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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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固定單價合同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16篇)

一、 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風險係數爲: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範圍爲以下√項,風險範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

2.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

2.2.4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其它調整方式:                     。

2.2.5 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 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風險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2款。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爲參照對象)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 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 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 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總價,包乾係數爲: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乾範圍爲以下√項,包乾範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乾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 本項目在施工圖紙範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覈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 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 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本項目超出施工圖紙及包乾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 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後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結算工程價款。

其它約定:                      。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

2.2.3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其它調整方式:                     。

2.2.4 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 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包乾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2.1款。

其它約定:                     。

2.3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 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 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

2.4 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 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 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按以下√項調整:

2.2.1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2.2.2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文件規定調整。

2.2.3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2.2.5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 其它約定:                      。

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 其它約定:                      。

2.4 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  %,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 其它約定:                      。

2.5 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5.1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單項目中同時增加或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2.5.4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調整方式:                     。

2.6 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  %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

2.6.2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      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 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 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變更)措施項目費,調整辦法同 2.3款。

其它約定:                     。

2.8 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 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  %或按          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8.2 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8.3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  %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 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  %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   %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 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險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8.7 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  %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  %,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

2.9 補充約定: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固定單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風險係數爲:?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範圍爲以下√項,風險範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其它約定:。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4?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5?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風險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爲參照對象)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總價,包乾係數爲:?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乾範圍爲以下√項,包乾範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乾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本項目在施工圖紙範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覈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本項目超出施工圖紙及包乾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後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價款。

?其它約定:。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4?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包乾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按以下√項調整:

2.2.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2.2.2?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文件規定調整。

2.2.3?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2.2.5?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其它約定:。

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其它約定:。

2.4?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其它約定:。

2.5?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5.1?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4?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其它調整方式:。

2.6?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2.6.2?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8?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8.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8.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8.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8.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9?補充約定: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第一部分?固定單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單價,風險係數爲:?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範圍爲以下√項,風險範圍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工程量增減15%以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原則

本項目超出工程量清單及風險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除材料價格外按照以下√項調整,材料價格的調整按照2.2.5款約定。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其它約定:。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確定原則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4?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2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5?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6?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風險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以合同工期爲參照對象)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暫定價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二部分?固定總價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1.1?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總價,包乾係數爲:?3%?4%?5%6%?其它%。

1.2?本合同價款中包含的包乾範圍爲以下√項,包乾範圍以內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包乾範圍以外按實調整,調整辦法見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價款的調整”部分的約定。

1.2.1?本項目在施工圖紙範圍內,工程量已經雙方覈實無誤,工程量不調整。

1.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內,不調整(不可競爭費除外)。

1.2.3?合同工期內乙供材料價格變化在下列幅度:上漲或下跌5%,?10%以內不調整;

1.2.4其它說明。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本項目超出施工圖紙及包乾範圍的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際發生工程量計量,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合同價款的調整

2.2.1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合同價款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後乘以新增(或變更)工程量,以其爲計價基礎的其它費用按合同計價程序和費率標準計算。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價款。

?其它約定:。

2.2.2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其它約定:。

2.2.3?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合同價款予以調整,其綜合單價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2.1款。

?其它調整方式:。

2.2.4?材料價格的調整。

?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1.2.3款約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2.5?措施費用的調整。

?本項目包乾範圍以外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3?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3.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3.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3.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3.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3.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3.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3.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4?補充約定:

第三部分?可調整格合同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本項目合同價款採用可調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2.1?工程量的調整

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實調整,調整原則爲按實計量,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

2.2?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價格調整文件按以下√項調整:

2.2.1?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2.2.2?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均文件規定調整。

2.2.3?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4?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不按文件規定調整。

2.2.5?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遇價格調整文件,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減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文件規定較原約定調增的,按原約定不調整。

2.2.6?其它約定:。

2.3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變更)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3.1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2.3.2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參照類似項目的價格。

2.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經對方確認。

2.3.4?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或變更)項目的價格,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結算工程綜合單價。

2.3.5?其它約定:。

2.4?在本項目上發生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單項工程量增減超過15%,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其超過部分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4.1工程量調增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2工程量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以原綜合單價上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3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或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後,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4工程量調增或調減超過約定幅度,其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剩餘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下浮?%,爲新的結算綜合單價。

2.4.5?其它約定:。

2.5?在本項目上因清單項目內容、特徵改變,綜合單價予以調整,調整辦法爲以下√項:

2.5.1?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直接減去該減少部分子目的單價。

2.5.2?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多項子目內容,則相應增加該增加部分子目的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4?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清或描述錯誤引起承包人在該清單項目中少計、多計或錯計子目內容,則該清單項目重新組價,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同2.3款。

2.5.5?其它調整方式:。

2.6?材料價格的調整。

2.6.1?本工程材料價格調整採用如下√項方式:

合同工期內遇價格調整文件中涉及材料價格調整規定的,均按文件規定調整。

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變化超過?%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增)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或遇價格調整文件調減)產生的差價由發包人受益。

其它約定。

2.6.2?材料價格調整價差的計算按下述√項方法執行: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施工期間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無指導價的,按同期市場價計算)。

本項目所用主要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約定主要材料爲。

除上款約定外的材料價差按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

?其它約定。

(可分爲主體施工期間、開竣工期間、合同工期期間、瀝青攤鋪期間等)

2.7?措施費用的調整。

2.7.1?在本項目上發生的措施費用均可按實調整。

2.7.2?措施費用調整採用下列√項方式:

?以清單工程量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隨對應工程量的調整同比例調整。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爲計算基礎的措施項目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而調整。

?其它約定:。

2.8?其它工程項目費用的確定與調整

2.8.1?施工配合費:由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照分包工程造價的%或按價格直接向發包人計取。

2.8.2?零星工作項目費:由發包人提出並認可的零星項目工作費用按照零星項目簽證單記錄數據計算。

2.8.3?本工程設立不設工期獎勵或處罰,提前或延後按照每天%比例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

2.8.4?本工程設立不設工程質量獎懲,以招標文件約定質量等級爲基準,每提高或降低一個等級,按%給予獎勵或處罰,計算基礎爲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除無條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計算的工程質量獎勵費用及降低等級處罰外,按照不再按經調整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處以罰款。(質量等級分爲不合格、合格、縣級市優質結構、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

2.8.5?暫定材料價格的調整確認方法:本工程所有暫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調整方式採用下列√項:

?按照發包人提供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詢價後確認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按照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指導(信息)價格結算,與中標價中材料價格的差價列入其它相應費用的計算基礎。

?其它約定。

2.8.6?本工程工程_____費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擔:

2.8.7?工程審覈費用的支付方式採用下列√:

?由發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超出部分的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覈減率在?%以內由發包人支付,覈減率超過?%,全部審覈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審覈費用支付。

2.9?補充約定: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4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本履約保證金由合同雙方於年月日在訂立。爲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鑑於甲方與乙方於簽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爲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保證範圍爲乙方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產、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時以及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按照中標合同總金額的%,金額:大寫人民幣元(¥)作爲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此筆履約保證金由乙方通過支付到甲方,此款項不計利息或資金佔用費。

第四條保證方式爲履約保證金可無條件並不可撤銷地等額抵銷乙方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額。

第五條保證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日內。保證期後甲方根據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合同相關約定退還保證金給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5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個人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一份留檔使用(必需真實有效)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簡稱本房產),出租給乙方作_____________使用。雙方約定本房產的租賃期爲_20___年_8_月_____15_日起到_20___年_8_月_14_日。共計_____12_個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每半年結算,分兩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第一次於20__年8月15日前支付元,第二次於20__年2月15日前支付元。

四、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寬帶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水費3元每噸,生活用水10元每人每月,電費1元每度,寬帶費10元每月,以上費用每月15號收取一次。

附:_________________電錶底數__________度,水錶底數__________噸。五、房屋出租保證金

1、首次交付租金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壹仟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退租時甲乙雙方無任何異議,甲方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

六、乙方租用本房產後應注意以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分擔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糾紛。

1、乙方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做違法亂紀的活動,若有違反法律,由乙方負責。

2、乙方應注意居住安全,自行採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對於防盜、防火、用電安全進行經常檢查。如乙方措施不當造成損失,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並按違約處理。

3、屋內用具不得損壞、丟失,否則,照價賠償。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6

你好,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判決書的樣式是: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爲“[年度]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爲“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_________________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爲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爲:“……一案,本院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7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爲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爲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爲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爲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爲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爲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爲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覈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爲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爲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爲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爲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爲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爲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啓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爲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爲質量驗收和整套啓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爲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覈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爲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爲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爲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爲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爲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爲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爲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爲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啓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啓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啓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啓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啓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啓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爲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爲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啓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啓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啓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啓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爲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啓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爲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爲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爲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爲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爲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爲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爲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爲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爲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爲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爲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爲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乙方爲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爲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爲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爲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8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特徵: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爲:

[√]招標文件(包括標前答疑、補遺等)所包括的全部內容及招標範圍內的全部圖紙內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發包人委託書和圖紙(附件3)要求的全部內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爲大包乾: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衛生,工程造價(含增值稅)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爲:按工程量清單單價計價,但該工程量清單隻作爲進度款支付的參考依據,不作爲結算依據,合同總價包乾,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其中,措施費部分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在發包人提供施工圖之前,承包人按模擬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並簽訂暫定總價合同,在下發施工圖之後,承包人在施工圖下發之日起 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圖預算,雙方對工程量進行覈對,並自承包人施工圖預算報送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總價包乾補充協議,即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衛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工程造價(含增值稅)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爲固定單價(不含增值稅)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措施費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

三、合同價款

[√ ]合同金額(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額爲 元)

(小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元,增值稅人民幣: 元,增值稅率: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增值稅人民幣: ,含稅價人民幣: 。

[/ ]暫定合同金額

(小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元,增值稅人民幣: 元,增值稅率: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稅價人民幣: ,增值稅人民幣: ,含稅價人民幣: 元。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爲準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五、質量標準

依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本工程須達到合格標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覈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 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2:保修期滿工程驗收及保脩金支付管理辦法

附件3:圖紙目錄

附件4:價格確認通知書

附件5:工程現場簽證單

附件6: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規及廉潔交易承諾函

(此頁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覈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特別解釋:協議書第六條中第(12)項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這些文件內容如果與順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約定相違背,則對發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監理單位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單位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1.3 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提交的任何待覈實、審覈、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視爲上述主體認可。否則,不能視上述主體認可,即使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有視爲認可之規定。

(1)在協議書、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或通用條款中有關於逾期不覈實、不審覈、不批准、不回覆、不提出異議、不提出意見或不確認視爲認可之特別約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體提交的任何待覈實、審覈、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必須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內容要求等)。

1.4 除非發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發出的工程施工聯繫函或其它報告、文件上籤署明確意見,否則,發包人代表簽名或其他人的簽名(即使其簽署意見)僅表示發包人對該份文件的簽收,不能作爲發包人意見或結算的依據。

1.5 發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時發出的書面文件必須是本人的簽字,只有項目章而沒有本人簽字的,該文件對發包人、承包人均沒有約束力。

2、適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3、適用標準、規範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則視爲適用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標準、規範之間如有差異,則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無需爲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標準、規範之間如有矛盾時,由發包人做出決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竣工兩年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和繼續保修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它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如招標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圖紙,承包人應在開始施工前或在發包人書面要求後十四天內提交足夠數量的深化圖紙。發包人可拒絕、認可或更改這些深化圖紙,承包人不會因上述拒絕或更改而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若任何圖紙退回給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應不遲於退回圖紙後的七天內,將經修改的圖紙再呈交給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對任何深化圖紙的認可並不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4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

5、往來函件

5.1 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准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等通信信息都應採用書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佈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都不允許被無理扣壓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5.2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在專用條款預留的地址,應視爲其法定通訊地址,如發生變化需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的書面文件,均視爲有效送達。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專人遞送的,遞送當日爲送達日,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遞送的,文件發出後(以承攬方簽收爲準)第三日視爲送達。一方按有效地址遞送,另兩方拒收的,視爲有效送達。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時作爲訴訟所有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即視爲有效送達。

發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監理單位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6、總監理工程師

6.1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監理單位委派的本項目的監理負責人在本合同中稱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監理職權,且行使監理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的約定。

6.3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職權以外的職權時需要事先徵得發包人批准。

6.4除非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及責任。

6.5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6總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爲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6.7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但法律規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總監理工程師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職權或根據本通用條款第6.1條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監理職權不一致的,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爲準。

7、發包人代表的委派與指令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代表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約定。

7.2 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3 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發包人代表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發包人的職權沒有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則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可以通過在書面文件上加蓋法人公章的形式進行。

8、承包人項目經理

8.1 承包人派駐現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稱爲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姓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經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承包人公章後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其委派的項目經理不能行使某些具體職權,否則,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可以認爲該項目經理有權全權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項目經理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行使項目經理的部分職權。

8.5發包人認爲承包人項目經理難以完成其義務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其項目經理,承包人應積極執行並保證工程不受損失,同時另行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項目經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9、發包人義務

9.1 組織承包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發包人和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籤認。

9.3 根據合同約定,對本工程發出工程變更或進行現場簽證。

9.4 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施工圖紙、確認材料樣板或監理單位認爲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圖紙等。

9.5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竣工、移交等手續。

9.6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

9.7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義務

10.1 承包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辦理本工程的報建、取證手續,承包人繳納相關的規費。

10.2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審覈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0.3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規範、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樣板,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0.4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工程設計、技術規範與補充技術規範、圖紙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其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否則對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但其未能發現的錯誤造成工程的任何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5 承包人有責任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進行覈對,如存在不一致時,在收到施工圖紙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如不提出則視爲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應按下述事項實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下述事項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1)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

(2)爲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爲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羣衆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提供照明、警衛、護柵、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承擔相關費用;

(3)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有害氣體、噪音、污廢水等對環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並承擔相關費用。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證現場人員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5)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承包人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規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驗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承包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承包人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10.7 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同時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申報變更工程調整價款。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由發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指令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報價中。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0.10 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隨時到承包人的製作工廠對產品或配件質量進行檢查。

10.1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保管本工程及將用於本工程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承包人負責對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0.12 承包人有義務對其他承包人的用於和安裝在本項目中的材料、設備、產品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果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發現和認爲承包人的行爲已經或可能對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設備、產品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改正或加強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10.13 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供進口材料、設備及申報關稅等所需文件。

10.14 承包人應認真遵守本工程關於《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承包人違反此管理條例的約定視爲違約。承包人應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

10.1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如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10.16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就涉及該工程實施的任何事項所作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明確與否。

10.17 承包人應清楚本工程爲本項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須與本項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協調。承包人應保證全面與總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進行配合或協調。

10.18 在保修期內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10.19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1、現場管理

11.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常駐現場進行本工程的管理,並保持其崗位的相對穩定,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或更換,否則,視爲違約。

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以下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有其它項目的任何職務;承包人如需對人員、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提前7天報發包人、監理單位,並在獲得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視爲違約。

11.3 如果發包人認爲承包人委派或僱用的人員工作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無證上崗者、與承包人提交名冊不符者以及與工程無關人員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換。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撤回其委派或僱用的相關人員,並在48小時內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人員代替上述撤回人員。上述被撤回的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必須參加每週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提前4小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應在每週例會規定的時間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報送週報,週報必須包括本週計劃和上週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說明及採取的措施等。

11.6 在總監理工程師協調下,總承包人主持每週不少於1次的工程聯繫會和每月一次的工程會議。施工高峯期間,應進行每日一次的聯絡會議,協調第二天的作業要求。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上述會議。

11.7 發包人協調總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等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現場的垂直運輸工具(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總承包人現有的垂直運輸設備不能滿足承包人的需要,則承包人應自行解決。

(2)爲承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並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須的施工場地和通道(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協調下使用。總承包人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承包人的施工、倉儲等場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的接入點。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及電纜、從接水點接出的水錶、閥門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總承包人要求自行解決;

(4)提供標高及定位點線;

(5)負責清運指定堆放點的垃圾;

(6)提供監理單位認爲必須提供的其它條件。

11.8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現場的用水用電應安裝計量裝置,負責向總承包人支付水電費。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接駁水電管線,且滿足總承包人要求的接駁方式和接駁管線的規格或容量,經總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業不得阻礙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場地,不得濫用或破壞總承包人提供的設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項施工前須與總承包人聯繫,提供或瞭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開槽、預留洞、預埋件等,並在每次隱蔽前配合總承包人確認。否則,因此而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及時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機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 做到工完場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應按監理單位要求及時清出現場。承包人散落在現場的施工垃圾應在當天以總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運至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時清運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總承包人有權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電費押金,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3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向監理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的上崗證、設備的審查合格證等按規定應予提供的證明文件並在獲得監理單位的同意後才能作業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提交所有進場人員的名冊。在現場的全體人員應統一着裝並佩戴工牌。施工現場除經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批准設置辦公和庫房外,不得設置其它生活設施。未經監理單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許其人員在現場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機械、設備及材料進出現場前必須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要求,並經監理單位檢查覈實後才能進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設備、機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進出現場。

11.16承包人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承包人應與總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單位覈對相關的工程圖紙,否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1.17發包人將根據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外開放,承包人應在開放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發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項目,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按時施工完畢。

11.18承包人發現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後如隱瞞不報,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壞,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順延工期。

11.1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工作。

12、進度及計劃

12.1 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提交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爲完成該計劃而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說明。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後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審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計劃進行調整。

12.2 承包人必須按審查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說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承擔的義務。無論何時,如果監理單位認爲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則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立即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12.3 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書面報送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報包括下月度施工計劃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機具或設備的安排,計劃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時或按要求報送工程月報,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12.4 承包人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約定階段工期等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14、暫停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應當按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因總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

15、工期延誤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期相應順延或順延延誤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條情況發生後 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3天內予以確認。

15.3 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和延期損失賠償費。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發包人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2 承包人必須滿足發包人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承包人承諾的質量標準。

16.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在專用條款的其它約定。

17、檢查與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進口價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文件,報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查和備案。

17.2 屬承包人按規定應自行檢驗或送檢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規範、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類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合格,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17.3 承包人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17.4凡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自檢記錄(即範圍、數量、質量),並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檢查。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接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檢驗,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以及合同要求,監理單位、發包人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沒有監理單位、發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和驗收。但如果監理單位、發包人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承包人可自行檢查驗收,監理單位、發包人應補籤手續。

17.5 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承包人的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設備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查或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併爲檢查檢驗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條件。

17.6 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7.7 如確需對按約定已經隱蔽的工程複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時,複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反之由發包人承擔。

17.8 爲保證質量,在施工難點、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發包人認爲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後再進行施工。必要時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樣板,樣板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可進行大面積的施工。

17.9 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要求,承包人必須返工,由於施工質量原因給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則視缺陷嚴重程度給予賠償,返工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工期不予順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單位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不執行監理單位的整改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設備

18.1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設備

18.1.1 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專用條款及附件6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18.1.2 承包人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經批准、未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3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監理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承包人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監理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18.1.4 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8.1.5 承包人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均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6 由承包人爲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爲供本工程施工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監理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18.2.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髮包人供 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18.2.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18.2.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8.2.4發包人供應的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8.2.6承包人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因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承包人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18.2.7材料設備損耗率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發包人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說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超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和節餘的情況。

18.2.8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貨物運到現場後,承包人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爲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承包人應在接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時與監理單位、供貨方、發包人覈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19、合同價款約定

19.1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或雙方約定的造價在協議書內約定。承包人承諾合同價款不低於其成本價。

19.2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人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和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9.3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對本工程的全部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說明、質量要求、合同條件、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承建風險、現場管理要求等已詳細研究並完全明瞭,在合同價款中已予以充分考慮。

19.4 合同價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爲完成承建和質量保修責任的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施工技術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增值稅等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利潤等。承包人承諾如有錯漏,概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在現場使用的水電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開工後28日內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30%;餘款支付計劃按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發生變更的依合同約定調整)。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9.5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稅金和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爲:

[√]固定總價方式,按圖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招標範圍、技術規範進行總價(含增值稅)包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

[/]固定單價方式,工程量按實結算,綜合單價不因任何原因調整。

19.7 合同圖紙間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發包人代表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爲工程變更。

19.8 合同價款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漲跌的可能和相關因素,承包人承諾該市場風險完全由其承擔。

19.9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爲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價項目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最後確認,結算時僅對該項材料或設備的價差部分調整。

19.10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爲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金額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金額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進行結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時需提供按合同約定增值稅率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分月度進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報告(含工程形象進度描述)和中間支付申請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初審後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在當月月底前支付進度款,否則,付款時間爲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

20.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 (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按時退場後30日內,發包人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0%(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成立售後服務小組,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質量問題,移交所有現場有關資料。在完成結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移交了檔案資料、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價款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包人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

20.4 其餘3%工程結算總價作爲工程保脩金(保證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充分履行保修責任且缺陷責任期滿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該保脩金,不計利息。保脩金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5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變上述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及工程款數額,則另行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20.6 發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時有權扣除此前承包人因違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關條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

20.7 對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實行按月審結。累計確認的變更籤證金額(含扣減及人工材料調差款)每達到100萬元,支付累計確認價款的50%。

20.8承包人對因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及其它變更需按合同約定條款中規定時限及時報送。若承包人當月累計申報率低於90%時,發包人則對當月進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計審報率達到90%時,發包人則將上月所扣進度款補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場前累計申報率未達95%時,發包人對進度款的累計支付比例相應降低5%。

20.9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專款專用於本工程,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挪用行爲,拖欠各相關供應方工程款造成該工程進度滯後情況,發包人有權直接付款給該工程的相關供應方,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視同已收到該工程進度款,需提供對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配合完善委託付款相關手續及供應方詳細信息。

20.10如發生承包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包人有權配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所採取措施涉及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沒有任何異議。

20.11發包人可以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網銀、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保理或國內信用證等形式支付工程款,開票人(開證人)包括髮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須在開票人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利息由發包人承擔,否則貼現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12發票開具

(1) 承包人應保證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具體開票信息如下:

A) 發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稅務登記地址: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B)承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D

稅務登記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額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承包人就確認的金額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額尚未確認時就提前開具專用發票。

(3)承包人應在每次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收發票。

(4)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事先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付款證明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證明文件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且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交叉稽覈比對確屬合法有效後支付款項給承包人。

(5)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送達發包人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等情況,導致相應票據未順利送達發包人的,承包人應負責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開具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稅收法規與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而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稅金、附加費、罰金、滯納金和法律費用。

(7)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送達並經發包人簽收後,若發生丟失,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發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

21、工程變更

21.1 發包人如認爲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或增加附加工作,並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絕實施,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50%-10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爲本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的增加或調整;

(6)爲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調整。

21.2 發包人如需進行工程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書面通知後,必須按照變更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工程變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需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擔或分享。

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爲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設計變更通知單》應附有設計單位發出的變更通知單且蓋有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且經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和校對人簽字並蓋章;

(2)《設計變更通知單》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及蓋章;

(3)《設計變更通知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21.6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附原圖和設計變更圖。

22、現場簽證及其他變更

22.1 《工程現場簽證單》(格式見附件5)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爲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並蓋章;

(2)《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發包人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發包人代表的簽字;

(3)《工程現場簽證單》須列明具體實施位置、尺寸、型號、具體工程量,必要時附計算算式,原則上不允許籤工日;

22.2 《工程聯繫單》只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聯繫的用途,不作爲計價依據,如承包人認爲應計價的,承包人須申請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

22.3對設計變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承包人應在實施完畢後24小時內請監理公司和發包人現場查驗並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超過時限發包人有權拒絕確認。

22.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的其它變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本條款只適用引起工程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因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含下浮率)工程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進行計算。

23.2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對涉及變更部分的現狀、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準確說明,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覈實批准後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如涉及到隱蔽工程或拆除工程,應在隱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現場計量。

23.3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現場計量要求,視爲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增加。但對於因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發包人有權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調減。

23.4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後7天內未進行現場覈實,也未提出延期覈實計量要求,則承包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覈實,其中,書面催告函中需要載明承包人是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23.4條發出的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經過上述催告後3天內仍不覈實,則視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計量內容。

23.5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批准後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作爲竣工結算依據。

23.6凡涉及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未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工程價款的增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3.7凡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承包人完全接受發包人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依據合同約定做出的調減合同價款決定。

23.8 承包人依據工程變更指令及變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該項工程變更指令的全部內容後,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結算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據已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變更價款沒得到發包人審批爲由而拒絕按後續變更指示實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發包人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爲理由而拒絕按時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或不完全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承包人與發包人就變更工程價款協商不成時,承包人應先實施工程變更,然後按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23.11包含在招標書及招標圖紙範圍內的工作量,如因投標書或預算書漏項的,不實施時, 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扣減價款;發生變更時,變更前後的工程價款均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

23.12承包人報送相關工程變更價款時,必須附以下資料:

(1)附發包人《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聯繫單》原件;

(2)承包人報價書原件及其詳細的工程量計算書;

(3)附變更前後的圖紙及相關資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發包人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準備驗收,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監理單位認爲符合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4.3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承包人向總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並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覈、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4.4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整改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資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經發包人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如承包人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工程未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4.8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爲準。同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發包人自行決定,發包人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24.9 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5.1 竣工結算是指對合同內涉及的工程造價所有內容的結算,包括工程價款、獎勵和違約、質量、安全、工期等內容。凡是與造價有關的約定應納入結算範圍。承包人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結算。

25.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上報的結算資料應蓋有承包人公章,且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若不按時申報結算資料,則發包人可自行進行結算。特別包括調減項目和因承包人違反相關條款而應確認的扣款,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結算結果。

25.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交接證書之日爲質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應在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協議書,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轉讓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對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否則,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8、違約

2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除了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情況。

28.3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索賠。對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發包人可直接從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預留保脩金)中扣除。

29、爭議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機構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賠

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資料及對這些證據的說明。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應保持用以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有效證據資料,提出索賠要求一方應允許另一方查閱並覈實所有資料。

3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承包人造成費用損失時,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等有關資料,逾期不提出的,視爲放棄索賠。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並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天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書面文件確認。

3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2、工程保險

32.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爲本工程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併爲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包人應及時向負責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提交索賠資料,配合保險公司的調查。

32.2 承包人必須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

32.3 承包人需要保險的其它事項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 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或進度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10天后,承包人仍無明顯改進的;

(5) 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6) 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3.4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28天內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2)發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全面停止施工,且在催告後的56天內

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a、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b、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3.5一方依據第33.3、33.4條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31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6 發包人依據第33.3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

(2)發包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發包人繼續推進該項工程實際需要的工程費用,含發包人的管理費用、監理單位增加的監理費用等;

(3)發包人另行分包給他人之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之差額。

33.7承包人依據第33.4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發包人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3.8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價款在承包人撤出現場並辦理結算手續後支付。因承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續擅自撤場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33.9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不

影響一方向另一方追償違約責任。

33.10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經發包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約定履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部分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此外,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的範圍與第33.6條相同。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4.2 除本合同有關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5、其他

35.1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的份數及保存單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詳見通用條款

3、適用標準、規範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1) 測量規範(GB50026);

(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2);

(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

(4)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

(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6)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

(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

(8)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__);

(9)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9);

(10)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11)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

(12)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0-89);

(1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9);

(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4);

(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8);

(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

(1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

(18)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按廣西政府驗收部門有關規定.

4、圖紙和技術資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和日期:貳套,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加曬,並負責相關費用,提供圖紙時間爲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合同簽定日起至合同失效。

5、往來函件

5.2 發包人的地址:

承包人的地址:

監理單位的地址:

6、總監理工程師

6.1發包人委託監理單位名稱:深圳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7、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項目經理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

9、發包人義務

9.1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9.7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0、承包人義務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 /

發包人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另行委託費用的150%扣除。

10.15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10.19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10.19.1合同價款的 做爲總包配合管理費,承包人進場後30天內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 %,分包工程完成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20%,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餘下的管理配合費。

10.19.2由於現場工期緊,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按業主規定的趕工工期完成相應的招標文件、圖紙的工作內容。

10.19.3由於現場交叉施工,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甲方監理的協調工作,做好成品保護及看管工作,如承包人在移交甲方書面記錄簽訂前,現場成品發生破壞的,承包人應做好全部的修復工作後,甲方纔予以接收。

10.19.4承包方施工前應與總包、監理完成基準線複合確認工作,並簽訂基準線移交記錄,若由於承包方未按基準線導致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11、現場管理

11.1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每次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承包人項目經理未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擅自離開現場連續超過2天,每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1.1承包人就對應通用條款之規定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須向發包人和支付違約金 元。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未經批准不參加每週工程例會,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5 承包人未按時提交週報,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12 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元,向總承包人交納水電費押金 元,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9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工作: 由於現場處於竣工節點趕工,承包人應委派駐場項目經理按甲方監理要求參加日趕工會議,若未按要求參加,將按10.1條款進行處罰。

12、進度計劃

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施工進場參加例會後 天內。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時間: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及工程進度後 天內。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關於合同工期、開竣工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現對階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約定:/

15、工期延誤

15.3如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階段計劃完成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影響銷售計劃時,須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

16、工程質量

16.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其它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甲方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乙方承諾的質量標準。

18、材料和設備

1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乙方應按招標文件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乙方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甲方單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經批准、未按甲方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甲方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乙方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乙方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甲方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甲方單位或甲方對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乙方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乙方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甲方單位和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由乙方爲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爲供本工程施工專用。乙方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甲方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實行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 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與甲方共同清點,並按乙方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參加清點後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未通知乙方清點,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由乙方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乙方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甲方;因乙方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甲方有權處以乙方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材料設備損耗率按合同規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甲方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說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屬乙方超額訂購或使用的材料設備用量由乙方承擔,如超領額度甲方另收取10%管理費作爲違約金。如乙方在工程中領用的甲供材料設備用量少於最高供貨量,甲方補償節約的材料設備費用的50%。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運到現場後,乙方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爲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甲方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乙方應在接收甲供材時與甲方、供貨方、甲方覈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款根據發包人實際供貨價格的 110 %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扣除。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少於承包人的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節餘部分的材料價款按發包人及承包人受益 各50% 的原則補償給承包人。相關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供材料損耗率亦按相同規則計算。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採保費的計取方式:/

(3)其它:/

19、合同價款

19.9 暫定價材料、設備名稱及暫定價:/

19.10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

20、工程款支付

20.4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數額和時間: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結算總價的97%後,其餘3%分包工程結算總價作爲工程保脩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滿並充分履行保修責任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脩金,不計利息。

20.5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數額和時間其它約定:詳通用條款第20條

21、工程變更

21.4合理化建議發生費用分擔及收益分享辦法:/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計價規則:

(1)適用的現行主要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工程實物量計算規則如下: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以下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 進行計算: 。

(2)取費方式如下:

? 。

(3)材料價格的取定方法:

? 。

(4)下浮率:

無下浮

(5)變更價款編制方法採用當地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乙方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甲方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乙方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單位準備驗收,甲方及甲方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甲方單位認爲符合驗收條件後,甲方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乙方向總承包人和總甲方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甲方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乙方整改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日期。

乙方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工程資料(含相應的電子磁盤資料、聲像資料)的移交。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含水電竣工圖)竣工圖紙必須準確真實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用於物業服務中心存檔。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乙方將分包工程交付給甲方, 經甲方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甲方向乙方簽發交接證書。如乙方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乙方不得因分包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分包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乙方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分包工程未驗收,甲方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乙方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爲準。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甲方自行決定,甲方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7.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30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2年

保修期滿後,工程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爲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後1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8、違約

28.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⑴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⑵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⑶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賠償分包人的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雙方協商。

28.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 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除應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約定的質量標準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爲:合同總造價的5%,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 對於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則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元。

29、爭議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1、不可抗力

31.1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級以上的地震;

(2) 12級以上的大風;

(3) 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爲200mm以上;

(4) 40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 其它 : /

32、工程保險

32.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保險事項:分包人負責辦理分包人在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現場各種施工設施、設備、材料的保險,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發生的費用、賠償等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33、合同解除

33.6 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爲解除合同時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3.10發包人依據約定解除部分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爲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5、其它

35.1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人陸份,承包人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本着合作誠信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35.2 附列合同條款前帶“[ ]”的爲針對不同項目的特定條款,用“√”選擇者方爲本項目適用條款。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爲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爲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兩套複製件。承包方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爲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方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方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2.承包方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3.上述提供給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方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三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爲___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第五條 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即承包商,以下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即業主,以下稱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與丙方就項目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編號爲________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託,同意以保證的方式爲丙方向乙方提供業主支付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稱擔保是指甲方爲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保證丙方履行號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

第二條保證範圍及方式

甲方爲丙方提供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項下的工程總價的____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大寫),幣種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丙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

甲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約定的應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總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擔保範圍約定的金額,即不超過___________元。

第四條保證期間

甲方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應完成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後日,即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必須全面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若乙方發生下列違反主合同義務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則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質量完成工程建設;

3、乙方未提供等額承包商履約擔保。

二、丙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將主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與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監督丙方履行主合同,並對丙方在履行主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導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乙方與丙方的另行約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義務的,甲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八、甲方在承擔擔保責任後,享有追償權。

第六條承擔擔保責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如果乙方認爲工程質量符合主合同約定的標準,乙方還需同時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及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賠通知後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爲法院(也可以選擇通過_____程序解決)。

第九條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爲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 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爲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爲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約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爲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爲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經甲乙雙方協商制定以下補充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江蘇涌淶1#車間

2、地址:

3、建築面積:7.2萬平方米。

4、框架結構共計2層。

二、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

1、乙方對本工程進行施工總承包,承包範圍基礎、主體、裝飾、裝修等、

2、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不可以用宿遷本地農民工,若發現使用本地民工,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以及在工程施工全過程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均不承擔經濟責任。

3、乙方承包範圍內的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減工程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付款方式:

1、乙方在接到甲方開工通知後,進場施工,本工程施工過程。甲方不支付預付款。

2、本工程付款在1#車間封頂後付工程總價的30%,二層封頂後付工程總價的60%,砌牆捄灰室內地坪結束後付工程的80%,竣工驗收合格後付工程總價的95%,餘款作爲質量保證金,在竣工兩年後房屋正常使用,全部。

3、本工程若出現民工因工資鬧事後果有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支付民工工資及其它任何費用。

四、開竣工日期:開工 ,竣工: , 若遇停水停電,地方政府政策性調整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下工期順延。

五、違約責任:本工程所有材料(水泥、鋼筋、混凝土試塊、水管、電線)等等必須驗收報告取出後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若野蠻施工,若情節嚴重甲方可令乙方無條件出場。若乙方竣工日期提前5000元每天獎勵,工期拖延每天5000元罰款。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根據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設的需要,時間緊,任務重,經領導同意,現將某某建設工程承包給某某。爲了保質保量,保證工期,施工驗收有據可依,本着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簽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結構:磚混結構。

三、工程範圍:土建、水電暖安裝。

四、承包性質:包工包料。

五、建築面積:本工程建築總面積爲6100.47m2。

六、工程造價:6100.47m2892.00元/m2=5441619.20元(伍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貳角整)(含稅);(平方造價依據:1、以2#公寓樓平方預算造價土建922.92元+水電暖59元+網線、電話線9.20元=991.12元。2、依據新辦公樓承包方式,預算價下降10%=991.12元-99.10元=892.02元)。

七、工期:20__.08.152012.01.15

八、質量要求:執行國家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的標準。

九、工程內容與做法:內容:施工圖紙的全部內容,圖紙變更內容。做法:

1、地面:住宅地面爲原土夯實,C15砼厚度爲80mm,15mm厚1:2水泥砂漿隨打隨抹面層壓光,油漆踢腳線150高;衛生間地面:原土夯實,C15砼厚度爲80mm找坡、50mm厚1:2水泥砂漿找平,聚氨脂防水層厚度爲3mm,細砂軟墊層10mm;地板磚面層:走廊、門廳、樓梯間爲80mm厚C15墊層,石材地面,顏色另定,瓷磚踢腳線150高,顏色另定。

2、樓地面、住宅及水箱間爲20mm厚1:2水泥砂漿地面表面壓光,(水箱間地面做聚氨脂防水層3mm厚)紅色油漆踢腳線150高,衛生間爲20mm厚1:2水泥砂漿找坡,聚氨脂防水層3mm,細砂軟墊層10mm,瓷磚面層;走道、門廳爲石材面層,瓷磚踢腳線150高。

3、樓梯踏步及欄杆:踏步爲石材面層同1#公寓樓石材及顏色,欄杆同2#公寓樓,鐵紅色油漆。

4、門窗:進樓門尺寸爲2m2.5m,進戶門尺寸爲1m2.1m,窗尺寸爲3m進樓門爲防盜門,其他門窗爲塑鋼門窗、中空玻璃(4+6+4)。

5、外牆面裝飾同1#公寓樓藍狐色乳膠漆、白色窗套;內牆面白色外牆防水塗料,衛生間爲瓷磚牆面,頂面均爲白色外牆防水塗料。

6、所有塗料牆面基層均爲白色水泥打底兩遍、塗料面層兩遍。

7、所有使用房間均設插座、照明(電視、電話、網線);水暖、消防以設計爲準,材料按國家標準進貨。

十、甲方工作:

1、負責材料供應,提供施工場地、施工圖紙。

2、負責管理施工隊,對不服從管理的施工隊,責令停工和撒換。

3、監督驗收工程質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部位,責令乙方返工處理和實施處罰。

4、負責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對安全防護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責令整改和處罰。

十一、乙方的工作:

1、乙方負責對施工隊的管理和教育,乙方進駐工地後,必須遵守煤礦的一切規章制度和強制性條件(質量管理處罰條例、安全文明施工處罰條例、工具設備管理處罰條例)。

2、乙方負責對借用甲方的工具、設備進行管理、維修、保養,損壞賠賞)。

3、乙方必須配備技術、施工、管理的專業人材,應具有獨立作業能力,否則因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內容施工。

5、乙方負責工程質量自我檢查、驗收,負責交工資料整理,(驗收標準應不低於國家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的標準)。

6、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驗收。

十二、酒後進入施工工地,酒後鬧事,每人次罰款200元,損壞煤礦設施和他人財產的按原值十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三、工隊職工打架,不分情節輕重和原因罰款1000元,通過110和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給礦方造成極壞影響的罰款5000元。

十四、付款與結算:開工予付總工程款的10%,基礎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10%,一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二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三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四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五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六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門窗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抹灰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地面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3%,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2%,塗料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3%,水電暖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驗收合格後付總工程款的5%,採暖期滿付總工程款的5%,剩餘5%保修期滿付清;保修期間乙方接甲方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或不維修者,甲方拒絕支付保脩金。

附則:

1、樓梯石材價格不再變動,走廊、門廳石材價格超過65元/m2以實調整(甲方參與訂貨);基礎深度以正負0.00以下2.5m爲準,挖填土超出部分以18元/m3調整,超過2.5m深的工程量以實調整;在2#公寓樓原平方預算造價991.12元的基礎上結構及門窗設計變更平方造價不超過20元,不再調整;附屬工程、泉眼保護、化糞池、橋樑工程另算。建築面積以實際竣工爲準。

2、工地設備材料的看管費,設備工具的定期保養與維修人員的人工費,臨時設施搭建與拆除人工費,材料裝卸費(不含灰、砂、磚、石)。施工機械與施工電器照明的安拆費(含龍門架、攪拌機、塔吊等)人工費,已包括在承包總價內,不另計算。

3、農忙季節,應保持50%以上的留守人員繼續施工,保證工期,否者,扣除總造價的5%做賠賞金。

4、一切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因傷亡急需的資金甲方不負責墊付。

5、合同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6、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滿工程款付清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設計人:

名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設備

作爲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永久佔地包括:     。

臨時佔地包括:     。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

1.4.2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爲:                             。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爲: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爲: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爲: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          。

1.7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爲:         。

1.10交通運輸

1.10.1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1.10.3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        。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擔。

1.11知識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關於承包人爲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

2.發包人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證號:             ;

職務: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

2.4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

2.5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

姓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            。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爲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2.3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3.2.4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3.3承包人人員

3.3.1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

3.3.3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

3.5.4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3.6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3.7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4.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4.2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名:              ;

職務: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4.4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2);

(3)。

5.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5.3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小時。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6.1.4關於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7.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7.1.2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7.2施工進度計劃

7.2.2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7.3開工

7.3.1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誤

7.5.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爲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8.6樣品

8.6.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8.8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9.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9.4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10.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

10.4變更估價

10.4.1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爲:

10.7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附件11:《暫估價一覽表》。

10.7.1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種方式確定。

10.7.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種方式確定。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

10.8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11.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2)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爲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他價格方式:

12.2預付款

12.2.1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預付款支付期限:。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預付款擔保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爲:。

12.3計量

12.3.1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

12.3.2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

12.3.3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2.3.4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2.3.5總價合同採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是否適用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

12.3.6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付款週期

關於付款週期的約定:。

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

12.4.3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12.4.4進度款審覈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13.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小時。

13.2竣工驗收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13.3工程試車

13.3.1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承擔。

13.3.3投料試車

關於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13.6竣工退場

13.6.1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14.竣工結算

14.1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14.2竣工結算審覈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覈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終結清

14.4.1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14.4.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15.3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15.3.1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爲:;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爲:

15.4.3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16.違約

16.1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1.2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7)其他:

16.1.3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爲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違約

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16.2.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爲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保險

18.1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

18.3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

承包人是否應爲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7通知義務

關於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20.爭議解決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20.3.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

其他事項的約定:。

20.3.2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於本項的約定:。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就平*縣豆叩鎮華豐村龍泉茶廠,新廠建設一事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平*縣豆叩鎮華豐村龍泉茶廠新廠建設及場平工作

1.2工程地點:平武縣豆叩鎮華豐村

1.3工程內容:

①、新廠建設需用地的平整、土石方開挖清理 (92米70米8米)計51520立方米(含運輸,運距不超過5km)。

②、廠區場平後保坎建設(92米8米高2.5米寬[均距])計:1840m3。

③、廠區道路硬化建設(130米10米)計:1300平方米。

④、新廠生產、生活、消防用水、井及供水塔一座。

⑤、待建部分場地綠化處理工程。

⑥、廠房建設圖紙範圍內容。

⑦、廠區地面場採用5公分磨石地面處理(承裁30噸)。

⑧、辦公區域的裝飾部分。

1.4工程承包範圍:上述工作範圍。

1.5工程承建方式:上述工作內容包工、包料修建。

二、工程質量要求:合格。

三、工程工期約定:20xx年1月1日進場,竣工日期20xx年6月30日。

四、此工程的報建和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規要求的修建手續由甲方提供。

五、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建設標準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

六、工程造價及支付:

此工程爲合同包乾價,總計工程造價爲516.3萬元(大寫:伍佰壹拾陸萬叄仟元整)。

支付情況:

1、甲方必須按乙方月進度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每月25日結算當月工程量);

2、工程完工後,甲方將工程款在一月內(25工作日內)付至97%;

3、剩餘工程款3%爲保脩金,保修期爲一年,到期後無質量問題甲方全額支付給乙方。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局聯合制定的GF-1999-0201合同範疇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3、標準、規範和有關技術文件;

4、圖紙;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八、合同一經簽訂,單份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如單方違約,賠償守約方工程總價5%的損失。

九、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約定在原告所在地域居住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十、此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甲方經過招選,選定乙方作爲移動電視基站機房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並委託乙方負責移動電視基站建設所涉及的相關事宜。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就委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機房建設合同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項目的運作方式

(一)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由甲方將機房建設工程發包給乙方,包括機房設計、施工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等所有相關事宜均由乙方負責;

(二)甲方制訂機房材料和機房建設設計要求,乙方根據甲方制訂的要求和細則進行材料採購、工程施工,其間乙方涉及到的與施工有關的各項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解決,涉及乙方不能確定的技術的問題或特殊突發情況應和甲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內容

(一)按照甲方對機房基礎和牆面板材的材料參數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要達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術指標,見附件一)。

(二)機房的設計、選材、材料採購、機房裝飾、地面防靜電處理、材料搬運等。

(三)機房室內設備、空調、照明等電源佈線(包括材料採購)。(見附件一)

(四)配合甲方進行設備的調試、調測。

(五)機房的接地及防雷處理(按國家標準,見附件一)。

(六)其它與基站機房建設有關的事宜。

第四條 工程價款與費用結算

(一)工程施工總價款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其中包含項目內容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及稅金。

(二)付款方式:

.乙方辦理完畢所有站點的手續並經甲方認可後,甲方付給乙方總合同金額的30%作爲工程啓動資金。

2.機房建設完畢(包括機房建設裝飾、電源引入、室內佈線、設備接地線、避雷等)經甲方驗收合格再付總合同金額的_______%。

3.剩餘__________%工程合同款於工程全部完工__________個月後經甲方終驗合格後全部支付完畢;

4、甲方將合同項下的應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帳戶: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項時,應先按各期付款數額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稅務發票甲方收到合格發票後予以支付相應款項。不開具或者開具不合格的發票,甲方有權延遲支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發票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乙方的各項合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開工日期爲:__________;

(二)施工最後期限:____________;

(三)完工時間預計: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圖紙和工程施工技術要求,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內容;

2.甲方負責提供應由甲方提供的安裝設備及附隨設備的安裝件,確保不影響施工進度;

3.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工程和施工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具體程序及細節由甲乙雙方協商;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甲方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________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爲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爲合同附件,應共同遵循;

2.乙方應保證具備以下施工資質與條件,簽約時應向甲方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 )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及法人證明書;

(2)施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3.乙方負責應由甲方提供的設備由甲方存放處運抵施工現場,或甲方指定的場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負責基站機房材料採購、與業主協調、機房基礎設計、整體施工等工作;

5.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每基站站點人民幣  萬元施工保證金,用於施工質量和完工時間的保證;

6.乙方在組織施工時應切實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傷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7.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8.每一站點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物由乙方負責及時處理。

第七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不得將工程項目進行分包和轉包;

第八條 乙方施工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應服從遵守甲方有關制度,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義在施工期間從事各種違法違紀活動,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保密條款:甲乙雙方應恪守因簽署或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商業信息及其它商業祕密。任何一方如將獲知的對方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應賠償因泄密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甲方按移動電視發射基站的施工及驗收標準對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進行驗收,乙方每施工完一個基站即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三)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四)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信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爲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五)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七)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八)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再由甲方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同簽訂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質量不合格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視情況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的部分從工程合同款中扣除(原則上施工期限每逾期一天扣罰保證金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張,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本合同生效後,除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雙方應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單方中止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爲本合同工程施工費用總金額的_______%。

(四)乙方施工質量和要求達不到甲方預先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進,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並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給甲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費用;

(五)在系統運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質量造成的運行故障,乙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由於乙方施工質量問題或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可以予以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日內,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交納施工保證金壹萬元人民幣,方可正式施工。本合同自交納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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