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電力設備買賣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簽約地: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 合同銷售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
序號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單價(元)總價(元)備註
每套裝置包含的部分及附件如下:
1.1
1.2
1.3
1.4
1.5
合計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
1.2報價說明:
1.2.1所有設備均一次報價,含13%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費、現場調試費和當地電能表校驗費。
1.2.2合同簽訂後100%款到15日內發貨。
1.2.3質保期3年。
2.1質量標準
甲方保證所供產品全部符合國家相應產品的質量標準。所有產品設備質保期3年。
2.2 驗收
2.2.1乙方須在提貨之日起或收到產品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驗。
2.2.2 如乙方不能在上述3天內完成檢驗,則應書面通知甲方,徵得甲方同意後延長檢驗期。如乙方在上述3天內未對產品提出異議或未向甲方提出延長檢驗期,或在延長的檢驗期內未對產品提出異議,則該產品在3天或延長的檢驗期的最後一天應視爲合格產品。
3交貨方式、費用及期限
3.1 甲方發往乙方產品的包裝依照甲方包裝工藝執行。
3.2 交貨地點及運輸
由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相應送貨費用由甲方承擔。
3.3發運給乙方的產品損失、損害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後應由乙方承擔,除非受損是由甲方疏忽造成。
3.4交貨期限
(1)甲方根據上述1.1所列明的交貨日期將貨物送至該表列明的交貨地點即完成交貨義務。
(2)在本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乙方如果違反合同中途退貨,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並且甲方有權沒收甲方已支付的款項。
4結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收到乙方支付100%的貨款後,15日內發貨。
2、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以電匯或支票劃入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賬戶中。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4.2交、提貨時,當簽約人與收貨人不是同一人時,收貨人對貨款負連帶償還責任,收貨人於送貨單上簽收將被視爲對本條款的確認。
4.3甲方只確認已進帳之金額爲已收貨款,乙方必須於合理時間內提前轉賬匯款或辦理商業匯票,甲方在未確保貨款到賬的情況下,有權暫緩發(送)貨,因此延誤出貨而引起的損失,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4.4在乙方未將所有貨款按合同條款付清之前,本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當貨款未按照合同條款執行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候收回貨物。
5知識產權
5.1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售出的產品,其知識產權屬甲方。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公佈文件、源碼,不得複製、傳播、反編譯、出售、出租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相關的程序、文件、源碼和反編譯等。
5.2甲方保證所售出的產品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6保密條款
6.1合同雙方應對因履行本合同和/或訂單所獲得的、有關另一方的商業信息、祕密和技術信息、祕密保密。
6.2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開。
6.3本合同發生提前終止、解除或期滿時,任何一方應將未履行本合同從對方獲得的材料、文件、軟件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地歸還對方。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留存備份。
7 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任何一方對由於其不可預見、無法控制或避免的原因或情況包括自然災害、火災、戰爭、政府法令或限制、工廠被關閉等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應充分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承擔守約方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7.3如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總價款的1‰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7.4任何一方都不對任何形式的後續損失負責,無論該損失是另一方當前的或預期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或理由、與本合同有關的利潤、期望的銷售、成本、投資、義務。
7.5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結算付清。
8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8.1 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2如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由於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9 其它
9.1 本合同的變更:本合同的任何變更必須按照本合同的簽署程序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9.2 本合同生效前,雙方已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等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或未涉及到的條款均以本合同爲準。
9.3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9.4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兩份留有關部門存檔,該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
(蓋章) (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電力設備買賣合同書 篇2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電力設施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租電力設施情況:(電力變壓器型號、功率 : ) 甲方作爲該電力設施的產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
二、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電力設施作爲乙方生產經營使用。並遵守國家和供電部門有關電力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覈准前,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該電力設施,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電力設施,乙方應如期返還甲方。若乙方需要繼續租賃該電力設施,則應於租賃期滿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續租協議。
四、租賃期間,該電力設施的管理由乙方根據供電部門對電力設施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和專人管理。
五、電費及其它有關費用的上交,由乙方負責向供電部門按時上交。
甲方需要在該電力設施上用電,乙方要保證供給,甲方在該電力設施上所用的電力,應按乙方當月同等的電價進行結算,乙方不得附加其它費用。
六、乙方因生產需要另行鋪設電力線路或增加電力設施零配件,因此而產生的材料工本等費用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七、出現以下情況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1.因乙方生產過程中出現故障或超出用電負荷而造成的停電,產生的經濟損失。
2.國家電網的停電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雷擊、地震等)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
4.因偷盜電力設施和人爲破壞電力設施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八、電力設施租賃前,甲、乙雙方應對該電力設施進行檢驗和登記造冊。
電力設施的登記造冊範圍爲:電力變壓器、配電間設施、房屋租賃區內的電線、電杆以及電櫃等相應設備。所登記的電力設施清單雙方各執一份、租賃期滿,乙方應根據登記造冊的電力設施和設備,完好的交還給甲方。如發現損壞應由乙方更換和修理完好以後交還甲方。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
十、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意按協議規
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按本協議規定索賠。
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協議連同電力設施清單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籤 訂 地 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電力設備買賣合同書 篇3
合同號:
臨時供電設備租賃合同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履行地點: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爲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雙方就 供電設備租賃 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及數量
甲方提供設備應符合乙方圖紙使用和主管部門的驗收要求併合格完備。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設備租賃期限爲兩年,即自20xx_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計算:兩個租賃年度共計支付租金 萬元(包乾價),不到兩年按兩年計,超期後按 元/月支付。
2.租金支付:租賃費用分兩次支付。付款前出租方應先開具當期租賃發票交承租方辦理手續。
3.20xx年2月20日爲本次設備的到場時間。設備到達工地後,因出租方原因若不能通電使用的期間不計費。
4.設備進退場費:進出場運輸由出租方負責辦理。設備的拆除由出租方負責。
第四條 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和施工地點
1.工程項目:
2.工作內容:
3.施工地點:
第五條 租賃方式及所有權
1.租賃方式:設備由承租方配備操作人員,出租方負責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2.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合同所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設備只享有租賃期間的使用權。
3.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設備上隨意增加或減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設備進行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全部後果由承租方承擔。
第六條 出租方配合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由承租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租賃機械的毀損和滅失
1.承租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承租方責任租賃設備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內)和滅失的風險。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損失時雙方根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2.在租賃設備發生毀損和滅失時,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權選擇下
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一切費用。
(1)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當租賃設備毀損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雙方協商由承租方賠償於出租方,賠償費用不高於投標時的報價。
第八條 雙方義務和責任
(一)出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用電。
2.負責配備設備維保人員,確保設備狀態完好。如因設備自身故障造成單次連續
停電超過24H以上,按8000元/月扣除一個月租賃費。
(二)承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負責工作期間設備的保護及看守。
第九條 合同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書面通知承租
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2.在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合同總租金20%的違約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費時,出租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時付清租費和其他費用,並要求承租方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2)終止本合同,收回租賃設備,並要求承租方賠償出租方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聲明及保證
(一)出租方:
1.出租方爲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單位,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出租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承租方:
1.承租方爲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承租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3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
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烏市開發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租方設備因故障停機,應在4小時內恢復使用,如果超過4小時但不足一個日曆
日的情況在一個月中累加超過三次,扣除半個月租金,如果一個月中因故障停機天數累加超過5個工作日,雙方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壹式 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 貳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