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擔保協議書(精選15篇)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
本擔保合同於 年 月 日由以下雙方在簽定:
1、 (以下簡稱“委託人”) 住所: 2、 (以下簡稱“擔保人”) 住所:
籤於以下理由:
1、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貸款人”)簽定編號爲
( 號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2、委託人申請擔保人爲其開立上述借款合同項下以貸款人爲受益人,金額不
超過人民幣 ,期限爲 年的編號爲 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簡稱“保函”)或者申請擔保人爲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
一、定義
1、在本擔保合同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
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包括有權解釋機關對上述各項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條約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判例;
反擔保人:是指債務人以及債務人以外經債務人、擔保人雙方同意的其他自然
人或法人等
反擔保方式:是指對債務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債務人
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或者保
證。
2、本擔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時間上的規定均指公曆下
的該年、該月、該日和該季度。
二、合同基礎
擔保人同意爲委託人向貸款人開具相關保函或者同意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
三、反擔保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及反擔保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下列一項或多項反擔保方式,並簽定相應的反擔保合同。
1、經擔保人認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於自願向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並向擔保人簽發以擔保人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或者與擔保人簽定反擔保保證合同。
2、委託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爲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委託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委託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3、第三人(在委託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擁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擔保人,以作爲委託人償還債務的反擔保方式。第三人必須在本擔保合同簽定之同時與擔保人簽定“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且第三人須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相關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4、委託人需向擔保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人民幣 萬元作爲償還債務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委託人清償借款合同項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後返還給委託人。若委託人未依約按時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本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費用,則擔保人有權扣收該保證金衝抵債務,該保證金所生孽息歸擔保人所有。
5、委託人或第三人與擔保人將另行簽定下列一種或多種文件:
(1)、反擔保保證合同;
(2)、抵押合同;
(3)、質押合同;
(4)、其他財產抵押合同;
其他:
上述文件將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擔保人開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之前,委託人必須向擔保人提供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並保證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擔保人負有保密義務。
五、聲明和保證
委託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 委託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 委託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權力簽署和執行本合同;
3、 委託人有法定的權力與貸款人簽署合同,並且有足夠的能力履行合
同;
4、 委託人完全接受擔保人向貸款人開立的保函條款;
5、 委託人保證不使擔保人因爲委託人開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害和損失; 6、 委託人保證履行與貸款人簽署的合同;
7、 委託人有義務及時向擔保人如實通報履約情況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
如:營業地址、法人代表、產權等的變更;訴訟事項;資金借貸;經營
損失等一切影響委託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重大事項。並且委託人保證
接受擔保人對擔保期間內委託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決策等事宜進行任
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審,如果發生審計費用的,由委託人
承擔,委託人對此予以積極配合。委託人保證將借款合同簽署後的第一
個月的財務報表保送擔保人,以後按季度向擔保人保送財務報表;
8、 爲抵消擔保人向委託人追索代償後的債務,擔保人有權處分抵押物,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擔保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因擔保人自身貸款條件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本合同無法如約履行的,擔保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事件
以下各項構成違約事件:
1、委託人在本擔保合同簽定後,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任何反
擔保方式,或者委託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擔保合同的規定;
2、向擔保人簽發的以擔保人爲受益人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的
反擔保人,或者與擔保人簽署反擔保保證合同的反擔保人未經擔保人認可;
3、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或者質押合同;
(1)、委託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
(2)、委託人或第三人雖與擔保人簽署了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抵押或者質押登記手續;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均視爲委託人違約。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後任何時間,擔保人可:(1)要求委託人繼續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認可的反擔保保證人;及/或(2)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與擔保人簽署抵押/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質物的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及/或(3)要求委託人或第三人採取其他補救行爲,即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質押給擔保人,並辦理相關抵押/質押登記手續。
七、保函項下的索賠
當貸款人按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索賠,且擔保人認爲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函或保證合同的規定時,擔保人被迫履行擔保義務,而或爲委託人墊款向貸款人償還債務後,擔保人對委託人及其繼承人、受讓人以及參與保證的第三人有絕對的追索權,該追索權不受其他任何約束和影響。擔保人有權自墊款之日起,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委託人收取墊款費用外,還要按日墊款金額的5%(百分之五)向委託人收取罰金。委託人必須在收到擔保人墊款後七日內,無條件的向擔保人清償全部墊款本金、利息及罰金。
八、修改
委託人要求擔保人修改保函的內容時,或者修改擔保人與貸款人簽定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保證合同時,須向擔保人提交書面修改申請和貸款人對所作修改的認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額或保函展期的情況下,委託人還必須相應增加或延長對擔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納因增加或延長擔保金額而必須對擔保人交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擔保費、調查費評審費等),否則擔保人不能接受委託人的修改申請。
九、相關費用
委託人在此保證,在簽署本擔保合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1)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的確定。根據委託人與貸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所確定的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爲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
(2)收取擔保費標準的確定。根據擔保人爲委託人擔保的總金額和總期限,以及擔保費年率確定爲擔保人對委託人最終的擔保費用。
(3)根據委託人和擔保人本次擔保所確定的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計算,委託人應在擔保人開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用爲人民幣 萬元整。
2、滯納金
委託人應按時交納擔保費等費用,延遲交納有關費用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延遲交納總金額每日向委託人收取5%的滯納金。
3、逾期保費:
委託人應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償所有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若逾期,則應向擔保人交納逾期擔保費用。逾期擔保費以委託人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等總金額爲基數,按年率5%每月計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延遲交納逾期擔保費未獲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按逾期保費金額每日向委託人收取5%的滯納金。
4、其他費用
擔保人因開具保函而發生的超過正常情況下的其他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十、違約責任
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違約,除承擔所有已發生的費用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十一、本合同適用法律
本擔保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規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糾紛,有關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擔保人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擔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生效
本擔保合同一式 份,委託人、擔保人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各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副本按需備制。
本合同於開首所述日期由下列雙方正式簽署。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擔保有限公司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鑑於:甲方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的申請,經審查,乙方同意爲甲方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上海市虹口區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擔保事項、保證期間
1、乙方的擔保期間:法院裁定財產保全之日至甲方與糾紛一案終結或者財產保全裁定被撤銷或解除爲止。
第二條保證責任限度
1、超出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2、乙方的擔保責任在下列情形下終止:(1)甲方與糾紛一案終結;(2)財產保全被撤銷或解除。
第三條擔保費
1、甲方應於簽訂本協議後乙方出具擔保函之前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額交納業務受理費元∕筆和以下標準計算的擔保費。
名稱:______擔保有限公司賬戶:______開戶行:______支行
2、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在支付擔保費之後不再要求乙方提供擔保的,應按照擔保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在乙方出具擔保函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擔保費不予退還,乙方在爲甲方承擔責任後仍有權向甲方追償。
4、一旦法院依據甲方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的,即視爲認可乙方的訴訟保全擔保,乙方履行了自己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即使最終未保全或未完全保全到財產,也不再退費。
5、一旦法院拒絕認可乙方的出具的《訴訟保全擔保函》的,乙方應在甲方歸還《訴訟保全擔保函》等相關的文件後日內,將擔保費全額退還給甲方。
若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退還擔保費的,自擔保費逾期退還之日起,乙方應按照擔保費總額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資金佔用費。但業務受理費不予退還。
6、乙方對該案件提供財產保全擔保並不當然解除甲方對該案件財產保全最終所應承擔的責任。
如因財產保全不當而給被保全財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準確;所提交的複印件均與原件相符;所陳述的事實無虛假。
2、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擔保費和案件受理費用。
3、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反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反擔保能力、或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甲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擔保費和其他費用並辦理好反擔保相關手續後日內,乙方應當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如甲方對乙方出具擔保函另有要求的,乙方應與甲方協商解決,不得損害甲方的權益。
2、因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錯誤造成乙方代爲清償的,在接到乙方書面催款通知後5天內甲方清償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
3、乙方應對從甲方獲取的任何文件、材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披露或用作他用。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乙方向法院出具《財產保全擔保函》後,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對甲方的案件進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甲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提交,積極配合乙方工作。
第七條乙方的代位求償權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請錯誤而導致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向被保全方賠償損失後,乙方即取代被申請保全方的地位,有權要求甲方歸還乙方代爲償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乙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若甲方不能及時償還乙方欠款,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遲延向乙方交納擔保費的,甲方應按遲延交納費用金額的千分之五/日支付違約金。遲延30日,乙方有權解除協議。
2、因甲方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乙方代償的,自乙方代償之日起,按乙方代償金額的萬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資金佔用費。
第九條協議的生效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因本協議履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可以由各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各方協商執行;本協議的解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執行。
2、乙方給予甲方的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相關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爲乙方對本協議項下相關權利的放棄。
3、乙方按照甲方在本協議文首載明的地址郵寄信函、電報,一經發出,3天后即視爲送達;甲方變更地址的,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視爲甲方地址未變更。
4、甲方如爲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各自然人及各法人應對本合同項下相關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特別聲明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做出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對相應條款的含義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和闡釋。
甲乙雙方確認: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3
擔保合同,是指爲了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當事人協商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那麼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擔保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來爲大家解答這個疑惑,請閱讀了解。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託人,民法典規定車輛、船舶、企業動產、城市房地產及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抵押權、質押登記生效的,協議解除或依據法定條件解除抵押、質押的,應當辦理抵押注銷登記的,或質押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法律和相關規章的規定。
解除合同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沒有積極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主張解除擔保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擔保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接觸擔保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93、94、96,《民法典》20、52、74,《司法解釋》10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委託人,保證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抗辯權,抵押權、質押權伴隨主債權的消失而消失。
爲解除保證擔保責任,爲解除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爲保證人的可以依法請求解除保證責任;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登記擔保、質押登記擔保。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或註銷質押登記手續。
擔保人請求解除擔保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訂立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實現。
擔保合同可以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或者保證人、質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現下列法定情形時,可以與擔保債權人協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擔保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擔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主合同債權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的;
3、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債務,經過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債權人遲延履行主合同債務,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違約行爲,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4
承諾人:
承諾人配偶:
承貴公司與_此處填寫申請貸款主體公司全稱_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會員表編號的《委託擔保協議》的有關約定,貴公司爲_簡稱_公司在_杭州銀行_申請總金額爲_批貸額度_萬元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爲確保貴公司的合法權益,依照誠實信用之原則,本人願以個人所有的財產,以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爲上述擔保行爲向貴公司提供反擔保,並在此謹作以下承諾:
一、本人同意上述《委託擔保協議》的全部條款,並保證_簡稱_公司能夠按約定按時歸還上述債務。
二、本人同意如果_簡稱_公司不能按約定歸還上述銀行債務,本人將爲因此而發生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保證範圍,系本人因承擔保證責任而向貴公司償付的所有款項。
2.在上述情形下,貴公司無須先向_簡稱_公司追償或起訴或向其他擔保人行使反擔保措施,而有權直接向本人索償。一經貴公司要求,本人將無條件清償_簡稱_公司欠付的全部債務,上述“書面索款通知”爲通知本人付款之憑據。
三、本人用於清償_簡稱_公司欠付貴公司所有債務的資產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1.本人所有的資產和財產性權益
2.夫妻共同財產中減去基本生活費用剩餘部分的財產;
3.本人已經及未來因任職、受僱、履約等提供勞務,或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或轉讓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及轉讓其他財產、或許可各種特許權的使用、或作爲個體工商戶進行生產和經營、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等本人所取得的一切資產和權益以及從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
4.未經貴公司書面同意,本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個人無限連帶保證,亦不以任何方式處分上述資產和收益,或將該等資產和收益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擔保。
四、本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期間爲根據《委託擔保協議》而向貴公司履行代償責任之日起至《委託擔保協議》履行完畢或解除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由此而造成貴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人承擔。貴公司有權依法通過非訴或訴訟程序追索所有應付款項,並在全國或地區的各種媒體上披露本人未能履約的詳細信息。
六、本承諾函是不可撤銷的,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證函持續有效:
1.本承諾函中各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發生任何變化;
2.本承諾函中各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或變更章程、企業性質等,或其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與他方簽訂任何文件等事項;
3.《委託擔保協議》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
七、在所有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本人放棄取代貴公司債權人地位的一切權利並承諾:
1.在所有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_簡稱_公司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項或將任何資產、權益轉讓或擔保給本人,本人將不與貴公司並列分享該款項、資產或權益;
2.非經貴公司書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時向_簡稱_公司索取任何擔保或款項,如已索取,該擔保或款項一經貴公司要求,則照數交還貴公司;
3.在_簡稱_公司發生破產或任何訴訟、仲裁時,本人如可從中取得任何資產或款項,所得的資產或款項亦作爲代貴公司取得,並一經貴公司要求即全數交還。
總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貴公司均享有優先受償權,待貴公司收回_簡稱_
公司欠付貴公司的所有債務後,本人才可對_簡稱_公司進行追償。
八、本人對依據本承諾函規定所應付的一切款項,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償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限制或條件,以保證貴公司實際足額收到本承諾函規定的貴公司應得款項。
九、貴公司給予_簡稱_公司和本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委託擔保協議》及本承諾函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貴公司依本承諾函而享有的一切權益或視爲貴公司對本承諾函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十、本承諾函爲一獨立擔保,貴公司可接受_簡稱_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現時或將來提供的任何擔保,或者解除、變更已持有的其他擔保而無需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本人均應對信達銀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所有未清償債務承擔個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十一、本承諾函可經公證處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公證的有關費用由本人承擔。
十二、本承諾函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諾函項下全部債務履行完畢爲止。
十三、本承諾函如有任何修改、補充、變更均須徵得貴公司的同意。
十四、本合同適用中國業已公佈並正在執行的法律,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種方式處理:
1、各方應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各方應遵守仲裁規則,履行仲裁裁決;
2、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函一式肆份,貴公司貳份,本人壹份,壹份交公證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諾人:
身份證號碼:
承諾人配偶:
身份證號碼:
住所:
固定電話:
其他財產共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住所:
固定電話:
日期: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5
擔保方(甲方):襄樊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擔保方(乙方): 有限公司
應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爲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 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爲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 保證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爲清償。
二、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爲: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 %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二、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三、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四、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五、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爲扣還相關款項。
六、妥善保管和維護已向甲方抵押的財產,若該財產出現毀損、貶值等影響甲方抵押權益的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積極配合甲方採取補救措施。
七、應甲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報送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監督。
八、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甲方作爲擔保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企業若發生合併、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併、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同時甲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覈資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十、如需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並不得因此而影響甲方作爲擔保人的利益。
十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爲。
十二、在甲方簽訂擔保合同之前,按照甲方要求將本企業抵押給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並以甲方爲保險受益人。
十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主合同(或改變貸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有關規定的,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擔保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擔保的主債務到期,乙方不能按照約定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的,自甲方代償之日起,每天按甲方代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資金佔用費。
第八條 反擔保
一、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 有限責任公司(信用反擔保方)以保證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反擔保。
二、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乙方以依法有權處分的 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並由甲方與乙方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等。
三、其他反擔保措施
四、反擔保期間
上述反擔保期間爲兩年,從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償付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
五、反擔保範圍
反擔保範圍爲:甲方因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的金額及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有關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地點:甲方經營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6
委託人(甲方):
住所(地址):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受託人(乙方):
住所(地址):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就甲方委託乙方爲其借款提供擔保的有關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根據甲方與 簽訂的《 》(編號爲: )的約定,甲方向 借款壹筆,本金合計爲人民幣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上述借款本息的範圍內,爲甲方向 的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條 乙方的擔保期間 爲自甲方與 簽訂的《 》 (編號爲: )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
第四條 乙方爲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乙方的保證責任隨甲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乙方代爲償還或貸款人因甲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五條 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按以下措施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1股東自願簽訂《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承諾書》,以個人及家庭財產向河北元昌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
2、及其配偶,以個人及家庭財產向河北元昌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
3、元昌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
第六條 乙方依法享有甲方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提出抗辯。
第七條 乙方接受委託後,在與藁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的與此對應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時,甲方須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擔保費每年按擔保金額的 %收取。
第八條 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時,須按將到位資金的10%以轉賬方式向乙方交納風險保證金。
風險保證金按以下原則操作:
1、 風險保證金所有權屬甲方,因該保證金髮生的借款利息和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 在甲方未償還其所有借款之前,該保證金不能動用;
3、 該保證金優先用於清償乙方爲甲方所承擔的代償債務;
4、 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款項;
5、 支付實現乙方和貸款人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
甲方按主合同按期足額償還本息並由貸款人向乙方書面通知(關於甲方按時足額還款的證明)後10日內,乙方如數退還上述風險保證金。
第九條 甲方應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報送反映其生產經營、債權債務、借款使用、項目進度等情況的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並應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條 乙方每月不定時對甲方的經營、管理、設備、車間等所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甲方須無條件配合。
第十一條 如果甲方發生企業合併、分立、重組、兼併、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覈資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第十二條 如果甲方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項目 負責人
等事項,甲方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並不得因此而影響乙方作爲保證人的利益。
第十三條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任何資產。
第十四條 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1、 甲方與貸款人聯手騙取乙方擔保的行爲;
2、 甲方與貸款人協議轉讓債務,事先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 甲方與貸款人協議延長借款期限,事先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私自變賣、轉讓、轉移或贈與其資產、股權的行爲;
5、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私自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作爲保證人利益的其他經營決策的行爲;
6、 甲方不履行與乙方簽署的任何協議。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不能履行《企業循環額度借款合同》中的 任何條款,導致乙方承擔保證擔保連帶責任即爲甲方違約;
2、 甲方違約應配合乙方變賣、變現反擔保資產,並支付以下款項:
(1) 需要由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包括合同約定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由乙方代償的其他費用;
(2) 本合同違約金,違約金按甲方未還款金額的20%支付給乙方;
(3) 乙方因實現債權所支出的所有費用;
(4) 賠償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乙方損失的,甲方須另行支付賠償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訂立補充合同,如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每份叄頁,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7
委託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託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甲方委託乙方擔保,乙方經研究決定同意擔保。甲、乙雙方就委託擔保事宜誠實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擔保對象:
甲方向
申請 業務(種類如下),乙方爲其提供擔保。
【可選擇的業務種類包括但不限於(1)人民幣借款;(2)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4)銀行保函;(5)其他】
第二條 擔保金額:擬定擔保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實際擔保金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爲準。
第三條 擔保方式: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爲準。
第四條 擔保範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爲準。
第五條 擔保期間: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爲準。
第六條 擔保費用(保費):
1、計費方法:按擔保金額、期限、收費標準計費。
2、收費標準:%/年(大寫:百分之 /年)。
3、保費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按年計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甲方承諾:
1、向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準確;所提交的複印件均與原件相符;所陳述的事實無虛假。
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
3、按申請用途使用資金,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情況的監督,並按月向乙方提供財務報表。
4、按主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債務。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僅限於承包、租賃、聯營、合夥、轉讓、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僅限於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股權、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聯繫電話變化等;
(3)高層人事和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化、對外重大投資、財務狀況惡化、停業整頓、歇業、破產、解散或撤銷;
(4)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包括但不僅限於吊銷營業執照、仲裁、訴訟等;
(5)主合同債權人提前收回債權,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
(6)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7)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反擔保財產將處理(轉讓);
(8)其他影響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乙方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2、對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所瞭解的經營情況保密。
第九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 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甲方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爲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爲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承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五條 附則:
1、“主合同”指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等。
2、“主合同債權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銀行承兌匯票中的承兌銀行、保函及其他業務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引起訴訟,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押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經辦人:
簽約日期:二00 年 月 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8
委託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甲方因經營需要,自願委託乙方提供貸款擔保;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提供相應的擔保服務。雙方現就委託擔保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確認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委託擔保債務
甲方委託乙方擔保的債務爲:甲方擬向 (以下稱貸款機構)申請的銀行 貸款,金額爲 萬元整(¥ 元),借款使用期限 個月,自借據確認的借款日期起算。
第二條 委託擔保的方式與期間
1、甲方委託乙方擔保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甲方委託乙方擔保的保證期間,按貸款機構的要求執行。
第三條 費用與支付
1、爲簽訂本合同,乙方需就甲方提供的情況與資料進行調查與覈實,爲此,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調查費¥ 元。對此費用,乙方開始相關工作即有權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的簽訂即表明乙方已滿足取得此費用的條件,即便此後甲方與貸款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未能簽訂、或者乙方與貸款機構之間的擔保合同未能簽訂、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甲方與貸款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未能履行,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已收調查費。
2、就本合同約定擔保服務,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乙方支付擔保費 (¥ 元)。該擔保費限於第一條所確定之擔保費務期限,若因任何原因導致上述擔保債務全部或部分償還期限延長的,甲方應向乙方追加擔保費,標準爲每月¥ 元。
3、乙方向甲方收取擔保費的條件爲乙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擔保合同,因此,自乙方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還擔保費或者以擔保費衝抵其他應支付給乙方的費用。
4、本合同所提及之必要費用、因代償而發生的費用等乙方主張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費、鑑定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複印費、閱卷材料複印費、郵寄費、國際電話費、專家論證會費、差旅費、拍賣費、評估費、執行費等。
第四條 履約保證金
爲確保甲方按時償還擔保債務,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整(¥ 元)。對此履約保證金,在甲方按期償還擔保債務的情況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退還,不計利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清償擔保債務,則該履約保證金爲違約金,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要求乙方退還。
第五條 反擔保措施
1、就乙方擔保可能承擔的代償責任,甲方提供以下方式的反擔保:
(1)由 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2)由 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3)由 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4)由 提供抵押反擔保;
(5)由 提供抵押反擔保;
(6)由 提供抵押反擔保;
2、本條約定反擔保措施,由乙方與反擔保人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合同依法需登記生效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3、本合同的簽訂不具有乙方向貸款機構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以乙方與貸款機構簽訂的保證合同爲準。
第六條代償與追償
1、甲方應嚴格遵守與貸款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以避免乙方因擔保而承擔代償責任;
2、如果甲方逾期償還隊貸款機構的債務,導致貸款機構向乙方主張擔保權的,乙方可依據貸款機構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就貸款機構主張權利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代償義務後,有權立即就代償金額和因此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向甲方追償。貸款機構主張權利有誤的,由甲方自行向貸款機構抗辯。
3、乙方代償後可隨時就代償金額和發生的費用向甲方追償,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向乙方清償,並按已代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自乙方代償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向乙方支付墊資期間利息。
第七條 合同解除
乙方在收到前述全部擔保費和履約保證金後與債券人簽訂擔保合同,但由於甲方或者貸款機構的原因導致擔保合同未能簽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可以書面申請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後退還已收擔保費及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履行擔保債務,導致貸款機構向乙方主張權利的,除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外,還應另行按逾期償還金額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承擔代償義務後向甲方追償時,甲方逾期向乙方清償的,應按逾期額每日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乙方代償後向甲方追償,而甲方違反第六條約定逾期未向乙方清償的,如果乙方提起訴訟,則乙方爲提起訴訟而支付的全部律師服務費以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複印費、閱卷材料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電話費、專家論證會費、差旅費等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提起訴訟的,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生效條件與文本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授權代表人
乙 方:
法定/授權代表人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9
委保字〔20xx〕第 號 甲方(借款人):
乙方: 擔保公司
甲方需在 (銀行)借款,請求乙方爲其借款提供擔保;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借款金額共計 萬元(金額以借款發放時所簽訂的借據爲準),請求乙方爲前述借款提供擔保,乙方同意爲其借款提供擔保。擔保期限自貸款發放時所簽定的時間開始。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有權檢查、監督甲方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
二、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另訂);
三、 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從乙方代爲償還之日起,乙方即有權要求甲方或反擔保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有權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優先受償。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四、 乙方按擔保金額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擔保手續費及保證金,擔保手續費收費標準爲月__ _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保證金爲借款金額__ _,貸款發放前一次性交付給乙方。
五、 在甲方符合擔保借款條件的情況下,及時爲甲方辦理借款擔保。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抵(質)押物作爲請求乙方提供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二、 甲方整個借款手續辦理結束後,必須將借款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三、 甲方必須按申請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按受乙方的檢查和監督;並按期向乙方提供財務報表、財務說明書、業務經營情況說明書等資料;
四、甲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
五、在乙方爲其出具借款擔保文書的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擔保手續 費;借款逾期按實際借款時間補交擔保手續費,直至還清借款止。
第四條 乙方提供了借款擔保後,如因甲方的原因而未能償還借款,導致乙方代償,乙方有權收取代償利息。甲方應按乙方爲其代償借款的金額計算代償利息,利率按信用社現行借款利息計算。計算期間自乙方代償之日至甲方實際償還代償資金之日止。
第五條 甲方不能如期歸還借款除積極籌集歸還到期的本息外還必須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如需延長擔保期限,經乙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簽定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合同同時展期。展期後按展期期限收取擔保手續費。
第六條 如甲方借款逾期,從乙方爲甲方代爲償還之日起,即有權以其所抵(質)押資產折價後優先受償,並每日加收代償資金0.05%的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在監督甲方使用借款期間,發現甲方有不按用款約定使用款項的違約事實,或者經營狀況發生惡化,有可能導致逾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乙方有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可以擔保物折價或不以代償爲前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律程序提前清償債務或將變現款項提存。
第八條 本合同各條款獨立成立,個別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並法定代表人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反擔保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0
保 證 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委託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名 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 話:
甲方同意以保證的方式爲乙方向 的擔保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債務種類及數額
根據乙方與 (貸款方)簽定的 《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貸款金額:人民幣 (大寫),期限爲一年,自20xx年1月 日至20xx年1月 日止(以《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時間爲準)。
第二條 保證期間 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一年。
第三條 保證範圍
具體保證範圍以甲方與貸款方爲主合同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等法
律文件約定的保證範圍爲準。
第四條 保證責任
1、甲方保證乙方能夠按照主合同規定就甲方擔保金額和期限內款項如期償還。如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償還甲方擔保金額的借款本息,由甲方承擔保證責任。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扣減,同時相應解除甲方的擔保責任。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乙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文件資料。
2、保證期間,貸款方正式通知甲方承擔保證責任時,甲方按下列順序方式支付:通知乙方向貸款方支付;通知反擔保人支付;甲方代償。
3、甲方在履行了本合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爲準)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履行義務,則甲方可以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貸款,並由乙方承擔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
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4、甲方依法享有與乙方同等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甲方的此項權利不因乙方放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而喪失。
5、乙方出現不利於債權清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債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且足以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能力;(含法人及自然人股東)在貸款期間發生重大合同糾紛(爲訴訟被告方的)、詐騙、非法(傳銷)集資、偷漏稅、攜款出逃、其他貸款逾期導致喪失銀行信用等違法經營情況,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權通知貸款方並與貸款方協商採取相關措施保障其債權的實現。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後 叄 天內向甲方清償甲方爲乙方墊付的金額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爲準)、違約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和損失。
2、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3、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不得擠佔、挪用。
4、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甲方對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5、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處分已向甲方提供的反擔保抵(質)押的財產。
6、乙方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
7、在未償清主債務之前,未徵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8、在償清主債務之前,乙方如要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對主債務的還款能力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9、主債務的反擔保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主債務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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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爲主債務的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乙方應當及時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10、在償清主債務之前,乙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11、在償清主債務之前,乙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分立、合併、申請停業整頓、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甲方債權實現的情形,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徵得甲方同意,並按甲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12、在償清主債務之前,乙方如發生停產、歇業、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行爲、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均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並按甲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13、實施可能影響甲方作爲保證人的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如投資、借貸、出租、出售、轉移、轉讓等行爲,均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並按甲方要求將所獲收益用於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14、乙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有關的律師費、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15、乙方應承擔因其違約而造成的甲方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引起的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第七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1、本合同項下各方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他地位、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他單位簽定任何協議、文件而免除;
2、本合同不因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更名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立即要求乙方按違約數額的 日5‰ 支付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第十條 反擔保措施
爲甲方提供之擔保,乙方同時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擔保措施: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濟南簽訂,在反擔保手續完備之後與主合同、甲方同借款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同時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3、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如協商不成而引發訴訟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1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人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以上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因需要向 銀行 (以下稱貸款人)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萬元,款期限 (月),經甲方申請,乙方願意以自身擁有位於 爲甲方提供抵押擔保,甲方保證嚴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甲方應按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改變貸款用途。在使用中發生風險,乙方有權提前通知貸款人收回貸款。
第三條 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應該在借款到期前3 0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乙 方和反擔保方的同意,並按照金融部門的管理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第四條 甲方如不按期還款,貸款人又不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乙 方替甲方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罰息,甲方同意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資金佔用利息,乙方將按代償金額依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日 萬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收取違約金,直至甲方還清本息爲止;若甲方不能償還貸款本息。則乙方有權處臵甲方所有財產,收回替甲方償還 的借款本息,逾期罰息以及追償費用和擔保違約金。違約金按貸款 總金額的10%計算。
第五條 甲方除了以自身企業全部資產和股東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外(已抵押給銀行的財產,作爲第二順位抵押擔保),還需提供第三人爲乙方提供的擔保進行反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反擔保合同(函)另行簽訂,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現:(一)甲方所作的陳訴、保證或提供的相關資料虛假;(二)甲方改變借款用途;(三)甲方經營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債務等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進一步的反擔保或行使不能抗辯權採取財產保全的訴訟措施。
第七條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二份。
第九條 提示:
本合同爲非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協商修改。乙方已提請甲方對本合同每個條款作爲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 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2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受託擔保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以上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因 需要向 (以下稱貸款人)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期限 (月),經甲方申請,乙方願意爲甲方提供保證擔保,最高限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甲方保證嚴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爲了確保乙方與甲方簽訂借款擔保協議書的切實履行,保障乙方的利益,另簽訂的編號爲 字( )第( )號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擔保費,擔保費計算標準:(借款擔保額-履約保證金)擔保月數 ‰ 。
第三條、甲方應向乙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範圍:
(一)在甲方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無須徵得甲方同意,有權直接從保證金款項內向貸款人予以支付;(二)甲方未按規定交納擔保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三)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時,乙方有權在保證金款項內扣付甲方的應付款及違約金、賠償金等;(四)乙方有權監督並實施保證金的支付,拒付與擔保內容無關的款項;(五)保證金在合同執行完畢後,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按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改變用途。否則乙方有權通知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發現貸款在使用中發生風險,乙方有權提前通知貸款人收回貸款。
第五條、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應該在借款到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乙方和反擔保方的同意,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間的擔保費標準:借款擔保額 延期擔保月數 3 ‰ 。
第六條、甲方如不按期還款,貸款人又不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乙方替甲方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罰息,乙方將按如下標準向甲方收取違約金:[借款擔保額+利息+罰息] 逾期擔保月數30 ‰ ,直至甲方還清本息爲止;若甲方不能償還貸款,則乙方有權處置甲方所有財產,收回替甲方償還的借款本息,逾期罰息以及追償費用和擔保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需提供第三人爲乙方提供的擔保進行反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若發現:(一)甲方所作的陳述、保證或提供的相關資料虛假;(二)甲方改變借款用途;(三)甲方經營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債務等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進一步的反擔保或行使不安抗辯權採取財產保全的訴訟措施。
第九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第十一條、提示:
本合同爲非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協商修改。乙方已提請甲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約日期: 年 月
簽約地點: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3
委託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託人(乙方): 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應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爲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 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v月 日 .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爲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 保證方式:
1、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爲清償.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爲: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 %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2、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3、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爲扣還相關款項.
第七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 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 甲方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爲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爲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甲方:乙方:日期: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4
委託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託人(乙方): 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應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爲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 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爲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 保證方式:
1、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爲清償.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爲: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 %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2、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3、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爲扣還相關款項.
第七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 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 甲方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爲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爲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承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三條 附則: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擔保協議書 篇15
委託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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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乙方):擔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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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乙方年月日的申請,經審查,甲方同意爲乙方貸款(含展期,下同)向銀行(以下稱貸款方)提供擔保;爲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擔保範圍和擔保期間:
一,乙方擬貸款的金額爲(人民幣)萬元(大寫),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實際損失的100%,爲乙方向貸款方提供擔保。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爲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條保證方式:
1、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貸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內代爲清償。
2、超出甲方的擔保範圍,擔保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3、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或甲方代爲償還貸款或貸款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甲方的保後監督管理權:
擔保貸款發放後,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擔保貸款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瞭解,並要求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條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時償還甲方欠款,甲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債權等一切可執行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金額爲:甲方承擔擔保責任代乙方向貸款方償付的全部債務金額,即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鑑定費,估價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擔保費)。
第五條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擔保貸款的%向甲方支付擔保費,並在甲方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2、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後的逾期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3、借款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償,在接到甲方書面催款通知後15天內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超出15日的,甲方有權委託相關銀行從乙方的賬戶上代爲扣還相關款項。
第七條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條甲方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爲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爲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承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三條附則: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