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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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本合同雙方爲:

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範文

1、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___市___路___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法律註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

鑑於: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義

經雙方接受後,下列之各措辭,用於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爲建築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築物包括傢俬、裝置設置及營業設備,其細則詳列在後,酒店又應解釋爲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爲大約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於____市___路___號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築物”。

1.3 建築物--應解釋爲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爲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爲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設備,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設備,戶外及戶內之標誌,升降機等等。

1.4 傢俬,裝置和設備或簡稱F.F.E--應解釋爲所有傢俬、裝置、辦公室設備、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牆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設備、電話設備、浴室水設備、物料運送設備,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設備和物資(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設備或簡稱O.E--應解釋爲一般用於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檯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爲管理公司集團所採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爲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註冊的中國註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爲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後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於“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設備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產生的差額。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爲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項目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爲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

(B)爲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爲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准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僱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設備,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係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於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爲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範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

(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爲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註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項目應解釋爲“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設備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爲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築及設備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於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設備,在中國政策許可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設備

……商店

2.3 建築進行程序

爲進行酒店的建築、佈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

有關及需要的建築師、承包商、室內設計師及其它專家和顧問的費用負責。酒店業主應於六十天內給與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設計、建築及配備總時間計劃,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見

2.4 酒店驗收

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在酒店建築設備安裝及完成時之接收程序,酒店業主答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執行所有必要措施彌補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議。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3.1 酒店開業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在“酒店”開業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團受業主之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設立開業前之預算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後執行。

……確立酒店之總體組織和計劃開業前之各項活動。

……爲酒店設立管理控制和會計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規,挑選和招募來自各階層之酒店員工,需要時,履行培訓計劃。

……協助組織和成立酒店內之各不同部門。

……承擔分析各項應保項目,和協商保險計劃,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採購開業所需的物品。

……制訂並執行酒店之市場營銷策略。

……承擔廣告和公共關係計劃(確定宣傳媒介,擬定宣傳材料,傳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團的廣告和公開宣傳等)。

……承擔業務推廣和訂房運作。

……組織開業典禮。

酒店業主應以本身費用開支使管理公司有適合之辦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責任。

管理公司應聯同酒店業主採取必要措施,獲得因酒店供應、管理和經營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許證。

3.2 酒店開業前之預算

(A)開業前預算表應如以下第3.5條之規定由管理公司於不遲於開業前六個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

(B)預算應包含所有開業前活動之成本和支出。

(C)其應再包含:

……開業前酒店總經理、營業經理和按人員編制在開業前委派給酒店的所需人員的工資。

……招募和培訓酒店委任員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時在本集團內其它酒店之培訓費用。

……開業前廣告和業務推廣之成本。

……開幕典禮之成本。

……一切關於所有需要之經營和行政成本,包括領取所有需要之執照和准許證成本、律師和顧問費用。

……酒店部分開業時,部分經營所需之資金。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表之資金於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算表之資金於第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九個月。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六個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發生:(a)開業延誤酒店業主應將根據因延遲而修訂之預算表所需增加之資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帳戶,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由開業日起壹百貳拾(120)天內,管理公司應送與酒店業主一份說明所有發生於開業前之開支和交回過渡之款項於酒店業主,該份記錄將以會計記錄爲基礎,酒店業主或其代表人將有權在酒店辦事處視察及稽覈全部帳簿。

如本合同於開業日前因酒店業主原因終止,酒店業主應賠償管理公司於開業前服務所招致的合理損失,(b)酒店業主應負責向管理公司賠償。

3.3 流動資金及開業所需的物品

酒店業主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供足夠之作業流動資金,使酒店保證得以無間斷和有效的運作。

特別提出的是,酒店業主同意在開業前六個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夠資金,以

採購足夠應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費品)酒店開業後不超過六十天,管理公司應呈交一份確實支出表予酒店業主。

3.4 部分開業時間

由雙方同意,酒店將有一段部分開業期,由酒店確實完成和獲得入夥紙後以供第一個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設施,至酒店開業日前立即終止,開業日明確列在第3.5條。

部分開業期間於經營期內的營業支出,應列入開業前預算內。

3.5 酒店開業日

開業日應經雙方同意後決定,並應在:

(A)傢俬、裝置和設備已實質上裝配完畢以後。

(B)已取得酒店經營所需之執照和許可證以後。

(C)雙方認爲該酒店已能在完整的營業基礎上提供豪華服務予客人以後。

酒店之開業將不會解除酒店業主遵守本合同條款的責任,特別是參照第2.4條有關更正酒店建築及設備之任何缺點或不足。

酒店開業日,預計爲__年__月__日。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4.1 專業技術及經驗

管理公司應以其專門經驗以及專業技術提供現代化的酒店設計及部署工作,並適當地指導酒店業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術顧問概要

(A)酒店設備

(Ⅰ)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選擇及訂立酒店裏應有的各種設備,諸如客房的種類與數量,以及餐飲、宴會、會議廳的形式,酒店後勤等區域。

(Ⅱ)管理公司將預備一份設備計劃,推薦及詳細說明各設備的主要特徵。

(Ⅲ)酒店業主將需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給“管理公司”。

(1)最終施工圖及詳細規格,必須具備可用以呈報有關政府機構所需的資料,(適用於呈報及申請有關建築許可證、規劃、消防局準證、旅遊局準證等等)招標、施工用途之有關文件。

(2)規範客房的詳圖。

(3)燈光與園藝佈置詳圖。

(4)最終設備的佈置圖與詳細規格。

(5)適用於市場地銷和廣告宣傳有關客房,各餐飲設備及公共場所的圖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並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到要求。

(B)室內設計與裝修

(Ⅰ)管理公司將會給予酒店業主就室內設計和針對客房、走廊、公共場所、餐飲設施、宴會廳、會議廳功能上的佈局提供意見,以及技術上的建議。

(Ⅱ)酒店業主將會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給管理公司。

(1)客房、傢俬和附屬裝置性質的客房佈局圖。

(2)側面與天花板示意圖。

(3)燈光圖。

(4)將要採用所有材料的樣本和詳細規格,包括地毯的樣本,牆與天花的處理以及傢俬和附屬裝置的材料。

(5)特別設計傢俬、燈光配件及零件的詳細圖則。

(6)選定物件的相片。

(7)模範客房的圖紙與詳細規格。

(8)制服的美術設計、美術稿。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並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到要求。

(C)酒店後勤的供給、營業設備、營業所需的供應,管理公司將會:

(Ⅰ)預備一份完整的貨單,包括營業設備以及後勤的供給(這份貨單應包含物品、數量、詳細規格等等),若酒店業主另有要求,也必須提供一家或多家供應商的地址。

(Ⅱ)籌備初步財政預算,以便採購初期所有的營業設備,後勤和營業所需的供應。

(Ⅲ)爲以上(I)項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終財政預算。

(Ⅳ)因通貨膨脹因素,財政預算應經常地加以檢討與調查。

4.3 報酬

(A)上述技術顧問及酒店開業後的服務(參見第3.1條、4.1條及4.2條)所引起的經費,包括其人員的薪俸、旅差費、食宿、辦公費等,由酒店業主支付。

(B)津貼、報銷費用:在酒店業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將委派專家,針對項目的某一階段來提供專門的意見,指導或其他方面的服務,酒店業主應承擔這些專家的津貼及所引起的費用,包括了來回機票、住宿酒店費、交通費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業主對4.3(A)項費用的支出,應與提供服務者另行協商。

(B)津貼、報銷費用,每個月管理公司會提出清單給酒店業主,酒店業主須於30日之內付清。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代表酒店業主執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場推廣範圍內之一切任務,管理公司只許用酒店作爲以管理公司集團酒店時下高效能管理爲標準的酒店經營,管理公司除與國際經營行業正常有關或因標準改變而產生的輔助及附加活動外將不能在酒店內從事其它活動。

5.2 商號、商標、服務稱號及服務標誌酒店根據中國法律程序註冊使用名爲“××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許可酒店業主在酒店公共宣傳以及有關酒店經營有關之使用___商號、服務稱號、服務標誌及商標。所有“酒店”經營的一般用具應註明___之服務標誌以便確認酒店爲管理公司集團成員之一。合同期滿或解約後,酒店將繼續使用___商號,至於服務稱號,服務標誌及商標則在解約時另行協商。

5.3 廣告

5.3.1 集團廣告,推廣及公共關係

管理公司將會由合同批准之日起準備酒店之所有公開宣傳、廣告、公共關係及努力促銷本酒店業務節目和運動。

5.3.2 酒店間之相互廣告及宣傳

管理公司集團之酒店將會向它們之顧客推薦酒店業主之酒店,同樣酒店亦應向其顧客推薦集團之其他酒店。

5.3.3 集團廣告和業務推進之分攤

酒店應共同負擔管理公司集團爲屬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敘述之廣

告及業務推進活動,其應承擔款項相等於酒店每月總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將按月收取該款項,該款項將於計算營業毛利時當作營業支出處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稅)管理公司應提供給與酒店業主所有已進行廣告及業務推進活動的證明資料。

5.4 在酒店層面的協助

管理公司將會輔助酒店之業務推廣工作,以令酒店達到履行集團之業務推廣政策,酒店層面的營業推廣,應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場和其它管理公司認爲適當市場進行。

管理公司將定出每年之營業推廣計劃,並將其呈與酒店業主審查,此外,管理公司還將提供一切必要的輔助及指引,特別有關以下:

……確定酒店營業政策。

……決定每年及長遠之有關住客率、收入、顧客對象等等之目標。

……定出及發佈所有酒店價目(客房、餐廳、酒吧、會議設施等等)。

……確定特別的營業條件。

……定出賒銷信用方針。

……設立對各方不同顧客之營業方式及程序。

……分析經營業績和常設控制系統。

管理公司將在酒店層面進行適當廣告及業務推廣事務,包括:

……確定酒店廣告及業務推廣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標準樣本,準備廣告文件及小冊。

……派發這些文件給集團酒店,管理公司各營業代理辦事處。

當酒店進行專門地區業務推廣活動時,管理公司將會爲其安排負責該專門地區之營業辦事處加以協助。

酒店將會被納入於管理公司所參加之商業陳列及展覽會,所有參加直接費用由酒店自行承擔,管理公司須事前作出預算,經酒店業主同意時方執行該項計劃。

5.5 管理

5.5.1 日常業務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會的常設機構--監審委的監督。監督原則只是對涉及酒店的依法經營,和大的經濟開支(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酒店的副總經理、副財務總監、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經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徵得監審委的同意,監審委的具體條例參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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