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通用3篇)
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提前解除與乙方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應當支付乙方包括工資、津貼、福利待遇在內的所有費用。
三、甲方爲乙方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爲止。
四、雙方在此基礎上確認彼此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並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次結清,乙方也自願放棄包括經濟補償金在內的其他所有訴求,並承諾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甲方應當在離職手續辦完後給乙方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
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篇3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
齡,身份證號 住址爲年月日 至年月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款 第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