名義申請使用的QQ、MSN等在線聊天工具進行的談話信息;

(6)乙方在其私人電腦中使用、上網過程中,顯示或遺留的電子、網絡信息;

(7)乙方個人購買的手機通話、短信信息;

(8)與乙方個人尊嚴、人格有密切關係的記錄如個人健康(含艾滋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攜帶者、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攜帶者等)、精神狀況及個人傳染病史、家族遺傳病史、歷史犯罪記錄等;

(9)甲方因工作關係偶然得知的、與工作無關的乙方其他個人隱私信息。

第99條 基於對乙方隱私權保護,甲方不得通過攝像監視、網絡監控、手-機-定-位等方式在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乙方實施監控;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實施監控的,應事先向乙方告知。

第100條 乙方在職期間,乙方隱私信息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被甲方非應掌握乙方隱私信息的其他員工獲知,基於故意或過失在乙方工作場所、工作區域或對乙方具有影響的工作環境內散佈、傳播,對乙方造成不利影響,甲方有義務基於管理職責制止肇事者行爲、並採取必要、適當措施盡最大可能減少、消除不利影響,並對其予以相應處理。但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1)乙方發現肇事者散佈、傳播其個人隱私後,經乙方瞭解、調查或證實系因甲方對乙方隱私信息疏於管理或者採取保密措施不當等原因系因甲方有關人員失職所造成時,甲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2)乙方發現肇事者散佈、傳播其個人隱私後,經向甲方投訴但因甲方怠於處理或者採取措施不當致使不利影響擴大者,甲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101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甲方仍應爲乙方在本合同第98條所列的個人隱私保守祕密;未經乙方同意或無其他法定理由,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將包含乙方隱私內容的員工資料提供、出售給獵頭公司、人才市場及或者對乙方進行背景調查的其他用人單位。

第102條 屬於乙方隱私的信息內容,未經乙方自願同意,甲方不得與其他員工公開或私下詢問、議論、討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因甲、乙雙方發生訴訟等法定事由或者獲得司法授權及法律另有規定,必須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除外。

第103條 本章中所確認的屬於乙方隱私應予以保護的內容,如未經乙方自願同意或不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甲方因工作關係知悉乙方隱私的人員向第三方披露,不論這種披露是基於故意還是過失;或者因甲方管理不當導致不應掌握乙方隱私信息的人員獲知乙方隱私信息時,甲方均構成對乙方隱私權侵犯,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精神傷害或物質損失,乙方有權以甲方侵犯其隱私權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甲方應予以相應賠償和精神補償。

第15章 職業安全

第104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採取必要安全技術和職業危害防護措施,預防發生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爲乙方提供一個符合***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充分保障乙方職業安全;並應按照國家及其所在地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105條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如發生職業病,甲方對該職業病對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擔全部責任。前文所稱的職業病,是指甲方爲履行本合同而進行的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對外公佈爲準。

第106條 訂立本合同時,對於乙方爲履行本合同應而進行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甲方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待遇,甲方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未有隱瞞或者欺騙,具體確認如下

(1)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

(2)甲方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3)乙方享有的職業病防護待遇。

第107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本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第106規定,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協商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第108條 爲確保乙方職業安全,有效防治職業病,甲方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依法採取有效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乙方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防止乙方發生職業病;甲方爲乙方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因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對乙方造成職業病損害的,甲方承擔責任;

(2)甲方應當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乙方不履行前述義務的,甲方有義務亦有權利對其進行教育;

(3)甲方應當爲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乙方離職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甲方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其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4)乙方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甲方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對乙方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甲方有義務保障乙方爲保障職業安全依法行使正當權利;甲方因乙方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本合同的,其行爲無效。

第109條 爲確保乙方職業安全,有效防治職業病,乙方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有權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並有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乙方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乙方工作期間,如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並在停止工作或安全撤離後立即向其直接上司彙報;

(4)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冒險作業而不爲違約,直至基於保障個人人身安全而即時與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

(5)乙方對甲方爲其安排的工作條件或者提供的工作環境涉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或對甲方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並有權拒絕工作,直至解除本合同而不爲違約;

(6)乙方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流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相關勞動安全紀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阻止他人違章作業,自覺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110條 乙方爲履行本合同而進行相關職業活動而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其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乙方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還有權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如甲方沒有依法爲乙方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甲方承擔;但甲方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甲方應對乙方先予承擔後,有權要求向先前的用人單位追償。

第111條 本章關於職業病未盡事宜未作約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甲方所在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112條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甲方對該工傷事故對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113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及在非工作時間進行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包括乙方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及乙方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114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自醫療機構初次開始診斷時至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115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爲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乙方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乙方醉酒導致傷亡的;

(3)乙方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116條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其因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如乙方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可依法享受撫卹金待遇。

第117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118條 甲方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執行

(1)甲方分立、合併、轉讓的,甲方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承繼單位應當承擔;

(2)甲方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乙方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3)甲方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應向乙方優先撥付其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119條 乙方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執行

(1)經由甲方同意,乙方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甲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甲方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2)經由甲方同意,乙方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甲方與乙方在國內的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3)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發生工傷享有工傷待遇後,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120條 乙方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甲方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甲方承擔舉證責任。甲、乙雙方因乙方是否應享受工傷待遇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勞動爭議提請勞動仲裁和訴訟。

第121條 本章關於工傷事故未盡事宜未作約定的,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所在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16章 教育培訓

第122條 乙方入職及受聘期間,甲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根據工作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勞動安全衛生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甲方對乙方進行上述教育和培訓,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第123條 甲方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以外,專門出資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供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乙方應在培訓結束後,應爲甲方工作不少於個月的服務期,該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動續延至約定的服務期滿。

第124條 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期間,具體事宜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或約定的學校及專業就學;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如需要變更,應事先及時通知甲方,並得到公司的批准;

(2)乙方學習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之內,按連續工齡累計;

(3)乙方在學習期間,其工資按原工資的%支付;獎金按通常支付額的%支付,並依法享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4)乙方在學習期間,應遵守培訓校方的各項規定與要求。凡因違規違紀受到校方處分被終止受訓資格的,視同在本公司內的嚴重過失;

(5)乙方在學習期間接受公司交付的調查或出差,差旅費按員工差旅費規則支付;

(6)乙方學習結束後應及時返回並向甲方報到。

第125條 乙方個人利用假期或業餘時間參加外部專門機構的上崗培訓、職稱及資格證書考試、攻讀學位(歷)等,可在順利結束學習後向甲方申請一定金額的進修資助。

第126條 乙方因個人原因自行進行進修的,應經過甲方批准,但乙方完全利用業餘時間不影響現有工作的除外;乙方佔用工作時間進修期間,乙方勞動報酬按以下標準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因個人進修而請假影響現有工作導致甲方需另行安排人員補替,或者享有甲方一定補貼的,乙方應在進修結束後,應爲甲方工作不少於 個月的服務期,該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動續延至約定服務期滿。

第127條 本章關於教育培訓未盡事宜按照本合同第179條執行;甲、乙雙方亦可另行訂立培訓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就具體培訓事宜、服務期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17章保守祕密

第128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因工作關係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時,具有保密義務。

前款中商業祕密是指能爲甲方帶來經濟利益但不爲公衆所熟知的,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是指產品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的標底及標書信息等。

前款中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

第129條 保密內容

(1)合同文本、文字說明、圖例、圖示、手冊、軟件、數據文件和電子版圖文信息、電子郵件內容等;

(2)甲方對外談判、起草、簽署對外文件過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資料,包括任何報價、資訊內容、所有的報告和分析材料及其彙編、研究材料和數據及其彙編等信息,以及在談判開始前任何不爲公知的或在不爲談判相對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瞭解到的甲方客戶或者潛在客戶,或者在客戶談判中,對方提供的相關商業及技術資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說明、圖例、圖示、手冊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內容。

第130 保密方式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合同第129條內容向保密範圍以外的的第三方進行披露,而不論此種披露是基於故意或過失;

(2)乙方不得因其獲得本合同第129條內容,而在對外簽訂、履行合同中自行從事相關業務,與第三方進行相關業務的合作;

(3)乙方不得對其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所認識、合作、聯絡過,處於保密範圍以外的甲方分支機構、關聯機構或者第三方的僱員、顧問等人員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招攬、私下僱傭、給付報酬換取服務或信息等。

第131條 保密責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時,應能充分遇見到如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2)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但該損失僅爲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商業機會損失、預期利潤損失及因此給第三方造成的連帶損失;

(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與乙方不得就乙方所擔負的保密義務以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如有約定,亦屬無效。

第132條 保密期限

(1)本章所指的保密期限同與本合同期限,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止;

(2)如乙方屬於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保密義務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某一期限,具體規定按照本合同第180條關於競業限制的要求執行。

第18章 合同變更

第133條 本合同所指的勞動合同變更,系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即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134條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可以就工資、崗位、工作內容等事項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未經與對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合同約定事項進行單方變更。

第135條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以下情形,本合同繼續有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和繼續履行

(1)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但甲方作爲用人單位依然存續的;

(2)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導致甲方不再存續的,本合同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就甲方變更後的情況或者承繼甲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另行簽署補充協議對上述變更情況進行書面確認,或者在保持本合同基本內容不變的情況下,以未履行完畢的勞動合同期限,按照變更後的情況另行簽署一份勞動合同。

第136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由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第19章 合同終止

第137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38條 除本合同第137條所列情形外,甲、乙雙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以任何方式自行約定合同終止條件;如有約定,亦屬無效約定。

第139條 本合同期滿時,如乙方正發生如下情形,則本合同應當續延到這些情形消失時,纔可以終止

(1)乙方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而患有職業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爲女性員工正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乙方爲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時,自其任職之日起,本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於任期的,本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40條 本合同第139條中,乙方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乙方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乙方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甲方的勞動關係,由甲方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甲方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如經乙方本人提出,乙方可以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乙方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乙方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141條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甲方提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本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42條 如基於乙方自身原因,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即時解除本合同,並同時向乙方書面說明理由;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得提出即時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在試用期間被確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5)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甲方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3條 如非因乙方主觀過錯,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本人或者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144條 如發生本合同第143條所列情形,但乙方同時又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時,甲方不得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續延到下列情形消失時,纔可以按照上述方式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45條 如發生本合同第144條所列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43條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同時又出現本合同142條所列情形,甲方可以依據本合同第142條與乙方即時解除本合同。

第146條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應當事先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如乙方認爲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請求工會要求甲方糾正。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147條 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確認送達乙方,經乙方簽收後方爲有效;同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證據佐證其決定之正當、合理性。

第21章 甲方經濟性裁員

第148條 本合同所指甲方經濟性裁員是指因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裁員情況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149條 甲方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有乙方參與的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2)聽取工會或者有乙方參與的全體員工以及員工代表的意見;

(3)裁減人員方案經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實施裁減方案。

第150條 甲方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如乙方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應優先留用;而不可將其列入首批被裁減的人員名單

(1)乙方與甲方已訂立累計五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乙方與甲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乙方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151條 甲方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如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所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48條將乙方列入被裁減的人員名單,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但當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條所列情形的同時,又具有本合同142條所列情形時,甲方則可以將乙方列入被裁減的人員名單,按照經濟性裁員程序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152條 乙方被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條進行經濟性裁員後,自甲方向乙方發送裁減通知之日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甲方應當首先通知乙方,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乙方;同時,乙方有權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得到優先錄用。

第153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條對乙方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向乙方發送書面通知或者其他確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公示。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154條 本合同所指的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甲方提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本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55條 乙方處於試用期內時,乙方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後,可以與甲方解除本合同;試用期滿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後,可以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156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隨時可以口頭、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57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隨時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2)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158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55條與甲方解除合同時,如乙方與甲方此前另有約定乙方正處於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內的,從其約定;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56、157條與甲方解除合同時,如乙方與甲方此前另有約定乙方正處於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內的,乙方仍然可以根據本合同第156、157條與甲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159條 本合同中,經濟補償是指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依法應以乙方月工資爲單位向乙方支付的補償金。

第160條 甲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時,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5)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甲方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161條 乙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7)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62條 本合同因以下情形之一終止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但如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時,甲方可以不支付;

(2)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

(3)因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第163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月度標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金額標準:上述“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該“月工資”標準不得高於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如果“月工資”標準高於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仍按“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3)年限標準: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即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4)時間標準:甲方向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一次性付清。

第164條 因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時,如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165條 本合同中,賠償是指本合同訂立、履行中,或因本合同解除、終止時,因一方過錯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而應當以支付賠償金形式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166條 甲方在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對本合同中關於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擅自變更或者甲方未將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對本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擅自變更,如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甲方以乙方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3)本合同訂立時,甲方因違反法律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乙方收取財物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招用乙方時,乙方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本合同無效,或者因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以及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爲,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167條 甲方在作爲用人單位經營、管理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在經營管理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爲,如乙方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給乙方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 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②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③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④ 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乙方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⑤ 因甲方原因,侵犯乙方個人隱私權的。

(4)甲方作爲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作爲被派遣勞動者的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甲方實行個人承包經營時,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作爲發包方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本合同履行中,如因甲方違法、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因其他原因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乙方向第三方尋求幫助、反映情況時,乙方合法權益依法應受到保護;甲方因此對乙方進行打擊、報復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168條 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律及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2)甲方因違反本法規定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甲方如因扣押乙方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69條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觀過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本合同被確認爲無效;

(2)本合同訂立時,因乙方隱瞞其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與甲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觀過錯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主動提出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但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55、156、157條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5)乙方因違反本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而造成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

(6)乙方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規定而造成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

第24章 離職辦理

第170條 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配合甲方辦理工作交接。

第171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時,需要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的,應在雙方在辦理工作交接完畢前一次性支付。

第172條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離職後具有競業限制義務時,甲方應在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畢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元;乙方從甲方離職後,應遵守競業限制的義務性規定。

第25章 通知送達

第173條 本合同下通知送達是指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資料等在內的明確書面意思表示(以下簡稱“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甲、乙任何一方依法向對方提出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的;

(2)乙方因請假、、長期病休、停薪留職期限未滿或者因出差、學習等原因不在崗位,及甲方長期放假等原因,乙方未在崗位工作時,甲方通知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的。

第174條 本合同列明的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聯繫方式均爲本合同下的通知送達方式。一方如遷址或者其他聯繫方式變更,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如因聯繫方式變更導致有關事項通知或者文件送達延誤的不利後果,應由自行變更方負責。

第175條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各方給對方的通知送達,可採用以下方式進行

(1)直接送達(含留置送達):甲方當面送交文件給乙方,並經乙方簽收即爲直接送達;乙方當面送交文件給乙方在甲方所在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部門或其以上級別的負責人,並經甲方簽收即爲直接送達。當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時,不表明送達人已直接送達,但有其他證據證明被送達人已知悉送達內容者除外;

(2)郵件送達(含郵局投遞、同城快遞和電子郵件):通過郵寄或者郵政快遞方式的,在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發出,寄出方可以郵寄存根爲據表明其確已郵寄,送達人可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收到日期;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的,在郵件發送後,電腦提示“郵件已發送”時,視爲送達發出,發送方可以其在電腦中保存的“已發送郵件”爲據表明其確已發送;

(3)公告送達:甲、乙任何一方作爲送達人時,在直接送達、郵件送達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即通過張貼公告和當地或全國公開發行的新聞媒介進行公告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但如甲、乙任何一方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的,視爲無效;

(4)公證送達:甲、乙任何一方作爲送達人時,經辦理公證,隨同公證員向被送達人送達的,爲公證送達。

第176條 甲方在本合同第175條所列通知送達方式中向乙方進行通知送達時,應遵循對乙方負責的原則,首先採用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纔可以郵寄送達;只有在乙方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採用公告送達。在上述基礎上,甲方方可在乙方曠工和違反規定時,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26章 違約責任

第177條 本合同所指的違約是指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爲。甲、乙任何乙方具有違約行爲時,應根據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178條 甲方違約責任,具體約定如下

(1)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承諾和義務性規定,均構成違約;

(2)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物質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物質損失;如因甲方違約導致本合同解除時(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未給乙方造成物質損失,也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3)因甲方違約據實賠償乙方損失及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不影響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其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第179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時的違約責任,具體約定如下

(1)因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期協議約定的,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關於服務期的約定,還可以另行簽署與本合同內容不相沖突的服務期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約定違約金,但該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甲方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乙方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乙方在服務期滿前離職(包括乙方自動辭職和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辭退),違反本合同關於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180條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的違約責任,具體約定如下

(1)本條所指“競業限制”是指乙方離職後,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作爲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工作關係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時,甲方有權與乙方就競業限制事項進行約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乙方有義務予以保密。甲、乙雙方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可以另行簽署與本合同內容不相沖突的競業限制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約定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對乙方實行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181條 乙方僅在違反本合同第179條關於服務期的約定或違反本合同第180條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182條 本合同履行中,除本合同第179條、180條約定的違約事項外,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承諾和義務性規定,亦構成違約;但發生此種情形下的違約只有給甲方造成物質損失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其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予以相應的賠償,但不得要求或者與乙方約定另行支付違約金。

第183條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違反甲方依照本合同第6章“規章制度”制定並實施的規章制度時,甲方有權按照該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相應的處分;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但不得要求或者與乙方約定另行支付違約金。

第27章 爭議解決

第184條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雙方如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方所在地與乙方工資關係所在地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乙方向其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處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依法註冊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185條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具有,但不限於以下違法行爲,危及乙方合法權益而發生爭議時,乙方有權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要求有關部門對其行爲進行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1)甲方在規章制度制定、發佈、實施等方面違法;

(2)甲方在需要依法對女職工、殘疾人、未成年工等進行特殊勞動保方面違法;

(3)甲方在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方面違法;

(4)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方面違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②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③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④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⑤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在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違法。

第186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甲方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乙方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乙方可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87條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如因合同內容的理解產生分歧,甲方不得對本合同作出不利於乙方的解釋。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188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該“訂立之日”是指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簽約代表簽字並加蓋與本合同“約首”中所列甲方名稱一致的公章、乙方本人簽字之日。甲、乙雙方簽署日期不一致的,以後簽署的時間爲準。

第189條 本合同以中文爲正式文本,亦可以其他語言同時簽署,其他語言文本與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含義如有差異或不同理解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190條 本合同至少應具有兩份內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文文本,且乙方應持有一份中文文本;如本合同同時還以其他語言簽署的,每一版本亦均應由乙方持有一份。

第191條 如僅有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簽約代表與乙方簽字,但未經甲方加蓋與本合同“約首”中所列甲方名稱一致的公章的;或者僅有甲方加蓋公章,乙方未簽字的,本合同不生效,本合同其他任何條款對甲、乙任何一方不具有合同約束力。

第192條 如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簽訂以後簽署的附件、附屬協議、補充協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甲、乙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的;

(2)甲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3)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193條 如因本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進行確認及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確認。

第194條 如本合同被認定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本合同被全部認定爲無效,乙方已付出勞動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29章 適用法律

第195條 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解釋及一切爭議適用於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法律。

第196條 本合同內容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府主管部門頒佈的部門規章、政策等制定而成。

第197條 本合同文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彼此如發生衝突、矛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執行適用的法律文件,即遵循如下原則:效力等級高的法律政策優於效力等級低的法律政策、專門性法律文件優於普通性法律文件、在同一效力等級下後法優於前法、在不低於全國性法律文件最低條件下,地方性法律文件優於全國性法律文件執行。

第198條 本合同履行中,如合同文本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政策發生變更而影響到本合同履行,相應條款執行仍依簽約時法律規定執行,但新的法律文件中對前述問題有強制性規定者除外。

第30章 附則

第199條 本章所指的附件即爲與本合同具有關聯、承繼關係的附屬文件,系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0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下列文件,列爲本合同附件

(1)原件經乙方驗證無誤後,經甲方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2)原件經甲方驗證無誤後,經乙方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學歷證件/專業證書複印件;

(3)甲方依法制定並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經乙方簽字確認的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

(4)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確認的乙方《職位說明書》或其他崗位職責文件;

(5)甲乙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

(6)甲乙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

(7)甲乙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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