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買賣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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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創刊於1964年,由上海船舶設備研究所主辦。那麼機電設備買賣合同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機電設備買賣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模板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範文一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標的物(詳細描述)

1.1 品名:

1.2 規格型號:

1.3 產地:

1.4 製造商:

2 數量

2.1 數量:

2.2 供貨內容:

3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

3.2 技術及設計製造標準:(可詳見技術附件)。

4 價款和支付

4.1 合同價款:

小寫:

大寫:

4.2合同價款構成:

4.3驗收合格後 日內,乙方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過程中,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完畢後 日內,乙方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甲方下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閉結算關聯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程序:

4.4.1 網下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價格管理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審計部門→買受人概預算與定額管理中心→買受人審計處(需審計處審查項目)網下審查需出賣人提交:合同結算資料網下送審記錄表、結算資料。

4.4.2網上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財務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單位領導(機關職能處室、直屬部門已經領導審批的不經過此步驟)→買受人企管法規處(需企管法規處審查項目)

網上審查時,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網上提交結算資料後將相關資料送交至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

4.5乙方逾期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或因乙方原因延誤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時,每逾期一日或延誤一日應當承擔合同價款 %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門直接扣除。

4.6本買賣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

4.6.1 一次總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 日內向乙方全額付款。

4.6.2 分期支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 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 %,其餘 %作爲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後 日內支付。

4.6.3本買賣封閉結算關聯交易管理範疇,按《遼河油田關聯交易封閉結算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價款前,乙方應先將符合甲方財務要求的發票提交給甲方。

4.8 乙方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戶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甲方不承擔此信息外的任何責任。

開戶銀行:

賬 號:

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

5.3 交付地點:

5.4 出賣人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產品合格證、質檢證、說明書、商檢證 。

5.5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隨機備品詳見清單。

5.6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6 包裝

6.1 包裝標準:

6.2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6.3 包裝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7 運輸

7.1 運輸方式:

發貨地點:

到達地點:

收貨人: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7.3 出賣人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4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後,買受人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8 驗收與安裝調試

8.1 驗收

8.1.1買受人應在貨到後 日內,確定驗收日期,並提前 日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委派人員參加驗收。如果出賣人接到買受人通知後未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參加驗收,視爲已同意買受人單方進行驗收並接受驗收結果。如果買受人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爲已完成驗收。

8.1.2驗收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如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8.1.3 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出賣人應負責 。

8.2 安裝調試

8.2.1出賣人免費安裝與調試。

8.2.2出賣人應在驗收後 日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買受人在安裝與調試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2.3安裝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標準,並且運行成功,雙方代表可在 日內現場簽署安裝竣工書。但不免除出賣人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和質量保證期內所應承擔的責任。

8.2.4 設備整機經聯運測試完全符合約定的技術指標,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即完成了對全部設備的最後驗收。

8.3 在安裝調試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買受人設備、材料損壞,出賣人應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賠償買受人的損失。

8.4 雙方對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因設備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出現異議,應提交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進行鑑定。

9 質量保證

9.1 質量保證期限自完成8.2.4約定事項之日起 個月。

9.2質量保證期內,由於出賣人責任導致設備停用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停用時間相應順延。

9.3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不能按買受人的要求無償返修或返修後質量仍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將不再返還。

9.4買受人派員或委託第三方監造設備,並不替代或解除出賣人對產品質量的責任。

10 保密

雙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術服務及培訓

11.1出賣人負責買受人進行與本機電設備有關的技術培訓。培訓的目的是保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使買受人掌握設備的整體結構和操作規程,達到能夠獨立進行設備管理及日常維護,具有初級故障診斷與處理能力的技術水平。

11.2培訓內容

11.2.1 爲維護及安裝工作所必須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講解;

11.2.2 設備的安裝和測試;

11.2.3 設備的操作和維護;

11.2.4設備的結構及與系統有關的知識。

12 違約責任

12.1 出賣人未按期交付貨物,每逾期一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受人造成損失。

12.2 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出賣人支付未付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

12.3 如發生15.3.3情形, 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支付 違約金,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4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應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12.5 一方違反本合同第10條約定,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12.6 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13 不可抗力

13.1 由於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

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 小時內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其後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13.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4 爭議的解決

14.1因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14.2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 項確定:

14.2.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2.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2.3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可選擇仲裁方式解決。

15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5.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15.2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15.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5.3.2 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後 日內仍未交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5.3.3 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出賣人未按買受人要求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5.3.4 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15.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5.4.1 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15.4.2 雙方解除合同;

15.4.3 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15.5 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6 其他約定

16.1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並經買受人驗收合格之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 所有。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隨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16.2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如第三人就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處理由此發生的爭議,並承擔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16.3 買受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直至出賣人依法提供相應的擔保。

16.4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6.5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爲準;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爲準。

16.6 本合同一式 份,買受人執 份,出賣人執 份。

買受人(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聯繫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行及賬號:

出賣人(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住所地:

聯繫電話/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行及賬號: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範文二

單位名稱: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購買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

第三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出賣人代運交付的產品 規格、型號、數量及完好程度,由買賣人在收貨時按發貨明細表驗收。若有異議,應於收穫當日電話通知出賣人,並在發貨通知單上填寫清楚。

第四條 隨即的必備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到現場,依照產品隨機明細表現場點數驗收。

第五條 標的物所的權自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時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六條 交貨地點: ,交貨期限: 第七條 運輸方式: ,運費負擔:

第八條 出賣人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自買方收到產品第二日起,產品質量保修期六個月或 (易損件、電器件除外):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出賣人負責修復。因買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對產品實行終身服務(併合理收費)。

第九條 (1)出賣人應提供砼基礎的圖紙(圖紙必須有出賣方專業技術人員簽字),買受方應嚴格按出賣方提供的圖紙和專業技術要求,製作砼基礎,並承擔相關費用。

(2)出賣人負責卸車費用,買受人應負責協助卸車。

第十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合同簽訂首付貨款總金額 即: 貨到指定地點後,付款總金額 ,即:付款卸貨:安裝調試完畢經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三日內付款至總金額的 即: 餘下總貨款 即:作爲質量保證金,六個月內付清。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逾期付款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逾期交貨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

第十三條 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出賣人所在地爲訴訟管轄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備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機電設備買賣合同範文三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誠實、信用、互利原則,在充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就買賣 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除非本合同其它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單價已包括但不限於:設備及輔助設備的製造、包裝、稅費、關稅、商檢費及安裝調試、驗收、培訓、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等甲方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費用。

(二)本合同單價爲固定單價。合同履行期間,若設備、材料、人工等價格和政府有關稅費標準發生變化時,甲方不得請求調整合同單價或主張索賠,也不減少或免除甲方應承擔本合同的義務和責任。

(三)本合同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合同總價不一致時,則以合同談判的最終單價爲準並修正合同總價。

第二條 質量

(一)整體質量、性能應當達到:

(二)以下部件的質量、性能標準或參數爲:

1.部件 : 。質量標準或參數:

2.部件 : 。質量標準或參數:

(三)特殊要求:

鑑於本合同標的爲用於 工程的 設備,故甲方除嚴格遵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外,尚須滿足乙方 工程施工生產的要求。

第三條 安裝調試、服務與維修響應

(一)安裝調試:

(二)培訓、指導服務:

(三)維修響應:若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甲方在接到通知後 小時內響應到場, 小時內完成維修或更換,並承擔修理調換的費用;如經甲方兩次維修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視作甲方未能按時交貨,乙方有權退貨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貨到現場後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的問題,甲方亦應負責修復,但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須指派專人(姓名: 身份證號: )負責與乙方聯繫售後服務事宜。

第四條 包裝

(一)包裝要求: 。

(若產品屬於供至國外項目,且須甲方包裝時,則包裝: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局(CIQ)有關規定進行產品包裝,木料包裝尚應有“IPPC”標記或提交CIQ燻蒸證明)

(二)甲方所交付的貨物要有適合長途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設備和零件散失。並應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情況下安全運抵設備安裝現場。

(三)甲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四)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如有)各一份。

(五)凡由於甲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甲方應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

(六)包裝物回收: 。

第五條 風險及所有權轉移

(一)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前由甲方承擔,交付後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中的貨物交付是指甲方將乙方所採購的貨物運至乙方指定地點並經乙方驗收合格後,對驗收合格的貨物視作已經交付

(二)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並且即使貨物已經移交乙方仍應由甲方承擔。

(三)因貨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四)貨物風險的轉移,不影響違約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的主張。

(五)貨物交付後所有權即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 運輸、交付時間、地點、收貨人

(一)本合同所售設備由 負責運輸,運輸費用 承擔。

(二)運輸方式爲: 。

(三)交付時間: 。

(四)交付地點: 。

(五)收貨人: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

(六)甲方運至交付地點後,由 方負責卸車。雙方根據合同的規定辦理驗收及交付手續,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第七條 驗收

(一)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甲、乙方雙方組織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數量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並由雙方代表確認屬甲方責任後,由甲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雙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如檢驗時,甲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乙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作爲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二)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甲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爲乙方向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如果非甲方原因也非乙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甲方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費用由甲方自負;如果由於乙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費用由乙方自負。

(三)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 進行商檢。 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八條 質量保證

(一)保證期限:自本合同設備經雙方初步驗收籤認之日起 年。如甲方未一併提交相關證照等附隨資料,則保證期限自乙方提交全部相關證照等附隨資料之日起計算。

(二)在保證期內,如發現甲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甲方責任,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索賠。如甲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3日內派員到乙方處查明產品缺陷原因,確定屬甲方責任的,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直至無償退貨,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響應則即認爲甲方負有產品責任,應立即對乙方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直至無償退貨並可視爲未按時交貨而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換貨的期限,應不遲於收到乙方索賠文件之日起 3 日。

(三)質量保證金:乙方保留合同價款的 %的質量保證金,期滿無質量問題後無息返還甲方。

第九條 結算及支付

(一)價款的結算依據: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

若乙方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給甲方的貨款視同以現金支付,甲方不得拒收或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承兌匯票的貼息費用。

(三)價款的支付時間:

第十條 通知

(一)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通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郵、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二)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三)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二)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三)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7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書面同意後,雙方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若甲方不能按約定交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2.甲方所交產品的型號、規格、性能、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乙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乙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或者由乙方選擇退貨,且甲方要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各種損失,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時限可以施工的誤工損失等。

3.甲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甲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

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4.若甲方逾期交貨的,則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千分之 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 日,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額返還給乙方,並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5.甲方提前交付貨物、多交貨物,如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約定,乙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甲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甲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尚應承擔乙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但若乙方購買產品用於施工的工程進度款沒有被支付時,甲方承諾可以延長付款時間至乙方的工程款得到支付之時,且乙方不承擔相應利息和違約責任。

2.若甲乙雙方沒有在本合同中約定該產品是用於某具體工程時,則乙方逾期付款的,應以尚欠貨款爲計息依據,以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計息,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甲方

1.甲方爲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甲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乙方

1.乙方爲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乙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

甲方承諾所供產品未侵犯任何國家或企業、個人的知識產權,並保障乙方免予承受因侵犯任何知識產權而遭受的訴訟、仲裁、索賠或其它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附加條款

(一) (二) (三)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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