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合同格式(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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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合同格式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中國勞動合同格式(通用5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使 用 說 明

1、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內容。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2、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勞動者(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方爲有效。

3、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4、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須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5、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6、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7、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用人單位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之內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本合同爲解決勞動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期限與試用期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爲 (從以下三種期限中選擇一種並填寫完整)。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時止。

第二條 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錄用條件爲:

第四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爲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在甲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六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等,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資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臵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七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實際工作的單位、地域) 。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崗位實行 工時制度(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九條 甲方應在下列節假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爲加班。

第四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甲方應通過法定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履行並且告知員工,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等。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工資按月支付,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支付,每月總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地方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 )。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

B、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在15日內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其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應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有關標準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應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A、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

C、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D、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 萬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 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傷)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 萬元以上的。

F、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 萬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解除合同。

G、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損失 萬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I、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

者變更合同的。

K、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甲方因兼併、分立、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A、本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續簽達成一致的。

B、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C、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

D、乙方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

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 天的。

F、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第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三十七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本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四十一條 除按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四十二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三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爲甲方的服務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其中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雙方也可以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四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係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信息。

第四十五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爲 ,地域爲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爲 ,支付方式爲 。若乙方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先到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片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在法定時效內,可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加附頁)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補充條款。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印章或簽名):

乙方(印章或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國勞動合同格式 篇2

姓 名 :

部 門 :

日 期 :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1:

電子郵箱2:

乙 方(員工) 姓名: 居民身份證/護照號碼: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1: 電子郵箱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試用期爲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任何一方如希望續簽合同的,雙方可於期限屆滿前協商續簽事宜,除非中國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合同自屆滿之日起自然終止。

第五條 合同期內,如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培訓、出國考察、住房、通訊工具、交通工具或如乙方從事涉及甲方有關技術、經濟和管理祕密的工作,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

另行簽署相關協議。如甲乙雙方已簽署的培訓協議中規定的服務期超過本勞動合同期限,除非甲方同意豁免, 則超過部分視作本合同期限的自然延伸。

二、工作內容

第六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爲 。甲方有權根據公司業務需要, 安排乙方出差。

第七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應當向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員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能力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所作的調動。雖有本合同第五部分有關勞動報酬的規定,乙方的勞動報酬以其工作崗位及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爲前提;若乙方的工作崗位被調整的,甲方按其調整後的工作崗位重新確定勞動報酬。

三、工作時間

第九條 基於乙方的工作性質,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述第 種工時工作制:

A.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照甲方相關規定執行。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加班加點的,應當事先取得直屬上級的書面批准。甲方將依據中國法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爲乙方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B.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及時、適當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可靈活安排工作及休息時間。甲方將依法履行必要的行政審批程序。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事先取得直屬上級的書面批准,甲方將依據中國法律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條 乙方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業務需要、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休假程序安排各種休假,以保證甲方的業務不會因其休假受到不利影響或儘量減少該種不利影響。

四、甲、乙雙方的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責任

(一)尊重乙方的合法權利,保護中國法律賦予乙方的合法利益。

(二)執行中國法律的規定,並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乙方責任

(一)恪盡職守,盡其最大能力努力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二)服從甲方的工作調動和分配,遵守中國法律和甲方的一切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甲方利益。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兼任其它任何職務;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可佔用工作時間從事與甲方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如甲方要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交還在本合同期限內所獲取的有關甲方經營、銷售和其它業務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記錄、筆記、複印件、數據、軟件、圖紙和證書等。

(五)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甲方有任何利益衝突的本職工作以外的活動(事先得到甲方許可的除外)。本合同中的利益衝突活動指從事與甲方已從事的或現從事的或將從事的業務相同或相似性質的業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創業,幫助第三方創業,被第三方僱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務等。

(六)乙方應對其工資、津貼等收入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確定乙方的薪金以人民幣支付,甲乙雙方根據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約定乙方試用期內正常工作時間基本工資爲 元/月;試用期過後,正常工作時間基本工資爲 元/月。上述金額均已包含按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與個人所得稅及乙方競業禁止責任的補償。乙方的社會保險金及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在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並於每月 7 日發放上月工資。

第十五條 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覈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六條 甲方給予乙方全年績效考覈獎金之待遇,乙方實際獎金之比例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評估成績和甲方業績調整而定。在12月31日前甲乙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乙方不被評覈全年績效考覈獎金。年終獎金乃屬賞贈福利性質, 甲方可根據營運情況制定相關的考覈制度, 以酌情發放年終獎金。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將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甲方經營管理需要及乙方工作性質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措施。甲方將建立和保持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保護、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規定的勞動安全和衛生體系。甲方將視需要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如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措施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護乙方權益。

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按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乙方因公負傷、非因公負傷、患病、按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和疾病救濟費;遇有孕期、產期、哺乳期時,按中國法律規定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八、勞動紀律、保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

第二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在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達到3天,或故意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公司保密信息,或雖爲過失泄漏保密信息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視爲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經律;並甲方有權根據經營管理需要,依法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將新制定或修訂後的規章制度以甲方認爲合理的方式告知乙方或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同意嚴格遵守中國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守則》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乙方在此確認,其知悉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瞭解甲方的規章制度,如至甲方人事部門獲取勞動規章制度的書面文本。如果有疑問,請乙方詢問直屬上級或人事部門。同時,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得知的甲方及/或其關聯公司所有或知悉的全部信息均應視爲甲方的保密信息,但爲公衆所能普遍獲取的信息除外。該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任何與甲方或其關聯公司的業務或事務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策略和方法、營銷或促銷的政策或活動、業務拓展計劃、客戶信息、財務信息、各種類別的研究數據和管理方法;(二)甲方或其關聯公司的客戶、商業夥伴認爲保密的、並且甲方或其關聯公司對此承擔保密或不披露義務的任何信息,以及(三)乙方在受僱於甲方的任何時候被告知或得知的任何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條 乙方負有嚴守甲方保密信息的義務。乙方承諾其將謹慎盡職地保守甲方的保密信息,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僅爲完成甲方交付工作的目的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二)非爲本職工作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將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中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非爲本職工作的目的,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使用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不得複製、再造、複印、分發甲方的保密信息或其載體;和

(四)到其它單位任職時,應將自己根據本合同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告知對方。

乙方承諾,其在本條項下的義務在其受僱於甲方期間均將存續,並在其與甲方的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無論因何種原因而解除/終止)後仍將持續,直至甲方相關的保密信息不再是保密信息。乙方違反其保密義務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其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乙方根據本條規定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承擔前述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此確認: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乙方通過下列方式自行、與他人共同構思、開發或研製得出的任何發明、實用新型、設計、訣竅、著作權或其它形式的知識產權,其中所包含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知識產權權利或其它財產權利(統稱爲“知識產權”)應歸甲方所有:(一)在履行公司分配的本職工作中;

(二)在履行公司分配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 (三)在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一年內(並且與其本職工作和/或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或(四)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公司的資金、設備和零部件、原材料、訣竅、商業祕密等)做出的。

乙方同意,將以所有適當的方式(由甲方承擔費用)協助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人員或實體爲甲方取得在任何及全部國家的知識產權各項權利。乙方進一步同意,其在本條項下的義務在其與甲方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後仍繼續存在。

如乙方違反本條的任何規定,甲方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乙方的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係後,任何通過使用甲方公司知識產權與保密信息牟利的行爲皆爲侵權行爲,乙方必須爲這些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並向甲方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如乙方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甲方有權向國家執法機關舉報、控告並提供乙方個人資料。

第二十六條 如甲方要求,乙方同意與甲方簽署一份競業限制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並承諾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中國法律發生變化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三)甲、乙雙方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例如:甲方的經營狀況、組織機構發生變化,人員結構、工作崗位需要調整等:乙方的工作表現,知識技能、身體狀況等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等。)

第二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爲,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未經甲方同意,爲其它機構或個人提供有關服務的;

(2)行爲不端損害甲方名譽的;

(3)任何時候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4)乙方行爲屬於《員工守則》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五)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的;或

(七)中國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解除時乙方的月工資標準確定)代替前述通知期限: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或

(四)中國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它中國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中國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條 乙方經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或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若要求以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期,則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自書面解除通知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乙方應照常工作,並配合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中國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甲方依法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執行,並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同當事人因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視經濟損失及違約責任的程度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期限內,甲方爲乙方提供出資培訓、出國學習、住房、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或乙方從事甲方有關技術、經濟和管理工作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按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和甲方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規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招聘、培訓費用等。雙方另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十一、勞動合同的無(失)效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爲乙方的欺詐行爲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按如下爭議處理程序處理:雙方將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若任何一方不願或未能解決爭議的,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方或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若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且該仲裁裁決爲非終局裁決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它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之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續訂、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合同、規章制度和中國法律

(一)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閱讀甲方現有規章制度並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視爲已閱讀並接受甲方所有已發佈並實施的規章制度。

(二)甲方通過郵件或內部系統公佈新規章制度,員工應及時閱讀,如有問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有關部門諮詢,如未提出意見,視爲已知悉、同意並自覺遵守甲方新規章制度。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甲方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按照甲方規章制度執行;甲方規章制度未規定的,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如與甲方規章制度直接衝突的,以本合同爲準,本合同任何條款如與中國法律規定直接衝突的,以中國法律規定爲準。

(五)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日之前簽訂的任何其它合同、協議、通知或文件,與本合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任何條款被認定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合法性、效力和可執行性。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的,乙方仍應承擔在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義務及相關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除非乙方在此另外列明,本合同開頭部分列明的乙方住址爲乙方的通訊地址。乙方的身份證/護照號碼、住址、通訊地址、戶籍所在地、配偶及子女等信息如有變更,乙方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照本條規定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乙方最近一次提供的通訊地址信息向乙方發送各類文件均構成有效送達。

第四十七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箱送達,乙方承諾其所提供的所有聯繫方式均爲有效,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應當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使用電子郵件方式進行送達的,原則上以收件人回覆的郵件中確認收到日期爲送達日期;收件人未回覆的,以電子郵件進入其提供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之日爲送達之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或授權代表和乙方簽署,並加蓋甲方公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與乙方各持一份。 合同雙方均聲明已閱讀和理解合同並同意受其約束。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中國勞動合同格式 篇3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

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

註冊地址 。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

工作地點一般爲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一般爲8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

乙方應當根據甲方實際生產任務的需要,服從甲方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安排。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參照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月工資於次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基本工資 元,崗位工資 元,技術工資 元, 合計 元, 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 元或按 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

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參照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避免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定製、完善、實施職業病防禦與控制、防護與管理措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除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外,依法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公司規定,辦妥工作等相關交接事宜。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先行調解,也可以自發生爭議之日起在法定仲裁有效期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國勞動合同格式 篇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爲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

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一)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 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 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 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 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爲

第三十七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國勞動合同格式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簽訂日期: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爲_______個月(天),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爲: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爲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爲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祕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爲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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