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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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1.自願報名,提交證明文件。

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願報名,選擇自己認爲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瞭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於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全面考覈,擇優錄用。

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覈,其考覈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覈;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覈;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覈。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並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後,才准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瞭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於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築、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後,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儘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知識相關: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爲以下兩個階段:

1.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應招,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全面考覈。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覈。具體考覈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覈;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覈;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覈;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低; 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覈標準可以稍高。

第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覈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覈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羣衆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願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並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於是進人第二階段。

2.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後,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爲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爲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覆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知識總結:勞動合同雖然是一種合同,但其訂立程序與一般合同的訂立程序有所不同。勞動合同的被要約方在開始時是不確定的,需要首先確定被要約方,即確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完成要約與承諾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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