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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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爲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爲準。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爲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於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甲方每月月工資爲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______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並通過轉賬/現金方式付給乙方。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順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代扣個人所得稅,並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制定具體的計算週期及上下班時間,並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後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於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於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醫保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做出相應的扣除,並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後果,並且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8.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實施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佔有的或處於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章 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後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

5.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於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爲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於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 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爲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願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補充條款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爲此後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並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爲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衝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勞動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範本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爲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爲準。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爲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於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甲方每月月工資爲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______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並通過轉賬/現金方式付給乙方。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順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代扣個人所得稅,並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制定具體的計算週期及上下班時間,並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後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於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於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醫保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做出相應的扣除,並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後果,並且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8.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實施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佔有的或處於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章 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後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

5.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於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爲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於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 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爲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願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補充條款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爲此後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並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爲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衝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勞動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協商,乙方同意將其檔案委託甲方保管,爲明確雙方責任,就檔案保管事宜商訂如下:

一、甲方:

1、負責乙方檔案的保管以及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按來函單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檔案中有關的證明材料。

2、負責辦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單位後的檔案轉遞手續。

二、乙方:

1、在合同簽定時,按合同期一次性向甲方交納檔案保管費共元。

2、應及時把合同期內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交給甲方整理歸檔。

三、甲方不負責乙方的原身份、各種福利保險以及本合同以爲的其他管理責任。

四、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不續簽時,乙方應在期滿後一個月內將檔案轉出;逾期從第二個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費,逾期年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五、本合同期限自 起至 止。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經辦人簽名:

日期:

遷安市企業聘用財務人員勞動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爲 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爲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爲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爲的違約金給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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