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材購銷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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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材購銷合同 篇1

地材購銷合同

地材購銷合同(精選3篇)

甲方(購貨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供貨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聯繫方式:

根據《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       所需       的採購事宜,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序號

貨物

名稱

品質

規格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元)

金額

(元)

交貨時間

1

碎石

玄武岩

返擊石

2

碎石

玄武岩

返擊石

3

碎石

玄武岩

返擊石

4

運輸費

自卸

汽車

5

運輸費

自卸

汽車

6

運輸費

自卸

汽車

合計人民幣(大寫)        (¥    元)

1.1本表所列碎石爲預製900T箱梁所用,生產廠爲東湖鎮李景春採石廠,不得變更。

1.2供應數量和地點以甲方供貨通知爲準,結算數量爲甲方實收數量(以過磅單爲準),甲方有權對合同中的數量和交貨時間做適量調整。

1.3乙方負責運輸並卸貨至甲方指定地點,合同價款中已包括碎石材料款、運輸費、裝卸車費、管理費、利潤、風險以及乙方因出售該產品應繳納的一切稅費等全部費用,本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再做任何調整。

1.4換算比重爲    t/     m3

第2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爲保證質量要求,碎石含泥量≤0.5%,針、片狀顆粒含量≤8%,以及其他指標必須符合JGJ52-20__《鐵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補充標準規範》有關要求。

第3條 產品的運輸方式、交貨地點

3.1乙方必須保證按甲方的供貨通知所要求的規格、數量、時間供應甲方以上合同明細中要求的合格碎石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並卸入指定料倉,否則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將乙方的保證金扣除,並有追索其他損失的權利。

3.2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護產品性能、質量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之前發生的一切損壞(包括外觀、性能等方面)、數量損失等均由丙方自行承擔。

3.3乙方應遵守長春九臺市政府、建設單位、甲方有關現場的通道、保安、通行證的發放以及同類項目的一切法律及規定;並應遵守可能由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物料運送現場的時限及通道的限制規定。同時,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現場的情況爲藉口而要求延長交貨期限。

第4條 交貨時間

4.1乙方應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個供應要求

4.1.1乙方供應碎石應在有關部門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需要使用前預計足夠時間(必須符合甲方的要求)運抵現場,以確保甲方負責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會出現任何延誤。

4.1.2乙方必須配合工程之需用碎石計劃。雖然此計劃會在工程進行中不斷修訂,乙方仍須在該修訂後的計劃時間內,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誤的情況下,及時供應符合合同質量要求的碎石等。

4.1.3乙方不得將甲方所制定的碎石需用計劃的更改作爲要求索賠的理由。

4.2乙方必須按甲方隨時發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進行交貨,若未按甲方規定時間交貨,乙方將負責因此造成的損失,且甲方有權覈減乙方任務量直至終止與乙方的合同。

4.3以產品實際運送到合同指定地點的日期爲乙方的實際交貨日期,並以此來確定是否構成逾期交貨。構成逾期交貨的應向甲方進行賠償。逾期交貨一天按該批次貨款的3倍賠償,對造成甲方具大損失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第5條 甲方責任

5.1根據工程進度向乙方發出供貨通知。

5.2碎石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後,由甲方派人或委託他人當場進行質量、數量、資料、單據、包裝等驗收並提供卸車條件。

5.3乙方所供碎石與樣品不符甲方不予收料,乙方自行退出材料場,所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5.4甲方負責對所採購的材料進行檢驗、試驗。對於甲方檢測出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產品,乙方應無條件更換,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6條 乙方責任

6.1按甲方需用計劃的要求,將本合同約定的材料保質、保量(乙方應具有應對施工高峯期和汛期的應急措施)、及時、齊備配套地供應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輸由乙方負責)。

6.2材料質量應嚴格符合國家規範並符合鐵道部規範及客運專線工程所需材料質量驗收標準、設計、合同及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同時,乙方的材料質量必須滿足甲方保證工程質量而對質量、服務等提出的各種進一步要求(詳見附技術要求文件),並以之爲依據出具詳盡的服務承諾。供應的產品應以樣品爲樣板。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誤的損失及緊急訂貨增加的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6.3進場的碎石,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鐵道部標準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發生質量問題,實行包退、包換,確保進場材料質量合格率100%,並須在材料進場的同時提供材料的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材質證明書(甲方有權對甲方所採購的材料進行進一步檢測),且材質證明書內容要和現場進料單及標牌所標明內容相對應。甲方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不限於施工前後的任何時間內及在工程完工後的保修期內,如對於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質量異議後應立即予以無償更換。乙方並應賠償因質量問題給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損失。

6.4乙方在自己的生產能力基礎上應全方位保證並滿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執行過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貨並將產品出售其他購貨單位,同時在乙方貨源充足的情況下甲方優先考慮採購乙方產品。

6.5乙方必須對自身出入甲方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因非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6.6乙方進入甲方現場人員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進場車輛必須聽從調度,遵守甲方現場文明工地等有關管理制度。對不聽從甲方管理的人員、車輛甲方有權清理出場。由此引起影響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7條 驗收

7.1進場驗收

7.1.1甲方有權利對進場的砂石進行各種形式的檢驗,乙方必須充分配合。碎石的進場驗收實行過磅稱重計算,按比重1.5t/ m3換算。

7.1.2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進場時間將合格材料運至甲方指定地點。

7.1.3材料進場後甲方將進行檢驗。不合格不準使用,乙方將負責材料退場,否則將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損失。

7.2乙方必須在交貨前對材料的品質、規格等作細緻的檢驗,材料到工地現場卸車後,如發現其技術規格、性能與合同或甲方發出的供貨單上的規格不符,質量低劣及受損壞等情況,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7.2.1材料的種類、規格、質量登記與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絕接收,由乙方自費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貨,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貨的,按本合同有關條款處罰。

7.2.2僅因時間晚於甲方通知乙方的計劃進貨日期的,乙方須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誤工期損失及其他因此可能發生的損失。

7.2.3經甲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材料的規格、質量等級與要求不符的清況,乙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供貨的經濟支出及對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損失,負責賠償。

7.3乙方應提供正式稅務發票,且供貨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第8條 貨款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砂、石按每    m3結算一次,憑甲方開具的收料單、驗收單結算,乙方提供正式發票。當次結算支付貨款的    % ,年底前付至貨款總額的    %,餘款一年內結清。如供貨結束不滿    m3 按照實際驗收數量結算。

第9條 乙方必須對其提供的產品質量負全責

在本合同簽定時乙方需繳納五萬元履約保證金,並以貨款總額的        作爲保修款,甲方在乙方供貨至         m3時退還五萬元履約保證金。

第10條 產品在使用中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辦法

對於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任何時間發現的質量問題的,由乙方負責更換並應滿足甲方提出的時間要求;並對於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11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1.1乙方對所供材料應提供甲方需要的資料,否則視爲乙方違約。

11.2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違約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損失。

11.3乙方所交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及甲方另行給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予以退換,並承擔由此造成甲方費用增加、工期延誤等損失;如不能予以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11.4對於因運輸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貨物到達指定地點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貨物到達指定地點之後一切源於乙方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的損失或丟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11.5乙方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繳納的風險抵押金中扣除,風險抵押金不足抵補損失時,應由乙方補齊差額部分。

第12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向標的物所在地(       市       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3條 安全、環保責任

13.1丙方裝卸、運輸過程中的一切人員、機械、車輛安全,乙方應按國家及地方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責任自負。

13.2丙方裝卸、運輸中應做相應的環保措施,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因環保造成的一切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14條 合同效力及份數

14.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履行完畢自動失效。

14.2本合同正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丙方執    份。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4.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地材購銷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武漢廣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邦槐蔭東岸項目部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施工生產需要,同意由乙方供應甲方地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一、 物資的概況、數量、單價及合同額:

二、 交(提)貨時間、地點、方式及風險承擔:

2.1 交(提)貨時間:與甲方工期同步,甲方提前 24 小時通知乙方。

2.2 交(提)貨地點:民邦•槐蔭東岸施工現場。

2.3交(提)貨方式按以下第 2.3.1 項執行:

2.3.1 乙方交貨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民邦•槐蔭東岸甲方指定施工現場。

2.3.2 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經甲方驗收合格,並辦理書面驗收手續後,該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轉移至甲方。

三、 運輸費用承擔:

3.1 貨物的運輸及運輸費用由 乙方 承擔

3.2 上車人力及機械資費由 乙方 承擔。運輸途中人力及機械資費由 乙方 承擔。下車人力及機械資費由 乙方 承擔。

四、 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4.1 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按下列第 4.1.1 項執行:

4.1.1 乙方有通過國家相關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標準,且其標準高於國家標準的,按乙方企業標準執行。

4.1.2 按國家標準執行

a. 砂滿足GB/T 14684-20xx標準要求;

b. 碎石滿足GB/T14685-20xx標準要求;

c. 檢驗方法滿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xx)要求;

4.1.3 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甲方對質量有特殊要求,按如下質量技術要求執行: 。

4.2 乙方對貨物的質量保證期限,按下列第 項執行:

4.2.1 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從全部貨物或最後一批貨物交貨並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4.2.2 雙方約定質量保質期爲竣工驗收。

4.3 本合同貨物總額的 5 %爲作爲乙方質量保證金,甲方在質量保質期滿 45 日內退還給乙方(無息)。

4.4. 乙方供貨時還應該提供如下貨物質量證明文件: 材質報告、合格證明 。

五、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5.1 驗收標準:

5.2 驗收人員:甲方委派 對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開具收貨單給乙方,甲方驗收人員的更改需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5.3 驗收方法: 現場驗收、點數、尺量、過磅 。

5.4 甲方經驗收對乙方貨物質量有異議時,可在貨物質量保質期內隨時以口頭、電傳或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並可對有質量問題的貨物做出退貨、降級接收直至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5.5 其他約定: 。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按以下方式執行:

6.1 雙方每月 25 日辦理當月用量結算,按甲方與業主合同同步向乙方支付貨款。

6.2 乙方交付全部貨物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 45 日內,甲方支付 95 %,餘款扣除質量保證金後在 1 年內付清,甲方不接收乙方任何付款委託。

6.3 乙方指定 爲合同收款業務辦理人,甲方以銀行轉賬、電匯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爲 , 甲方不接收乙方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委託。

七、 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7.1因供方責任貨物每延遲一天,乙方按當次供貨價值的 5 %向甲方支付違 約金,超過 2 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甲方按設計及施工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材料的規格、數量和用料計劃;

7.3甲方負責對砂石料質量進行抽檢,並做好使用前的試驗工作,以確保其符合本項目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

7.4當乙方供應的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或材料產量、運輸供應不能滿足甲方施工進度需求時,甲方將有權做出如下決定,乙方對此不得存在異議;

⑴對已進拌和場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場,其處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⑵甲方重新外購材料以保證施工進度的需要,外購部分的材料到場單價高出乙方供應綜合單價的部分從乙方材料款中扣除,以補償甲方損失;

⑶中止合同執行並保留索賠的權利。

7.5隨時按向乙方提供的備料計劃和供料計劃檢查乙方的執行情況,如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規定和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責成乙方即時整改或終止合同;

7.6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履行此合同義務時,甲方有權選用備用供應商完成該項目砂石料供應的,乙方不得阻撓;

7.7按合同要求進行對帳、確認數量、支付材料款;

(二)乙方責任

7.8 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貨源地範圍,以及乙方投標報價選擇的砂石料場內組織貨源,將材料運至(或加工後運至)甲方指定的攪拌站堆料場;

7.9 按照甲方提出的供料計劃進行各種規格材料的供應,以滿足甲方施工的用料需求;

7.10 嚴格按砂石料的質量要求和施工要求確保材料的質量,備料數量符合甲方計劃要求,確保並滿足甲方施工需要。

7.11 接受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質檢人員對砂、石料質量的監督與檢查,保證材料質量滿足規範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入甲方的備料場;

7.12 當砂、石料的質量或乙方供應能力不能滿足甲方的要求時,除按本條

(一)款的規定處理外,對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如業主罰款、誤工等)均由乙方承擔;

7.13 乙方運輸車經過地方道路、橋樑、村莊、水利設施、河堤、路堤等,應注意加強環保措施,定期派人清理,如造成損壞必須及時修復,如遇有關單位提出賠償時,由乙方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14乙方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運輸安全,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傷亡事故,以及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15乙方運輸時與地方發生任何糾紛均與甲方無關,乙方需自行解決;

7.16 乙方運輸車進入甲方工地範圍內時,必須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人員指揮,注意安全、不損壞甲方項目內設施,自覺控制運輸車輛的速度與噪聲。如果乙方原因引起設施損壞、安全等故事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7.17 乙方提供的砂石料須明確來源,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私自更改砂石料產地,若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更改產地的,必須提前告知甲方,經同意後再行更改;

7.18在運卸料過程中,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位臵卸料並保持料場的整潔,不可任意亂倒亂卸;

7.19 由於乙方的責任,被有關部門查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8.1 乙方對運貨物的車輛嚴格要求,消除安全隱患,對運輸途中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對車輛尾氣排放量超標的禁制使用,貨運車輛出工地大門,必須經過清洗,確保車路整潔、輪胎無泥,如未按甲方要求清洗車輛,造成行政管理部門罰款,其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2 甲方負責對施工環境中存在的廢氣、噪音、揚塵、輻射等制定相應措施,確保進場作業人員符合勞動法規要求的作業環境。

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9.1 強制性要求乙方制訂現場負責人,遵守一切規章制度以及負責所有協 調工作,如有人阻撓工程的順利施工,乙方必須全權負責處理,若因協調不到位,導致的一切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包括工期延誤等)均由乙方承擔。

9.2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供貨能力和履約能力或項目實際情況增加或重新 選擇材料供應商,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9.3 乙方必須保證所供材料爲合格產品,如驗收不符合計劃或合同要求或經檢驗產品質量不合格,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退貨處理,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9.4 合同簽訂時,乙方必須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的複印件給甲方,並加蓋公章。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執 叄 份,乙方執 壹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電 話: 電 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地材購銷合同 篇3

購買方: (簡稱甲方) 銷售方:(簡稱乙方)

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名稱、規格、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辦法

1、貨物名稱、規格和數量

注:本合同單價爲綜合單價,爲貨物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現場的到場價格,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設計、製造、倉儲、搬運裝卸、運輸、售後服務、稅金等所有相關費用的報價,爲到站總價。

2、材料差價調整:調整前提條件:當(P-P0)/PI≤10%時,材料差價不作調整;當(P-P0)/PI>8%時,按差價調整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單價。P-施工期間允許調整材料對應的取樣品中在各月度《濰坊市建設工程價格信息》中的單價的平均價。各允許調整材料對應的取樣品中在《濰坊市建設工程價格信息》20xx年第8期中的單價。

3、計量單位和計算方法:根據堆積尺寸,按理論計算。

第二條:價款結算方式和期限

貨到驗收合格,乙方月底到甲方對賬,對賬無誤後乙方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後十個工作日內付90%貨款,剩餘10%貨款竣工後三個月內結清。

第三條:質量標準

1、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1號碎石顆粒直徑200mm-31.5mm,表觀密度不小於2600千克/m³,針片狀含量不得超過10%,壓碎值不得超過10%,堆積密度度1.5噸/m³,含泥量不得超1%,泥塊含量不得超0.2%,不得使用具有鹼活性的石子,氯離子含量嚴格滿足國標要求。各項指標均要符合《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xx的要求。砂子的細度模數2.6-3.2,表觀密度不小於2500千克/m³,鬆散堆積密度不小於1400千克/立方米,含泥量不得超3%,泥塊含量不得超1%,不得使用具有鹼活性的砂子,氯離子含量嚴格滿足國標要求。各項指標均要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xx的要求。

2、質量負責期限:終生負責。

第四條

1、交貨時間:以甲方具體通知爲準,甲方提出計劃要求後一日內到貨。

2、交貨地點:山東省壽光市羊口鎮神華壽光電廠項目部工地。

第五條:交貨方式、運輸方式和運雜費承擔

1、交貨方式:供方送貨到甲方工地指定地點

2、運輸方式:汽運

3、運雜費用承擔:貨到工地之前所有費用由供方承擔,含卸車費用。

第六條:驗收事項

1、由需方派專人對供應方所供應的碎石規格、型號、質量進行驗收,經需方實驗室檢測驗收合格的產品,需方方可投入使用;

2、若到場材料表觀質量,含泥量,石粉含量等指標存在問題,需方有權拒絕簽收;

3、由需方指定專人現場驗收,一切驗收合格,數量覈實後,由需方指定專人在供方材料的發料單上簽字後方可有效;

4、以供方開具的並經需方指定專人認可簽收的送貨單作爲需方驗收數量的結算依據;

5、需方收料人爲中鐵十四局集團神華壽光電廠項目部指定工作人員,其他人員簽收視爲無效處理;

6、各種型號碎石需分批裝車,不能造成一車中存在多種型號碎石的現象,若存在混亂裝車的現象,則視爲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由供方負責。

第七條

1、甲方在驗收中,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數量、花色和質量不符合規定,先妥善保管,應在1天內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在付款期內,需方有權拒付此部分的貨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書面異議後,應在1天內處理,否則視爲違約。

第八條:隨貨技術證明文件

供方負責隨車提供產品證明書,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否則造成需方的損失由供方負責。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約責任:

(1)不能交貨: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不能交貨貨款的3%作爲違約金。

(2)交貨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退換貨物或加工處理,其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供方承擔;若不能進行退換貨物或加工處理,則按照不能交貨處理。

(3)逾期交貨:逾期交貨處罰違約金爲應交貨貨款的3%。

(4)交貨地點有誤:供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若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工具,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2、甲方違約責任:

拒絕接貨或退貨需方向供方償付拒絕接貨或退貨的10%作爲違約金。

第十條:不可抗拒力

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應在2天內提供證明,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糾紛解決方式

1、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2、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貨款付清之日終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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