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將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做出質量和保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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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開發商交樓時要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日前,《深圳市房地產行業管理規定》(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該規定將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行爲進行規範,以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市將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做出質量和保修規定

提供質量保證書是一個進步

消費者在買一件幾十元、幾百元的商品時,一般都會有“質量三包”,但是買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商品房時,卻發覺不少開發商連商品房質量保證書都沒有。中原地產深港研究中心總監張偉告訴記者,在深圳房地產市場只有部分品牌開發商才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明確告訴消費者商品房什麼部位保修多少年等信息。“當然,不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並不意味着開發商就不對其提供的房屋負責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會對商品房質量和保修做出規定。但是,政府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房者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的確是一大進步。”

《深圳市房地產行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單位、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對所售商品房承擔保修責任。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建築節能設計及保護要求。

物業維修資金一次付清

《規定》還要求開發商在辦理商品房項目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劃撥商品房項目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繳納商品房項目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筆資金上交到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代管後,資金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地產中介應負責查驗

《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爲做了規範。對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代理或者居間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對轉讓當事人的資格、房地產產權的真實性進行查驗。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進行查驗或者因查驗過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查明真實情況,或者明知轉讓當事人的資格、房地產產權的真實性存在瑕疵而未告知受讓人,使受讓人受到損失的,應當與轉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紀機構不得代收交易款

《規定》還要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編碼。房地產經紀機構發佈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有效,並附有相應的信息編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憑房地產經紀機構發佈的房源信息編碼,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對相應的房源信息進行查驗。而且,除不超過交易價款百分之五的定金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收或者監管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項,以杜絕不良中介攜購房款潛逃事件的發生。

此外,在房地產開發銷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未經批准的各類評比、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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