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精選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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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兩類:一類是法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另一類是約定終止,即勞動合同因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精選30篇)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死亡,意味着勞動者作爲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爲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着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爲兜底條款。

爲保護處於困難情況下的勞動者不致因失業而喪失生活來源,法律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也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範圍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第一,在期滿終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某項任務完成的時間爲勞動關係終結的時間點。在一些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尚無因此類勞動合同終止引發的案件。但隨着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貫徹落實,不排除今後發生的必然性。應該說,這是一項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條件終止中,《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雖然對約定條件出現時勞動關係終結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勞動合同法》刪除了該項規定。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從屬關係,是相溶互補的並列關係。雖然《勞動合同法》未直接規定勞動合同可因約定條件出現而終止,但在第17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裏的“法律”當然包括《勞動法》。

有必要指出,《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擴大了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範圍,具體包括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該項規定較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更符合我國國情。一種觀點認爲,實施這一規定後,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種種原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勞動者),在其仍具有勞動能力的年齡段內,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已非勞動關係而屬於勞務關係,這將不利於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結合我國面臨龐大就業羣體的具體國情,從宏觀分析,該種觀點在目前歷史條件下是否妥當?有待探討。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時終止。

該種情形下,勞動者已喪失了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宣告失蹤期間勞動合同處於何種狀態?宣告期內是否應認定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爲,認定該期間內勞動合同處於中止履行的狀態,利於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和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3.用人單位履約能力喪失或者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這類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單位已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法定終止條件出現。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3

(一)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雖同意續簽,但續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務而終止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6、用人單位因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7、自用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提供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

拓展: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爲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爲: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4

甲與公司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將於20xx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按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其下達了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甲簽字確認。之後在第二天甲在公司院內與其他員工談話時,被往來單位車輛倒車時颳倒。經CT檢查診斷爲肌肉拉傷。主治醫生建議休15天,該病假於12月中旬已休完。

根據甲的要求公司申請了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在12月中旬下達了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事實成立。現在甲提出進行工傷鑑定,由於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到勞動部門諮詢,確認工傷鑑定將在一個月後才能下達。

本期問題:

一、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否依法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不能應如何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甲的醫藥費由社保機構承擔,還是由肇事者承擔?

三、根據甲的傷情在未達到工傷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公司能否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一、一般在雙方對工傷事實沒有疑異的情況下,應依法進行工傷鑑定。待工傷傷殘等級明確後,如爲7-10級工傷人員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工傷待遇。

本案中公司應向甲下達《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確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基於工傷鑑定的特殊情形,順延到工傷鑑定確定之日終止

二、第三人侵權行爲成立並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的醫藥費用。如第三人無力支付、未全額支付或按責任比例由員工承擔部分(應提供法律文書),由社保機構承擔或者補足差額。

在20xx年7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甲的`醫藥費如第三人不明確或者不支付,應由社保機構先行支付,之後由社保機構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該條款中的“被確認”既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已下達工傷鑑定結論,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工傷鑑定過程中。

甲的傷情在正常情況下可能沒有達到工傷傷殘等級,不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在公司願意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工傷鑑定結果有利於甲,他有權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益。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順延後工傷鑑定結論確認員工的傷情不夠工傷傷殘等級,員工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鑑定。這種情況下如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同樣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5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2、本表由用人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在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覈或失業登記時需出具本表;

4、本表可登錄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辦 理 須 知

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

用人單位在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時需提供:

1、填寫完整的《南京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2、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及有關材料。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覈

1、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覈時需提供:

(1)失業人員檔案資料(其中含辦理終解備案的所有資料及繳費明細清單);

(2)非本市戶籍人員及原五縣人員須提供戶口簿複印件(包括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2、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覈時,選擇在本市享受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暫住證及複印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能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的,還應提供轉入地區失業保險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上述領取方式一經選擇並覈定後將不得修改。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6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

一、終止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爲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爲: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 (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 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7

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 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爲 ,在甲方工作年限爲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____止,工作崗位爲,訂立的合同編號爲。

二、現乙方自願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解除。

乙方爲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餘的____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____元並於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員工(簽名):____用人單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9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鑑於:

一、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項目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並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項目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文件給甲方。如甲方在後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項目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後,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0

(勞動者姓名)__ __(勞動保障卡號: ),於 年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爲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款項摘要: ),於 年 月日與其 終止□/解除□ (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1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依據上述4、6、7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9、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爲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10、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爲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__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爲20__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於最後工作日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爲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20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3

【摘要】: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爲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後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並對處理勞動終止後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係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爲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後針對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後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於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爲:“勞動合同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爲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爲。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採取了狹義理解。《勞動法》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繼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並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爲";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①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爲"。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爲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於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爲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迴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後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爲:其一,終結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於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係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於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爲,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並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③補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並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於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僱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僱主纔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僱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僱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爲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序。法國規定,僱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僱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並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僱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並告知僱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願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僱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僱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並聽取僱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後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僱保護法規定,僱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僱員可以在解僱後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僱員願意回去繼續工作,僱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願意與僱主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僱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並向僱員支付最多爲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僱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爲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僱員工作,但企業和僱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僱員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僱的情況,法院可判定僱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僱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僱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僱而重新僱用的命令,但僱主未執行,則僱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僱屬於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於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後,僱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僱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徵求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後,頒佈法令確定(一般爲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僱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爲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於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並且僱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僱員最後3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僱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係,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係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④權債務關係全部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即,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於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爲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於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於男職工在55週歲左右、女職工在45週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爲年齡的關係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羣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羣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並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係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爲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後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爲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願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②動者存在過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於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用人單位存在經營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於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期滿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羣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羣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於一個“遊擊”羣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髒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於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現階段農民工勞動關係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儘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幹着累活或髒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爲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項目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羣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爲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餘價值,一般都採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於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爲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⑤至必須的治療都得不到保證,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於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出於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於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羣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羣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纔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複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4

一、經濟補償金相關事項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5

(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爲xx年xx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 □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簽訂了______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7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8

終止勞動合同範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爲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爲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爲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爲。

7、 乙方應爲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本二】

甲方:X公司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爲20xx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於最後工作日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爲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xx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X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日期: 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19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六是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爲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後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後,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於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並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0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志,於20xx年2月22日經 人力資源部 (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 離職 現根據下列第 2 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xx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1

同志;

性別 ;

出生年月:

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於 年月招收爲我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並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現合同期滿終止。

失業保險從 年 月繳至 年月。

公益性崗位人員簽名:

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

到20xx年6月期滿3年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名單

王遠東(文利鎮)

李鴻輝(煙墩鎮)

陳天會(三隆鎮)

請相關鎮人民政府與到期滿公益性崗位人員簽好終止合同證明

一式二份加蓋單位公章後於20xx年6月19日前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2

姓名 在本單位 乙 方 用工 參加工作 形式 時間 合同期限 甲 單位名稱 方 解 適 除 用 合 法 同 規 理 政 由 策 及 依 據 工 意 會 見 (章) 年 月 時間 日至 年 月 日 位投保 編號 性別 在本單 合同 年齡

同意於 乙 意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中止)勞動關係 乙方簽字

方 見 年 單位(章) 甲 意 方 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章) 月 日

鑑 關 證 意 機 見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憑此表辦 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養老保險、調動等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文三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志,於20xx年2月22日經 人力資源部 (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 離職 現根據下列第 2 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xx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20xx年7月28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3

________同事,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___條_______款,自 年 月 日起與______同事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4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發生勞動工作關係的可以作爲勞務關係處理。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關係,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標準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是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的。所以雙方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關係,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5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從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 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覈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元。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級用工部門和乙方各執一份,醫學部人才服務與培訓中心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____止,工作崗位爲,訂立的合同編號爲。

二、現乙方自願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解除。

乙方爲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餘的'____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____元並於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7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下幾種:

1、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死亡,意味着勞動者作爲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最爲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現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意味着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合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有關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爲兜底條款。

爲保護處於困難情況下的勞動者不致因失業而喪失生活來源,法律對終止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也沒有被依法追求形式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時終止: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8

:

我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爲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鑑於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滿,且您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於x年xx月xx日終止勞動合同。

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和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詳見附件)。基於乙方個人生涯規劃發展原因,並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壹萬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爲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後,《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_____________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東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 篇30

第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年月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媒體公告、其他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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