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徵稅款協議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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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單位): 乙方(受託單位):

代徵稅款協議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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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納稅人識別號:

爲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協商於 年 月 日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稅款協議。

一、 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徵。

二、 乙方代徵 稅並遵守如下規定:

1、 代徵範圍

2、 計稅標準

3、 代徵期限:

4、 代徵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據甲方提供的完稅憑證。

三、乙方應於 終了後 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徵稅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稅款

(或直接將稅款繳入國庫)情況。

四、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納稅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

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稅款必須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徵義務。

六、乙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銷有關憑證。甲方有責任對乙方

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七、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稅款的情況。

八、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並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單

方面終止本協議。

3、因乙方責任造成稅款的損失,乙方應全額補償。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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