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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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合同(通用3篇)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因公負傷,經治療一段時間後,身體仍無法承受現工作的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由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並且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第二條 雙方約定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工資、經濟補償金、一次性補齊傷殘補助津貼、其他福利待遇共計____元人民幣。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第三條 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第四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固定期限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爲 元/月、 元/月、/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爲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二十一條中明確。

第九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三十日。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其他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是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十八條 甲方違法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 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競業限制

第二十條 與甲方訂立《保密協議》的乙方,負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知悉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的義務。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到於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關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申請調節;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衝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訂立的其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爲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一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期限爲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民法典》條款規定:

第一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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