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

來源:瑞文範文網 6.19K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訂立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

1、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但不得扣押)

3、勞動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時間)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勞動者的義務條款,包括工種、崗位和工作的數量、質量等)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法定的勞動標準之一,是勞動者履行義務應當從事工作的時間;休假是指帶薪休息)

6、勞動報酬(勞動者的權利和單位的義務)

7、社會保險(主要是單位法定義務,包括登記、申報、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單位的法定義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勞動法》17條規定7項法定條款,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3項。勞動合同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終止,不能再自由約定;勞動紀律有專門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違約責任不能隨便約定,只有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2項才能約定違約責任。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所負有的義務,是其所享有的權利的代價,又是實現對方相應權利的保證。因此,各條款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 ,還可根據不同的情況訂立約定條款,以更具操作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