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買賣協議書(精選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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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1

甲方(賣方):

煤炭買賣協議書(精選13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簽訂下列合同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煤種:________。

價格:_____元。

交(提)貨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數量:________。

二、質量指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______。到站:______,收貨人:買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________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爲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爲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爲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____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______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爲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煤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量爲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化驗結果爲結算依據。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爲 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後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議爲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低位發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熱量×0.104元/兆卡)元/噸。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3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

*注:以下內容均來舉例說明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港sgs檢驗結果爲準。數量以大連港磅秤數爲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kg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餘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後,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後3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kcal/kg範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kcal/kg範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買方:江蘇利港電力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利電〈20 〉燃 號

賣方: 簽訂地點:江蘇 江陰 利港

簽訂時間:20 年6月 日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4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定地點:

簽定: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二、交(提)貨方式:

1、甲方送貨到濮陽火車站

2、乙方從濮陽火車站提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驗收標準:

2、質量驗收地點:

3、質量驗收方法:

4、質量驗收時間:

5、質量異議期間:

6、數量驗收標準:

7、數量驗收地點:

8、數量驗收方法:

9、數量驗收時間

10、數量異議期間:

四、煤炭價格及執行期:

1、每噸______元(包括貨款、運雜費),執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變動價格需在發貨_____日前通知對方,並與對方協商一致後纔可發貨。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

1、甲方發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以運輸部門的憑證爲準)乙方付清全部貨款、運雜費

2、乙方如果對貨物數量、質量有異議,也應在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支付全部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餘貨款在3天內付清。

六、責任:

1、甲方逾期發貨和乙方逾期付款,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對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貨物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逾期提貨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解決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5

銷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簽訂地址: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元/噸

一、品種規格、質量:________

二、交貨地點:____________

三、煤炭價格:煤價含稅票__________元/噸,原則上價格在一月內不變,如遇市場價格變化雙方另行商定。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後,購方每批次以預付款購買,批次批結,購方購煤款不夠時、銷方可以供給其他客戶或停供。

五、驗收標準:以 煤場入庫取樣化驗爲準,計量以 煤場過磅單爲準。

六、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發生經濟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爲主。如協商不成,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約定事項:如熱值達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購方可以拒收,餘款銷方應及時退還購方。

銷方:_______________購方:_______________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6

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 合同執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貨方式:

四、 運費及其它費用負擔:交貨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貨後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運費按市場價格執行,由出賣人代墊代收;

五、 煤炭單價:

六、 計價標準:

以公司驗收結果(含過磅單、檢驗單、質量加、減)爲準。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2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爲: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31元/噸(現匯價)、0.134元/噸(承兌價)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爲: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27元/噸(現匯價)、0.130元/噸(承兌價)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5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爲: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22元/噸(現匯價)、0.125元/噸(承兌價)

4.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000千卡/千克,買受方有權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爲基準,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稅到站價降低0.2元/噸結算;

5.全硫以1%爲基準: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噸(不足0.10%按0.10%計算);全硫>1.20%,買受人有權拒收,買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噸(不足0.10%按0.10%計算);

6..揮發份20%—24.99%扣2元/噸;10%—20%買受人有權拒收,買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噸;揮發份<10.00%,買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結算重量進行折噸計算;

8.煤炭出現摻雜使假現象,一經發現,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結算處理。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異議處理:1、質量以貨物到港建堆採樣並以質檢中心出具的質檢單作爲結算依據。若出現質量異議,煤樣送至買受人、出賣人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仲裁數據作爲最終結算數據。買受人電告出賣人,出賣人24小時內作出明確答覆,72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表示出賣人認可檢驗結果,買受方將根據情況對貨物進行處理。2.數量:以公司汽車衡計量爲準,雙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現重量異議,買受人電告出賣人,出賣人24小時內作出明確答覆,72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表示出賣人認可計量結果,買受方將根據情況對貨物進行處理。出賣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簽訂的數量執行,買受人按照合同簽訂的數量進行考覈:90%<合同兌現率<120%不考覈,合同兌現率<90%,按照合同簽訂數量爲基準減去實際到貨重量,不足的數量扣20元/噸,合同兌現率>120%,按照實際到貨重量扣10元/噸。

八、結算依據及付款:貨物平倉後,買受人憑秦皇島港SGS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和裝船港口、商檢、船運方共同出具的水檢尺計量單原件及貨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加上出賣人開具預結70%煤款的增值稅發票付款,剩餘款由買受人憑質檢中心出具的質檢單和公司汽車衡計量單、出賣人開具煤炭增值稅發票及運輸發票(不超過80元/噸)進行兩票結算後付清;運輸發票由煤炭承運人對公司開具,進項稅抵扣方爲買受人;南非進口煤炭運輸船離開國際港口前三天定價(鎖定當天匯率),根據秦皇島當日掛牌價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聯運的費用根據當時市場價格計算,兩個價格相加爲最終付款價格,(電煤的卡數測試進口目的港的CIQ質檢結果爲準)每船一定價,確保雙方利益。

九、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由違約方承擔責任,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十、合同變更及解除:合同如需變更、解除以買受方書面通知爲準,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其他約定: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合同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7

甲方(賣方)合同編號: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包頭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爲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爲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爲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爲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爲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8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供天津市地區簽訂煤炭及製品企業及民用簽訂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釋,並在天津市地區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數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數量噸,此數量爲意向數量,以實際發運數量爲準。

1.2品種、質量、數量具體情況如下:

表1煤炭產品質量規格表

品種名稱

品質規格

數量

全水

灰分

揮發分

全硫

發熱量

1.3供需交易數量根據運輸情況,由甲、乙雙方按月共同協商確定,最終以實際發運數量爲準。

1.4原則上甲、乙雙方按各品種的合同數量均衡兌現,沒有約定合同數量的煤種,作爲合同補充煤種,並同意將補充煤種作爲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種,計入總兌現率。

2.煤質獎罰

2.1精塊系列煤質無獎罰。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種的“發熱量”爲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加1/,價格增加元/噸,每降低1/,價格降低元/噸。若實際交貨熱值低於基準熱值200/以上,則超過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價格降低元/噸。

以各品種的“硫分”範圍爲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範圍,價格不作調整,每超出範圍高限0.01%,價格降低元/噸;每低於範圍低限0.01%,價格增加元/噸。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於16.0%,每增加0.1%,價格降低

元/噸;15.0%~16.0%,價格不做調整;小於15.0%,每降低0.1%,價格增加元/噸。

灰分:大於6.50%,每增加0.01%,價格降低元/噸;5.00%~6.50%,價格不做調整;小於5.00%,每降低0.01%,價格增加元/噸。

全硫:大於0.50%,每增加0.01%,價格降低元/噸;0.30%~0.50%,價格不做調整;低於0.30%,每降低0.01%,價格增加元/噸。

如出現大的質量偏差雙方協商解決。

3.合同價格:

3.1合同價格:一票含稅到站價,執行市場當期現貨掛牌價格。

3.2當市場行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出調整合同價格並重新洽談合同。調整後的價格以《價格確認函》的方式確認。

3.3爲便於操作,雙方同意將《價格確認函》傳真件作爲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價格確認函》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後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並作爲本批煤炭的結算依據。如雙方無法在價格上達成共識,則停止合同的執行。

4.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交貨地點:

4.2交貨方式:到站交貨。

4.3乙方收貨人:

4.4甲方將貨物運至雙方約定交貨地點,貨物的所有權及貨物損毀滅失風險同時轉移給乙方。

5.數量、質量的確認

5.1數量確認:煤炭數量以運票爲準,如發生嚴重虧噸,雙方需共同進行現場校驗,以雙方認可數量爲準,乙方應及時準確提供到站相關信息。

5.2質量驗收:

5.2.1甲方裝車檢驗結果做爲結算依據。

5.2.2乙方有到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質量檢測單位採、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甲方應在裝車後3日內將檢驗結果傳至乙方。

考慮到單批次化驗偏差的偶然性,甲、乙雙方以結算週期平均質量進行比對,如熱值偏差在±100/以內,則按合同確定的化驗方結果正常結算,如偏差超出±100/,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5.2.4乙方如對單批次煤炭的檢驗結果存有異議,且該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廠後5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視爲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

甲、乙雙方或協商解決,或在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有甲、乙雙方認可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重新採樣複檢。

複檢結果作爲甲、乙雙方最終結算依據,複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複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

6.結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貨量進行結算。

6.2付款方式:雙方自行約定.

6.3煤炭到乙方場地後經雙方化驗完畢,乙方即根據數量、質量開具結算單給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資料後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結算證明函》

6.3.2。

7.違約責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30日內仍未完成全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響本合同的執行,甲、乙雙方不承擔責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8.2發生不可抗力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並有義務儘量將損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後,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着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9.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時,可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加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義務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種質量指標、煤炭供應數量及價格均爲甲、乙雙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兩年內,除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內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泄密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其他的約定事項

12.1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製作書面文件作爲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爲成立。

12.2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印章確認,視爲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稅號:稅號: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9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針: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村南,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爲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爲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爲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0.1元。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爲跨年合同,2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當月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關合同內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爲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10

賣方:

合同編號:

買方:

簽定地點:

簽訂時間: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港檢驗結果爲準。

數量以大連港磅秤數爲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餘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後,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後3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

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範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範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11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買受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基本資料

1.收貨人名稱:______________

2.發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種: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 。

4.單價:______________,總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5.交(提)貨時間:______________,數量(萬噸):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標準

2.灰分Aar:

3.硫:

4.揮發分Var:

5.低位發熱量:

第三條 交貨方式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風險承擔

甲方知悉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最終使用方爲 公司,甲方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該批煤炭的所有權歸乙方,該批煤炭的相關風險至最終使用方 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價格調整

1.質量調整價按照如下的方法進行:

(1)當熱值在 Kcal/kg- Kcal/kg區間,熱值變化時按比例計算加價和減價,即結算價格=基本價格×(裝船檢驗報告熱值/基準熱值)。

(2)當熱值高於 Kcal/kg以上不再考覈。

(3)當熱值低於 kcal/kg時,買方拒收或價格另行商議。硫份St,ar超過本合同規定的,每超 %,減價 元/噸。

2.最終使用方 公司因市場價格變動向乙方提出價格上下浮動要求的,則本合同的價格即自動調整,且調整的比例與最終使用方 公司提出的浮動幅度一致。

第六條 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由乙方委託 煤炭檢驗行按國標進行進港到車檢驗,並以此質檢結果作爲按質計價的依據。

2.數量以 進港軌道衡計量結果作爲交貨數量的結算依據。

第七條 費用及其結算

1.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先支付 噸標的的車皮費用和 噸煤炭總貨款的 %作爲定金,煤炭上車板後,乙方再支付實際裝車煤炭貨款的 %;貨到指定目的站,檢驗質量達標後,乙方再支付餘下的 %貨款。

2.甲方提供全額增值稅一票結算。付款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視爲乙方單方違約;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約定付款,視爲乙方單方違約。乙方單方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於未按規定時間內提供合同數量的),視爲甲方單方違約,乙方有權收回已付貨款,並保留索賠權利。

3.甲方逾期交貨、拒絕交貨、交貨不足、貨物質量有瑕疵或其他違約行爲,而導致最終使用方 公司向乙方索賠的,則甲方除須無條件承擔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外,還須承擔乙方處理最終使用方 公司的索賠及乙方向甲方進行索賠而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的收費標準支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費用。

第九條 保密條款

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僱員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計劃發貨的,乙方有權選擇拒收,或者雙方協商後折價收貨。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條 變更與補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活動終止或帶來損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的,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通知義務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 日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12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20xx年09月 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貨方式:

汽車運輸,由出賣人負責組織車輛運輸到買受人煤場。

三、數量及質量驗收方法:

數量以買受人計量爲準(買受人計量衡應符合國家精度檢驗要求);質量以買受人驗收爲準(買受人按國家標準採樣、制樣、化驗)。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

質價協議:入場標煤單價(含稅)=熱值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水分結算價。

1、 煤量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達到0.5萬噸及以上,結算標煤單價(含稅)爲280元 /噸;合同執行期內供煤量未達到0.5萬噸,每降低1千噸(不足1千噸不扣),結算標煤單價(含稅)降低1元/噸。

說明:供煤量=全部進煤量—扣噸量—拒付量 2、 煤質結算單價計算方法:

(1),滿足合同需求熱值結算價: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2)當月加權平均熱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間(含4500千卡/千克),進行熱值折價,計算公式如下:

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合同約定結算標煤單價(含稅)×實際熱值÷7000】實際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應結算入廠原煤含稅單價(元/噸)×實際熱值÷合同約定熱值+1】。

說明:實際熱值指當月加權平均熱值;

(3)單批次熱值低於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運費。

3、單批次灰熔點ST≤1130°C,拒付,同時按照該批次的量100元/噸進行罰款,如果引起鍋爐結焦停爐事故,將追究賠償責任。

4、單批次進廠煤揮發分小於28%,每降低1%,原煤價索賠3元/噸,不足1%不扣。 5、單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單批次硫分>2.0%,拒付。 6、單批次進廠煤水分大於15%,每增加1%,原煤價索賠2元/噸執行,不足1%不扣。 7、合同執行期限: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五、結算方式:

1、 一票制結算:煤款由甲方開具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 甲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代開,不得虛開,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稽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含稅款、罰款、滯納金等)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3、 實際結算原煤入廠價格和開發票價格按照實際結算入廠煤標煤價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應與電廠熱值公佈1天后將單批次貨款的80%付給乙方,剩餘20%月底扣完管理費、資金鍊利息後全額付清給乙方,如甲方不及時將煤款付給乙方,甲方需承擔乙方資金損失,具體損失按照實際煤款的1.5%/天支付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 買賣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執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 嚴格執行廠內運煤道路管理辦法,對從空車道行駛、強行插隊、影響出入、不聽從指揮卸車、阻礙通行等其它不聽勸阻的車輛,對該車輛運輸的煤炭扣減2噸,並不許該車輛以後進廠。

3、 如經稽查覈實,發現有摻雜使假現象:

(1) 運煤車輛的車廂邊、角、底、拉筋處採樣盲區裝有不同煤質; (2) 卸煤出現明顯煤質分層、局部分層; (3) 熱電廠嚴禁進入的煤(準東煤),明顯摻假;以上現象一經發現將給予視情況從重處罰。

4、 運煤重車進廠後不準私自出廠,違者扣押車輛沒收所運煤炭。

5、 笨合同量、質、價標準是根據當前的煤炭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一旦市場形式發生變化,買受人將隨時對合同的量、質、價、標準做進一步的調整,日進煤計劃服從燃料管理部調運安排。

八、爭議解決:

甲、 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補充條款:

1、 甲方負責開具煤炭、運費增值稅發票,票點爲11.5,稅款由乙方支付。 2、 甲方收取乙方每噸3元管理費和資金鍊利息1.5%,甲方全權負責協調電廠相關一切事宜及與資金鍊新疆兵團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結算業務。

3、 由於甲方因推遲付款造成乙方總供煤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乙方收款賬號: 李浩田。此賬號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體簽字人到場當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隨意更改賬號,所有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 剩餘未盡部分由雙方口頭解決。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煤炭買賣協議書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二、交(提)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買受人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處,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出賣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編號:

買受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編碼:

監製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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