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

來源:瑞文範文網 8.81K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賣人收回買賣標的物,並將買受人原支付價款扣除一定的費用後返還買受人,從而使雙方的財產恢復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況。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同時從公平原則出發,買受人應承擔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標的物而需支付的費用。如買賣雙方訂立分期付款購房合同房屋總價金爲40萬元,首付10萬元,其餘30萬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後,買受人到期未付款總和達到10萬元,超過總價金的五分之一。此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在3個月內付清全部價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萬元和未到期的應付款15萬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時按同期市場價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買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爲房屋使用費。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如房屋價格下調,給出賣人造成價差損失,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

1、分期付款的法定解除條件 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樣規定是因爲分期付款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資信能力的信任基礎上的,如果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買受人的資信能力已不足信任。爲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是指取消原來付款期限的約定,要求買受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全部價款,避免因買受人資信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導致出賣人最終不能收回應收價款。 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條件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並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因此,有時出賣人也會考慮提出對解除合同後損害賠償進行特別約定的方式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爲分期付款買賣的標的物是已經交付給了買受人的,所以在因買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的利益也是出賣人的損失。出賣人有可能提出自己在因買受人的過錯而解除合同時有權抵扣已收取的價款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一定金額賠償的條款。如果這種約定過於苛刻,就會對買受人不利。爲了維持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均衡,法律應當對合同顯失公平的約定作出限制。《合同法》除在總則中有關顯失公平制度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規定可以起到這方面作用外,還規定,出賣人解除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這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因買受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要求支付或者抵扣的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的金額。如果標的物毀損,那麼出賣人當然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