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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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9月20日,我和方某簽訂汽車買賣合同。同年9月22日,方某向我交付了汽車一輛,我支付了價款17萬元,雙方約定兩個月內共同辦理汽車過戶手續。同年11月15日,雙方共同辦理了汽車過戶登記手續。在此之前,我將該輛汽車交羅某使用,共獲租金1萬元,方某得知此事後要求我將這1萬元交還給他,我拒絕。請問:這1萬元租金應歸誰所有?王某王某:根據你提供的材料分析,該筆租金應歸你所有。具體理由如下:租金(即汽車的法定孳息的一種)所有權的歸屬關鍵在於確立汽車是否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據此規定,在XX年11月15日之前,你和方某雖未辦理汽車過戶登記手續,但在9月22日方某已將該汽車交付給你,故9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間汽車所產生的孳息1萬元租金應歸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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