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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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

委託人(下稱甲方):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精選18篇)

受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爲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權限爲:

1.甲方委託乙方爲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爲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爲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爲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爲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爲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爲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爲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託律師: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傳真: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2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等律師爲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託權限爲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託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委託乙方提供相關的專項法律服務,雙方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服務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二、服務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服務期限(在選擇處打√)

□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至____終止。

四、服務團隊

1、乙方指派____律師擔任前述法律服務項目的主辦律師,負責安排、管理律師工作組成員的具體工作,__________律師擔任協辦律師,爲甲方提供具體的法律服務,律師助理____________協助以上律師開展工作。其中,____律師擔任項目組負責人。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指派律師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更換,乙方應當及時與甲方進行協商,並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換。

五、服務方式

乙方律師採用下列第____項的方式爲甲方提供服務(在選擇處打√):

□1.定期上門服務。

□2.甲方有事約請。

□3.定期上門服務與甲方有事約請相結合。

□4.通過互聯網工具、通訊工具提供服務。

六、服務要求

1、律師開展工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完成委託事項,積極維護甲方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得向甲方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意見。

2、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各項法律意見或法律文書應當清晰、明確、全面,不得曲解法律規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甲方隱瞞法律上既已存在的風險。

3、律師在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職,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提供服務,在專項服務結束後,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工作報告

4、乙方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向甲方說明原因後,乙方可另行指派甲方認可的其他律師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履行相應的法律服務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具有履行相應工作能力的律師爲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七、工作配合

1、甲方根據律師的工作要求及時、無保留地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與原件覈對後,僅提供複印件)。甲方向律師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應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及來源的準確性。

2、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甲方應提供相應的辦公條件、人員配合等,同時應爲乙方留足工作時間。

八、專項法律服務費用

1、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專項法律服務費用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按照下列約定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收款賬戶如下: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務費後,應據實向甲方出具正式發票。

4、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若發生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複印費等非乙方收取的費用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要求乙方律師前往_____市(縣以外的其他地區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的差旅費、食宿費。主辦律師的標準在甲方副總經理級人員的出差標準範圍內實報實銷,協辦律師在甲方部門經理級人員的出差標準範圍內實報實銷。

6、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服務範圍內,若所涉及的事項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法律服務費由雙方根據四川省有關收費標準在收費範圍內協商確定。

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提供的資料及本次服務中所接觸、瞭解的信息、法律文件等均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要求或者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得泄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的無效或終止不影響本條款的有效性。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支付法律服務費達十五日的,乙方可暫停提供法律服務,逾期達三十日的,乙方可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無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全額付清本合同法律服務費。

3、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無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已開展工作的,根據乙方所付出的工作量,雙方協商退還服務費的比例。

4、律師在工作中所提供的法律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甲方的決策出現錯誤並給甲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乙方應進行賠償。

十一、免責條款

因以下各項情況所導致的風險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其它瑕疵導致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出現的判斷偏差或因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完整導致律師不能在約定時間完成工作的。

2、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後,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而產生新的風險因素。

3、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導致律師難以完成工作。

4、因委託事項的關聯第三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履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二、聯繫方式

甲方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郵: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郵: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的通知可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特快專遞到達對方之日視爲送達日(無論對方是否簽收),通知送達地以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提供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爲準。如雙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未書面通知對方的,不承擔因此導致的送達不到的責任;雙方通過電子數據溝通交付的內容,交付之時即爲送達。

十三、爭議解決

1、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以下____方式解決:

(1)向____法院起訴;

(2)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賠償差旅費以及因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仲裁所發生的律師費等費用。

十四、其他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份,自雙方簽署完成後生效。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

十五、特別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 ________(蓋章或者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律師事務所(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4

委託人: (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爲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託,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爲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爲: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乾 元;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乾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郵編:210002 電話: 傳真: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賬戶: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後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爲應付律師費的%。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爲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願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爲致使受託事務成爲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爲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爲繼續委託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後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5

委託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託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範圍: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託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爲下列第( )項範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爲參加訴訟,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並代爲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代爲參加執行、代爲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爲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並代爲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爲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爲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爲:先預收 元,剩餘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 元包乾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於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託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爲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爲;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爲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爲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後,在甲方未着手辦理委託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着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爲乙方或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6

甲方:成都市__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併發送律師函(以下簡稱“項目”)中的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項目概況

甲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現約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付款的意思,已經違約,目前經甲方覈算欠款總額爲96100元,特此委託乙方出具併發送律師函。

第二條:服務內容

乙方爲甲方出具併發出律師函一份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相對應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對賬單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準確的地址、電話、聯繫人等可供郵寄到達的聯繫信息。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及時完成律師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確認後方可寄出;2、甲方對其獲悉的行業祕密應當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1、價格:二仟元(¥:20__元);

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現金或者轉賬的方式將上述律師費支付至如下賬戶,乙方收款後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乙方戶名: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

賬號: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該項工作,逾期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支付費用;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逾期付款應當根據逾期的情況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務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特別約定

1、乙方是根據甲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資料出具律師函,不對本次服務的結果做任何承諾,乙方不承擔甲方決策的結果或責任,甲方也不得將律師函用於非法目的;2、乙方在簽訂合同籤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已經全部閱讀並知曉合同內容,本合同自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時間:20__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7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爲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甲方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商務談判。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面臨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或者參與訴前協調、調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

7、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8、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依法最大限度的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及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爲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指派 爲法律顧問工作聯絡員,負責甲方與顧問律師的具體業務聯繫並處理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事務。

2、應當將其所有法律事務優先交由乙方律師辦理。

3、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交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4、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法律顧問費

甲方於本合同生效後,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爲人民幣   元整。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按照《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給與適當的優惠。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武漢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本着節儉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或者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

甲 方:         乙 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 責 人: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8

委託人: (以下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或事務,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承辦本案或事務,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在認爲必要時將本案或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其他專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協助完成其中訴前調查及其他取證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審計、鑑定、公證、查詢工商檔案等)可以轉委託適當的專門或中介機構完成。乙方及承辦律師應認真負責地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庭應訴,承辦律師因特殊情況或開庭時間重合而導致不能出庭的,乙方應指派其他律師出庭。

第二條、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如甲方弄虛作假或堅持違法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仍應按第四條規定支付律師費用;如甲方單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要求撤消或解除委託,仍應按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乙方及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爲乙方或律師就處理事務、提供服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第四條、按照《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等行業收費的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約定爲: 。

注: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上述代理費不包括辦案費用;辦案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甲方預交 元或者雙方約定包乾 元 ;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食宿費、調查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代理費和辦案包乾費用一經收取,除有特別約定外不予退還;

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按規定統一收取,乙方提醒甲方,國家法律規定和乙方明文規定,乙方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地址:南京市龍蟠中路216號金城大廈8樓 郵編:210002 電話:025-58785588 傳真:025-58785581乙方收取費用的指定帳號:125904701610301 開戶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龍蟠中路支行 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雙方沒有約定收費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無法確定收費金額的,律師費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執行。甲方違反律師費支付條款的,經乙方催後告,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爲應付律師費的 %。

第五條、本合同乙方代理及服務的有效期限至本案審理結束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本協議中如特別約定律師費包括仲裁、一審、二審多個程序律師費的,有效期限至二審判決生效或乙方完成本合同事務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爲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務:訴前和解;訴訟或仲裁中甲方調解和解(包括庭外和解);他方自願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他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向他方作出了新的行爲致使受託事務成爲不必要;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慣例視爲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效期限止,甲方事務繼續由乙方律師承辦的,視爲繼續委託代理,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律師費用按現行有效的江蘇省律師標準執行。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和乙方蓋章後生效,對本合同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9

編號:

特別提示:

1.本合同文本系四川省律師協會推薦使用的示範文本,實際使用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

2.本合同文本中有關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規定,如涉及減輕或者免除受託人責任的,提請甲方注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委託乙方提供相關的專項法律服務,雙方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服務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二、服務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服務期限(在選擇處打√)

□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至____終止。

四、服務團隊

1、乙方指派____律師擔任前述法律服務項目的主辦律師,負責安排、管理律師工作組成員的具體工作,__________律師擔任協辦律師,爲甲方提供具體的法律服務,律師助理____________協助以上律師開展工作。其中,____律師擔任項目組負責人。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指派律師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更換,乙方應當及時與甲方進行協商,並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換。

五、服務方式

乙方律師採用下列第____項的方式爲甲方提供服務(在選擇處打√):

□1.定期上門服務。

□2.甲方有事約請。

□3.定期上門服務與甲方有事約請相結合。

□4.通過互聯網工具、通訊工具提供服務。

六、服務要求

1、律師開展工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完成委託事項,積極維護甲方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得向甲方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意見。

2、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各項法律意見或法律文書應當清晰、明確、全面,不得曲解法律規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甲方隱瞞法律上既已存在的風險。

3、律師在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職,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提供服務,在專項服務結束後,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工作報告。

4、乙方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向甲方說明原因後,乙方可另行指派甲方認可的其他律師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履行相應的法律服務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具有履行相應工作能力的律師爲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七、工作配合

1、甲方根據律師的工作要求及時、無保留地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與原件覈對後,僅提供複印件)。甲方向律師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應當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及來源的準確性。

2、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甲方應提供相應的辦公條件、人員配合等,同時應爲乙方留足工作時間。

八、專項法律服務費用

1、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專項法律服務費用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按照下列約定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收款賬戶如下: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務費後,應據實向甲方出具正式發票。

4、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若發生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複印費等非乙方收取的費用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要求乙方律師前往_____市(縣以外的其他地區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的差旅費、食宿費。主辦律師的標準在甲方副總經理級人員的出差標準範圍內實報實銷,協辦律師在甲方部門經理級人員的出差標準範圍內實報實銷。

6、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服務範圍內,若所涉及的事項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法律服務費由雙方根據四川省有關收費標準在收費範圍內協商確定。

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提供的資料及本次服務中所接觸、瞭解的信息、法律文件等均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要求或者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得泄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的無效或終止不影響本條款的有效性。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支付法律服務費達十五日的,乙方可暫停提供法律服務,逾期達三十日的,乙方可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無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全額付清本合同法律服務費。

3、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無法定或約定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已開展工作的,根據乙方所付出的工作量,雙方協商退還服務費的比例。

4、律師在工作中所提供的法律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甲方的決策出現錯誤並給甲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乙方應進行賠償。

十一、免責條款

因以下各項情況所導致的風險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其它瑕疵導致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出現的判斷偏差或因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完整導致律師不能在約定時間完成工作的。

2、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後,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而產生新的風險因素。

3、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導致律師難以完成工作。

4、因委託事項的關聯第三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履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二、聯繫方式

甲方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郵: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郵: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的通知可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特快專遞到達對方之日視爲送達日(無論對方是否簽收),通知送達地以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提供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爲準。如雙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未書面通知對方的,不承擔因此導致的送達不到的責任;雙方通過電子數據溝通交付的內容,交付之時即爲送達。

十三、爭議解決

1、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以下____方式解決:

(1)向____法院起訴;

(2)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賠償差旅費以及因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仲裁所發生的律師費等費用。

十四、其他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份,自雙方簽署完成後生效。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

十五、特別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 ________(蓋章或者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律師事務所(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通過友愛洽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則,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延聘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令顧問一事達到如下協議,並許諾一起恪守。

第一條 效勞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延聘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終年家庭法令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 效勞場所

1.甲方供給效勞的場所爲本協議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形破例: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能夠要求甲方到本協議所列之乙方住地供給法令顧問效勞,但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上門效勞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補償膠葛現已達到意向,需求當場簽署寬和協議或許當場實行時,能夠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爲乙方起草/審查寬和協議,但甲方不承當伴隨商洽的責任,一起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抵達效勞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效勞範圍與內容

本協議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作業、日子、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令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觸及的法令業務(包含但不限於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範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假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爲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範圍內的法令業務供給口頭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

2.乙方能夠要求甲方供給書面的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但該書面的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限於關鍵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爲翔實的法令定見書。

3.甲方不承當代爲起草、書寫法令文書、出具具體的法令定見書的責任。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當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令諮詢、回答、剖析評判、供給主張定見、在該法令業務的簽約和實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令文書審查的責任,但不承當伴隨考察、商洽商量的責任。

5.不管在什麼情況下,本協議所約好的甲方效勞內容不包含甲方爲乙方業務向第三方進行考察覈實、調查取證之效勞事項。

第四條 效勞期限與效勞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令顧問效勞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是否續簽,可於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洽談並書面承認。

2.作爲甲方供給本協議所規則之專業效勞的酬勞,乙方應向甲方付出一年的律師效勞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現金付出。

第五條 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求甲方供給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項目之外的其他法令效勞(如署理裁定訴訟、伴隨考察商洽、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洽談並就該單項法令效勞簽訂協議,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處理,如當地對該效勞項目有收費規則的,除差旅等實踐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應按八折給予優惠(假如收費規則允許),如無收費規則,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令效勞市場行情按八折優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通過友愛洽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則,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延聘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令顧問一事達到如下協議,並許諾一起恪守。

第一條 效勞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延聘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終年家庭法令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 效勞場所

1.甲方供給效勞的場所爲本協議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形破例: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能夠要求甲方到本協議所列之乙方住地供給法令顧問效勞,但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上門效勞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補償膠葛現已達到意向,需求當場簽署寬和協議或許當場實行時,能夠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爲乙方起草/審查寬和協議,但甲方不承當伴隨商洽的責任,一起乙方應另行承當本次抵達效勞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效勞範圍與內容

本協議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作業、日子、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令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觸及的法令業務(包含但不限於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範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假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爲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範圍內的法令業務供給口頭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

2.乙方能夠要求甲方供給書面的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但該書面的的諮詢、回答和定見主張限於關鍵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爲翔實的法令定見書。

3.甲方不承當代爲起草、書寫法令文書、出具具體的法令定見書的責任。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當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法令諮詢、回答、剖析評判、供給主張定見、在該法令業務的簽約和實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令文書審查的責任,但不承當伴隨考察、商洽商量的責任。

5.不管在什麼情況下,本協議所約好的甲方效勞內容不包含甲方爲乙方業務向第三方進行考察覈實、調查取證之效勞事項。

第四條 效勞期限與效勞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令顧問效勞協議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後是否續簽,可於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洽談並書面承認。

2.作爲甲方供給本協議所規則之專業效勞的酬勞,乙方應向甲方付出一年的律師效勞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現金付出。

第五條 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求甲方供給本協議所約好的效勞項目之外的其他法令效勞(如署理裁定訴訟、伴隨考察商洽、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洽談並就該單項法令效勞簽訂協議,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處理,如當地對該效勞項目有收費規則的,除差旅等實踐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應按八折給予優惠(假如收費規則允許),如無收費規則,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令效勞市場行情按八折優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2

委託人(甲方):

地址: 電話:

受託人(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下列法律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於 年 月 日訂立本合同。

1、法律服務範圍:甲方委託乙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糾紛一案

2、委託權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的權限爲下列第( )項範圍:

(1)一般訴訟/仲裁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爲參加訴訟,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並代爲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代爲參加執行、代爲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爲執行和解、代收取執行款項並代爲簽收有關法律文書等權限。

3、承辦律師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爲本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認爲必要時可將本事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它律師協助完成;

(3)若律師因合理原因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事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

4、律師費: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費爲:先預收 元,剩餘的代理費數額按照判決數額的 ﹪收取(不含預收律師費)。

5、其它費用:雙方約定:市內交通、文印費用按元包乾使用(異地交通、住宿、通訊、轉委託審計、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於收集證據的費用另按實際支出結算)。

6、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本事務的進展情況;

(4)律師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

(5)律師無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

(6)乙方和律師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定或約定應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

(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

(3)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

(5)向乙方和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規定相沖突。

8、證據和財物:

(1)由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權屬於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已由其歸卷的外,可由律師歸還甲方。

(2)乙方和律師因代理案件執行所得或其它受託代收所得的財物,應由乙方和律師在合理時間內移交甲方。甲方拒絕接收、或因無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間的費用及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計利息及意外損失。

9、完成受託事務: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即視爲本合同乙方完成受託事務;

A、屬訴訟/仲裁/執行代理的:

(1)本案本審次送達判決/裁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駁回起訴、執行終止裁定書;

(2)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B、屬非訴訟事務的:

(1)對方完成了滿足甲方要求的行爲;

(2)甲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爲不必要;

(3)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爲乙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銷委託;

10、合同的解除、終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十五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達到的目標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託處理本事務過程中發現甲方有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正常完成受託事務的能力之情形,有權中(終)止提供法律服務。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時,甲方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1、違約和賠償: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師費及其它費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另行支付滯納金給予乙方。

(2)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它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乙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3)簽訂本合同後,在甲方未着手辦理委託事務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50%計收違約金;甲方已着手辦理的,應當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12、不保證:乙方和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或諮詢意見,均不可理解爲乙方或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13、其他約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3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許××、李××律師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代理費再從××萬元剩餘餘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爲受託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4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等律師爲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託權限爲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託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5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第 號

甲方因其 涉嫌 事宜,特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田*靖律師爲甲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具體包括(選擇劃):

1.偵查階段: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一審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庭辯護。

4.二審階段:閱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訴,出庭辯護。

其他階段: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 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

2.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第三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3. 對代理過程中獲知的甲方祕密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 爲甲方業務單獨建檔,並保存工作記錄,對相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5. 甲方對乙方律師的服務不滿意並投訴的,乙方應當及時更換承辦律師;乙方受理投訴電話爲:(010) 8391 3636轉8066。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全面、客觀、及時向乙方律師介紹項目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證據、文件等資料。

2. 對乙方律師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並對乙方律師的建議和工作獨立作出判斷,對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運用法律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 指定 先生/女士代表甲方向乙方律師傳達甲方的指示和建議,提供、簽署、簽收有關證據、文件等資料,並對乙方律師的服務工作進行評價。

4.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工作費用。

第四條 費用

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律師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鑑於本案性質爲(選擇劃):

案情不清晰,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綜合水平要求明顯高;

案情清晰,法律關係簡單,不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綜合水平要求一般。

故此,雙方就法律服務費達成如下一致:

1. 甲方同意按如下金額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乙方賬戶如下:

戶 名: 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開 戶 行: 銀行北*分行

賬 號:

異地匯款行號: , 本地匯款行號: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工商查詢費、公證費、鑑定費、翻譯費等費用)。乙方律師代爲墊付的上述費用,由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票據資料實報實銷;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3. 本條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差旅費,就京外差旅費,雙方同意按如下辦法處理(選擇劃):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無需墊付,差旅費甲方全部承擔,; □乙方先行向甲方預收 元人民幣的差旅費,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乙方先行墊付差旅費,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

4. 根據《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律師個人不能私自接受委託或和收取費用。本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收費金額等條款如有變化,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予以變更。甲方自行委託乙方律師個人辦理本合同及補充合同以外的事項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的,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除甲方委託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或甲方有捏造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僞造證據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務外,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的,或提供法律服務時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

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以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爲限。

2.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及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務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爲限。

第六條 其他

1. 雙方確認,文首所載地址爲雙方的送達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使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的,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請北京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3.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6

委託方(甲方):

通訊地址:

聯繫人:

電話:

服務方(乙方):

通訊地址:

聯繫人:

電話: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

傳真:

鑑於:

就甲方與 貨物損失賠償糾紛一案,甲方現委託乙方作爲代理人處理該案,乙方指派 律師爲案件的經辦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代表甲方與 協商索賠事宜。

2、作爲甲方的訴訟代理人,向 提起索賠訴訟。

第二條 委託權限

乙方的委託代理權限包括:

1、代爲起訴、應訴;

2、代爲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有關材料,申請證據保全和證據調查;

3、參與一、二審訴訟,並代爲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和簽訂和解協議,參與調解;

4、代爲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和(或)裁定提起上訴;

5、 代爲對一審和(或)二審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決申請複議和(或)申請再審;

6、代爲接收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

7、代爲接受賠款;

8、代爲處理與訴訟和執行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文件和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虛假陳述、疏漏陳述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責任、或任何不利後果,乙方對此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應爲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足夠的便利和協助。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規定,足額、及時支付本協議第五條所約定的律師費用。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作爲甲方聘請的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職業道德,謹慎、勤勉地爲甲方服務,竭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彙報案件處理的進展。

3.乙方應恪守職業準則,對於在處理本協議委託事項期間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託後,應對本協議委託事項全程負責。除非獲得甲方許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協商和解或訴訟中和解、調解的金額,須經甲方確認,乙方纔能與索賠人達成協議。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該費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的三天內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處理所發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費用,如訴訟費、檢驗費、翻譯費、公證認證費、證人(檢驗人)出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支付。

3. 上述約定之律師費用,包括乙方律師在 內的差旅費和通訊費用。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確認,乙方律師爲辦案需要前往外出差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甲方另行據實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於雙方蓋章、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傳真簽發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優先效力。

第七條 合同爭議解決

因履行該委託代理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如協商解決不成,提請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 方: (蓋章)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蓋章)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行使其在北京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針對專項法律事務提供服務內容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代理甲方在行使在北京古虎數碼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權益時,所涉及得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爲甲方專項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專項法律顧問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專項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彙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爲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問題;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爲專項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專項法律顧問律師;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的前期法律顧問費爲四萬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後三日內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5000萬元,20_年3月1日前支付15000萬元。

乙方的後期律師費,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財務章及公司財務賬本和其他財產的控制權,並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後,以公司名義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協議》,從追回的公司財產中按照15%的比例在執行完畢3日內支付。

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由甲方支付乙方工作費用壹萬元包乾使用,20_年3月1日前付清。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擔任甲方專項法律顧問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20_年1月26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原則爲貳年,但甲方所在的北京古虎數碼娛樂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重整並恢復正常經營或解散和清算,本協議自行終止,但如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可以續簽專項法律顧問合同,或經甲方介紹,乙方與北京古虎數碼娛樂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簽訂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爲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關於法律服務委託合同 篇18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等律師爲甲方因 就貸款糾紛案在下列第1、2、3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第二條 委託權限爲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按起訴時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寫:)之%的標準即元(大寫: )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律師服務費支付到乙方銀行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乙方律師在區辦理甲方委託事務,乙方律師自行承擔差旅費。

乙方律師如需到以上區域外進行與甲方相關的工作,乙方律師差旅費由甲方承擔,但需按甲方標準進行據實報銷。

2. 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時止。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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