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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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闡述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首先需要對所有權概念及內容進行介紹。買賣的標的物是財產,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財產所有權。所謂標的物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是指標的物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動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人們只有擁有財產,才能從事各種各樣的民事商事活動。財產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即財產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的獨佔權和支配權,同一財產只能設定一項所有權,依法設定後,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下同)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當然,這種排他性並不意味着同一財產只能由一個人享有所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對同一財產享有同一個所有權。例如,兄弟倆合買一輛汽車,這輛汽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由兄弟倆共同享有。

從構成內容上講,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四種權能。即:

(1)佔有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佔有權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財產也可能由非所有人佔有,如保管人依據保管合同合法地佔有所有人的保管物、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期間佔有託運的貨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佔有出租人的財產、公安或者交通部門因依法扣押違章的汽車而佔有車主的汽車,還有盜竊犯因盜竊而非法地佔有他人的財產等。

(2)使用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進行事實上利用的權利。使用權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所有人通過對財產的使用,滿足自己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車從事貨運或者客運,利用電腦編制程序,用vcd機播放光盤,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財產使用權的表現。使用權一般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財產,如在財產租賃中,所有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他人就有權使用財產等。

(3)收益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收取其財產所產生的某種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取得其財產的收益,一般情況下是使用財產的結果,即利用其財產獲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表現爲現金、實物,也可以表現爲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處分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決定財產在法律上命運的權利。這是財產所有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如財產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售給他人,可以贈與給他人,也可以將自己財產拋棄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財產抵押、質押中,所有人將其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他人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他人(即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變賣該財產,還有,在留置中留置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依法折價、拍賣該留置的財產,執法機關強制出售違法者的財產等,這些都是非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非財產所有人處分所有人的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由上可知,財產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一般與財產所有人是緊密結合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往往有部分權利、甚至全部權利與所有人暫時分離。這種分離是根據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進行的,所有人並沒有喪失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財產保管中,雖然保管人佔有財產,但財產仍爲所有人所有;在財產租賃中,承租人佔有、使用財產,但財產所有權仍爲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所有人暫時分離,有時正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手段或者目的。當然,如果採取非法手段或者違背所有人意志使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分離,那麼,這種分離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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