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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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歡迎參考閱讀

變更勞動合同的九個條件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爲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6、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依據政府有關決定,致使生產經營管理髮生重大變化的;

7、用人單位嚴重虧損,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8、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如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註明變更的時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

勞動合同變更的特徵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後,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並沒有消滅原合同關係,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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