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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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單位): 地址:

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示例

乙方(受託單位): 地址:

爲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於年月日於北京市區(縣)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稅款協議,並嚴肅地履行。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委託乙方代徵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徵規定:1.代徵範圍:2.計稅標準:3.代徵時限:4.代徵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付規定格式的完稅憑證。

三、乙方應於終了後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上代徵稅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稅款(或直接將稅款繳入國庫)。

四、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代徵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徵義務。

六、甲方應於乙方解繳代徵稅款時,按照已解繳的代徵稅款的支付給乙方代徵手續費。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違約責任: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法律、法則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雙方主管單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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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單位): 乙方(受託單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電腦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爲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託代徵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徵稅款,同時委託乙方受理代徵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

代徵對象:

2,代徵稅種:

計稅標準: 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代徵稅款時,應向業戶開具稅務機關規定的完稅憑證.

三,代徵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五,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六,乙方代徵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七,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徵稅款"帳戶.

八,乙方應按照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稅款,並於每月終了後10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徵稅款和解繳情況.

九,乙方在代徵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徵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並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十,乙方必須設置代徵稅款徵收底冊和帳簿,建立代徵印花稅的納稅人檔案,並定期向甲方報送代徵稅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乙方設置的代徵稅款徵收底冊和帳簿中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徵收項目,註冊類型,計稅金額,稅率,代徵稅額,代徵憑證字號,代徵地(口岸)等基礎信息.

十一,代徵稅款的手續費.按 稅款入庫額的 %計提手續費.

代徵手續費的結算:乙方按季填報《 年 季度委託代徵稅款手續費申請表》送甲方.手續費收入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因乙方責任導致多徵稅款而取得代徵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退回多徵稅款時追回相應的手續費或者抵頂下期應付的手續費.

乙方不得坐支稅款支付代徵稅款手續費.

十二,甲方應對乙方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三,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稅款的情況.

十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2,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拒絕支付手續費,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4,因乙方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六,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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