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的廣告是否屬於買賣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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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樓盤的廣告是否屬於買賣合同的內容?

因此,有的廣告即使未寫入合同,對發展商依然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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