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工作勞動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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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工作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_____(聘方)

聘請律師工作勞動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願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爲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 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律師,其工作範圍爲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爲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爲,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爲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爲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夥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於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4.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律師應徵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2.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3.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4.經批准成爲事務所合作律師;

5.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_____        乙 方(蓋章):_____

主任簽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聘請律師工作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爲其親屬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等,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涉嫌罪名)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辯護人。

第二條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完結止。委託事項的結案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

2、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移送起訴、不起訴;

3、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

第三條委託權限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

2、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3、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

第四條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爲萬仟佰元正(¥元),甲方在支付。

第五條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複印費,由甲方選擇如下方式支付:

由乙方律師墊支,甲方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在結案當日支付給乙方;

甲方以包乾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爲乙方律師的工作費用;

2、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內發生的交通費、複印費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的向乙方律師敘述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的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爲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委派執業律師具體承辦接受委託的案件;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受託案件,盡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4、乙方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安排律師助理完成輔助工作;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在委託事項完成之前,非因乙方律師過錯,甲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若此行爲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數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並要求甲方按每日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費的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4、在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及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拖欠律師費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代理事項以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式結案後,本合同終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實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用。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按第二條規定完結爲止。

第十二條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聘請律師工作勞動合同 篇3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委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

一、專項條款

1.1.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爲委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爲:

[訴訟案件]

代理委託人就案件的進行訴訟。

[非訴訟案件]

就事宜或項目向委託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委託人處理與該事宜或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1.2.代理權限

委託人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爲:

1.3.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律師作爲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1.4.律師費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算:

(1)定額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爲元。

(2)按標的額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律師費,收費的標準爲: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爲;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爲;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爲;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爲;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爲.

總額爲元。

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時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爲:合夥人/合作人每小時元;其他律師每小時元;律師助理每小時元;祕書每小時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爲0.1小時。

(4)其他計費方式

1.5.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與辦理委託事項密切關聯的各項支出,該等其他費用應由委託人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長途電信費用:

(2)文件快遞費用:

(3)複印費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5)其他:

1.6.費用支付

1.6.1.律師費按照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委託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先支付元。其餘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6.2.其他費用按照下列第種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時預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據實結算。

(2)本合同生效時委託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元,結案時不再據實結算。

1.7.聯繫信息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的聯繫信息如下: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委託人:

地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1.8.其他約定

除有上述特別條款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

二、一般條款

2.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爲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承擔以下義務:

(1)承辦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委託人的最大利益;

(3)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承辦律師不得超越委託人授權行事;

(5)承辦律師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項;

(6)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7)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和/或個人隱私。

2.2.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1)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

(2)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律師辭離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委託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經委託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委託人要求解除聘請律師合同的,在合理認定律師費的情況下,應當辦理解除律師合同的手續。

(3)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原來指定的承辦律師不能履行職責,律師事務所根據情況及時與委託人協商變更承辦律師。若無法聯絡到委託人或委託人不同意變更承辦律師的,雙方同意:________

2.3.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承擔以下義務:

(1)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如委託人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無論何種情況,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計時收費的費用清單和支付

(1)律師事務所於委託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當向委託人提交書面的計時收費費用清單,告知其在該期間內應當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

(2)按月結算計時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月10日向委託人提供上月律師費清單,委託人應當於收到清單後10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委託人未在10日內提出異議的,應當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清單支付律師費。

(3)若委託人對律師工作時間提出異議的,可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4)委託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後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委託人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託人的付款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或相應的費用的收據、發票。

2.5.滯納金

若委託人逾期支付本協議項下款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2.6.委託人財物的保管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委託人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執行款物(以下簡稱“委託人財物”)均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後,將委託人財物移交給委託人。

(2)如果委託人未及時接受或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委託人財物,律師事務所可代爲保管或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委託人承擔。如律師事務所代爲保管委託人財物的,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7.保密責任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於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以下簡稱“委託人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託人祕密。

(2)以下內容不屬於委託人祕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授權權限的內容。

(3)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當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爲準。

2.8.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委託人有利益衝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委託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亦有權解除本協議。

2.9.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委託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託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10.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託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果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3)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人捏造事實或者弄虛作假,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託人仍應按照約定或根據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2.11.不保證

律師向委託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爲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2.12.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爲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13.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14.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2.15.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6.爭議的解決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就本合同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委託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委託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和調解解決的,可選擇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訴訟。

2.17.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條約定的(訴訟/非訴訟/見證/諮詢)工作完成時止。

2.18.生效

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簽署:

律師事務所[簽署]委託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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