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與文明建設施工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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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與文明建設施工協議 篇1

總承包方:有限公司(或簡稱甲方)

安全生產與文明建設施工協議(精選3篇)

分包方(建設單位外委): (或簡稱乙方)

爲貫徹執行國務院“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爲施工生產活動創造安全的作業環境,遼寧鯤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就長春中海?m庭四期工程與建設單位外委分包方相關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

工程地點:

二、協議內容

1. 甲方責任及義務

1.1. 開工前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書面記錄或資料。

1.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在施工前上報甲方審覈。

1.3. 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爲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安全整改通知單,直至清退出場。

1.4. 甲方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聯繫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1.5.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甲方安全員有權停工和採取強行措施使之達到安全標準。

2. 乙方責任及義務

2.1. 乙方須嚴格遵守長春市關於施工企業用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爲乙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 乙方必須爲其施工及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2.3. 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4. 乙方應保證隱患整改率爲100%,並達到長春市文明安全樣板工程標準。

2.5. 乙方應杜絕死亡、重傷、火災、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事故輕傷率控制在3‰以下。

2.6. 乙方必須尊重並服從甲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

2.7. 乙方必須執行甲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乙方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需報甲方審批。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2.8. 乙方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班長班前安全講話制度,並跟班檢查管理。

2.9. 乙方必須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安全生產檢查。

2.10. 乙方必須設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2.11. 乙方自帶施工用機械設備、機具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產品,具有機械性能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靈敏可靠。

2.12. 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預防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2.13. 凡重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購買正規產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等。

2.14.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當天產生的垃圾儘量當日清理乾淨。施工結束後,乙方應對施工現場徹底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隨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場地內。

2.15. 乙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2.16. 乙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長春市政府、長春市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乙方應嚴格按甲方消防保衛制度及甲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甲方的安全檢查。對甲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就此事有權向建設單位彙報情況,讓建設單位參與監管。

2.17. 凡由於乙方管理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等災害事故及其它所有安全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及事故善後處理由乙方獨立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2.18. 乙方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暴亂或妨害治安的行爲,保持和平安定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爲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乙方方自己負責。

2.19.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及長春市政府有關施工擾民、噪聲控制、揚塵控制、固體廢棄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施工中乙方應採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現行文件規定允許的程度,並且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2.20. 乙方應嚴格貫徹執行甲方關於施工技術管理、現場防護、施工用電、機械、化學危險品管理、消防防護及保護女工的各項程序。

2.21. 乙方應對接觸職業病危害源的現場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品,並對其健康定期進行檢查,並承擔其相應費用。

2.22. 乙方須按規定對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分類堆放並及時清運。

2.23. 現場狹小乙方不能在現場設置食堂及宿舍。

2.24. 對於乙方負責處理的廢棄物,甲方有權監督、跟蹤檢查乙方廢棄物處理情況。如乙方在處理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甲方有權另行委託第三方進行廢棄物處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採取其它處罰措施的權利。

3. 外保溫吊籃的使用

3.1. 甲方責任及義務

3.1.1. 甲方負責提供吊籃給乙方做外牆保溫使用。

3.1.2. 甲方負責吊籃租賃安裝調試及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維修。

3.1.3. 甲方提供的吊籃必須是合格產品,設備相關資料齊全。

3.1.4. 吊籃配重塊數量及重量按廠家要求設置,不允許減少。

3.2. 乙方責任及義務

3.2.1. 吊籃內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2人。

3.2.2. 吊籃內作業人員必須將安全帶用安全鎖釦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安全繩上。

3.2.3. 乙方每天在使用吊籃前必須對吊籃進行全面的檢查,一切正常方可使用。

3.2.4. 吊籃在雷雨、霧天和五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使用。

3.2.5. 安全鋼絲繩不得彎曲,不得有污物,不得接觸油類,嚴禁砂漿、雜物進入安全鎖內,工作鋼絲繩不得有砂漿、雜物,如發現鋼絲繩開裂,亂絲、變形必須通知總包方更換。

3.2.6. 安全鎖鎖緊鋼絲繩時,安全鋼絲繩在受力情況下,嚴禁強制開鎖,應將平臺提升,在安全鋼絲繩不受力時自動打開安全鎖。

3.2.7. 提升機如發生異常噪聲應停止使用。

3.2.8. 吊籃使用結束後,將提升機、電控箱、安全鎖用防水物品包紮,防止雨水滲入。

3.2.9. 由於乙方使用不當及人爲原因造成吊籃損壞的乙方按價賠償。

3.2.10. 吊籃內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不允許進行高空作業,工作期間不允許飲酒。

3.2.11. 吊籃使用過程中由於乙方操作不當及違章作業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非乙方原因責任方負責。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安全生產與文明建設施工協議 篇2

總包單位: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班組: 勞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爲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和身體健康,防止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執行。

第一章 甲、乙雙方共同責任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在甲方的統一領導下,組成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羣防羣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形成一體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保證體系,並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組織施工生產時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嚴肅勞動紀律;規範安全行爲;淨化作業環境;禁止野蠻施工,防止施工擾民。

五、發生事故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並應分別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小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章 甲方的具體責任

一、甲方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全責,組織指揮現場安全生產,向乙方公佈本企業、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乙方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編制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分解到乙方分包項目。

三、在安排乙方工作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由甲、乙雙方負責人和安全技術人員簽字備案。施工中監督乙方按交底內容實施。

四、對乙方進場職工進行登記造冊,複驗身份證件,按名單對乙方負責項目級安全教育,乙方負責隊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檔案。對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進行驗證。協助乙方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覈、持證工作,制止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五、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確保安全生產的勞動作業環境,所提供的電氣設備、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等。

六、對乙方自帶機具、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等進行技術指標、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者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並監督乙方正確安裝使用和拆除。

七、對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崗位的安全行爲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嚴重違章違紀和事故隱患,立即責令停工,監督整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嚴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場,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 乙方的責任

乙方在甲方統一指揮監督下對本班組施工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按其職責分工,具體履行以下責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揮和監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參加工地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出席安全工作會議,執行會議決議。

二、對本班組的施工人員登記造冊,如實向甲方報告,接受甲方入場前的安全教育。如有人員調整時,立即報告甲方,並進行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錄用無身份證的人員和未滿16歲的童工,不得安排50歲以上的施工人員從事強體力勞動。

三、各施工班組應設1名兼職安全員,負責操作中的安全檢查。

四、不安排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種作業,不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及其它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員從事挖孔作業。

五、向甲方申報自帶的勞動保護用品及機具、設備,經驗收合格合格後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設備或設施。

六、設置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符合衛生要求。

七、有權制止甲方違章指揮。

八、教育本單位職工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紀律、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而發生傷亡事故,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其它

此協議作爲分包合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 項目部辦公室

甲方負責人: (簽字)

乙方負責人: (簽字)

安全生產與文明建設施工協議 篇3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原告委託,經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訴寧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爲其代理人,依據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應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費,並承擔欠款利息。

被告承包寧夏X有限公司工業園區電石項目,爲完成該項目的掃尾工程要求原告組織人員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20xx年原告組織人員開始工作,至同年5月30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月20日經被告結算共計拖欠原告人工費518600原,爲明確拖欠事實原告同時出具了該項目原告人工費用的結算清單,明確了原告的具體工作項目及所產生的費用,但該款項被告卻一直沒有支付,代理人認爲,原被告之間權利義務明確,拖欠事實清楚,被告理應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費結算清單支付拖欠原告518600元人工費,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根據以上規定,原告於20xx年5月30日實際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應從該日起承擔欠款利息。

二、被告託欠的款項,基本上都是農民工的血汗錢,繼續拖欠下去勢必會給社會釀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國務院和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強調,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爲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告爲索要工程款,及時給付農民工工資,多次向被告說明情況甚至乞求,被告卻麻木不仁,無動於衷,喪失起碼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才舉債提起訴訟。代理人認爲,這起糾紛雖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糾紛的背後涉及到幾十名農民工的利益。因此,請法庭從穩定社會的角度判決被告給付工程欠款。同時,也希望三被告從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及時給付工程欠款,妥善解決這起糾紛。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代理人:劉保平 20xx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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