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欠條連帶債務人(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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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欠條連帶債務人 篇1

甲方:乙方:丙方(擔保人):

買賣合同欠條連帶債務人(精選3篇)

經過甲乙雙方自願協商訂立如下協議,共同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元整,甲方同意將此款借給乙方,借款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自願用房源爲甲方上述款項作抵押,乙方給甲方抵押的房源,如在協議內未將全部款項還清,如同違約,此房源自動轉爲買賣關係。

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更名手續,費用歸乙方負責。

三、甲方享有上述樓房的所有權,乙方保證上述樓房沒有任何單位採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出賣或低押給第三方,如出現此類情況,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四、丙方爲乙方的還款行爲及第三條之中乙方的保證作擔保,如乙方違約,丙方自願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本金、利息)。

五、如到期乙方償還全部利息,此樓房的所有權由乙方收回。

六、以上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反悔,無論法律與法規是否變化均以本協議的約定爲準。

從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訴訟於簽約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甲方:

乙方:夫妻

丙方(擔保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欠條連帶債務人 篇2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鑑於:(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爲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爲(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爲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

2.2擔保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

根據《 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爲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爲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爲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爲;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

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爲掛號發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爲發出之日起

(3)如果是傳真,則爲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

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買賣合同欠條連帶債務人 篇3

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工作方案

(供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使用)

()滬破號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並於同日指定擔任管理人,開展各項管理工作。

爲便於管理人規範、高效、全面地接管X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保障重整工作的順利推進,爲重整計劃的通過和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現結合X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接管工作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受理企業重整後,管理人應當履行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與債權申報、繼續履行合同、資產處置等相關的法定職責。

二、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項

(一)X有限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稅務登記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預留銀行的私人印鑑、掌握在X有限公司手中的關聯公司公章等印章,並由專人保管。X有限公司及其職員因正當原因需使用印章時,必須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關報批程序。加蓋印章後,管理人需複印相應文件資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蓋印章後被篡改,並對使用人等情況予以登記備查。

(二)X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經營憑證。

(三)X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歷年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憑證、總賬冊、明細賬冊等。

(四)X有限公司的文件、合同、協議等原始檔案材料。

(五)X有限公司的資產權屬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書、專利證書、對外投資權益憑證、對外債權憑證、房屋權屬證書、車輛登記證書等各類資產憑證。

(六)車輛、房產、機器設備等資產,如資產存在被其他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時,及時報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並注意提示法院保全的期限,及時續封、續凍。

(七)X有限公司的人事檔案資料。

(八)X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和現金。

(九)X有限公司的涉訴案件材料(包括以X有限公司)爲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其他事項的接管和移交。

三、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X有限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要提前進行資料清理、準備工作,這是接管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之一。在準備過程中,X有限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可隨時就有關問題與管理人進行溝通、協商。

(二)根據重整工作進程的需要,對於急需處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項,應當優先安排移交;對於其他事項,可配合重整工作進度陸續移交。

(三)管理人和X有限公司留守人員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項,由上述專人調動本組人力,分工負責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項必須製作交接清單,一式兩份。

(四)X有限公司留守人員向管理人實際交接時,應該按照交接清單逐項交接,管理人認真核對、清點,嚴格做到賬實相符,即交接清單記載事項與實物必須一致。

(五)管理人清點資產的同時,開展對資產的評估工作,努力做到清點與評估工作同步完成,爲後期工作的迅速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六)交接工作完成,X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交接的人員、監交人分別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欄上簽字,並由移交人簽署保證全部移交承諾書。

(七)對於移交後暫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資產,由管理人以封條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關負責人員在封條上簽字。

(八)對於需要由原佔有人員繼續保管使用的財產、資料等,由管理人委託原佔有人員繼續妥善保管使用,並由原佔有人員出具相關承諾書。

(九)對於無法交接的資料,或交接資料中無法體現出來的信息,X有限公司要向管理人進行詳細的介紹,必要時,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

四、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具體分工

一般情況下,對於有形資產和書面文件,採取現實移交的方式;對於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在現實移交的同時,還要移交權利憑證;對於銀行賬戶等,則通過移交鑰匙、印鑑,改變密碼等方式,將實際控制權移交。根據X有限公司移交接管事項的不同,結合項目推進的具體情況,對接管移交工作做如下具體分工:

(一)公章、權證類

公章、權證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一)、(二)、(五)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監管、使用。

具體負責人:

(二)文件、訴訟檔案類

文件、訴訟檔案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四)、(九)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各對應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三)人事檔案類

人事檔案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七)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四)賬簿、資產類

賬簿類事項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三)、(六)、(八)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各對應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五、接管後公司的經營模式及文件保管模式

對於公司高管人員,可以考慮停止其行使一切職務,也可以採取管理人委託其繼續經營的模式,由管理人在公司的原有審批程序上做最後的把關

管理人接管後,對於生產經營所需的重要文件和資料,採取委託X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代管的方式;對於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和資料,按照管理人發佈的工作制度,進一步進行清查和整理工作。

六、接管工作的時間安排

接管工作暫定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開展。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爲準備階段,由X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清理文件、編制清單,在此期間,管理人可以根據交接工作的要求與X有限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與協調;×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爲X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移交階段,雙方具體辦理移交手續。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1.保證全部移交的承諾書;

2.繼續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委託書;

3.繼續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承諾書。

附1

承  諾  書

本人現鄭重承諾,已按照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交接了本人保管的                                      

(文件名稱)

無任何隱匿、銷燬、轉移相關資料的行爲,所交資料真實、無遺漏。

如果存在上述隱匿、銷燬、轉移的行爲,本人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

聯繫電話:

時間:

附2

繼續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關資料委託書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並指定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後,爲了維持公司事務的正常管理,除管理人另有規定外,委託公司相關人員、繼續保管和使用原由其保管和使用的相關資料。

繼續保管相關資料的人員依法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管理人交由其保管的所列清單上的資料繼續妥善保管;

(二)在需要使用上述資料時,應按照資料固有的用途使用,保證資料的安全、完整;

(三)對於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間,因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未履行相應保管責任,致使相關資料毀損、滅失的,由其本人和其他對該項資料負有繼續保管義務的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3:

繼續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關財務資料承諾書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指定了管理人。

本人認識到: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後,除管理人另有規定外,由本人保管相關材料,有利於維持公司事務的正常管理,有利於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人承諾:(一)對管理人交由本人保管的所列清單上的材料妥善保管;在需要使用時,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二)對於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間,因本人未履行相應保管職責,致使相關材料毀損、滅失的,由本人和其他對相關材料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承諾人:

聯繫電話: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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