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聘用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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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合同訂立的原則

關於聘用合同的訂立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

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一般是受聘人員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同時,按國家規定並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爲訂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爲3年以下,中長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爲3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

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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