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買賣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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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沙買賣合同(精選3篇)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單價。

序號產物名稱所屬來源包裝方式預計產量(噸)銷售單價(元/噸)銷售說明

1.銷售單價爲含稅價格。

2.出貨產品若有噸袋包裝的,按25元/個收取。

3.銷售結算以產品實際出庫數量爲準。

4.產量以實際產量爲準。

5.銷售有效期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內完成。

二、合同期限:銷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質量要求標準:乙方在簽訂合同前對購買貨物的質量、外觀已經瞭解,貨物出廠後所有權轉移到乙方,乙方在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由乙方承擔。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甲方倉庫自提,甲方負責裝車,乙方指定本合同簽署處指定的聯繫人及移動電話作爲業務經辦人及聯繫方式,負責指定提貨車輛等合同履行相關工作,甲方裝車完畢後,貨物風險轉移至乙方。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汽車運輸,車輛由乙方安排,且應符合甲方單位裝車條件,避開貨櫃式、密鬥式等樣式貨車,以免耽誤甲方生產,運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合同銷售數量確認:按甲方貨物出廠時的磅單重量爲準,若有噸袋包裝的貨物需支付噸袋費,按25元/個收取。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銀行結算,經雙方確認數量及金額後,乙方當天付清貨款,甲方確認貨款到賬後對該貨物放行,貨款付清前,貨權屬甲方所有。

八、違約責任:

所中標產物總重量達到裝車條件(整車重量標準20-35噸),須在2-3天內及時清運,否則收取倉儲費用 元/天。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拉清合同標的物,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及時清運標的物,以及中途停止執行合同的,甲方有權扣罰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另行安排銷售。

九、履約保證金:乙方競標保證金 元整(¥ )在中標後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乙方在履行完招標公告與合同約定的銷售義務後,7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進行訴訟,因訴訟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全部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本合同中確認的地址可作爲雙方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爲送達。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

地址:

聯繫人:

移動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負 責 人: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沙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條合同標的

1.1甲方同意同乙方購買,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 設備用於 項目。將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容詳見合同附件一

1.2乙方負責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爲準。

第二條價格

2.1合同設備的價格爲: ,價格清單詳見附件一。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的。

第三條付款條款合同第二條中確定的合同總價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3.1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後 個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 %的款項,即人民幣 元。乙方同時提供甲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3.2交貨款:在合同設備交貨後 個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 %的款項,即人民幣 元。

3.3驗收款:在合同設備驗收後 個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 %的款項,即人民幣 元。

第四條合同設備的交貨

4.1所有合同設備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後 周,,由乙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爲 機場。貨物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後轉移至買方。

4.2乙方應於交貨日 日之前,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設備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應儘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第五條合同設備的檢驗

5.1合同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設備運至交貨地點後 日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5.2設備開箱檢驗合格後,雙方簽署驗貨合格證書。

5.3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設備的小缺陷,並不影響設備性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乙方應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缺陷。5.4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爲甲方要求乙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爲乙方責任,乙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設備。如果確認爲甲方責任,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後儘快向甲方補充或替換設備。

第六條保證與賠償

6.1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是全新並未使用過的。

6.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的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6.3保修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運於至指定地點的有缺陷設備後,應儘快將更換設備自費運至甲方。

6.4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甲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週起每週按遲交貨物總價的0.5%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爲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爲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6.5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容按時支付合同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爲: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5‰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6.6如果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週期相應順延。

第七條不可抗力

7.1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爲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爲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於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7.2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儘快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後儘快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並通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第八條仲裁條款

8.1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8.2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8.3仲裁費用由敗 承擔。

8.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第九條保密條款

9.1雙方同意,在任何時候,不論是合同有效期還是合同終止以後,對另一方提供的技術文件以及事務、業務或操作方法實行嚴格保密。

9.2一方保證,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祕密信息只用於本合同的目的,不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承認並同意,對方是祕密信息的獨家擁有有者,將不直接、間接侵犯或損害對方對祕密信息的所有權。

9.3一方應只在下述情況下,方可使用祕密信息:

出於評佑、論證將承擔工作的需要

出於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不論如何,祕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於對對方不利、有損或相競爭的目的。祕密信息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被複制、全部或部分與其他信息編纂、透露給第三方。

9.4一方除經按本合同許可外,不得傳播、透露祕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祕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獲悉祕密信息以輔助本方履行其義務的員工披露。一方保證,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員工知悉祕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祕密信息的機密性與專有性,並保證上述代表與員工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整,根據此項保證,一方將向對方賠償因上述代表、員工違約披露、使用祕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與其他支出。

9.5本條款構成獨立的保密協議,本條款的約定的對雙方的義務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本條款的效力於全部祕密信息的祕密性全部喪失時終止。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10.2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視爲合同解除或終止:

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一方被判爲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成爲本合同的補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容,除非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

11.4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甲方乙方附件附件一合同設備清單及價格附件二原廠商提供的主要設備保修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沙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爲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水稻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水稻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水稻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水稻的種植面積爲畝,並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水稻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水稻,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爲元。水稻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爲年月日;交貨地點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水稻種植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蟲害,提高水稻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爲種子__________元1公斤;化肥__________元1袋;農藥__________元1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溫、寒流、乾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

買受人: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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