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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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和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本合同由以下兩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

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

負責人: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姓名)

性別:男

身份證:

律師執業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按實際居住地填寫)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類型爲:無固定 □/有固定 □ 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本合同爲固定期限的,有效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月,至 年 月 日止。

鑑於甲方爲訂立本合同,提供 元的專項培訓經費對乙方已經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爲專職執業律師,並根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爲乙方辦理執業登記。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爲: (如訴訟、非訴訟等業務或其他分類方式) 。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本所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爲工作地點的變更:

(一)仲裁機構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爲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六)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工作定額)。

三、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 □ 不定時工時制 □

第六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爲八小時,每天上班時間爲 ,下班時間爲 。中午 至 爲用餐時間,不視作工作時間。

第七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本條中用於計算加班工資報酬的工資基數,按照本合同第9條中約定的基本工資確定。

第八條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甲方可通過崗位責任制度對乙方進行考覈。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甲方有權通過績效考覈定期評定乙方的工作表現。(績效考覈辦法由甲方根據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照下列第( )種模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一)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期滿後工資標準的80%並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可以綜合考慮乙方的工作表現、承辦案件/項目的難度、經營業績等因素向乙方發放獎金。獎金計發辦法、數額、支付時間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種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爲稅前 元/月。(解釋同上)

2.乙方可以根據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權利,具體提成辦法及支付時間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可考慮繼續採用現行律師事務所的提成辦法)

第(三)種模式:

1.甲方按月以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向乙方支付生活費,具體數額爲 元/月。

2.甲方採取效益工資方式,根據乙方工作成果爲乙方提取並支付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和辦法雙方可以依據甲方的提成辦法另行簽署業務提成協議。

雙方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勞動政策的規定,可以對上述分配模式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依法約定其他分配模式。

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示的規章制度、簽署的集體合同或單項協議對於勞動報酬分配模式進行調整,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雙方應根據規章制度或集體合同約定對本合同勞動報酬條款進行變更,如乙方拒絕變更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無論以何種分配方式,甲方爲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應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對於無法完成(或 次未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律師,甲方可以根據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已經領取的基本工資或生活費不得要求乙方退還。】

第十條 乙方的基本工資應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應以貨幣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上月□的工資,遇節假日則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基本工資可以以現金的方式發放,也可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如果乙方對勞動報酬產生疑問或者異議,可在下一個勞動報酬發放週期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並領取了下一週期的勞動報酬的,視爲認可甲方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及行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甲方工作任務不足導致使乙方待崗的,甲方應自情況發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費。甲方安排乙方待崗的,應當向乙方出具書面待崗通知;但乙方仍然負有遵守甲方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商譽的義務。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乙方的病假工資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的80%,具體計發辦法爲 。

第十五條 乙方請事假的,在事假期間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爲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其他檢查、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八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律師註冊費用、檔案管理費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擔。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可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充形式的保險或福利。【具體內容雙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休息及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無須規定公休日)。休息日指週六、日,法定節假日全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對公司女員工而言,法定節假日除前述規定的十一天外,還包括“三八國際婦女節” 的半天休息。少數民族的節日是否也需要說明一下。

第二十一條 甲方可以根據勞動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帶薪年休假及具體執行參照國家規定及甲方休假辦法。

七、工作條件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在徵求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向全體員工公示。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其他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計劃和業務需求爲提供乙方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完成對乙方的執業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 甲方鼓勵乙方通過各種渠道參加學習、培訓或其他業務研討活動,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需要支付費用的由乙方自行負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除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約定外,甲方再次提供專項費用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雙方可另行約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或因乙方違紀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服務期剩餘的時間確定向甲方返還培訓費的數額。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採用書面方式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四)雙方約定的情形出現的。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依據前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至乙方實際到崗日之間,乙方未實際爲甲方提供勞動的,雙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的過錯行爲給甲方造成人民幣 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

2.因乙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甲方、乙方分別單獨地或共同連帶地受到司法部門或律師協會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

3.因乙方的行爲使甲方失去與第三方的合作機會或使甲方遭受投訴等,使甲方的聲譽、行業地位、社會評價等無形財產受到損害等。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向乙方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不能完成定額或提成基數的。

本條所指客觀情況包括:(雙方可指明)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2019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六)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八)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九)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內的。

第三十六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雙方應對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文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 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條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及時爲乙方辦理檔案或者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於拖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檔案或律師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新單位資料或者提供信息錯誤的,相關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或不遲於本合同約定的脫密期起始日,甲乙雙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終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間內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暫時不爲乙方辦理律師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不支付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後,乙方律師檔案轉移手續按照本合同第四十條的約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客戶要求變更承辦律師,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結的工作有義務繼續辦理。在繼續辦理期間,甲方無須再支付經濟補償,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知識產權、商業祕密、競業限制

第四十四條 乙方執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屬於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知識產權權益,並且不得實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識產權權益的行爲。

第四十五條 甲方所有的書面和軟件圖文資料,客戶名單,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爲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對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乙方無論因何原因離職,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絡和/或刊物上,將甲方的客戶宣傳爲個人客戶。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不得誘導甲方的員工離職.

第四十六條 薪金和有關個人資料均屬甲方商業祕密,乙方不得將本人薪酬或有關資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給包括甲方其他僱員在內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七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對於知識產權及保密事宜有明確規定,乙方應當遵守。

第四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約定情形外,乙方在離職後 年/月(但最長不超過兩年)內不得與甲方的客戶有任何業務往來,甲方爲此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元(或 元/月);若乙方違反此約定,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違約金支付方法和標準可另行商定)。

十一、承諾

第四十九條 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辦理了正常的年檢工作,並有合法的執業資格。乙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仍存續有效的勞動關係。

第五十條 乙方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後,甲方不會因任何原因被捲入乙方與其他單位的任何形式的勞動爭議糾紛中,且不存在任何未處理完畢的投訴或可能投訴事項。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甲方爲妥善處理爭議糾紛而支付的調查費用、公證費用、律師費等。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持有不同見解時,應進行協商或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或律師協會進行協調,雙方如書面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可將爭議提交行業主管部門和指定的機構進行調解。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有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首頁所記載的通訊地址爲其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雙方所需送達的文件郵寄、傳真或直接送達至該通訊地址即視爲送達方履行了送達義務。如地址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對方,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一份。

十四、其他約定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

2.甲方的規章制度;【列明】

3.(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爲本合同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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