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及其依據

來源:瑞文範文網 2.9W

一、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須特別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及其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除應遵循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首先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條款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如果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應首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然後再處理其他合同爭議。

2.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依據應是勞動合同。

因爲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比較具體,而且法律上沒有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寫入合同,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比如:有關分房、調離單位退房的問題,違約賠償經濟損失的標準,計算方法的問題,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發生勞動爭議都應按合同執行,否則將很難處理。然而,目前由於人們的合同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簽訂勞動合同的質量不高,因此勞動合同是處理合同爭議主要依據的地位還不明顯。

3.勞動合同無效時,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法律規範。

當確認勞動合同爲無效合同後,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範和其他法律規範,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4.何爲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因此,雙方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由於某種原因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此後又因補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所以這類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部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中,明確規定這類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受理範圍。

二、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由於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