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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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爲發生侵權行爲等。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一、多重買賣合同怎麼履行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並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後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後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爲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爲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多重買賣合同侵權的認定

1、須以多重買賣爲發生侵權行爲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爲以財產權爲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於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爲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爲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爲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爲。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爲,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爲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爲,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爲人並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爲人,具有侵權行爲主體複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爲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係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爲方式不規範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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